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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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中欧比较

商业银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中欧比较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净资产有所下降,首次执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2018年1月1日净资产平均|下 降 1.8%。
表2样本银行净资产变动比例
样本类型
大型国有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城商行及农商行 样本银行平均
样本数量
6 7 15 28
首次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净资产变动 -1.7% -2.1% -1.6% -1.8%
28 城商行及农商行
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邮储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光大银行 浦发银行 平安银行 浙商银行 重庆银行 徽商银行 郑银行 盛京银行 天津银行 中原银行 哈尔滨银行 青岛银行 锦州银行 江西银行 九江银行 甘肃银行 广东农商行 重庆农商彳亍 九台农商行
E3 2019年第4期 总第305期 月刊
(IFRS 9),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取代现行 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一金融工具》(IAS 39) o与之相对应,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 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

会计研究
会计研究
商业银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中欧比较
文 黄艾舟 杜晓燕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中国境外上市或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商业银行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准则,并在2017年年报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影响。本文以28家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中国商业银行为样本,重点分析其在金融资产分类计 量及减值两方面的具体影响。本文还对比了欧洲银行业管理局2018年底发布的欧洲银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情况,发
13 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14 城商行及农商行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影响银行业会计核算浅析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影响银行业会计核算浅析

摘要: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减值和套期三大板块进行了全面修订。

目前商业银行根据新准则进行了相应会计调整,各银行对票据贴现、转贴现、国际福费廷等主要金融资产分类不尽相同,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尚不确定,是否执行新套期会计准则也为未知数,但预计相关金融资产均可通过会计科目取得原值或面值;同业存单会计处理与现行准则基本一致,国内福费廷转让均统计在贸易融资项下。

对于新准则下减值核算变化对减值准备的影响,超九成的银行表示正在测试评估中,尚无量化数据,仅能提供定性预计。

关键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18)06-0076-05□汪会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410047)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①(以下简称“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减值和套期三大板块进行了全面修订,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目前商业银行正在大力开展新准则的转换工作,并取得明显进展。

一、新准则下银行业主要金融资产分类变化(一)金融机构对票据贴现的分类不尽相同,但均可通过各级会计科目取得原值或面值。

新收稿日期:2018-02-09作者简介:汪会敏(1987原),女,湖北洪湖人,会计学硕士,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①指财政部紧随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调整,于2017年3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三项新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合称为“中国版IFRS9”),其主要涵盖“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会计”“金融资产转移”四大块内容。

又以全国性大中银行为主。

全国性大中银行在授信管理上主要以行业政策为主,缺乏精细化的区域授信政策,以行业为导向的“一刀切”授信管理模式存在弊端,容易导致一些存在全国性产能过剩,但区域情况良好的行业受到冲击。

以纺织行业为例,近年来部分银行调整授信政策,将其列为维持类或谨慎介入类、甚至退出类行业,提高贷款门槛或降低贷款额度,影响纺织业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六)对结构化主体投资的分类和计量

(六)对结构化主体投资的分类和计量
如果分级型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组合为一组贷款,优先级产品有明确的固定票 息,而次级产品无明确的票息,次级产品的票息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最终收益水 平。当收到基础贷款组合偿还的贷款本金或利息后,结构化主体需将收到现金优 先支付给优先级持有人,待优先级持有人按分级产品条款收取了相应的本金及利 息后,才能将剩余的现金支付给次级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优先级投资人 而言,因为优先级产品本身及其基础资产均符合 SPPI 特征,且优先级产品的信 用风险不会高于全部基础贷款组合本身的信用风险,其持有的分级产品可以通过 SPPI 测试,投资者将根据持有分级产品的业务模式,将该类投资分类为以摊余 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对于次级投资人而言,次级产品承担了高于基础 贷款组合本身的信用风险,且其持有的分级产品不符合 SPPI 特征,相关的次级
• 投资者所持分级的合同条款(在未看穿基础金融工具组合的情况下)产生符合 SPPI 特征的现金流量;
• 基础金融工具组合必须包含产生符合 SPPI 特征的现金流量的一项或多项工 具(基础工具);
• 该分级的信用风险,等于或小于全部基础金融工具组合本身的信用风险。
德勤观察
对于分级型结构化主体(合同挂钩工具),如果基础金融工具仅为权益投资和衍生 金融工具的组合,由于基础资产中并无产生符合 SPPI 特征的现金流量的金融工 具,该基础金融工具组合就不满足必须包含产生符合 SPPI 特征的现金流量的一 项或多项工具的条件,该结构化主体的所有分级均不能通过 SPPI 测试,所有分 级的投资均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反之,如果底层资产为 债权投资和利率互换,虽然利率互换本身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其现金流量并不符 合 SPPI 特征,但如果债权投资的现金流量符合 SPPI 特征,这样的基础工具组合 在一定情况下则可能满足这一条件。

