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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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老师推荐

司法考试老师推荐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

2014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4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4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第四版)刑法刘凤科(主)+柏浪涛(主)首语:中国司法考试刑法的命题立场是“温和的新理论”,代表就是刑法的命题人张明楷和周光权以及他们的著作,建议在早期可以对两位学者的著作(《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张明楷、《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第二版)-周光权)当成课外读物研读,你会发现,书上很多讨论案例就是司法考试的原题,(比如10年卷二第一题,就是周光权《刑法总论》2007年版,第三章55页-58页的小标题,而且一个字都没变)。

推荐用书:指南针《刑法攻略》或厚大《刘凤科讲刑法-讲义卷》。

两本神作,就相当于看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和周光权的《刑法总论(第二版)》《刑法分论(第二版)》的应试版~刑法真题的选择:《刑法攻略-真题卷》或《刘凤科讲刑法-真题卷》。

分别由柏浪涛和刘凤科亲自编写,两本书收录02-12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提问:新理论背景下(新理论内部)的争议知识点以什么观点为准?回答: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怎么考察,彻底新理论的题目通常只会出现在卷四考研案例题型当中。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3、最近老是有群友问到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观点不一致怎么办?很简单!当作卷四刑法考研型题目贮备例子: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两种观点)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两种观点)。

当年:A、司法解释的观点:法律拟制—盗窃B、刘凤科的观点:脱离占有-侵占C、柏浪涛的观点:当场杀,当场拿-盗窃;当场杀,过后拿-侵占。

全部回答到位,本题满分。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四种观点)4、12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两种观点)。

司考经验:434分司法考试经验教训总结——献给2011年的考生

司考经验:434分司法考试经验教训总结——献给2011年的考生

434分司法考试经验教训总结——献给2011年的考生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资格性考试,对有志于从事这一职业的同学来说有特殊的意义。

本人有幸在今年以434分通过了考试,看到很多通过的同志都在为下一批法学院的学弟学妹出谋划策,深感有责任介绍一下自己的复习经历,好使后来人能少走弯路。

分数不高,故既无炫耀之意思表示,也无炫耀之资本,进而可以多谈自己的教训。

本文由此而生,不当之处垦请批评指正。

(一)前言有理由相信,司法考试在最近的1-2年内还会保持高通过率。

但也有人在09年司法考试进行之前就猜测今年是最后一次放水,不过10和11两年是理论上对考生最有利的年份,这之后的趋势只可能是越来越难。

形成的一致倾向是,在今后的司法考试改革中中国会效仿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保持低通过率。

所以现在是对广大法学毕业生最有利的时机。

在正式谈到我的司法考试准备中的一些小经验之前,其实有必要对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做一些分析,这样会更有利于我们的备考,知道和你一起考试的是什么样的一群人很重要。

(一)几乎中国的所有高校都设有法学专业,自然整体的教育水平也就有差距,参加考试的群体庞大,但可以不客气地说,很大一部分的学校的法学专业是没有竞争力的;即使在你周围这样相对较好的学校中也还是存在很多学习不太用功的人。

(二)我国司法考试中,非法学专业可以报考。

对于这其中的大部分来说,他们缺乏法学基础,学习起来难度极大,几乎很难通过。

果真能通过的人算是其中的佼佼者了,这样的人有但是不多。

(三)最近几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逐年增加,而且有理由相信还会保持一个较高的数字。

即使要降,也不会突然大幅度进行,最多怎么增上来再怎么慢慢减下去嘛。

从上面三点看来,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很高的,现在的司法考试还是比较容易通过,尤其适合在校的大三学生,我院今年就有90名同学通过考试,所以不用过于担心。

其实司法考试就那么回事儿,不可轻视也没必要过分重视,轻松上阵效果会更好,今年用功点的人大部分都通过了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各个部门法的具体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各个部门法的具体复习方法

