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集中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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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宁波保税区集中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关对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特点,优化海关监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保税区集中申报是指宁波保税区区内企业运往区外或区外企业运往区内企业的货物,因批量小批次多,为避免频繁办理正式报关手续,经宁波保税区海关批准同意其货物先以清单方式申报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再以报关单形式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通关方式。

第三条集中申报适用企业为宁波保税区内经宁波保税区海关审定的企业,适用货物为宁波保税区运往区外的区内生产产品及仓储货物,或由区外运往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的货物,包括征税和保税两种形式。转关货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以及区内企业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许可证管理、应征配额关税、应征特别关税,应征反倾销税和其它宁波保税区海关认为不适合集中申报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办理集中申报的企业,必须在宁波保税区海关注册登记,并且需向保税区海关递交《宁波保税区海关“分批进出、集中申报”资格备案审批表》(附件一),申请集中申报资格。区外企业的货物运往保税区加工如需采用集中申报,由区内承接加工的企业提出申请。

第五条宁波保税区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负责对企业集中申报资格进行管理和审批,根据企业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办理海关事务资信记录,审核集中申报资格申请,经三级审批后,方可授予集中申报资格。集中申报的货物如须征收税款,企业应提供担保,如不须征收税款,企业应向海关递交《集中申报责任承诺书》(附件二)。加工贸易监管科负责开通其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集中申报操作权限,根据企业担保及经营情况,授予集中申报额度,并对具备集中申报资格的企业进行建档备案。

第六条一般贸易征税进口货物和加工贸易内销货物采取集中申报的,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担保:

(一)不超过货物可能承担最高税款总额的保证金;

(二)不超过货物可能承担最高税款总额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注明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仓储货物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采取集中申报的,可以由仓储企业缴纳或提供不超过货物可能承担最高税款总额的保证金、银行保函。

第七条宁波保税区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负责收取集中申报货物税款担保保证金及银行保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三级审批手续。银行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消企业集中申报资格。

第八条企业应对一个自然月内的分批进出货物进行归并,在月底前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以适用相同的汇率,并在次月10日前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的单独报关单进行申报。逾期不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海关可以取消该企业的集中申报资格。为确保海关税款能够及时入库,宁波保税区海关可在前款规定时限内调整企业“分批进出、集中申报”的时限。

第九条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申请,已批准的申请应当在年度内办结集中申报。适逢法定税率调整的,已分批进出区的货物,应按货物实际进出区时间,分税率调整生效日前后,分开集中申报。

第十条集中申报的作业流程。

(一)从保税区运往区外

1.企业需要集中申报运往区外的货物,须通过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发送货物集中申报电子申请表。

2.宁波保税区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物流监控科根据企业集中申报资格,分别负责按二级审批程序审批加工企业、

仓储企业的集中申报电子申请表的审批。

3.企业根据海关审批同意的集中申报申请表,打印分批出区货物载货清单,向区外发运货物。不得超批准量出货。

4.宁波保税区海关卡口验凭分批出区货物载货清单验放货物和运输工具。

5.货物出区后,企业或区外收货单位应及时根据集中申报审批单项下实际出区货物数量(已核销的载货清单数量总和)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宁波保税区海关通关科按正常通关作业流程办理。

6.集中申报放行后,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自动根据报关单放行信息核销原集中申报电子申请表。

(二)从区外运往保税区

1.需要以集中申报模式由区外运入保税区的货物,由区内加工企业通过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发送货物集中申报电子申请表。

2.宁波保税区海关加工贸易科根据企业集中申报资格按二级审批程序审批集中申报电子申请表。

3.区外或区内企业根据海关审批同意的集中申报申请表,打印进区货物载货清单,分批运货进区。

4.宁波保税区海关卡口验凭进区货物载货清单验放货物和运输工具。

5.货物进区后,区内企业或区外企业应及时根据集中申

报审批单项下实际进区货物数量(已核销的载货清单数量总和)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宁波保税区海关通关科按正常通关作业流程办理。

6.集中申报放行后,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自动根据报关单放行信息核销原集中申报电子申请表。

第十一条宁波保税区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仓储业务主管部门和通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集中申报申请和报关申报的审核监控,加大对实际进出区货物的核查和监管力度。发现问题,除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及时向企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及时调整企业资格。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结合企业年审情况对集中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集中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波保税区海关可立即取消其集中申报资格: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违规走私的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在申请集中申报资格时,如有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情事,或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应停止审批。

第十三条宁波出口加工区、宁波保税物流园区开展相关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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