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之区别
农村基本政策与法规

一、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分类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 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等; 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的权能
所有权:国有或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国有, 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使用权:在城市,单位和个人可获得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得耕 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获得宅基地的使用 权。 农民土地三证: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林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 一种是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的是“四荒”土地和 水库。后一种可以设定抵押。前一种有争议。 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 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 抵押、担保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 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 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结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是经营权,承包 地和承包权作为依然不许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 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 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 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 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 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 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三是 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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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础知识⼤全(建议收藏)来源:搜狐精选01根据⼟地所有权分类⼟地根据所有权分为国有⼟地和集体⼟地。
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地所有权是⼟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地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定社会形态下⼟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新中国成⽴后,废除了⼟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地所有权和集体⼟地所有权。
⼟地使⽤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地或农民集体⼟地所享有的占有、利⽤、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地使⽤权是中国⼟地使⽤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有⼟地使⽤权是指国有⼟地的使⽤⼈依法利⽤⼟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地使⽤权是指农民集体⼟地的使⽤⼈依法利⽤⼟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地使⽤权可分为农⽤⼟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和建设⽤地使⽤权。
02根据⼟地⽤途分类根据⼟地⽤途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农⽤地是指直接⽤于农业⽣产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利⽤地、养殖⽔⾯等;建设⽤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未利⽤地是指农⽤地和建设⽤地以外的⼟地。
03根据⼟地利⽤现状分类在《⼟地利⽤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中采⽤⼀级、⼆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级类、57个⼆级类。
其中⼀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地、⼯矿仓储⽤地、住宅⽤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地、特殊⽤地、交通运输⽤地、⽔域及⽔利设施⽤地、其他⼟地。
04建设⽤地分类、获取与转让建设⽤地⼀般分为商业⽤地、综合⽤地、住宅⽤地、⼯业⽤地和其他⽤地。
⼀、商服⽤地。
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地性质是⽤于建设商业服务业⽤房屋,出让后⽤地的使⽤年限为40年。
(完整版)土地管理名词解释

土地管理名词解说1、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指国家的基本政策。
2、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天气、水文、地貌、植被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含人类过去和此刻的活动结果。
3、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示的将来能被人类利用的土地。
土地资源既包含自然范围,即土地的自然属性,也包含经济范围,即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4、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是国家为保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纳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举措。
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与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所以,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据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许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5、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登记,以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利用的一项制度。
6、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据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等级、价钱等状况记录于特地薄册的一种法律行为。
7、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益进行的一致登记。
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立土地权属,齐备地籍资料。
8、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益发生改动而进行的登记,包含土地权益设定登记,土地权益更正登记,土地权益人名称、土地用途、地点更正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9、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指在必然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
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制。
10、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用、使用、利润、处罚的权益。
11、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
12、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民众集体所有制,其实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此刻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浅谈我国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

(四)耕地保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 民增收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没 有农村的小康是不完整的小康,实现,农民是 关键。农村条件得不到改善、农民不能富裕、农业现 代化不能实现,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是我 国发展中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 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国家鼓 励土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 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复垦。
8、土地税费制度
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没有条件开垦的耕地不 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耕地; 闲置、荒芜耕地的要缴纳闲置费;征收城市郊区 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以有偿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土地有偿 使用费和其它费用,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暂 行条令》规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 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 耕地的重要措施。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 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保 护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 护监督检查制度。
6、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 理法》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权限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耕地保护是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需要
耕地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耕地 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耕地是物 质快速循环的高生产性人工生态系统,其生态服务 功能明显优于林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均 衡有序的耕地生态系统对维系生态平衡起着直接的、 关键性的作用。耕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就是 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第二版)——第6章

