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制民警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思考建议

及时总结实践工作中的 成功案例和经验,加以 推广应用。
展望未来,努力构建更加和谐的警民关系
强化服务意识
始终把服务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以人民为 中心开展工作。
提高素质能力
加强警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 服务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警察工 作的认知和支持。
沟通交流
加强与政府机构、企业、 社区等社会各界的沟通交 流,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
听取意见
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方 法和决策。
参与公益活动
参与公益活动,展示警察 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03
提升警察服务质量
简化办事流程
精简审批流程
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让群众在办理业务时能够更加便
加强纪律约束
强化对警察的纪律约束,制定严格的纪律规定,对违反纪 律的行为进行及时、严肃的处理,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
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公正执法的警察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违法违纪的警察进行严格的惩处,形成正确的激励导 向。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总结机制
在处理警民关系问题时,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分析问题产生的 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服务意识
加强警察队伍的服务意识培养,让每一位警察都具备良好的服务态 度和业务能力。
定期评估服务质量
定期对警察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 质量。
关注民生问题,积极为民众排忧解难
落实便民措施
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落实各项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贴 心、温暖的服务。
学习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心得体会范本

学习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心得体会范本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社会治安和稳定的基础,对于实现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警民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警察为中心的传统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警方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建立和谐警民关系需要注重沟通。
良好的沟通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
警方应该积极主动地与民众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同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他们。
而民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向警方提供有用的信息和意见,使警方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此外,还应加强双方的信息共享和合作,通过互相交流和协商,在治安维护和打击犯罪等方面实现共同的目标。
其次,建立和谐警民关系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
教育和宣传是培养公民意识和积极参与的关键。
警方可以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和推广先进案例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制素质和公民意识。
同时,还应加强对警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形象,增加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和尊重。
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增加公众对警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误解和偏见。
再次,建立和谐警民关系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
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是维护公民权益和警民关系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同时,还应加强对警察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渠道,确保公众对警方的不满意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
此外,还应加强警方内部的管理和纪律建设,减少不良现象的发生,提高警察队伍的公正、透明和廉洁。
最后,建立和谐警民关系需要加强共同参与和合作。
警民合作是解决治安问题和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可以通过建立警民联防体系、设立社区巡防组织、开展联合巡逻等方式,加强警民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同时,还可以加强警方与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社会治安和稳定。
通过共同参与和合作,可以形成多方共治的局面,提高治安维护和防控能力。
浅谈和谐社会中如何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

浅谈和谐社会中如何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第一篇:浅谈和谐社会中如何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浅谈和谐社会中如何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密切警民关系,是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保障。
只有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才能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释放群众在揭露犯罪、深挖犯罪和搜集敌社情信息等方面的能量,保证各项警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奋斗目标。
我们认为,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出现了很多变化,对密切警民关系也赋予了许多新的内容,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才能更好地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
一、客观认识四个主要问题一是少数民警做群众工作方法滞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警民关系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
有些基层民警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思想保守,观念陈旧,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密切警民关系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如何建立新时期警民关系没有在思想观念上及时转变,仍然使用一些滞后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其弊端已在不同程度上显现。
二是个别民警宗旨意识淡薄。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我们的队伍中,由于个别民警执法为民意识淡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少数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作风自由散漫、办事拖拖拉拉,甚至有极个别民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报,动摇了做群众工作的基础,从而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发展。
三是一些民警与群众沟通不畅。
一方面,是群众不了解民警的工作,有些群众错误地认为民警的工作就是有案子办一办、没案子转一转,对我们的辛勤工作缺乏了解,对我们的工作难度缺乏理解,对我们的工作成绩缺乏认同。
另一方面,是警务公开不够深入,虽然我们以各种形式进行警务公开宣传,但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愿望逐步加大,群众更需要了解公安机关详细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办案程序等可公开的具体工作内容,而在这方面由于我们的工作不够细致,致使有些群众产生猜疑和误解,进而影响到警民关系。
基层派出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考

基层派出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考在新的历史时期,警民关系因民警与群众个体因素的多样性而日趋复杂。
当前困惑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一个难题,就是普遍反映群众工作难做,特别是民警在办理一些疑难案件时,常常感到孤立无援。
由于警民关系是当今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警民关系直接体现着国家政权与人民大众的关系,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警民关系如果不和谐,警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及时得到化解,就谈不上去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当前公安工作尤其是“三基”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紧迫性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指人民警察严格依法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之间形成一种水乳交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依靠的良性互动。
