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二十九)金融工具的减值——致同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二十九):金融工具的减值——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八十五)新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了与IFRS 9的趋同。
核心变化内容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 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分批实施,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致同将就新金融工具准则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新旧对比、概念及适用范围、确认和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的计量、金融工具的减值、套期会计、列报与披露、新旧衔接、行业影响及新准则应用实务案例分析等。
本期解读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一、预计信用损失的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对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当反映:●无偏的概率加权金额;●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在无需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
新金融工具准则没有规定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单一方法。
相反,CAS 22应用指南认可用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可能基于金融资产的类型与可获得信息的不同而不同。
准则允许企业运用方便实务操作的方法来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前提是其符合上述原则。
二、现金短缺现金短缺指下列两者之间的差额:●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应按以下方法确定现金短缺:由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所引致的现金短缺,按发生违约概率加权的金额。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影响银行业会计核算浅析

摘要: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减值和套期三大板块进行了全面修订。
目前商业银行根据新准则进行了相应会计调整,各银行对票据贴现、转贴现、国际福费廷等主要金融资产分类不尽相同,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尚不确定,是否执行新套期会计准则也为未知数,但预计相关金融资产均可通过会计科目取得原值或面值;同业存单会计处理与现行准则基本一致,国内福费廷转让均统计在贸易融资项下。
对于新准则下减值核算变化对减值准备的影响,超九成的银行表示正在测试评估中,尚无量化数据,仅能提供定性预计。
关键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18)06-0076-05□汪会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410047)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①(以下简称“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减值和套期三大板块进行了全面修订,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目前商业银行正在大力开展新准则的转换工作,并取得明显进展。
一、新准则下银行业主要金融资产分类变化(一)金融机构对票据贴现的分类不尽相同,但均可通过各级会计科目取得原值或面值。
新收稿日期:2018-02-09作者简介:汪会敏(1987原),女,湖北洪湖人,会计学硕士,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①指财政部紧随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调整,于2017年3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三项新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合称为“中国版IFRS9”),其主要涵盖“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会计”“金融资产转移”四大块内容。
又以全国性大中银行为主。
全国性大中银行在授信管理上主要以行业政策为主,缺乏精细化的区域授信政策,以行业为导向的“一刀切”授信管理模式存在弊端,容易导致一些存在全国性产能过剩,但区域情况良好的行业受到冲击。
以纺织行业为例,近年来部分银行调整授信政策,将其列为维持类或谨慎介入类、甚至退出类行业,提高贷款门槛或降低贷款额度,影响纺织业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2)(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4)(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5)(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1)(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1)(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2)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5)(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5)(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6)(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1)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8)(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9)(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5)(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4)(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5)(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6)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2)(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2)(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2)(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3)(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4)附录二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5)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5)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6)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7)(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8)(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8)(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一、资管产品与结构性存款的定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理财新规”)则明确了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定义。
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德勤-新金融工具准则详解

【德勤会计准则视点】新金融工具篇:(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在即,您准备好了吗?2018年的脚步越来越近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在即,您准备好迎接即将生效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了么?在正式迈入新金融工具准则时代前,我们将推出德勤《德勤会计准则视点 —— 新金融工具篇》。
通过该系列,与您一起梳理一下新金融工具准则可能对实务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
本篇将助您了解新金融工具准则带来的重大变化,以及如何在2018年1月1日的首次施行日,进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过渡和切换。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有哪些变化?2014 年7 月24 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 —— 金融工具》(IFRS 9)终稿,开启了金融工具准则的新篇章。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相关新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 金融资产转移》(CAS 23)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 套期会计》(CAS 24)。
该等新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 9趋同,堪称中国版的IFRS 9。
范围无重大变化确认和终止确认增加了部分指引,无重大变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分类和计量的新模型基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单个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本金加利息,SPPI特征)•按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测试的不同结果,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TOCI)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三大类别•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选择权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分类无重大变化•对于针对企业自有债务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单独列报,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错配的除外。
嵌入衍生工具•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CAS 22规范的资产的,应当将混合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基于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其他混合合同,无重大变化,需要评估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当与主合同分拆摊余成本计量无重大变化减值•从已发生损失模型转变为预期损失模型•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三阶段模型计提减值,基于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其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分别采用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要求考虑前瞻性信息套期会计•新模型使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更紧密结合•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80-125%有效性测试的量化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代之以关注经济关系的定性测试2114新金融工具准则什么时间开始生效?IFRS 9对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除特定例外情况之外,应当予以追溯应用。
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解读——毕马威

