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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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知识点总结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知识点总结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知识点总结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出台的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原有的金融工具准则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和投资者对财务信息质量的需求。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相关性和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我国也相应地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出台,旨在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增强金融工具风险信息的披露,从而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决策信息。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原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这种分类方法的改变,主要基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

企业在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时,首先要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否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如果符合,则进一步根据业务模式确定分类;如果不符合,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采用“已发生损失法”,只有在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才确认减值损失。

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就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并在后续期间持续评估和更新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这种方法的改变,使得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更加及时和充分,能够更好地反映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状况。

(三)套期会计的改进新金融工具准则放宽了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简化了套期有效性的测试要求,使得企业能够更灵活地运用套期会计来管理风险。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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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以外的负债。 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
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 划分为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 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通常采用摊余成 本对其他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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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
(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 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 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 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 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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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工具确认 1、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
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
对第④类,也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
对第②和第③类金融资产,则要求按实际 利率法(而非名义利率法)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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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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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a)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 同义务; (b)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c)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 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 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背景金融工具是指可以增加或转移所有者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工具,广义上包括现金、债权和股权等。

由于金融工具的特殊性,其会计确认和计量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为了实现金融工具的准确反映和真实价值,需要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有金融工具的企业,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金融机构可能存在一些例外规定。

根据准则,金融工具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或成本确认和计量,具体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和特征进行确定。

对于金融资产,分为四类进行确认和计量:1.持有到期日投资:以成本计量,并可以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2.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准则。

4.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成本计量,可以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对于金融负债1.持有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应付款项:以成本计量,可以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3.可赎回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按照摊余成本法确认和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准则。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转移、综合收益和海外环境的计量等内容,并提供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总结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企业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准则。

其核心是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确定其确认和计量的方法。

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但也需要企业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2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7金融工具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1.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上)

2017金融工具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1.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上)

2017金融工具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1.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上)前言历经长时间研究酝酿之后,全面趋同国际准则IFRS9的中国会计准则(ChinaAccountingStandards或CAS)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系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2、CAS23和CAS24)[1]终于在2017年4月7日由财政部正式发布。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因为其复杂度与实施工作量巨大而被大量国内外财经专业人士视作国际职业准则框架在BaselII、BaselIII 之后最重量级的变化。

准则本身逻辑结构极其复杂,会计术语晦涩难懂,原英文版翻译成中文后更加让人感觉如坠云雾;不仅如此,其核算与报告对象涉及大量前沿经济活动,各种创新型金融工具难以界定,预期损失需要设计与运行信用风险减值模型,而套期会计涉及的金融工具与市场风险管理活动更是抽象深奥。

本文通过依次梳理财政部金融工具新会计准则体系,旨在理清中国新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新增内容和理解难点,并且提出财务会计实务工作中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CAS22关于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方面的主要变化有:1、资产分类由四类改成三类;2、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而废弃已发生损失模型;3、金融资产主合同所嵌入金融工具不再要求拆分,与主合同一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CAS22关于金融负债计量方面的最主要变化是会计主体自身信用造成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化不再计入损益,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本文将按照准则体系的顺序介绍金融工具基本概念,确认与计量和减值准备等。

第一章总则CAS22第一条到第八条,列举了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工具和贷款承诺等各种定义,以及本准则适用范围。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制定依据的一般性说明。

第二条金融工具“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一)变化概述与核心要求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一)变化概述与核心要求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一):变化概括与核心要求2014 年 7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 IFRS 9)。

2017 年 3 月,财政部公布了订正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公司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公司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财产转移》( CAS 23)、《公司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 CAS 24)和《公司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分批实行,此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公司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自2018 年 1 月1 日起实行;其余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履行公司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了与IFRS 9的趋同。

核心变化内容包含:一是金融财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财产类型,提升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办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财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以更为实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财产减值准备,揭露和防控金融财产信誉风险;三是订正套期会计有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为照实地反应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

本期主要解读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概括与核心要求。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概括项目核心变化概括合用范围基本沿用了原准则的合用范围,并增添以下项目:同意将原可归属于“自用”宽免范围的某些合同归入合用范围;某些贷款承诺及合同财产合用减值要求。

确认与停止确认基本沿用了原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与停止确认的要求,增添了以下指引:对金融财产转移及其停止确认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办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财产停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有关实务问题供给了更为详尽的引导。