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 技术等手段和措施,保持必需的耕地面积和保护耕地质量。“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 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落实耕地保护,国家划定了耕地红线, 即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现行耕地红线是18亿亩。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 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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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6.1.2 国内外概况
1.德国的土地整治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有关土地整治法律的国家,也是土地整治开展最广泛、效果最好的国
家之一。德国土地整治起源于中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地整治的目标逐步提高,内容也在 不断增加。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们观念的变化,自然景观的保护受到 广泛重视,土地整治又增加了对自然景观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以期通过土地整治追求社 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统一和协调。提高农业产量已不是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因为在这一 时期,人们也认识到土地整治虽然改善了农林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大规模发展,但对农业生 态环境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譬如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物栖息地的破碎化和单一化, 使一些物种的生存受到威胁。 2.俄罗斯的土地整治 俄罗斯于17世纪就开展了土地整治工作。俄罗斯的土地整治包括:建立和完善土地占有和土 地使用制度,实施土地占有、土地使用、土地租赁和经营的各种形式与措施,确定土地税 赋和地租、征地补偿费,确定城市、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界线,论证各项水利工程的 自然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相应的投资计划,为合理利用土地创造良好的空间条件,制定自然 景观的保护和改善、土地复垦、低产土地改良、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盐渍化和沼泽化、防治 土地污染等各项技术措施体系,制定土地调整、田块整理、田间沟渠和护田林带、轮作田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土地整理
深化、细化与完 善,实现手段
遵循的依据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与可持续发展
土地整理集中了社会、经济、自然、人文在内的可持续 动态因素,是土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
第二节 土地整理的范畴
一、土地整理的范畴
土 地 整 理 范 畴
市地整理 农地整理
当前我国土地
整理所涉及的主要是 农地整理
市地整理 是指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在既定的城市 空间范围内,对城市居民点、工矿、交通等建设用地 的利用方式、结构和土地使用权属进行调整,消除对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制约和限制作用的因素,盘活 存量土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综合效益,达到控制建 设占用土地,尤其是控制占用耕地的目的 。
日本:土地整治和整备 台湾:土地重划
韩国:土地调整
名称虽不同,但土地整理的内容基本相同,其中以德国、 荷兰的土地整理最具代表性。
我国土地整理的发展态势
90年代至今土地整理的目标: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 求,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态环 境。
2000年全国启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2001年首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正式启动。 行政推动为主,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低。 土地整理产业化发展。
S粮=(M1+M2)/F
式中:S粮:应保护的粮田面积(hm2 ) M1:规划末期本县粮食需求量(kg) M2:国家商品粮任务(kg) F:规划期内平均单位面积产量(kg/ hm2 )
② 应保护棉、麻、油及其他用地(如科研地等):根据国家或上级下达 的计划和指标确定。
③ 常年蔬菜地面积(hm2):按下式计算: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
三调 基本农田 系数扣除
三调基本农田系数扣除
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八大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归入三大类中农用地的二级类,分类标准没有区别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归入建设用地二级地类,没有明显区别交通用地中的农村道路归入三大类农用地中其他农用地的三级类,其余归入建设用地的交通用地类水域最复杂,坑糖水面归入三大类的其他工用地中的坑糖水面及养殖水面,沟渠归入其他农用地中变为农田水利;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归入三大类建设用地中的水利用地,其他归入未利用地的其他类中未利用地除田埂在三大类中归入农用地的其他用地以外,其余继续计入未利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包括十二大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曲措。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县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运用工程建设措施,通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开发,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被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实施深度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其实质是合理组织土地利用。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广义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既包括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也包括对业已利用的土地进行追加投资和劳动,集约利用土地开发按其开发后的用途可划分为两大类,即农用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开发。
其中农用地开发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开发;建设用地开发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的开发,主要是农用地开发。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用工程、生物等整治措施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范围广泛,各种矿山企业的矿区废地复垦则是土地复垦中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排土(歼)场、歼石山、塌陷区、尾砂库、粉煤灰堆场等。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是为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采取的一整套优化措施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调整土地权属的综合措施。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特点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
土地指标有哪几种
土地指标有哪几种
土地指标有哪几种
土地指标种类也就是上级下达给本级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标,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1。
一文说透建设用地指标(含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
一文说透建设用地指标(含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来源:和说投融在实践中,建设用地指标经常出现被混用的情况,如“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本文对建设用地指标的政策沿袭进行了梳理,并对涉及的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进行了介绍,相信看过本文,大家再也不会傻傻分不清楚了。
第01章概念释义在实践中,建设用地指标经常出现被混用的情况,如“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建设用地指标是国家对特定区域在特定期限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控制的规模指标。
第02章指标分解及新增指标的趋势首先,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调整方案,确定了各省份不同特征年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约束性指标在此不表),各省向下分解至市及区县;其次,各地方政府先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控制,之后每一年,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管理;最后,在每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县以上地方政府对本地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动态管理。
第03章破解指标限制的手段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限制及未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日趋收紧,对具体区域来说,如何获得足够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供应城市的扩容发展,则越来越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破解的主要手段包括两大类,即增量与存量。
首先从增量入手,即常规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践中一般称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下同),但土地本身属于存量资源(除了人工填海造地等手段属于增量),新增建设用地一般意味着其他用地(“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此处的其他用地主要指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向建设用地的转换,而我国又“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若涉及农用地中的耕地(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地),则需考虑占补平衡制度。
其次从存量入手,通过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增加流量的灵活性”及附件5“逐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则成为存量层面破解建设用地指标限制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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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
建设用地之区别
一、我国土地(按土地法)分为哪几类?
土地分为:
1、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
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二、什么是耕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三、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又分为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即通常说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即通常说的一般性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可以种植蔬菜!)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做了,必将付出代价!)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国家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明确规定要求!)
5、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不能进行休闲建筑建设!)
基本农田可以建大棚、温室或看护房吗?
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
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最新规定】:
2014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为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有条件占用基本农田。
具体政策为: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四、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五、什么是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八种:
①商服用地;
②工矿仓储用地;
③公用设施用地;
④公共建筑用地;
⑤住宅用地;
⑥交通运输用地;
⑦水利设施用地;
⑧特殊用地。
六、需要注意区别:
耕地的概念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指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又分为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即通常说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即通常说的一般性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有以下特点:第一,基本农田有一定的时间性。
它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
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之
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
为了保障人们生存需要,这部分耕地是不能占用的。
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第二,基本农田是根据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
基本农田一般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也就是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都称为基本农田。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
1、在体制上,国家成立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2、在机制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尤其对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同时,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用经济手段建立占用耕地的调控机制。
3、在法制上,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把耕地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4、在管理上,国家依法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七、根据国标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划分,将城乡用地又分为两类:一是建设用地、二是非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8种情况:居住用地、交通用地、公共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采矿用地、绿地广场用地等),
2、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空闲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