金融工具准则解读(江百灵)

金融工具准则解读(江百灵)

四大疑问:
金融资产的分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会计入损益
FVTPL
金融资产
为交易 而持有
在初始确 认时指定
持有至到期
摊余成本
贷款及 应收款项
摊余成本
7
可供出售

交易性资产 衍生工具 其他一切初始
即被指定以公 允价值计量的 资产
债务证券 须符合条件:
固定到期日&可确 定的支付额
有足够的意愿和能 力持有至到期日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析
江百灵 2017·上海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暑期研究生学校课程
修订发布
2
2017年4月-5月财政 部修订发布
CAS22—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
CAS23—金融资产转 移
CAS24—套期会计
CAS37—金融工具列 报
2016年8月财政部发 布了:
各征求意见稿
2014年7月,IASB发 布了最终版IFRS 9
贷款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内部往来款
其他非衍生金 融资产
国债投资
法人股
金融资产的分类
8
本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

CAS 22(2017)
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
FVOCI选择权




FVOCI - Equities
持有仅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否 是
FVTPL选择权
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
低抛高吸
平富恋
6
日期
2009.5.12 2009.5.13 2009.5.19 2009.5.20
行为
公告:预计亏损4 500 万元至6 000万元 卖出某股票423万股@ 27.642

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的难点、影响与对策

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的难点、影响与对策

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的难点、影响与对策作者:李诗黄菊陈爱华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2年第06期【摘要】國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已四年有余,对全球金融行业影响深远。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受此次准则改革的影响变化最大的资产类别,本文聚焦于该类资产持有比例最大的金融行业——保险业。

保险行业由于新保险会计准则的联动效应,被豁免于2023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因此本研究有助于大量尚未执行该准则的保险企业未雨绸缪。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保险业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发现相较于国内保险企业,国外保险企业存在执行混乱的情况; 其次,在分析中国平安与中国人寿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情况后发现,准则执行后保险企业将面临利润波动、业绩规划调整与应用预期信用减值模型门槛高等困局; 最后,针对以上难题,提出调整金融资产配置和优化风险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企业;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情况;金融资产【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11-0121-10一、引言2009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 39),自此,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要求不断改进。

与之趋同,我国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 23)。

为方便表述,下文将IFRS 9、2017年版CAS 22与CAS 23统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将IAS 39、2006年版CAS 22与CAS 23统称为“旧金融工具准则”。

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和减值的差异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准则修订后,原来四分类下的金融资产只保留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FVTPL),而贷款及应收款项(LAR)、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及持有至到期投资(HTM)将被重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及FVTPL。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一、资管产品与结构性存款的定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理财新规”)则明确了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定义。