各个部门法的具体复习方法1、民法在前几年的考试中民法一统天下,得民法者得天下。

然而如今民法的地位已经不是那么突出,但是还是和刑法的分值差不多,不分上下,每年都摆在老大的位置,几乎每年都80多分。

只有在零八年的司法中,卷四有一道选作题是刑法的,所以刑法的分值加上选作题比民法高,但这毕竟是选作,也毕竟就零八年一次,所以说,民法还是最重要的部门法。

民法不仅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法律,民法的理论是最高深的,不过好多人在做民法题的时候靠常理做出来的结果和靠法学理论推理出来的结果几乎是一样的。

所以有些人说民法是最简单的,这些人肯定是民法学的不是很好,我自己的卷三民法考了110,但是我也不敢说我的民法我懂多少,我也许只能说我幸运,只能算懂一点民法而已。

在复习民法的时候刚开始感觉什么也不会,感觉民法的理论真的是好高深,后来看的民法题多了,感觉会了那么一点点,但是其实都是恍惚的靠做题的感觉和靠常理做出来的,但是后来慢慢的又可以一边游刃于常理之间一边靠法学理论做题,等到到考试的时候才慢慢的会靠理论做题。

靠常理做出来的题毕竟是不可靠的,主要是学法的人根本就不应该有那种思维模式。

民法中因为各个单行法的颁布,所以民法通则的地位现在已经不是很重要了。

但是明法通则中的总则部分是民法学的基础理论,这些理论是做所有民法题的基础,即使单行法的颁布,民法通则的理论还是适合于单行法的。

这几年民法通则的分值都在十几分左右。

但是总则部分的法学理论的重要性我想任何一个学法的人都是深有体会的,所以即使就十几分但是还是要花大工夫的。

民法学中最重要的也就是债法,每年的分值都在三十分以上,有过之而很少有不及,所以大家哪怕是没有时间去学民法通则的理论部分也一定要努力学好合同法,你可以倾心把民法一半的精力花在合同法上,一定要弄明白每一个司法解释。

在民法上很难说哪是绝对的重点,民法上的都是重点,所以民法一定要花大功夫。

至于物权法,因为《物权法》刚出没几年,但是新颁布的第一年物权的分值也就在10左右,并且物权的重点突出,特别注意物权法对担保法部分的修改。

用书比较

用书比较

1、复习顺序:法理(简单看)—民法—刑法—行政法—刑诉—民诉—商法—三国法—经济法—法理(认真看)—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民法:民法是一门让我打开司法考试的大门的一门课程,即使是在春节的大年夜,我还是拿着书在我家旁边的图书馆津津有味的整理着笔记。

应该说这门课,让我有信心能够一次性的过了司法考试,这点我卷三的成绩可以作证。

学习建议:这门课是一门理解大于背诵的学科。

如果再用一次比喻,这门课的很大一部分就好像骑自行车,你不会“骑”的时候,做一题错一题。

当你学会“骑车”了,那就做一题对一题。

比如民法的物权法部分,比如合同法部分,当你真的弄懂了里面的理论基础,弄懂了他的原理,那么物权法法条一个字不看,照样能做对绝大多数的题目。

当然,民法也有需要记忆的部分,比如民法通则部分,比如侵权部分,比如婚姻继承部分。

那就是背多分了。

方法建议:这门课是一锅大补汤,绝非炒菜,休想短时间内速成,唯有反复的去理解他的原理,去弄懂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才是王道。

只有弄懂了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题目才会清晰,无论题目情节如何变化,你都会发现其实都是在考察那个最本质的原理。

用书音频建议:本人从头到尾,从开始到结束只看了一本书:李建伟的《民法60讲》,一个人的音频:李建伟。

先认真看书,看懂了再听他讲,这样你会发现考过司法考试不是什么问题,因为你发现你瞬间通了,就好像有人打通了你的任督二脉。

你能感觉所有的感念都能连接起来。

(2)刑法:学习建议:刑法的学习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刑法总论,刑罚论,刑法分论部分。

