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公司法人更改登记提交资料规范1.《非公司公司法人登记 ( 存案 ) 申请书》。
2.更改事项有关证明文件。
◆ 更改名称的,应该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高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同意权的上司登记机关申报。
◆ 更改住处(经营场所)的,提交更改后住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更改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撤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更改经济性质的,提交更改同意文件或有关证明文件,公司法人因财产权属转移而致使经济性质变化的,应该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改动存案,按有关提交资料规范提交资料。
◆ 更改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一定在登记前报经同意的项目,应该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允许证件复印件。
◆ 更改注册资本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公司或许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财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财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全部制公司或许社团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的,提交依法建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更改经营限期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更改公司法人营业限期的文件;改正后的公司章程或许公司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波及其余登记事项更改的,应该同时申请更改登记,按相应的提交资料规范提交相应的资料。
3.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更改事项一定报经同意的,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允许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据《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建立的公司法人申请更改登记合用本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分公司变更登记示范文本提交材料规范(样本)【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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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无需保证,即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4、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并打印。
5、填写申请书或签字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墨或黑色墨水。
谢谢您的合作!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返回目录】【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3篇)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相关的主要内容:1.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登记管理。
2. 经营范围登记要求: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需要提供详细的经营范围描述,包括主营业务项目和次营业务项目。
3.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包括新增业务项目、减少业务项目或修改业务项目。
4. 经营范围限制规定:某些特定行业的企业经营范围可能会受到特定的限制,例如需要取得专项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5. 经营范围真实性审核:登记管理机关会对企业提供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确保所登记的经营范围真实、合法。
6. 经营范围标准化:为了统一和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国家制定了一套经营范围标准,企业在登记时需按照标准进行填写。
7. 经营范围登记信息公示:登记管理机关会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加强行政监管,并提供透明和可追溯的经营信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加强对各类企业经营范围的监管,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社会公序良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申请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应当向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住所等;(二)企业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描述;(三)企业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证明材料;(四)其他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申请相关的材料。
01提交材料规范(34)2
01提交材料规范(34)2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建议稿)说明: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删除: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工商登记准备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局提供);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工商局提供);3.《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工商局提供);4.《联络员信息》(工商局提供);5.《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工商局提供);6.章程修正案(工商局提供范本);7.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工商局提供范本);注: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准备股东决定,二人以上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准备股东会决议。
8.已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9.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新老法定代表人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到场签字10.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1.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表格粘贴身份证处需要将身份证复印到表上。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提供);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工商局提供);3、《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工商局提供);4、《联络员信息表》(工商局提供);5、总公司章程复印件;6、总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定(工商局提供);7、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8、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总公司税务证副本复印件110、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本复印件11、分公司经营地址房产证+租赁协议;12、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提交材料需加盖总公司公章,表格粘贴身份证处需要将身份证复印到表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局提供);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工商局提供);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工商局提供);4.《联络员信息》(工商局提供);5..章程修正案(工商局提供范本);6.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工商局提供范本);注: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准备股东决定,二人以上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准备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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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基本信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企业组织机构信息的重要证明文件,也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最新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这些文件是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证明,应提供最新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章程、股东会议决议、股东名册等。
二、经营范围变更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对变更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变更的范围、理由等。
2.变更章程或股东决议:如果经营范围变更需要经过章程修改或股东会议决议,应提供相应文件。
3.变更通知书或变更证明材料:如果经营范围变更需要经过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或登记,应提供相应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证明材料。
4.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文件:如果变更涉及相关合同、协议或文件,应提供相应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三、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加盖公章。
2.所有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或伪造材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3.材料的递交方式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可以是亲自递交、邮寄或网上提交等。
4.提交材料前,务必对所需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