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XX工商局:
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请将
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核查,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所有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居(村)民、业主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