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
非法集资与金字塔式传销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

非法集资与金字塔式传销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动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进行了严厉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打击手段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众多人之力量,通过民间借贷、发行股权、借款等方式大量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属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涉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反传销法》规定我国于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金字塔式传销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方式。
该法规定禁止各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招收新成员缴付入会费、购买产品等方式,向下级成员发展下线继续发展下去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从事金字塔式传销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没收财物等措施,并可以对金字塔式传销组织定罪处罚。
二、打击手段(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监管,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
例如,成立了国家非法集资和金融犯罪信息中心,集中收集、分析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信息,提供实时的监测和预警。
同时,建立了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公安、银监、证监等各部门联合进行打击,形成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针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危害性质,国家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广告、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危害,提醒人们保持警惕,不上当受骗。
此外,加强了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三)打击行动为了打击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行动。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非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等;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企业、非法集资机构等。
2.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相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国家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相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网络金融犯罪是伴随着网络日新月异发展后滋生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其犯罪的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回报成本高,让很多不法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国家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强,那么国家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相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网络金融犯罪是伴随着网络日新月异发展后滋生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其犯罪的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回报成本高,让很多不法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国家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强,那么国家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相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其本质仍然是金融,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更需要监管与规制。
对此,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妥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最多的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及与之相关的单位犯罪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对行为非法性的判断。
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可以认定行为具有非法性。
实践中,应当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
对于以下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中介机构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
特别要注意识别变相自融行为,如中介机构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汇总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融合而成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写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有特色。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金融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的金融业态的关注明显缺乏。
虽然国家在陆续出台一些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总量偏少。
现在,以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整理罗列出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监管法律,具体内容如下:【刑法】相比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门槛低,在有电脑和网络条件下,花点钱买一套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
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此类跑路事件层出不穷,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就有可能涉及以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业监管法规】1、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一、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1、集资以融资为名,给予投资者特殊回报,或者以发行金融产品、金
融服务形式集资的活动。
2、集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发售投资份额,以及使用网络支付、暗示
获利益投资等行为,非法吸收资金。
3、开展非法利润金融活动,以银行、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形式
收取非法回报的行为。
4、以金融、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名义,发行期权、债券、众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但未取得相关部门授权及审批文件的行为。
5、发行高收益、瞬发、套利产品、资金分散及投资裹子等投资项目,
且投资回报不确定的活动。
6、以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获得巨额收益的活动。
7、以虚假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及非法集资,如虚拟运营的金融投资、
郊区旅游投资等活动。
8、以筹款、募捐、活动性聚集、赌博等活动为名,收受投资者资金的行为。
二、处罚
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及经财政部门查实的非法集资活动,财政部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提供非法集资资金储备场所以及增加了非法集资规模的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地追究责任。
4、对针对公众集资者采取明显掩饰或阻挠执法机关调查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5、对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存在重大责任、涉嫌犯非法集资罪行累犯行为以及逃避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导读:
一、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界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阐释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包括未经批准的资金筹集行为和偿还承诺。
正规金融产品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影响可能遭受负面影响,增加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紧迫性。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性,可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1.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法律规定对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
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标准详细列出了多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涉及的存款对象数量、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级别。
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方法、案发前后归还资金的考量,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吸收情形等,都为法官提供了量刑的判断依据。
此部分直接引用了相关法规条文,确保法律准确性和权威性。
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

导读:刑法上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一、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刑法上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1)若涉及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单位犯罪时,单位将受到罚金处罚,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按照前述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则规定了集资诈骗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的处罚1.非法集资的处罚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具体的刑期和罚金数额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性。
