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档案的继承等。
条约的继承:国际组织继承: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但不同于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
6.国籍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入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原因)国籍的恢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消极冲突:可以取得中国国籍;其他情况:经常居住地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性质: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属地管辖权。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国际法,作为一个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以及保障各国的合法权益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国际法的世界,了解一些基础的知识点。
首先,我们要明白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并非某个国家单独制定,而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协商和认可逐渐形成的。
国际法的渊源是理解其规则的重要基础。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比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它为联合国的运作和国际关系的处理确立了基本框架。
国际习惯则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致做法,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是被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国家也需要履行不侵犯他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管辖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国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行使管辖的权力;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普遍性管辖权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任何国家都有权进行管辖。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道歉等。
在确定国家责任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可归责性、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损害的存在等因素。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1、司法协助的定义、内容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内容: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搜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国际私法的概念、规范类型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我国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原因法律冲突是指因各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②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③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④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⑤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4、领事婚姻的定义和要件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要件:①驻在国不反对;②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③.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④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识别的相关知识识别的含义: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对其适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婚龄者征求父母同意问题;②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程序、实体问题的识别;③相同法律术语内涵不同,如何谓“动产”等;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
识别解决方法及我国的态度:①理论——通论:法院地法②实践中把握的原则是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处理,普遍依法院地法,但特殊情况也特殊处理。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概说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上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指定的开放港⼝,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主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际法主体的一般条件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水平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
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水平。
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水平。
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水平、履行条约的水平、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水平等。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
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水平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并且,随着世界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现在这样的实体已为数极少。
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这是一个存有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现在绝大部分学者持后两种观点。
认为个人已经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在于: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能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或责任。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外层空间法
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
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
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
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政治学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知识点
政治学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知识点政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研究政治现象、政治体制以及政治权力的运作和组织方式。
而国际法则是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行为方式和关系,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与稳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政治学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本文将重点介绍几个核心知识点。
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不论国家的大小、财富、人口数量等差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完全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
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权利独立决定自己的内政和外交政策,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基石,确保国家间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指的是国家要求其他国家尊重和保护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
任何国家都不能通过武力、侵略或争议性行动削弱或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这一原则在维护国际安全和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为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提供了基础。
3.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强调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这一原则鼓励各国通过对话、协商和调解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而非通过武力冲突或战争。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为国际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如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以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
4. 国家豁免原则国家豁免原则指的是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享有法律豁免权,即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法律追究。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和其官员在其行为履责范围内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然而,这一原则在最近的国际法发展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涉及人权等领域。
5. 国际人权原则国际人权原则强调保护和尊重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尊重其公民基本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原则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桥梁,也是维护人类尊严和促进全球人权的重要手段。
6. 合作与互惠原则合作与互惠原则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它鼓励各国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合作,通过互相支持和互惠关系,在国际事务中追求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
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国际法自考必考知识点呀!
先说说国家主权吧!国家主权那可是超级重要的,就好比一个人要有自己的主见和决定权一样。
比如说,一个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别人可不能随便干涉呢!这多重要啊,要是没有主权,那不就乱套啦?
还有管辖权呢!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事有管辖权,这就像家长管教自己家里的孩子一样理所当然。
要是别的国家在咱们地盘上乱来,那肯定不行呀!
再看看外交关系。
国家之间的外交那可是一门大学问。
就像两个人交朋友,得互相尊重、互相帮忙嘛!外交官们就是负责搭建和维护这种关系的重要角色哟!
国际法的渊源也不容忽视。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这些,就像是我们做事的规则和依据。
没有这些,那国际交往不就没个准啦?比如说国际海洋法,它规范了各国在海洋上的行为和权利,多关键呀!
哎呀,国际法自考的知识点真的都很重要呢!我们得好好掌握呀!难道不是吗?这些知识点就像是一把把钥匙,能打开我们对国际事务理解的大门。
只有掌握了它们,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国际社会是怎么运作的,才能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游刃有余呀!所以呀,大家一定要加油学,把这些必考知识点都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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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等。
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并遵循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的定义包括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规则的体系、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总和等。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互利原则、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往提供了准则。
三、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国际公约是国家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是国家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国际法发展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
国家是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则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
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
关系。
五、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法等。
这些领域各自有不同的法
律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六、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国际
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解决方案,也可以委托
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和裁决。
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
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来源、主体、主要领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进而在国际事务中具备更强的
法律分析和决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