公安机关作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条件和工作落脚点。
因此,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紧迫性。
和谐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与群众的关系搞好了,群众就会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就会如鱼得水;与群众的关系搞僵了,群众就会唱反调,公安工作就会如履薄冰。
因此,我们要构建的和谐警民关系,就是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使他们充分享受到公安机关创造的良好治安环境,能安居乐业;群众的社会管理热情得到调动,形成警民联手维护社会治安的良好局面。
和谐警民关系是落实“两个最大限度”的重要体现。
基层公安民警只有怀着一颗为民办事的真心、改进工作的诚心、伸张正义的决心、坚持不懈的恒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宗旨落到实处,才能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大力支持,才能有效地把“两个最大限度”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和谐警民关系是赢得群众大力支持的重要基础。
在现阶段,由于各种利益关系、价值观念冲突导致各类矛盾易发,社会治安局势越来越复杂。
而与形势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机制、矛盾处理机制尚未建立或相对滞后。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对新形势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考警民关系是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警民关系和谐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党群关系,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乃至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当合政府历来非常重视警民关系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法制的不断完善及网络时代的到来,警民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
怎样处理好新形势下的警民关系,是我们从警人员面临的一道严肃的课题。
一、新形势下警民关系的现状和特点当前,从表面看警民关系比较和谐,警民关系表现为人民警察为民执法、为民服务、敬业奉献、保驾护航;人民群众关注公安、看重公安、爱护公安、支持公安、寄厚望于公安,在综治部门组织的公众安全感和政法队伍形象测评中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安,警民关系比较融洽。
但是,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着许多影响和谐的人和事。
一是有的人为群众办事不会办,或者办不好事;二是还有态度恶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民警;三是有的把“五条禁令”、“三项禁止”当耳边风而违法乱纪的,在社会上就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四是警民之间的信任度有所降低,如表现在有的群众在遭受盗窃、抢劫等不法侵害时,面对有些案件难破,破后挽回损失少或者挽回不了损失,导致群众不相信公安机关,况且不报案。
有些纠纷或有些事情发生并报警后处警,当事双方当一方强硬压势对方,民警进行劝阻时,不听劝阻还反认为警察是来帮助另一面的,对前来处理的警察满怀怨恨,轰动地叫嚣“警察帮对方,打警察!”;五是个别地方、特定背景下警民关系出现失调,甚至引发大规模警民冲突、恶性袭警案件等。
比较典型的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等,特别是杨佳袭警案发生后,舆论同情几乎一边倒向歹徒杨佳。
六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理解与认同有所减弱。
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时有牺牲,时有流血和公安民警超负荷运转的现状反应平淡,一旦个别地方、个别民警出问题后,往往招致网民和路上群众的一片骂声,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
如何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

如何构建警民和谐关系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
”人民警察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对于促进公安工作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在打击敌人、维护政权、惩治犯罪、服务大局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深厚的感情,水乳交融的警民关系曾经是我们引以为傲的传统、克敌制胜的法宝。
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警民关系受到了一些冲击。
一是群众参与公安工作热情降低。
二是群众对人民警察的要求过高。
三是恶意投诉增多,袭警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把警察直接推向了群众的对立面。
五是从公安机关自身来看,警务机制改革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见警率低;同时,一部分警察群众观念有所淡化,不会做、不愿做、不善做群众工作,有的警察主仆位置颠倒、特权思想严重,粗暴执法、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侵犯人权和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也都给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带来了消极影响。
当前警民关系出现的问题,归根到底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强化警风建设、改善执法环境等加以调适和解决。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四方面不可忽视在第三期全国县级公安局长专题培训班学员谈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会议上,针对基层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展开讨论,认为:一张热情洋溢的笑脸、一件广为传诵的好人好事,都能增加老百姓对警察的好感,但正确界定并履行好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加强从优待警、实现内部和谐稳定,同样不可忽视。
做好公安机关的主业是警民关系和谐的前提。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业力量,必须坚持严打和严防,这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条件。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首先要保证警营内部的和谐。
“我们要通过和谐警营活动培养和谐警民理念,由内部的和谐促进外部的和谐。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几点思考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对于公共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警民关系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中。
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社会进步、共建美好社会的必备条件。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首先需要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这包括几个方面:1、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警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如举办讲座、宣传月、新闻发布会等,向民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2、做好案件的解释工作在案件发生之后,警察应当及时向民众解释案件的性质、处理方式以及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等信息,防止民众产生误解和不满。
3、加强执法公正透明警察应当执法公正、透明。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尽量减少执法上的瑕疵,避免对民众的不当干扰和伤害。
二、加强警务公开和监督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还需要加强警务公开和监督。
通过以下措施,可以提高警察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警察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现象的发生。
1、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电话,让民众能够及时将涉及到警察的违法行为举报,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警察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2、公布警察执法行为警察应当经常公布执法的工作,包括执法的成效、工作的方向、效果等,让民众知晓工作结果。
3、加强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加强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确保警察持有正确道德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正确执行职责,做到职业操守准确。
三、主动改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警察主动改善警民关系,积极开展和社区居民的交流访问活动,提高警察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