增添了持续涉入状况下有关欠债计量的有关规定,并对此状况下公司判断能否持续控制被转移财产供给更多引导。

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十四章金融工具(1)

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十四章金融工具(1)

会计相关知识学习笔记——金融工具(概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第十四章金融工具第一节金融工具概述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其中,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实务中的金融工具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

例如,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承担的义务,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因此不符合金融工具定义。

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再如,预付账款不是金融资产,因而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商品和服务,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例如,企业持有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等。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本章不涉及以下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外能够形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2)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二、衍生工具金融工具还可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高会之金融工具》 学习笔记

《高会之金融工具》 学习笔记

第八章金融工具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现金+股票+合同的权利方:将来收取现金或收取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金融负债(合同的义务方);权益工具(合同的义务方,股票+认股权)金融工具:基础金融工具(非衍生工具,现金+股票+债券+合同权利或义务);衍生工具(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期权合同,衍生工具通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分类的2个维度:①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②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先进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存不存在固定的本金和利息SPPL),然后进行业务模式测试(只为收本息,还是不仅收本息还赚差价),再考虑是否运用选择权(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3分类:①以摊销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收取本息——债务工具,业务管理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或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科目:贷款、应收账款、长期债权投资);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收取本息+差价——债务工具,业务管理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或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科目:其他债权投资。

直接指定——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现金流量并非本金和利息的非交易权益工具投资,一旦指定,不可摊销。

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形成的股利收入仍确认为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出售时转留存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得计提减值损失。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直接指定——债务工具,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一旦指定不可摊销。

只为差价——交易性权益工具和衍生工具。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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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学习笔记——金融工具的定义、范围、确认和计量视野ID:Henry204618微博:@岁月哥特本学习笔记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等相关内容整理,仅供个人学习参考,涉及具体准则条款,请以准则原文为准。

文中主要缩写、简称对照:IFRS 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AS 3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FRIC——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目录一、金融工具的定义 (1)(一)合同的必要性 (1)(二)简单例子 (2)(三)或有权利和义务 (3)(四)租赁合同 (3)(五)非金融资产和负债相关合同 (3)(六)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5)(七)权益工具 (6)(八)衍生金融工具 (6)(九)应付股利 (7)二、适用范围 (7)(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8)(二)租赁 (9)(三)保险合同 (9)(四)财务担保合同 (10)1.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 (10)2.财务担保合同的担保方 (11)3.财务担保合同的持有方 (12)4.同一控制下主体之间的财务担保合同 (12)(五)贷款承诺 (12)(六)权益工具 (13)1.权益工具的发行方 (13)2.权益工具的持有方 (14)(七)企业合并 (14)1.业务合并中的或有对价 (14)2.业务合并中收购方和出售方之间的合同 (14)(八)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及无形资产的或有价格 (15)(九)雇员福利计划和股份支付 (15)(十)分类为持有待售及终止经营组合的处置 (15)(十一)补偿性资产 (16)三、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16)(一)“净结算”的合同 (16)(二)“正常”出售和购买(或“自用”合同) (17)1.同类合同的净结算 (17)2.商品经销商及类似主体 (17)3.可净结算的卖出期权 (18)4.其他包含数量弹性的合同 (18)四、金融工具的确认 (18)(一)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 (18)(二)因买卖商品或劳务的确定承诺 (18)(三)远期合同 (19)(四)期权合同 (19)(五)预期交易 (19)(六)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受让人的处理 (19)(七)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20)1.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的定义 (20)2.常规方式交易的会计处理 (21)3.常规方式交易会计处理案例 (22)五、初始计量 (26)(一)交易价格的评估 (27)(二)首日利得或损失 (28)1.无息或低息长期贷款 (30)2.企业合并中所获得的贷款或应收款项 (31)(三)交易费用 (32)六、后续计量 (33)(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4)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归属于该金融负债信用风险变动 (35)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评价是否产生或增加会计错配 (38)(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 (40)(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 (41)(四)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42)(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42)(六)无活跃市场报价权益工具及相关衍生工具 (42)(七)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 (48)1.固定利率固定条款的工具 (51)2.提前还款、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 (52)3.修正的预计合同现金流量 (53)4.浮动利率贷款 (54)5.永续债务工具 (56)(八)汇兑损益 (56)1. 外币工具 (56)2.外币主体 (58)一、金融工具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CAS 22第二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CAS 22第三条)(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CAS 22第四条)(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合同的必要性金融工具定义中的“合同”是很重要的。