刑罚总论部分是和法条没有半毛钱关系的,他考的就是原理,学习方法就是理解。

你从头到尾,能够理解了,做题就是做一题对一题。

你没有完全理解原理,做题就是连蒙带猜。

学习刑法总论千万不要着急,一定要弄清楚三个问题,这个概念是什么,这个概念要解决什么问题或者用来判断什么问题,这个概念与其他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如果刑法总论中,每一个概念你都这么问自己这三个问题,而且都能了然于心,那么刑法总论应该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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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方法1.研读司考大纲,重视司法考试法条。

司考大纲与法条是考生必备的,在复习每一部分之前应将大纲的要求大体看一看,搞清楚哪些是要求了解的,哪些是要求理解的,哪些是要求掌握的,从中辨析出重点。

商法部分的考查,整体来看对理论要求不高,很多题是直击法条,主要考查对细节的把握程度,因此应特别重视法条,甚至有的部分直接看法条就足以应付考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备考时,选择一本较好的法规能够事半功倍,考生应比较市面上的法规汇编,从中加以选择,做到这一点不难,却很重要。

2.合理安排时间,注重投入产出比。

商法涉及的部门法较多,但商主体是考核的重心,商主体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对于这部分,首先应作为一个大的板块,它们分属不同的企业形态,相应的法律规范实质上都是组织法,组织体的成立、运作和机构组成是考试主要的着眼点。

其次,作为按照出资人的责任划分的企业形态,它们在出资的方式、出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企业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又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进行比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一板块中《公司法》是核心,只有该法每年易考案例分析题,该法也是卷三中最容易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部分,其分值较高,涉及的知识点颇多。

同样的知识点在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规定上又存在差异。

近年来,司法考试还加强了对基础理论的考核,总体难度在不断加大。

因此,对于该部分考生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需要记忆的东西必须进行记忆。

《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均有可能在卷四中与公司法结合命题,也应予以足够重视。

其中合伙企业法要注意比较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破产法应侧重实体性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内容简单,分值也不高,完全可以以法条为主进行复习。

商法的其余组成部分包括《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和《海商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难度,《保险法》和《票据法》地位相当,但前者因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理解起来较为容易,重点是保险合同;后者则多为法言法语,晦涩难懂,是商法中最难的,如果以前未曾学过或者学习中没能搞清楚,则不要花费时间进行细究。

法考(司考)复习经验

司考复习经验一、基本情况我是法本本科生,2017年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成绩是440。

没有报班,也没有加各老师的群,考前聚焦啊押题啊基本都没有看。

只有在考卷四前看了看微博里面各老师的卷四押题。

我的复习资料就是各老师的免费课程和相配套的书。

复习的时间是从4月11号开始,一直到司考前。

我用forest软件计算了学习时间,一般来说,平均下来一天真正有效的学习时间大概是8、9小时左右。

因为是在学校复习的,所以能够了解在校学生复习的心态,包括我自己在整个复习期间的心态的变化,或许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复习到一轮快结束的时候,觉得自己掌握得挺好的,司考也没那么难;后来随着时间经过,二轮的开展,觉得需要背记的内容太多,逐渐有种自己要复习不完的感觉;快到要考试了,就和同学们互相打气安慰,带着一点点焦虑担忧上了考场。

考完后的一天在床上躺了一整天,然后就把这事抛在脑后了,直到成绩出来,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

这段时间可能比较特殊的经验有两个,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但我个人认为,所有的经验贴都不需要完全相信,毕竟每个人的偏好习惯都不尽相同。

就比如,很多经验贴都会建议大家在复习期间做笔记,但是我就不喜欢写笔记。

只有在二轮的时候对着书根据自己的情况整理了易错点和知识结构。

在开始复习的时候,我就制作了一个Excel表格,记录每天自己的复习情况。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时时回顾自己的复习情况,也可以在某一种程度上激励自己不偷懒(不然记录表格的时候会心存愧疚)。

