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共安全管理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范本一、装修管理概述1.1 为规范武汉市的装修市场,维护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
1.3 所有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装修前的准备工作2.1 装修前,业主或施工方需向所在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装修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计划等。
2.2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装修许可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得因无正当理由拖延或阻止申请。
2.3 装修前,业主或施工方必须与所在楼栋的物业管理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修期限、安全要求等。
三、施工质量控制3.1 施工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2 施工方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3 施工方应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3.4 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不得随意堆放材料或影响周围环境。
四、安全防护措施4.1 施工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工人和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
4.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人和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4.3 施工方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防护服等,并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
4.4 施工方应设置防护栏杆,在施工现场周围建立安全防护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装修垃圾管理5.1 施工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打包和处理。
5.2 施工方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5.3 施工方应负责将装修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点,并遵守环保要求进行垃圾处理。
六、装修期限和管理费用6.1 装修期限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申请时所提交的施工计划执行,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方。
景区安全管理论文

景区安全管理论文篇1试论风景区公共安全管理【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学者对于风景区旅游的关注与研究越来越多。
但这些研究多是从环境管理、自然资源保护性利用、可持续发展等角度进行深入探讨,对于风景区的公共安全管理问题鲜有涉及。
风景区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自然灾害管理、人为灾害管理、治安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体系。
因此,本文将从一个全新的、系统的角度对风景区的公共安全现状做出客观评价,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风景区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事件一、研究背景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假期出游的人员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而风景名胜区因其风景优美、环境宜人,越来越成为旅游者尤其是生态旅游者追逐的热点。
这也就意味着,风景区已逐渐成为一个众多人聚集的场所,相应的公共安全隐患也就逐步暴露出来。
2022年国家旅游局共收到各地报送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48起(包括1起发生于2007年),共造成147人死亡,4人失踪,401人受伤。
其中旅游重大突发公共事件6起,88人死亡,4人失踪,132人受伤;较大事件35起,59人死亡,231人受伤;一般事件7起,38人受伤。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使人们在叹息之余,更清楚地认识到旅游安全不容忽视。
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基本保障,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景区的发展。
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是旅游景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
当前,频繁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既造成了重大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又严重地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阻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给旅游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急剧扩大,以及散客自助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形式的蓬勃发展,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
旅游景区安全正在成为旅游业的重中之重。
二、研究意义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威胁与挑战。
华中科大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招生简章

公共管理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是我国最早创办公共管理学科相关专业的高校之一,拥有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可在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电子政务、公共安全预警与应急管理等7个二级学科招收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在国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6年、2009年组织的公共管理一级学科评估中,华中科技大学均与清华大学并列第四。
2008年,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一级学科被评为湖北省重点一级学科。
2009年,公共管理一级学科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非传统安全研究中心”被批准为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2010年,“非传统安全研究”被列为国家985工程(2010-2020)重点建设项目。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始终以培养和造就未来的领导者为宗旨,以成为领导者的摇篮和政府的思想库为发展目标,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教学、科研、培训、咨询并重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公共管理学院。
为此,学院采用国际化、信息化、工程化的培养模式,突出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管理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基础理论教育和能力素质教育,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上参照国际知名大学的标准和经验,努力培养和塑造具有分析、处理和驾驭国际国内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能力的高级专门管理人才。
2009年,“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获评“湖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10年,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被列入湖北省品牌专业建设点,并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特色专业建设点。
根据《中国大学评价》项目组发布的成果,2006-2010年,我校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与北京大学等高校连续5年被列为“中国大学管理学本科A++级专业”,其中,2007-2009年位居全国第二,2010年上升为第一位。
学院已与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爱丁堡大学、利物浦大学,美国哈佛大学、宾夕法里亚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雪城大学、宾夕法里亚州立大学、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德国吉森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斯大学、墨尔本大学,比利时鲁汶大学,以色列巴伊兰大学等国外著名大学开展广泛的合作与学术交流。
2020公共管理专业考研最全院校排名及简介

公共管理专业考研院校排名及简介公共管理专业旨在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和行政机构培养宽口径、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高层次专门人才。
开设的专业主干课程有:公共管理、公共政策、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文秘、电子政务导论、行政学等。
力求使学生熟练掌握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和公共部门管理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制、国际惯例和规则,具有较高的分析和解决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问题的技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新形势下的需要。
以下是关于公共管理专业考研院校排名情况,新祥旭小编主要列举了5所,此次排名无先后之分,仅供参考:1、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以人文社科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双一流”高校,也是国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和“2011计划(协同高校)”重点建设的高校,被誉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最高学府”,直属于教育部,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2001年6月组建之初,就提出了“远见、求实、创新、奉献”的院训。
学院的近期发展目标是建成全国公共管理领域学科布局最齐全、师资力量最雄厚、科研成果最显著、人才培养最出色的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公共管理学院。
该学院现设有行政管理学系、土地管理系、城市规划与管理系、教育研究所、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与公共安全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所、组织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财政研究所。
其中,行政管理学系是我国最早开展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的机构之一,土地管理系是全国第一家设立土地管理专业的高等教育机构。
博士研究生专业主要有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土地资源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区域经济学、城市经济学、社会保障、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共财政管理等;硕士研究生专业主要有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经济学、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法学、行政管理(教育行政与管理)、区域经济学、城市经济学、社会保障、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共财政管理、劳动经济学和公共管理硕士(M P A),并招收公共管理和应用经济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6月14日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系社会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商场、仓储、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售票大厅、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以及宗教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责任。
公共建筑房屋有建筑幕墙的,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本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指导辖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公共建筑危险房屋的巡查、监控和督促治理工作。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3篇)