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目录 (2)一、总体要求 (1)二、适用范围 (3)三、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一)“应付债券” (6)(二)“4401其他权益工具” (6)四、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9)(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 (9)(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0)(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19)(四)或有结算条款 (20)(五)结算选择权 (21)(六)复合金融工具 (21)(七)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24)五、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26)(一)可回售工具 (26)(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27)(三)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其他条件 (28)(四)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29)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 (30)七、收益和库存股 (31)(一)发行方对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31)(二)库存股 (32)(三)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32)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33)(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 (33)(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 (33)(三)总互抵协议 (34)九、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35)(一)一般性规定 (35)(二)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36)(三)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40)(四)套期会计相关披露 (42)(五)公允价值披露 (46)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48)(一)定性和定量信息 (48)(二)信用风险披露 (53)(三)流动性风险披露 (76)(四)市场风险披露 (79)十一、金融资产转移披露 (82)(一)披露范围 (82)(二)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披露 (84)(三)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 (85)十二、衔接规定 (87)附录二 (96)《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说明 (96)一、本准则修订的背景 (96)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96)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97)(一)针对金融工具分类变化调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内容 (97)(二)对金融风险的披露要求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98)(三)对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的披露要求予以了强化 (98)(四)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99)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解读——毕马威

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解读——毕马威

毕马威解读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重点关注内容一.金融资产的分类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下金融资产四分类的规定,要求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i)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ii)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iii)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分类的流程总结如图1所示: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此外,应用指南对企业如何进行业务模式评估以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提供了更多指引。

例如:•企业应当在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

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应当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

•企业在进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时,应当分析金融资产合同各项条款的影响,例如:评估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分析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变更的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特征);合同挂钩工具的特殊考虑;评估有限追索特征是否限制了合同现金流量等。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现实或仅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用指南对该处理进行了详细解释:•“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新金融工具准则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指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不得指定。

二.金融工具的减值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代替了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

根据应用指南,金融工具减值的判断和处理流程总结如图2所示: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应用指南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段);(3)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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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重点解读出炉啦!!!小编呕心沥血的盘点不要错过,快快看过来!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4)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 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上述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究竟其中有何变化,又会带来什么影响,请听小编细细道来。

一、新准则出台背景 1.新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主观性强,影响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过于原则,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会计实务指导不够;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脱节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及借鉴: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谈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凸显,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修订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重点解读 表1 新CAS 22 与原CAS 22 的比较 新CAS22 原CAS22 分类原则 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

分类结果 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计量凡是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债务工具分两种情况,对于即满足商业模式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类别以公.\ 基础 为收取合同现金流又满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不同时满足两条件的以公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但是有一个例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无标价权益工具以成本计量

重分类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可以进行重分类 原CAS22中不允许主体在初始分类后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三类,而

在一定条件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类之间进行重新分类 减值 预期损失法 已发生损失法

(一)主要变化: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个原有分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旧准则 新准则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新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 .\

2、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金融工具减值确认方法的改变 新CAS22就减值而言,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不再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而是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使得损失更早得被确认。 .\ 新CAS22第四十七条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 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2)“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推出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判断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显著增加:第一,如果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采用概率加权法计算确定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以此确认和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如果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和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形请见下图:

修订CAS22 “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

3)两大难题的思考 .\

从上述三阶段信用风险的确认及预期信用损失的集体来看,无疑对企业带来两大难题:

第一、判断难题:即某项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是否呈现显著恶化应当采取何种标准进行判断,目前国际上对金融资产期末的信用风险与期初信用风险的变化实行五级分类,属于绝对比较法,是站在期末看该时点应归属于哪个类别里,因此现行分类不够精细,有待与新准则要求更匹配的分类标准出台。

第二、计量难题:即某项金融资产预期损失应当如何准确计算,惯用的内评法也只要求计提未来12个月的预期损失,但要求的对整个存续期预期损失的计提的确没有成熟的模型加以参考,这将对企业预期损失建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技术人员的培养、引进显得尤为重要。

(二)其他变化 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基于单项资产,而业务模式可能更多地在组合层面确定,因此基于客观事实和情况,同一种金融工具可能被分类为不同类别。

根据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如果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一组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则这些金融资产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分类条件,但是不强制采用此分类。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这些金融资产必须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重点解读 .\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专门性的会计方法。

问题的提出: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新CAS24特征: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1.明确套期关系有效性的要求:满足三条件+再平衡 新CAS24 原CAS24 第十六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第十八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

本准则所称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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