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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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亲如一家人”,既是公安工作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警民双方共同追求的一种美好憧憬和奋斗目标。公安部党委提出“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并将其上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来谋划,充分说明了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说明了当前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够和谐。因此,准确判断当前警民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形式,客观分析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积极探索改善警民关系的对策,是摆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基层公安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深刻理解和认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警察的一切执法活动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警察的一言一行在老百姓眼里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警察在履职尽责中,无论是从事侦查破案、治安管理,还是开展服务性工作,直接面对的都是社会各阶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二)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落实“群众路线”和履行历史使命的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中央苏区时的“特科”到一九四九年公安部成立至今半个多世纪的公安工作的发展史来看,无论处在哪个时期,还是处于何种情况,革命取得成功、建设取得胜利、任务圆满完成等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必须要有和谐的警民关系作支撑,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不断促进公安事业的发展进步。新形势下,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三大历史使命;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公安机关要顺利履行职能职责,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和任务,需要以和谐的警民关系为基础;反过来讲,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公安工作也是促进实现社会和谐、警民关系和谐目标的一个最重要途径。

(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实现其根本宗旨的需要。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恩来总理曾经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可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权,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工作的最终宗旨。如果没有和谐的警民关系,公安工作将会成为“无水之鱼”,就会失去依靠力量,构建和谐社会也就变成一纸空文。

二、正确分析当前影响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引发大量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都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去解决,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职责,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疏导化解矛盾工作。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往往在诸多方面处理不当导致“惹火烧身”,进而造成警民关系的不和谐等等。当前,影响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力使用不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推进,诱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加,企业改制导致下岗人员利益受损;国家建设征地涉及失地农民安置及补偿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由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没能妥善处理或种种原因久拖不决、解决不公等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公安机关冲在最前线,与群众面对面接触,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抗心理,特别是公安机关对少数为首闹事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和对抗情绪立即暴露,必将拉大警民之间的距离,影响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二)不切实际承诺。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无可非议。但是,一度时期公安机关为了“取信于民”、“改善警民关系”,公开向社会作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自身无法兑现的、甚至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承诺。由于这些承诺无法实现导致群众不满,影响警民和谐关系建设。例如,九十年代巡警“四有四必”承诺中的“有求必应”、“有难必帮”就是如此。群众的需求是广泛的,有的需要公安机关是无法满足的;群众的困难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党委政府甚至社会都无法解决的。请问,公安机关能有多大能耐去“应”和“帮”呢?一旦群众的需求不能得以满足,就会被群众视为不履责、不作为,引起群众不满;又如,“打不还手”承诺,本身就违背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就是自称“最民主”、“最保护人权”的美国警察主张的是“骂不还口,打要还手”的。中国警察在遭到暴力袭警时,如果还击对方,顿时将会听到“警察打人了”的呼声,民警极可能遭到群殴,还可能受到纪律追究。可见,某些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使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会极大地削弱警察履行职责,直接影响警民和谐关系。

(三)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法律依法赋予了公安民警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安民警由于自身不加强学习,法制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缺乏必要的素质养成,因此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经常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四难”现象,或者出现“冷、硬、横、推”的言行,以及开“特权车”、“霸王车”,还有的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对待办事群众动辄呼来吼去,一幅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衙门作风,这些特权思想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伤害了群众感情。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时间短,一些公民缺乏法律意识,有的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无理狡辩,还有的借上访告状或群体性事件之机,“攻击、诋毁、挑衅”公安机关,这些都严重破坏了警民关系的和谐,损害了警察形象,败

坏了警风,显然也就无从谈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履行职责不佳。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虽然信任度在提高,但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要求做到尽善尽美。特别在发案上要求不发案,少发案,即使发生了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破案要快,抓获罪犯要穷尽,打击罪犯要有力,挽回损失要全。这些要求从主观上讲,是好的,必要的。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虽然公安机关尽全力积极作为,但往往也会事与愿违。同时,客观上也存在少数地区少数民警出警不及时、处警措施不力、侦破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服务理念不佳等问题,时有群众投诉公安民警的情况发生。再有基层公安民警长年累月在社区、乡村与群众打交道,警察的一言一行都会受到群众的监督。工作中,个别基层民警由于缺乏工作方法,在与群众交往中有时语言粗鲁、信口开河;有的贪占便宜,吃拿卡要;有的执法犯法,索贿受贿;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种行为必将影响警民关系,警务工作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

(五)执行法律不严。由于受经费的制约导致警务保障差,受办案经费影响,基层公安机关有的搞利益驱动,以罚代法,降格处罚,同一个案件,同等行为的对象,有的取保候审,有的却判处刑罚;有的受“人情、金钱、物质”等影响,办糊涂案,对同一案件、同等责任行为人处罚上显失公正,有的既拘留又高额罚款,有的只拘留不罚款,有的不拘留只罚款,有的甚至既不拘留,又不罚款。如此种种执法行为严重损伤群众的感情,受到从严处理的对象本人及家属、亲友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极度不满,如果多办几起这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威信必然受到严重损害。

三、建设警民和谐关系的几点思考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十分重要,非常必要。建设和谐警民关系要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核心,以解决影响警民关系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强化措施,加强和改善警民关系,努力构建警爱民、民拥警的和谐关系。根据目前警民关系状况,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树立正确的“警务观”,实现非警务活动向法律赋予的职责职权的转变。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特殊的行政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社会等主要任务,肩负着“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法律赋予了警察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它在维护履行职权中发挥着其它行政机关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有限的,也要受到制约,并非什么问题都能“包打包唱”,也不是什么“万精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的规定,科学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规范警力使用审批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警务活动的干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警有据,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警务活动始终在合法轨道上运行。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赋予各警种的职权积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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