武汉市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和商业建筑的装修工程,包括新装修和二次装修。
第三条装修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环境、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市相关规定。
第四条装修企业和装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严格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装修企业和装修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居民和商家的意见,确保工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章装修工程管理第六条装修项目的开工前,装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七条装修项目施工期间,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减少噪音、扬尘等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装修工程涉及搬运材料、设备等活动时,装修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工地周围设置警示标识,确保安全通行。
第九条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企业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条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企业应当与周边居民或商家保持良好沟通,协商解决施工期间可能引发的问题。
第十一条装修项目竣工后,装修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证件报备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装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等问题,装修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装修项目中享有合法权益,装修企业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与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合同前,有权了解装修企业的资质、施工经验等信息。
第十五条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完成装修工程。
如有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有权监督装修企业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消费者在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要求装修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装修施工结束后,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武教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力推进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立足课堂,课程化推进(一)严格落实课程标准。
中小学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的通知》(教材函〔2021〕3号)和学科课程标准(专题教育指导纲要),推动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幼儿园结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推动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保教、进游戏、进幼儿生活。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统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切实开齐开足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相关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纳入班级课表。
严禁以任何理由压减、挤占课时等不规范行为。
(三)严格把控教学质量。
深化高效课堂建设,创新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课堂教学模式,增强教学内容针对性、适宜性、实用性,提升课堂教学在有效增强学生“生命至上、健康第一”意识、提高心理社会能力、养成健康行为等方面的育人功能。
依托国家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开发数字教育资源,促进信息技术同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二、坚持有效衔接,系列化推进(一)加强学段衔接。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在做好各自学段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相邻学段之间教育的科学有效衔接,形成循序渐进、螺旋上升的学段教育系列。
(二)加强学科衔接。
依据学科特点,坚持核心素养导向,选取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相关内容作为中小学学科教学、幼儿园一日生活的素材,有机融入教育教学。
武汉市长江汉口江滩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长江汉口江滩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武政[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长江汉口江滩管理暂行办法(武政[2002]90号2002年9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汉口江滩(以下简称汉口江滩)管理,促进城市防洪与城市环境创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汉口江滩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汉口江滩,是指从武汉客运港下游至后湖船厂(长江汉口提防桩号41+389——48+396)之间的长江江滩范围。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汉口江滩的堤防及防洪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汉口江滩管理机构负责汉口江滩的综合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交通、规划、园林、环保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对汉口江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管理秩序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负责编制汉口江滩的建设及综合利用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汉口江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规划制订其建设和综合利用计划,并由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防洪规划和汉口江滩的建设和综合利用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六条汉口江滩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汉口江滩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汉口江滩范围内的车辆通行、禁行、停车等有关交通管理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和防洪的需要确定。
武汉饲养宠物的规章制度
武汉饲养宠物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范围内的宠物饲养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武汉市的所有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养犬、养猫、养鸟等各类宠物。
第三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对宠物的管理,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对他人及公共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章宠物饲养登记管理第四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宠物满3个月大时,持有宠物饲养登记证明,按照规定到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备案的宠物禁止饲养。
第五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宠物信息,包括宠物品种、数量、性别、年龄等;宠物饲养单位还需提供宠物疫苗注射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宠物饲养环境管理第六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合理的饲养环境,确保宠物有充足的食物、水源和活动空间,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第七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清洁宠物饲养场所,防止宠物粪便滞留和蔓延疾病,保障宠物和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八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为宠物进行体检和疫苗注射,并按时进行驱虫、清洁等护理措施,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宠物行为管理第九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牵引宠物出行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避免宠物伤人或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训练宠物攻击性行为,不得放任宠物在公共场所随意攻击他人或其他动物。
第五章宠物繁殖管理第十一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如需进行宠物繁殖,应当取得相关繁殖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繁殖程序,确保繁殖后的宠物健康。
第六章违规处理措施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根据轻重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暂停饲养等处罚,严重者可责令停止饲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后续修改,以武汉市政府颁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宠物防疫、公共安全等相关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武政办[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1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居民住房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房屋安全实际,切实加大危房改造力度,实行“属地管理”,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分清原因、分类指导、分批改造,用3年时间(2015—2017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在册D级危房(具体工作目标详见附表),B、C级危房明显减少,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造原则及方式以“谁拥有产权谁负责、谁造成危害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在危房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按照“三个一批”(即:利用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征收一批,由政府出资收购一批,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修缮一批。
)的方式实施危房改造。
三、工作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危房改造3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按照“一栋一案”的要求,制订D级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编排工作进度,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一)对于成片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处理。
由区人民政府优先将其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实施整体成片改造。
已纳入各区年度消危计划安排的成片危房,在“三旧”(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等改造项目内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提前征收或者协调相关项目业主予以提前收储;未在“三旧”(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等改造项目内的,各区应当将危房集中片区统一上报,纳入当年征收或者收储计划,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规划意见,支持各区消除危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