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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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等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注册

第三条区教体局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主管部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体局负责审批。街道、社区、公民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教育中心初审后,报区教体局审批。

独资及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审批。第四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等字样。

第六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以及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非独立建筑的房屋四邻户主同意举办材料以及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社区公用场地的证明材料;

(六)民间组织管理局认可使用的园所名称;

(七)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区教体局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街道教育中心应在10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区教体局)。同意筹设的,发给《青岛市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发给《青岛市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同意筹设的学前教育机构,按区教体局确定6个月的筹办期限进行工作。逾期不办,则予以撤销登记,再办须重新登记申报。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筹办结束后,须向区教体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区卫生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区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区教体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体局核发《办园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可持《办园许可证》到区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区教体局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办园许可证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将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化和行业对口管理。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体局负责管理;街道、社区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卫生局对其卫生保健以及食品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并协助区教体局对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进行培训,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婴幼儿进行体检;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其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对使用班车的学前教育机构加强班车管理,检查接送婴幼儿的车辆是否合格,定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与宣传,并按规定对幼儿园班车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测和培训。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学前教育机构每年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接受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年度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或拒绝、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须接受定期与不定期的全面及专项检查,加强其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办园质量。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同时要加强幼儿园班车使用的管理。凡未达到市级示范以上标准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准配用班车。达到标准且需使用班车的,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区教体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配用班车。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招生广告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须经区教体局审核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夸大事实。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刻制公章,须持《办园许可证》和区教体局出具的证明,到区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其印章样式报区教体局和区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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