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合集下载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3.鉴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的特殊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规定:(1)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三类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2)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人-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与补正1.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指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经营者进行集中申报的规定和标准。

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概念、重要性、申报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经营者集中申报是指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对经营者的集中申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之间的集中申报行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依法进行申报和审查。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合并、收购、兼并、联合经营等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进行集中申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

其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经营者集中申报可以有效监管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再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保障。

最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是指经营者在进行集中申报时需要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一般来说,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交易额、资产规模等经济指标,以及市场影响、竞争状况、消费者利益等市场影响因素。

在申报时,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申报程序,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决策。

综上所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申报标准,依法进行集中申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监管和审查,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服务的重点和难点

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服务的重点和难点

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服务的重点和难点作者:陆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20期摘要:文章在阐述经营者集中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分析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步骤及其相关因素。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服务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80-02何谓“经营者集中”它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

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一步是审查集中各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是否达到《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二步是审查是否存在《反垄断法》规定的可不申报的理由。

因为经营者集中所涉金额较大,若反垄断律师判断不准确,应申报而未申报,将直接导致经营者集中结果无效,那将造成集中各方的重大损失,并可能错过集中的良好时机。

商务部只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标准可以不申报,却没有详细规定具体何种情况下可以不申报,而且没有法定豁免申报的程序,经营者不申报,商务部不会给任何正式文件。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一、引言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联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确保市场公平竞争,许多国家都要求经营者在进行集中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本文旨在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供指导意见,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申报程序。

二、申报主体经营者集中申报主体应为涉及集中行为的合并方、收购方或联营方。

申报主体应准备充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2. 经营者集中申报表格(根据相关机构要求填写)3. 集中行为的详细说明,包括目的、范围、影响等4. 财务报告、市场份额等相关证明文件5. 相关经济分析和法律意见书等三、申报途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途径可根据国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方式:1. 纸质申报:将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机构,通常需要提供一份正本和若干份副本。

2. 电子申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填表等方式提交申报材料,要求材料格式规范,文件完整。

四、申报流程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预申报阶段:申报主体应在集中行为发生前向相关机构进行预申报,提供基本信息和初步分析,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申报。

2. 正式申报阶段:在预申报获得批准后,申报主体需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分析报告等。

3. 审查阶段:相关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申报主体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解释。

4. 决策阶段:相关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和市场影响等因素进行决策,可以批准、批准附加条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

5. 履行阶段:经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履行相关条件和义务,如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公告等。

五、申报注意事项申报主体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申报材料的准备应充分、准确,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 申报主体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尽量避免歧义或错误信息。

3. 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主体应积极与相关机构沟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或解释,以确保申报顺利进行。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条文及案例研究.docx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条文及案例研究.docx

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条文及案例研究1、主要法律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三)《审查规定》第四条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案例1:(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案,本次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

2018年9月13日,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签署《杭州快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设立合营企业杭州快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北京车胜持股3.23%,时空电动车持股96.77%。

2018年9月2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给予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申报标准:《标准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规章制度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反思与修正

规章制度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反思与修正

规章制度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反思与修正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反思与修正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经营者集中的案例频繁涌现,对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带来了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然而,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与修正。

本文将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背景与基本原则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旨在监管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

它要求在某些经济实体之间发生一定规模的合并、收购或业务转让等情况时,必须事先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旨在避免滥用市场优势、违法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然而,尽管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无疑在监管市场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与修正。

二、当前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在经营者集中申报过程中,申报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监管机构难以全面了解并判断其影响,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这给了申报方一定的谈判空间,可能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2. 执法成本高:由于经营者集中的事务复杂性,监管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调查和评估。

现行制度下,监管机构的执法成本相对较高,且难以快速有效地应对持续不断的经营者集中案例。

3. 时效性不足:经营者集中申报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审批周期,导致延误着企业的合并、收购或业务转让等进程。

这不仅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影响了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运作。

三、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修正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进行相关修正,以提升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1. 提升信息披露与共享:更加注重信息的透明度,要求申报方详尽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解读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解读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解读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这个事儿。

你说这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像不像一道门槛呀?有的企业能轻松跨过去,有的就得费点劲儿了。