2.对于较轻的罪行,可能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而对于较重的罪行,除了罚金外,还需承担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
3.如果涉及单位犯罪,单位本身也将面临罚金的处罚,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罚1.单位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除了单位本身需要支付罚金外,单位内部直接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处罚形式旨在确保单位内部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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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
发表时间:2018-05-18T11:20:23.8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作者:李胜葵
[导读]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新生事物,其中以P2P网贷、众筹等形式进行筹集资金的金融活动也逐渐增多,故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刑事风险,应当适时运用刑法条文对风险引发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新生事物,其中以P2P网贷、众筹等形式进行筹集资金的金融活动也逐渐增多,故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刑事风险,应当适时运用刑法条文对风险引发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
刑法规制需要适度,理应保持刑法谦抑性。
文章主要围绕限缩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制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进行讨论,达到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与现行刑法之间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刑法规制限度性——刑法谦抑性原则
集资是金融发展的必要经济活动。
直接融资模式是,当一方产生资金需求意向时,向多个资金供给方发出带有资金需求的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在给定条件下,请求资金供给方提供资金。
间接融资模式是,资金需求方不是直接向资金供给方发出资金使用要约,资金供给方也不是直接将资金交给资金资金需求方,而是在给定条件下将资金交付金融中介机构,再由后者将资金交给资金需求方。
为了防止风险,根据国家金融政策,任何资金融通活动都必须经过国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民间金融活动被明令禁止。
这样既控制了金融风险,也维护了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
国家保持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有效地控制了“金融剩余”,更多的社会资源得到利用。
在金融领域国家化前提下,以间接融资方式,任何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筹资的活动,均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样就否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行为表现是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或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如此立法逻辑下,如众筹、余额宝、P2P网贷等方式,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这种否定缺乏制度合理性和有效性。
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与现行刑法之间的关系呢?刑法作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最为严厉的法律,应保持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过多地干预社会,反映到刑罚的配置中,就是刑事干预力度的节制,也就是使用轻缓的刑罚。
只有在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治理手段过于强烈,有以刑罚代之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博弈是“法无明文禁止便可为”与“法无规定便不为”两种思维的碰撞,从而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进退维谷。
支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确保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刑法规制的红线将安放于何位置,进一步则限制新金融创新,退一步则扩大新金融引发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集资活动可能触碰的刑事责任红线主要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因此,我们主要围绕这两项罪名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限缩进行讨论。
二、限缩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小微企业获取银行贷款难度大且利率高,而民间借贷利率低且成本低,民间存在大量闲散资金,需要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取得增值。
由此可见,与国家垄断下的金融业和传统金融政策不同,民间金融的兴起并不只是某个个体理性行动或者国家政策下的产物,而是由市场需求决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先来讨论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问题。
判断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关键点是,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或是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传统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但此观点确有不妥。
以金融垄断主义立场出发,两罪确实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但金融交易主义对此持否定态度,它们认为金融垄断主义的观点,目的在于强化国家对金融秩序的垄断,欠缺制度正当性。
以金融垄断主义的逻辑建构金融秩序,法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安全性、健康性进行有效监管,为了防范金融法律风险,任何非由金融机构完成的融资活动都是非法集资。
这种价值判断存在政策误区,与现代金融经济要求金融刑事政策贯彻金融交易本位主义相悖,金融交易主义要求立足于契约理念来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也要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使用欺诈手段”,从中可以看出,诈骗类犯罪均要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方法”而使被害人信以为真,犯罪人与被害人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利用互联网金融融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多数表现为欺诈,欺诈与建立在欺诈意义上的高风险是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
但经营正当互联网金融业务,必然会带来融资高风险性,而侵害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当其造成一些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时,往往会被界定为非法集资。
如果不加分辨的将欺诈与高风险混为一谈,在刑法规制上“一视同仁”,那么为维护国有金融垄断局面,刑法就会以强制性制度变迁带来体制性风险,民间金融将会变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阻碍互联网金融正当经营的合法化。
三、限制集资诈骗罪的适用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故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P2P网络平台或者众筹活动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许以高额利润为回报,构成了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应予以严厉打击。
但认定互联网金融集资诈骗的关键是慎重认定该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随意进行扩张解释,避免将某些因经营失败而无法归还投资款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
所以严格限制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有效限制集资诈骗罪的适用。
第一,限制认定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推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几乎仅以出现行为人无法返还较大数额集资款的结果为标准,但并不严格追问无法返还集资款的原因。
在笔者看来,“无法返还”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两者不具有必然联系。
分析案件可以看出,无法返还集资款的原因多样,主要集中为两种情况:一是最初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实施互联网金融集资活动来达到肆意挥霍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目的。
二是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等进行筹集资金本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扩大生产投入大量资金或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而导致暂时无法收回成本。
可见,只有第一种情况才能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如果不加区别一概推定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区分导致其“无法返还”的原因,只有当行为人在发起集资前即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集资诈骗。
第二,限制认定集资款用途的比例。
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追诉犯罪,只要行为人存在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情况,就认定其主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出于这种认定构成犯罪的逻辑,那些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仅将少量的集资款用于个人消
费或挥霍的行为人不由分说地也被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笔者认为,从客观行为方面判断主观目的上,不能根据行为人只要存在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行为就有非法占有的动机,这种推定方法有失偏颇,有悖于法律公正之精神。
那么究竟如何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比较符合集资诈骗罪刑法原意的推定方法应当是,划分集资款用途的份额比例。
即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比例超过其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且无正当理由予以说明之时,才能考虑认定行为人具有构成集资诈骗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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