1、建立警察志愿者制度通过建立警察志愿者制度,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警察的行列,通过志愿者的努力和智慧凝聚警民关系,加强民众对警察的了解和信任。
2、积极参与社区活动警察部门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联谊会、体育比赛等各类社区活动。
警察通过这些活动,可以和民众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加强彼此的交流与了解,这对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非常重要。
和谐警民关系论文

和谐警民关系论文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任务发生了新的转变。
特别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今天,公安机关更要自觉融入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业中来,担负起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
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的立党之基;而构建新型的警民关系,则是新时期公安建设的基本方略。
公安机关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广泛和密切,我们的公安民警就工作在群众中间,警民关系直接影响党群关系。
一、担当文明公正的执法者,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是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的政府机关,公安民警是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执法者。
在新的历史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求我们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时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人民群众实施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保护。
各级公安机关要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把执法规范化建设摆上突出重要的位置,并作为构建新型的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抓手。
全体公安民警更要适应形势,紧跟潮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真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地融己于民,心甘情愿地为社会、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执法服务,当好文明公正的执法者。
当务之急,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围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迫切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程序和标准,完善执法考核制度,细化执法考核内容,制定执法目标和规划,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经常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主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大力纠正执法不严格、不文明、不公正的问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文明的执法环境,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首要任务,用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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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警爱民,民拥警,警民亲如一家人”,既是公安工作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警民双方共同追求的一种美好憧憬和奋斗目标。公安部党委提出“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并将其上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来谋划,充分说明了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说明了当前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够和谐。因此,准确判断当前警民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形式,客观分析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积极探索改善警民关系的对策,是摆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基层公安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深刻理解和认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警察的一切执法活动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警察的一言一行在老百姓眼里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警察在履职尽责中,无论是从事侦查破案、治安管理,还是开展服务性工作,直接面对的都是社会各阶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整个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二)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落实“群众路线”和履行历史使命的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中央苏区时的“特科”到一九四九年公安部成立至今半个多世纪的公安工作的发展史来看,无论处在哪个时期,还是处于何种情况,革命取得成功、建设取得胜利、任务圆满完成等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必须要有和谐的警民关系作支撑,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不断促进公安事业的发展进步。新形势下,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三大历史使命;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公安机关要顺利履行职能职责,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和任务,需要以和谐的警民关系为基础;反过来讲,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公安工作也是促进实现社会和谐、警民关系和谐目标的一个最重要途径。 (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实现其根本宗旨的需要。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恩来总理曾经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可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权,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工作的最终宗旨。如果没有和谐的警民关系,公安工作将会成为“无水之鱼”,就会失去依靠力量,构建和谐社会也就变成一纸空文。 二、正确分析当前影响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引发大量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都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去解决,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职责,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疏导化解矛盾工作。但是,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往往在诸多方面处理不当导致“惹火烧身”,进而造成警民关系的不和谐等等。当前,影响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力使用不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推进,诱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加,企业改制导致下岗人员利益受损;国家建设征地涉及失地农民安置及补偿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由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没能妥善处理或种种原因久拖不决、解决不公等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公安机关冲在最前线,与群众面对面接触,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抗心理,特别是公安机关对少数为首闹事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和对抗情绪立即暴露,必将拉大警民之间的距离,影响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二)不切实际承诺。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无可非议。但是,一度时期公安机关为了“取信于民”、“改善警民关系”,公开向社会作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自身无法兑现的、甚至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承诺。由于这些承诺无法实现导致群众不满,影响警民和谐关系建设。例如,九十年代巡警“四有四必”承诺中的“有求必应”、“有难必帮”就是如此。群众的需求是广泛的,有的需要公安机关是无法满足的;群众的困难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党委政府甚至社会都无法解决的。请问,公安机关能有多大能耐去“应”和“帮”呢?一旦群众的需求不能得以满足,就会被群众视为不履责、不作为,引起群众不满;又如,“打不还手”承诺,本身就违背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就是自称“最民主”、“最保护人权”的美国警察主张的是“骂不还口,打要还手”的。