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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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发[2001]175号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2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缴费工资和缴费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四章缴费年限

第五章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农民工等,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区(市)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基金在纳入全市统筹以前,暂按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纳入全市统筹以后,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缴费工资和缴费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

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应当作为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第五条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职工提供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职工缴费工资发生变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经按照缴费工资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缴费工资不得变动。

单位不按规定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期缴费数额确定应缴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从次月起改按核定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根据其实际收入按年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逾期未缴纳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补缴时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缴费工资,具体数额不得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也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按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的工资申报。

(二)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按当月工资申报。

(三)单位内下岗、离岗退养、换工回乡、请(放)长假的职工,缴费工资按单位发放的生活费申报。

(四)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缴费工资按疾病津贴(病假工资)申报。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缴费工资由单位按与职工协商约定的数额申报。

(六)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单位领取工资的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在单位领取的工资申报。

(七)企业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脱产学习)的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在外派、外借单位领取工资申报。

第九条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有能力缴费的,

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断的缴费,可以凭失业登记证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在单位账户中直接划转,或由单位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减免。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单位可以对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必须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法人同工会组织一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报告。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应当及时补足(包括利息)。

第十三条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利息和滞纳金)的,必须制定补缴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停止缴费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止等手续时,应当按不低于单位人均欠费额一次性补缴。

上述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时,应当按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乘以36个月的数额一次性补缴。

第十五条单位在改制、资产重组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改制、重组时应当首先从资产收入中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利息和滞纳金),不足以补缴的部分,由改制或重组后的单位承担足额补缴的责任。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办法》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份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办法》实施前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已存在的多份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对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上一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利息的办法为:上一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乘以当年计账利率。

当年记入个人账户金额计算利息的办法为:当年个人账户记人金额乘以当年计账利率乘以1.083乘以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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