它们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具有明确的经济结果的协议,协议各方难以摆脱这种结果,因为该协议通常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

合同(这里指金融工具)可以有不同形式,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IAS 32 .13)2007年5月,IFRIC曾考虑赌博交易是否构成一项合同的问题。

在法律范畴内,赌注并不产生一项合同法下的强制性合同。

但是,IFRIC指出,赌博交易构成一项安排,使两方或多方之间具有清晰的经济后果。

此外,在很多国家,赌博监管较严格,各方只有在合法授予赌博经营资质的机构中,按监管框架进行活动,致使各主体实质上无法避免对赌注进行兑付。

因此,IFRIC同意,赌博也应当作为一项合同进行处理。

(Information for Observers (May 2007 IFRIC meeting), Gaming Transactions, IASB, May 2007, s. 25 to 27 and IFRIC Update, July 2007.)毋庸置疑的,在优先股或类似证券中,也存在导致支付的合同性义务。

此时,合同条款使发行方必须向该工具持有方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尽管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通常称为“经济强制”,economic compulsion)。

一项获取、交付或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其自身即为一项金融工具。

如果一系列的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最终将导致现金的收支或权益工具的获得或发行,则这些权利或义务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

(IAS 32 AG7)由政府法定规定导致的与所得税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为它并不是合同性的。

此类所得税的处理由《IAS 12—所得税》规范。

类似的,《IAS 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定义的推定义务,也不是产生于合同,因此不属于金融负债。

(二)简单例子货币(现金)是金融资产,因为它代表交换的媒介,并因此成为在财务报表中对所有交易进行计量和确认的基础。

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是金融资产,因为它代表了这样一种合同权利,即存款人有权从该机构中取得现金,或者根据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或类似工具以偿付金融负债。

(IAS 32 AG3)代表在未来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的金融资产以及相应地代表在未来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的金融负债通常有:(1)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2)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3)应收贷款和应付贷款;(4)应收债券和应付债券。

在每种情况下,一方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总是与另一方相应的付款义务(或收款权利)相对应。

(IAS 32 AG4)另一类金融工具所获得或放弃的经济利益是非现金金融资产,例如,政府债券的应付票据赋予持有方以收取政府债券的合同权利,同时,要求发行方承担交付政府债券的合同义务,而非现金。

债券是金融资产,因为它们代表债券发行政府支付现金的义务。

因此,票据是其持有方的一项金融资产,同时,也是其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IAS 32 AG5)“永续” 债务工具(如“永续” 债券、信用债券和资本票据)通常赋予持有方一种合同权利,即在无权收回本金的条件下,或是在有权收回本金但其条件使得收回不大可能或在极其遥远的未来的情况下,按固定的日期在未来无限期收取利息的权利,例如,主体可能发行一项金融工具,该工具按面值或本金1000货币单位、以8%的利率按年永续支付利息。

假定8%是该工具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则发行方承担了一项在未来持续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初始确认时其公允价值(或现值)是1000货币单位。

该工具的持有方和发行方分别拥有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

(IAS 32 AG6)(三)或有权利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的能力或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可能是无条件的,也可能依某一未来事项的出现与否而定,例如,财务担保是借出方向担保人收取现金的一种合同权利,也是当借入方违约时担保人应支付现金给借出方的一种对应的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和义务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承担担保)而存在,即使借出方是否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和担保人是否必须履行这一义务都取决于借款人未来违约行为时也是如此。

或有权利和或有义务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尽管这样的资产和负债并不总是在财务报表内予以确认。

有些或有权利和或有义务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范围内的保险合同。

(IAS 32 AG8)(四)租赁合同根据现行租赁准则(IAS 17),融资租赁合同主要被视为出租方获得连续收入的权利,同时,也是承租方需连续支付的义务,这一系列的支付实质上与贷款协议下本金和利息合在一起来支付是一样的。

出租方是对租赁合同中应收款项的投资进行核算而不是对租赁资产本身进行核算。

(IAS 32 AG9)另一方面,经营租赁主要被视为一项未完成的合同,该合同要求出租方在未来期间提供资产给承租方使用,以换取类似劳务费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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