中国警察在遭到暴力袭警时,如果还击对方,顿时将会听到“警察打人了”的呼声,民警极可能遭到群殴,还可能受到纪律追究。可见,某些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使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会极大地削弱警察履行职责,直接影响警民和谐关系。 (三)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法律依法赋予了公安民警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安民警由于自身不加强学习,法制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缺乏必要的素质养成,因此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经常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四难”现象,或者出现“冷、硬、横、推”的言行,以及开“特权车”、“霸王车”,还有的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对待办事群众动辄呼来吼去,一幅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衙门作风,这些特权思想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伤害了群众感情。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时间短,一些公民缺乏法律意识,有的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无理狡辩,还有的借上访告状或群体性事件之机,“攻击、诋毁、挑衅”公安机关,这些都严重破坏了警民关系的和谐,损害了警察形象,败坏了警风,显然也就无从谈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履行职责不佳。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虽然信任度在提高,但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要求做到尽善尽美。特别在发案上要求不发案,少发案,即使发生了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破案要快,抓获罪犯要穷尽,打击罪犯要有力,挽回损失要全。这些要求从主观上讲,是好的,必要的。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虽然公安机关尽全力积极作为,但往往也会事与愿违。同时,客观上也存在少数地区少数民警出警不及时、处警措施不力、侦破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服务理念不佳等问题,时有群众投诉公安民警的情况发生。再有基层公安民警长年累月在社区、乡村与群众打交道,警察的一言一行都会受到群众的监督。工作中,个别基层民警由于缺乏工作方法,在与群众交往中有时语言粗鲁、信口开河;有的贪占便宜,吃拿卡要;有的执法犯法,索贿受贿;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种行为必将影响警民关系,警务工作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 (五)执行法律不严。由于受经费的制约导致警务保障差,受办案经费影响,基层公安机关有的搞利益驱动,以罚代法,降格处罚,同一个案件,同等行为的对象,有的取保候审,有的却判处刑罚;有的受“人情、金钱、物质”等影响,办糊涂案,对同一案件、同等责任行为人处罚上显失公正,有的既拘留又高额罚款,有的只拘留不罚款,有的不拘留只罚款,有的甚至既不拘留,又不罚款。如此种种执法行为严重损伤群众的感情,受到从严处理的对象本人及家属、亲友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极度不满,如果多办几起这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威信必然受到严重损害。 三、建设警民和谐关系的几点思考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十分重要,非常必要。建设和谐警民关系要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核心,以解决影响警民关系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强化措施,加强和改善警民关系,努力构建警爱民、民拥警的和谐关系。根据目前警民关系状况,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树立正确的“警务观”,实现非警务活动向法律赋予的职责职权的转变。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特殊的行政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社会等主要任务,肩负着“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法律赋予了警察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它在维护履行职权中发挥着其它行政机关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有限的,也要受到制约,并非什么问题都能“包打包唱”,也不是什么“万精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职责任务的规定,科学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规范警力使用审批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警务活动的干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警有据,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警务活动始终在合法轨道上运行。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赋予各警种的职权积极履行,不属于警察职能范围内的问题不能越权去处理。要向全社会公开公安机关的职能职责和职权范围,让人民群众知晓明白,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同时,也要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宣传并非什么事“有困难找警察”都能解决,减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误解,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公安机关只能量力而行给予帮助,但并不是必须作为。如果不作为或作为不好要正确对待,给予理解,消除误会。要以服务和改善民生为契机,建议协调政府要积极组建社会救助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专门负责办理公民的非警察义务的报警求助工作,真正解脱公安机关承担的大量非警务义务救助的困扰,把有限的警力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履行警察职责,做实、做好警察主业,避免非警务工作因各种原因办理不到位引起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以减少警民关系不和谐点,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实现由只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并重的转变,积极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涉及面宽量大,要按照“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的要求,强化对广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切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把行政管理权转变为自觉的为群众服务上来,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狠抓基层窗口单位建设,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层并采取更加有利于改善民生的措施,扎实推进“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认真履诺,努力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敬佩。要广泛开展争创“马天民式”基层所队,争当“马天民式”民警活动,利用社区民警、驻村民警深入群众走访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群众工作和普法教育,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法律、宣传政策;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千方百计教育群众减少对抗法律的错误言行,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进一步增进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加深与公安民警的感情。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公安机关,主动地理解支持公安工作,真正实现警民和谐的目的。 (三)树立积极的“稳定观”,实现由被动处突向主动疏导的转变,构建稳定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首要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一方面,要灵通情报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预警报警;另一方面,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和维护治安秩序工作。要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大局出发,公安机关在处理不稳定事件工作中,要将获取的不稳定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同时,自身也应当采取积极的疏导措施,耐心向群众宣传解释,求得群众的理解、配合,放弃闹事念头,避免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把公安民警推上前线,与群众形成对立。要抓住社会反映比较突出,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信访问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持久有力的保障。同时,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和服务工作,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民实践活动,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极大地减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