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及房地产业"营改增"新政要点整理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和企业应对策略

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和企业应对策略《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和企业应对策略》(3月28-29日)在房地产行业去化周期加长、产业转型前提下,国务院决定即将于XX年对不动产、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营改增会对哪些方面产生影响呢?营改增对土地整理、拆迁与取得;供应商和采购方式;物业市场定位和产品研发;生产和成本管理、产品营销;资产管理和经营、投*渠道和方式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税收筹划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变化,企业需要对各业务环节的财税管理,从战略和技术层面进行重构和优化企业如何做好转型前的准备工作,怎样找出转型过程中的节税空间,有效规避涉税风险?如何规划企业转型后的财税管理体系,优化纳税人的价值链管理,这些都是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必须重视的问题1、掌握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差异;2、掌握过渡期内主要过渡政策的应对方法;3、明确营改增后企业投*决策的调整思路;4、明确营改增后房地产一级开发,二级开发与三级经营,三个市场间主要的财税管理重点、策略和方法;5、掌握项目开发“*—投资—投后管理—退出”四阶段传统财税管理方法,营改增后的调整和应对;6、会计核算管理的应对方法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税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税务主管、总账会计、税务会计相关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非财务专业的企业管理人员等王老师:财税导师,地产私募专家,国内知名房地产行业实战派财税专家、纳税筹划专家;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具有十多年财务税收管理工作经验,对各类企业的投*运作管理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过财税咨询服务,多次主讲税务管理课程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差异(把握问题的基础)1、增值税的税负形成机制与营业税税负形成机制差异解析;2、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价格=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税金)3、增值税是价外税,是可以抵扣的收入税重复征税程度缓解;4、增值税PK营业税的差额计税5、纳税人差异(境外单位在境外代销我国房产,我国企业代销境外房产)6、税率和税负差异(增值税税率结构复杂:17%、13%、11%、6%、0、3%)7、纳税地点(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差异8、纳税时间不同9、税源归属(国地税)的差异;10、减免税及其会计处理差异(内容不同、性质不同、退税处理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案例1:买房送装修、送空调、送家具二、房地产营改增主要政策条款的解析(处理问题的关键)1、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与简易计税法解析;2、纳税人的确定标准(生产地、销售地、目的地);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4、汇总纳税与合并申报5、增值税抵扣方法(抵扣制度、范围、方法、留抵)6、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注意事项7、退免税8、征收管理9、重点过渡政策解析案例2:在建项目和在销售项目过渡期内注意事项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主要影响及对策解析1、对可抵扣金额的影响(直接费、间接费)2、对项目增值率的影响3、对招投标的影响解析4、对供应商选择的影响解析5、对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资产的影响6、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和资产)7、对企业管理的影响(挂靠经营、项目核算制)8、建筑企业营改增的主要应对策略和方法四、营改增对房地产的主要影响解析1、对工程总承包()的影响解析2、对土地一级开发的影响解析(BT、、以路换地等)(国税函号文)3、土地一级开发不同投资回收方式的调整(固定回报、比例分成、财政返还)营改增后的重大调整;4、居住用和商用地产营改增后的主要税负区别(案例解析):住宅、厂房、仓储、商铺、酒店(公寓)、养老设施等;5、对合作开发的影响解析6、对销售的影响解析(1)不同销售方式税负差异显著;(2)自营销售、代理(境内外)销售、带租约销售、出租、经营权的整体转让、托管、证券化、众筹7、持有物业出租、转租的税负差异解析;8、对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影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9、*渠道与方式的选择案例3:法人和个人销售和出租房地产的税负差异案例4:居住用和非居住用地产的售后成本处理差异五、房地产营改增的主要应对策略与税收筹划1、项目是采用母子公司体制还是采用总分公司?2、投资架构--关联交易的调整设计(建安、绿化、建材、销售、代理等关联业务的处理);3、供应商和招投标管理的调整;4、如何处理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5、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与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结构设计;6、产品的营销策略对营改增的响应;7、项目公司注销策略的调整(有留抵税额的项目公司,不能正常注销怎么办?)六、营改增对财务会计管理的影响和应对措施1、房企会计科目体系的调整(一级核算转变成增值税的三级核算);2、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3、转制企业账簿格式的优化4、转制企业增值税内部报表的设计。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1.建筑业“营改增”新政策解读分析及带来的影响
围绕建筑业“营改增”新政策从纳税人、纳税方式、税率及征收率、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税范围等主要要素分析;从组织结构、业务模式、成本费用、制度流程、财务指标、资金使用、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税务管理、过渡期管理等多个方面分析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建筑业增值税主要要素解读分析;
(2)增值税新政策对建筑企业的主要影响;
(3)增值税新政策对在建项目管理的影响分析。
2.增值税的管理应对策略
围绕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新政策下的组织架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模式、物资设备采购、核算税务管理、制度流程、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进行应对分析,提出策略。
(1)组织架构及资质管理的应对策略;
(2)工程计价及投标报价的应对策略;
(3)物资设备采购的应对策略;
(4)会计核算及税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5)制度流程及合同管理的应对策略;
(6)案例解析:
一是以建筑企业完整业务流程讲授企业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纳税;
二是以建筑企业完整业务流程讲授企业如何实现增值税纳税均衡;
三是以建筑企业完整业务流程讲授企业如何应对税收风险并防控;
四是以建筑企业完整业务流程讲授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后纳税资金管控挑战。
3.营改增与成本管理
(1)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不同阶段剖析;
(2)施工企业设置哪些成本核算项目;
(3)营改增对投标预算体系带来的冲击;(4)营改增对分包成本带来质变影响;
(5)价格折扣临界点如何设置;
(6)面对营改增,成本管理的核心策略有哪些。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三、建筑业1、老项目标准可以按建筑项目施工许可与施工合同2、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3、清包工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4、甲供工程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5、预征率2%6、项目所在地扣除分包款后按差额预征增值税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课件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9.9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换算为价外税,实际征收率为2.91%)。
一、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特殊政策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有关政策如下:(一)一般纳税人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清包工(即通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三:甲供工程(甲方供应全部或部分材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
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
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
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 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建安行业“营改增”实务解析和风险管理

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类型
小规模纳税人
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劳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新项目中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附件二《规定》给予了建筑企业在计税方法上一定的选择权,也带来了一定的筹划空间,企业需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合理的筹划以降低税负。
1.4 什么是价税分离?
税 额
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哪些变化?
1.5 营改增对收入的影响?
某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1.2亿元
收入总额11.2亿元 11.2*3.3% 税金总额:0.3696亿元
营业税下
增值税下
收入总额:10.1亿元 11.2/(1+11%) 收入下降:1.1亿元 下降幅度:9.82% 应缴增值税: (1.1-?)亿元
-
需要
税控收款机进项税
可抵免
可抵扣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及服务
-
可抵扣
税金归属科目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合同签订价格考虑
价低者
需计算价格与税费临界点
增值税发票取得要求
-
增值税专用发票
2.4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1)
纳税人身份
税率
征税范围
一般纳税人
适用税率
6.差额纳税
要点梳理
1、老项目继续保留营业税差额征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新项目扣除分包后差额2%预交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简介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简介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们根据该文件及其四个附件的内容,将涉及房地产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方便大家学习和掌握各行业政策要点。
本简介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一、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征税范围(一)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不动产租赁活动,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三)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
三、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安及房地产业"营改增"新政要点整理 摘要:一、应税行为注释及税率 1.销售不动产税税率11%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 一、应税行为注释及税率
1.销售不动产税——税率11%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3.建筑服务——税率11%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计税方法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5.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6.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7.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其中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五、销售额差额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