表格长这样:我还和几个学霸同学们组建了一个微信群,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在微信群里问,互相答疑解惑。

这个群在后期复习中非常有作用。

在二轮后期背记整合阶段,之前学习过的知识点可能都会模糊不清晰了,这时能够利用这种碎片化的问答讨论形式帮助查漏补缺和加深记忆。

二、资料选择如前所述,我复习的资料就是各机构的免费课程和相应的书和题。

这里和大家分享我的选择和理由,但老师的选择也同样是个很主观的事情。

刘凤科 刑法 蓝皮案例

【案例六】1. 甲乙二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其死亡,两人成立共犯。

但甲有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

由于二人成立共犯,因此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该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所以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

该案件不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因为二人属于共犯,共犯就是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因此就应该把共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归属于共同行为人。

(答出共犯,不同犯罪,罪名不同,对死亡结果都要付刑事责任,原理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2. 丙驾车将孙某撞倒的行为导致了孙某受伤,并且具有导致其伤亡的可能性,因丙无违章行为,因此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但丙对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因丙能救助而未救助孙某,但逃跑导致孙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二人教唆丙不救被害人,使得丙实施了不救助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因此甲乙二人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若丙因为违章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丙存在交通肇事的行为但很难评价为交通肇事罪,其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刑法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司法解释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该加重情节的成立不要求交通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因此甲乙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需要符合交通肇事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因本案中,丙的行为很难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成立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但是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若丙不构成交通肇事,则更不可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因此丙成立交通肇事罪。

根据司法解释甲乙二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

3. 丙丁先实施了诈骗和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犯意转化,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个人总结的法考经验漫谈

鄙人是工科生,考司法考试最原始想法是想试试水。

历经2012和2013两次不足50小时复习时间的裸考后,因各种原因几年未再参加考试。

2017成家后又拾起司法考试念头,三个月不到300小时仓促准备,方法也不正确,末代司考差6分败北。

2018年经历了近600小时认真准备后,以个人还算满意的客观225与主观116的成绩通过了首届法考。

下面是个人的一点经验,也可以说是教训的积累。

仅作为对于群管理员东莞lawyer之前发在群文件里面的一篇文章的补充。

但是由于每个人学习基础、生活与工作对学习的影响以及接受知识的习惯各不相同,可能不一定适合所有人。

大家就做个参考好了。

一、关于选教材。

官方出的客观题教材叫做四大本,强烈不建议看。

字数超级多,内容太晦涩,重点不突出,无对照案例,不太适合用来考客观题。

鄙人2017司考就看了一个半月三大本,等发现方法不对已经来不及了…主观题官方那本案例分析倒是可以买来看看,还有主观题第一道题中特倒是可以背四大本第一本的第一部分。

买书就买那几家出名机构如瑞达、众合、厚大、柏杜的知名度高的老师的书(至于名师有哪些,群文件里面东莞lawyer写的文章里有),主要是理解,刷题找坑,背重要知识点。

讲课视频各机构官网都有免费的,个人觉得没必要买花钱的。

机构教材主要包括精讲卷,真题卷,精粹卷和主观题卷。

精讲卷就是讲义,真题卷就是分章节对应的历年真题解析,精粹卷就是浓缩知识点的考前背诵。

主观题卷用于主观题。

另外还有金题卷,是机构老师出的预测题,这个我没用过。

此外还有个网站叫做学法网,里面的论坛有个板块叫法考资料,内容不少,需要的自己去找。

注意,是去找资料,不是去看别人的诉苦吐糟装b软文。

二、名师选择各机构知名度高的那些老师都可以,然后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喜好来确定。