毕马威解读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重点关注内容一.金融资产的分类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下金融资产四分类的规定,要求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i)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ii)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iii)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分类的流程总结如图1所示: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此外,应用指南对企业如何进行业务模式评估以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提供了更多指引。
例如:•企业应当在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不必按照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
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应当反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层次。
•企业在进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时,应当分析金融资产合同各项条款的影响,例如:评估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分析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变更的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特征);合同挂钩工具的特殊考虑;评估有限追索特征是否限制了合同现金流量等。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现实或仅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用指南对该处理进行了详细解释:•“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新金融工具准则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指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不得指定。
二.金融工具的减值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代替了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
根据应用指南,金融工具减值的判断和处理流程总结如图2所示:来源:财政部会计司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应用指南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段);(3)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
金融工具修订后几个有意思的小问题

金融工具修订后几个有意思的小问题金融工具修订后几个有意思的小问题这两年来财政部会计司针对一般企业财务报告格式分别在2017年12月、2018年6月和2019年4月发布了3次修订,针对金融工具等相关准则,这两年也陆续发布的应用指南。
一路学习下列,发现有以下几个有意思的小问题。
1、应收款项融资为啥只核算双重目的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2018年6月财政部把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2019年4月又让他们分家,不知道为啥反复折腾应收票据。
2019年4月的修订除了把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分开之外,在资产负债表中还增加了一个与应收票据相关的报表项目,“应收款项融资”,这个账户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从措辞上看,只限定双重目的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看来企业持有的业务模式为双重目的的其他应收款只能计入其他流动资产了,不理解他们为什么要歧视其他应收款?2、应收票据贴息损益要计入投资收益了?2019年4月发布的格式修订中在利润表投资收益项下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以“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该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是典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照这个规定,今后处置这些资产的损益应计入投资收益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一直以来,企业因转让(包括贴现、背书、无追索权的保理等方式)而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都是计入财务费用。
这是因为企业转让这些金融资产的目的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不是处置投资标的。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4)—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披露示例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4)一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披露示例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针对2018年1月I日起分阶段实施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019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重新规范。
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将原“财会(2018)15号”整合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进行了复原,即“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原金融工具准则下,贸易性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通常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
并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并不一定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类别。
本期微信主要摘录了部分A+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披露的典型示例。
一、准则及监管规定:新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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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重点解读出炉啦小编呕心沥血的盘点不要错过,快快看过来!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CAS24)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随后,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CAS 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在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应更新。
上述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究竟其中有何变化,又会带来什么影响,请听小编细细道来。
一、新准则出台背景1.新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比如,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主观性强,影响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过于原则,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会计实务指导不够;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脱节等。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来及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及借鉴: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谈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凸显,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拟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修订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重点解读表1 新CAS 22 与原CAS 22 的比较新CAS22 原CAS22分类原则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分类结果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凡是权益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工具分两种情况,对于即满足商业模式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类别以公基础为收取合同现金流又满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不同时满足两条件的以公允价值计量允价值计量,但是有一个例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无标价权益工具以成本计量重分类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三类金融资产之间可以进行重分类原CAS22中不允许主体在初始分类后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三类,而在一定条件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两类之间进行重新分类减值预期损失法已发生损失法(一)主要变化: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个原有分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旧准则新准则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新准则下金融工具的分类:2、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1)金融工具减值确认方法的改变新CAS22就减值而言,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不再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而是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使得损失更早得被确认。
新CAS22第四十七条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
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2)“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推出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判断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显著增加:第一,如果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采用概率加权法计算确定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以此确认和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如果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和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形请见下图:修订CAS22 “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3)两大难题的思考从上述三阶段信用风险的确认及预期信用损失的集体来看,无疑对企业带来两大难题:第一、判断难题:即某项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是否呈现显著恶化应当采取何种标准进行判断,目前国际上对金融资产期末的信用风险与期初信用风险的变化实行五级分类,属于绝对比较法,是站在期末看该时点应归属于哪个类别里,因此现行分类不够精细,有待与新准则要求更匹配的分类标准出台。
第二、计量难题:即某项金融资产预期损失应当如何准确计算,惯用的内评法也只要求计提未来12个月的预期损失,但要求的对整个存续期预期损失的计提的确没有成熟的模型加以参考,这将对企业预期损失建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技术人员的培养、引进显得尤为重要。
(二)其他变化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
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
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基于单项资产,而业务模式可能更多地在组合层面确定,因此基于客观事实和情况,同一种金融工具可能被分类为不同类别。
根据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如果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一组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则这些金融资产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分类条件,但是不强制采用此分类。
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这些金融资产必须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重点解读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专门性的会计方法。
问题的提出: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新CAS24特征: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1.明确套期关系有效性的要求:满足三条件+再平衡新CAS24原CAS24第十六条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第十八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
本准则所称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