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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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申请入口_落户所需材料有哪些

南京积分落户申请入口_落户所需材料有哪些

南京积分落户申请入口_落户所需材料有哪些南京从3月1号起正式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南京积分落户申请表怎么填写?南京积分落户申请入口在哪里?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南京积分落户申请入口,供大家参考!南京积分落户申请入口南京户口积分入户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申请积分落户所需材料1、必备的材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2)身份证和户口簿及一寸白底证件照一张(有随迁人员,需要携带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3)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产权住宅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该产权房仅限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独立取得。

如证载信息非申请人独有,同时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承租私人房屋的,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租赁备案证明。

承租政府保障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5)本人申报的个人违法、不良征信、刑事犯罪记录情况的书面材料。

2、其他材料(请详细对照《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1)文化程度:提供个人中专或中技以上最高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2)技能技术水平: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经人社部门鉴定科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批文、职称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3)纳税情况:现场填写《积分落户纳税情况加分申请表》;(4)表彰奖励:提供表彰奖励证书;(5)社会服务:在南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慈善捐赠的提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6)带动就业:提供企业新版营业执照(或老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7)科技成果: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证书(国密和国防不受理)。

2017年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

2017年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

2017年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关于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应该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学优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欢迎阅读!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5项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办法规定,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

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2017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多套房产面积不累计积分积分落户指标中的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具体细则为,在参保情况方面,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

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2017年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

在合法稳定住所方面,面积每满1平方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南京户籍迁入、迁出相关政策

南京户籍迁入、迁出相关政策

南京户籍迁⼊、迁出相关政策对于南京户籍迁⼊、迁出相关政策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宁公发〔2010〕214号)第六⼗六条:公民离开常住户⼝登记地到另⼀地经常居住的,本⼈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迁移。

第六⼗七条:公民户⼝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户⼀致原则,实⾏条件准⼊制。

1、市内迁移《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第七⼗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母与⼦⼥之间相互投靠的;(⼆)投靠配偶的;(三)符合规定的(外)孙⼦⼥与(外)祖⽗母、公婆与⼉媳、岳⽗母与⼥婿之间相互投靠。

2、市外迁⼊《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登记管理规定(试⾏)>细则第七⼗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作调动、⼈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准⼊条件。

《南京市江宁区户⼝准⼊登记暂⾏办法:(⼀)“三投靠”⼊户,被投靠⼈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属投靠配偶的,被投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母投靠⼦⼥的,男性超过60周岁,⼥性超过55周岁,不受⾝边有⽆⼦⼥的限制;属⼦⼥投靠⽗母的,⼦⼥应是未成年或未婚⼦⼥;(⼆)个⼈在本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所的,允许其本⼈、配偶、未成年或未婚⼦⼥落户;外商和港澳台胞在本区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三)在本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房)60平⽅⽶以上,并实际居住⽣活,有稳定职业(⽣活来源),允许其本⼈、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共3⼈落户;购房⾯积每递增20平⽅⽶,可增办直系亲属1⼈;每套商品住宅房(含⼆⼿房)五年内只能享受⼀次购房落户政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2019南京落户政策条件

2019南京落户政策条件

现如今,人们多数在某地工作以后,会考虑进行落户问题,为了能够顺利进行,大多数人会选择到落户咨询中心,而且落户南京之前也要先对买房落户政策做个详细了解,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落户。

1.非南京户口,在南京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达到60平米,可以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每递增20平米,增加1个直系亲属。

2.人才落户
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海归人员
在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落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后—迁户口
3.往届毕业生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在南京找到工作且缴纳社保
本科生:需工作满1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大专生:需工作满2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
中专生:需工作满3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
4.自主创业毕业生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社保证明落户南京。

5.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人员和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6.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
子女投靠父母
父母投靠子女
积分落户
南京无需积分落户的主要有军转干部安置、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符合亲属间投靠政策的、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等几种条件。

除此之外的人员就需要积分落户。

根据《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必须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以上就是内容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想要了解更多内容,请咨询江苏和君创业人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5日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号文件第八条、宁委发〔2019〕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投促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政策和措施第三条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安居租赁补贴标准提升至每月2000元。

正在享受政策的从2019年1月起直接提高补贴标准,不需要另行申请。

新申请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工信局、市投促局等部门认定,符合“4+4+1”主导产业方向,新引进投资额超2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等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适当增加其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比例。

第五条重点把控好产业发展方向,着重增量、兼顾存量,拓宽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

将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特殊项目特殊安排”,根据企业(人才)对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总量、户型、位置等需求,由市房产局会同招商部门、相关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安居服务。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宁公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宁公规〔2020〕2号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本科学历人才落户门槛。

本科学历人才年龄上限从40周岁放宽至45周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落户政策不变(以上均含非全日制学历及留学回国人员)。

其他落户要求仍按照《关于继续实施〈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0〕1号)办理。

二、放宽大专学历人员落户我市条件。

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我市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

(一)办理材料:1、入户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4、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5、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落户地址。

户口迁移登记应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落户原则。

申请人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城镇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本人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工作单位设立的单位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未设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落户,并提交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书。

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社区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南京如何申请积分落户

南京如何申请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在很多地⽅都有相应的政策,在南京也有积分落户政策,那么对于南京如何实⾏积分落户呢?这就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本⽂的内容介绍来进⾏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如何申请积分落户
1、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
2、携带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3、提交申请材料;
4、承办⼈员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即受理;
5、区公安机关初审,材料报市公安部门;
6、市公安部门将材料转送相关部门审核;
7、相关部门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8、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低分别进⾏排名。

9、积分排名公⽰(每年5⽉和11⽉);
10、市公安部门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
11、区公安机关通知申请⼈办理落户⼿续。

⼆、什么是积分⼊户
指外来务⼯⼈员积分⼊户核准分值达到⼀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

⼤家看完本⽂之后就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办理积分落户的时候就要按照这样的程序进⾏,才能办理成功。

对于外地户⼝要在南京进⾏落户,这是最好的⽅式⼤家需要仔细进⾏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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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标计划、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第十一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 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为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本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规定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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