比如我不喜欢看视频,喜欢看书,我就找写的书好理解的老师。

有的人喜欢看视频讲座,那就找自己合胃口的老师。

我个人比较喜欢的老师是民法钟秀勇段波,理论法白斌杜洪波,刑法柏浪涛刘凤科,民诉戴鹏,刑诉向高甲左宁,三国杨帆殷敏,行政徐金桂李佳,商经鄢梦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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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1.三权分立学说2.心理强制学说(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1.民主(1)刑事立法必须体现国民意志。

(2)定罪量刑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的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为借口而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自由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地、更大范围地维护国民的人权。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允许以事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罪罚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师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故国家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执行权)必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和限制。

(2)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为借口或者以经上级部门批准为名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

(一)成文的罪行法定(1)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的立场,也就是“成文的罪刑法定”。

(2)由于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存在法定刑,故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换言之,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二)事前的罪刑法定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自由和人权,不得以事后制定的法律去处罚行为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但是,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三)严格的罪刑法定1.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和理念必须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而这取决于公平合理的解释刑法;2.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故解释者必须本着善意并怀着公平、正义之心去解释刑法禁止任何不合理、不公平的解释刑法;3.刑法解释必须遵从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4.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罪的法定、刑的法定1.明确性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更不能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解释结论不当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即不能混淆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

(1)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原则,而且是司法原则;(2)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都要遵循明确性原则;(3)起诉书与判决书也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1)现代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私生活的所有领域,要正确合理地区分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制的领域;(2)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轻微侵犯他人法益的行为,或者实践中极为罕见的法益侵犯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刑的法定:现代刑法追求文明和人道,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而且禁止绝对不定刑。

(1)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2)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为限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允许立法时不设定相应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而将刑种和刑期完全交由法官决定,故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也不可取:虽然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一般正义,但无视具体个案的特殊性,牺牲了个别正义。

因此,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四、罪刑法定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1)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2)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含义、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3)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和联系(1)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2)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是:解释结论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是否超出了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

(3)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边界,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以前属于类推解释,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的,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

3.正确运用犯罪认定的判断方法定罪虽然原则上遵循三段论推理,但不是标准的三段论推理,而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其中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二者不能颠倒,否则可能随意出入人罪。

3.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择一认定是指,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定另一犯罪的成立。

五、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对于刑法解释的分类,需注意:(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有权解释;(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做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因其解释对象是法律本身,否则会混淆立法活动与解释活动。

(4)具体解释方法与根据解释主体所作的分类属于不同的问题,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某个解释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无论在学理解释还是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中,都属于扩大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解释是发现法律含义的活动,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1.主观解释论。

即法律含义隐藏在立法原意或者本意之中,解释刑法就是去探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

2.客观解释论。

即法律的含义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解释刑法就是去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

在我国,刑法解释应采取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必须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必须符合宪法。

(二)刑法解释的态度1.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1)严格解释的态度认为,应严格遵循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刑法。

(2)灵活解释的态度认为,应参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解释刑法。

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态度并非对立关系,而应高度统一,因为语言文字的含义只有在具体社会生活中才能理解。

简言之,无论严格解释还是灵活解释,都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1)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即解释刑法不能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又被称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即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证据学上“孤证不能定案”也表明了这一原则。

(三)刑法解释的方法(技巧)刑法解释方法(技巧)只是提供了探求法律含义的路径,即提供解释结论,但其解释结论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注意:刑法特定用语的某一解释结论,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方法。

但是可以有多种解释理由。

(四)刑法解释的理由解释理由:是指刑法解释凭借的条件、材料、或者途径,具体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后者还包括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及其二者间的关系(1)按照解释方法得出具体的解释结论,但解释方法不能论证结论的合理性;(2)要论证解释结论的合理性,需要解释理由,故解释理由是对解释结论的论证。

2.体系解释(1)使体系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2)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同类解释规则对刑法中“等”、“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等概括性规定的内容确定,需要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即概括规定的内容必须与刑法明文列举的内容具有同质性、严重程度至少具有等价性。

4.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a.当然解释是体系解释的要求,以通过类比的方法追求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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