咱就打个比方吧,这就好比跑步比赛,不同的赛道有不同的要求,你得达到那个标准才能站在起跑线上。

那这标准到底是啥呢?简单说,就是看企业的规模和交易的情况。

如果两家大企业要合并,那不用说,肯定得申报。

可要是两家小公司,那可能就不用管啦。

但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不少呢!比如说,有些企业看着不大,可要是把各种因素加起来,嘿,就够得上申报标准了。

这就好像一个人平时看着普普通通,一到关键时刻,那本事就显出来了。

你说神奇不神奇?而且啊,这申报标准可不是一成不变的。

就跟天气似的,有时候阳光明媚,有时候又会阴云密布。

政策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企业可得时刻留意着。

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掉坑里啦。

咱再想想,如果没有这个申报标准会咋样呢?那市场不就乱套啦!大企业可能随便合并,小企业就没活路啦。

那咱老百姓的生活不也得受影响嘛。

所以说呀,这个标准还是很重要滴。

企业在面对这个事儿的时候可得长点心,别不当回事儿。

该申报就申报,别想着能蒙混过关。

这就跟考试不能作弊一个道理,靠真本事才能走得长远。

还有啊,别觉得申报麻烦就不去做。

你想想,要是因为没申报出了问题,那损失可就大了去了。

就好比你出门不看天气预报,结果被雨淋成了落汤鸡,那多冤啊!总之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可不是闹着玩的,企业得重视起来。

咱老百姓也得知道有这么个事儿,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督市场嘛。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这就是我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理解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哟!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论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制度

论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制度

论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制度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经营者集中成为了市场中常见的现象。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过程不仅需要经营者之间充分进行商谈,还需要依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申报。

商谈制度作为申报前的必要环节,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商谈制度是指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之前,各方经营者进行商业谈判、协商和沟通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建立能够弥补申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合作困难等问题,确保经营者在集中申报时充分理解和尊重彼此的利益,促进各方的合作与协调。

首先,商谈制度的实施能够使各方经营者更加充分地了解对方的意愿和诉求。

在商谈阶段,各方能够直接交流意见、共享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彼此的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

这不仅有助于推动经营者间的合作,还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和冲突。

其次,商谈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防止经营者集中活动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在商谈过程中,各方能够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协商出合理的经营者集中计划,避免或减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商谈制度有助于经营者在集中申报前自觉遵守市场竞争原则,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再次,商谈制度的运用能够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商谈,各方能够共同研究经营者集中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和数据,进行合理的预估和分析。

这有助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因信息不足或错误而导致的后期调整和补救措施。

商谈制度的运用可以提前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申报过程的顺利进行。

最后,商谈制度的建立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商谈不仅仅是一种合作的手段,更是一种预防和化解风险的机制。

通过商谈,经营者能够主动适应市场变化、规划未来发展方向,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商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经营者集中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和挑战,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商谈制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前的重要环节,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简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案件可分为简易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划分标准如下:
1营业额为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金融业经营者的营业依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经营者为保险公司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商务部官网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事指南》,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主要程序如下表所示:
2客户端申报软件可以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http://)下载。

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可就已申报或拟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4。

商谈申请应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提交。

商谈
3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4商谈的问题可以包括:(一)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包括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等;(二)需要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

包括申报文件资料的信息种类、形式、内容和
不是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所需文件清单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官网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事指南》,经营者集中申报所需的文件清单和要求如下:
详略程度等;(三)具体法律和事实问题。

包括如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是否符合《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等;(四)就申报和审查程序提供指导。

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义务人、申报和审查的时限、简易案件申报程序、非简易案件申报程序、审查程序等;(五)其他相关问题。

例如交易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问题等。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批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如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需按照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法规报请商务部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经营者集中审查审批事项,
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商务部作出审批决定前,不得实施。

具体而言:
1、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时,在重组报告书显著位置披露本次重组需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的情况,明确本次重组的实施需通过证监会和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审批,并详细说明已向商务部报批的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2、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

3、上市公司取得证监会核准,但尚未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的,应在公告并购重组项目获得证监会核准时,同时公告尚需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的情况,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明确未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核准前,尚不能实施本次并购重组。

4、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公告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重组合同已经生效,具备实施条件。

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