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各缔约国:

注意到《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1978STCW公约》),

本着制定一致同意受雇于渔船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进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愿望,

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缔结一项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谊附则。

二、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以便从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出发,保证海洋渔船船员是合格的并胜任其职责。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一、“缔约国”系指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二、“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

三、“证书”系指根据本公约规定所签发或所认可的,不论其名称如何的一种有效文件,该文件许可其持证人担任该文件所指定的或国家法规所规定的职务;

四、“具有了证书的”系指持有适当的证书;

五、“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六、“秘书长”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七、“渔船”或“船舶”系指商业性捕鱼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所使用的任何船舶;

八、“海洋渔船”系指除仅在内陆水域中,或者遮蔽水域或者港章所适用的区域内,或与此两者紧邻水域中航行以外的渔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洋渔船上工作的船员。

第四条资料交流

各缔约国应向秘书长送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充分而有效地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包括按照本公约所签发的证书样本;

二、按规则I/5所列举的或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其他条约和解释

一、缔约国之间现行有效的一切以前的关于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其有效期间,对以下所述应继续完全和充分有效:

1.不适用本公约的渔船船员;

2.适用本公约的渔船船员,但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

二、但是,在这些条约、公约或协定与本公约规定相抵触的方面,各蹄约国应对其按这些条约、公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重新予以审查,以保证这些义务与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不相抵触。

三、凡本公约中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仍受缔约国法规的约束。

第六条发证

渔船船员应根据本公约附则的各项规定予以发证。

第七条国内规定

一、每一缔约国应建立诉讼和程序,以便对任何持证者,或由蹄约国所签发的承担有关职责的持证者,任何报告其不称职、行为、或疏忽,从而威胁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或海洋环境等,予以进行公正的调查,以及因上述原因或防止欺诈行为,应予以退回、停职和撤消这此证书。

二、每一缔约国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或由该缔约国所签发证书的渔船船员,不执行为实施本公约的国内法规,应规定处罚或纪律措施。

三、尤其是对下述情况,这些处罚或纪律措施应予以作出规定和执行:

1.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雇用了未按公约要求持证的人员;

2.船长允许未持适当证书或特免证书人员履行应由持有适当证书人员履行本规则应具有能力的任何职务和工作;

3.以欺诈或伪造文件的人员从事应由持有证书或特免证书的人员所从事本规则应具有能力的任何职务和工作。四、某一缔约国在其管辖内,确有明显理由认为某一船东、或船东代理人、或任何人如本条第三款所列的明显未按本公约应具有的职能或具有的知识,该蹄约国应同任何缔约国扩大全面合作的可能,任何缔约国在其管辖内需将其意旨于实施诉讼通知该缔约国。

第八条监督

一、渔船在其他缔约国的港口时,应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监督,以核实船上凡公约要求具有证书的所有人员均持有证书或适当的特免证明。

二、根据规则I/4第3款的任何缺陷未能纠正,并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时,执行监督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务使符合这些要求,从而危险得以消除后,才准其开航,关于采取行动的实情,应立即报告秘书长和主管机关。

三、当执行监督时:

1.应尽量避免使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扣留或延误。如果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扣留或延误,则该船对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2.酌情允许外国渔船船员不少于有权悬挂港口国国旗渔船的船员。

四、本条规定应根据必要予以施行,以保证不给予有权悬挂非蹄约国国旗的船舶比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九条促进技术合作

一、本公约缔约国应与本组织协商,并在本组织的协助下,促进并支持对下述有技术援助要求的缔约国:

1.培训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

2.建立渔船船员培训机构;

3.供应培训机构的设备和设施;

4.制订适当的培训计划,包持在海洋渔船上的实际训练;

5.促进提高渔船船员资历的其他措施和安排。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特殊需要,这些援助宜以国家、分区域或区域为基础,以推进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二、本组织方面,应根据情况与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进行协商或联合,对以上所述作出努力。

第十条xx

一、本公约可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一程序进行修正。

二、经本组织审议后的xx:

1.一缔约国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秘书长,然后由秘书长至少在审议此修正案之前6个月分发给本组织所有成员国、所有缔约国、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总干事;

2.按上述规定的提议和周知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

3.缔约国,不论其是否为本组织的会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对修正案进行审议和通过的会议;

4.修正案应在按本条第二款3所规定的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以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在表决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出席;

5.根据本条第二款4通过的修正案,应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

6.对于条款的修正案,在其为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接受之日,即应视为已被接受;

7.对于附则或附则的附录的修正案,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被接受:7.1从通过xx满两年时;或

7.2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通过该修正案时经到会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确定的另一期限后满时,但这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如在指定期间内,超过三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应视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

8.对条款的修正案,对已接受该修正案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视为已被接受之后,经过6个月生效;对在谊修正案被视为接受之日后接受该修正案的每一个缔约国,则应在该缔约国接受之日后6个月生效;

9.对附则和附则的附录的修正案,应在其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6个月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按本款7的规定对该修正案提出过反对且未曾撒消该项反对的缔约国除外。但在规定的生效6期之前,任何缔约国可通知秘书长,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或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该修正案时,经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确定的较此为长的期间内,该缔约国免于实施该修正案。

三、会议xx:

1.应一个缔约国的请求,并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的同意,本组织应分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总干事联合或与之协商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审议对本公约的修正案;

2.凡由这种会议以到会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修正案,庄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的缔约国,以供接受;

3.除会议另有决定外,该修正案应分别按本条第二款6和第二款8或第二款7和第二款9中所规定的程序视为已被接受和生效,但这些条款中所提到的海上安全委员合扩大会议应被认为是指的缔约国政府会议。

四、对于一项修正案的任何接受或反对声明,或根据本条第二款9所作的任何通知,都应以书面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将此类文件和其收到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五、秘书长应将任何生效的修正案连同每项这种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第十一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一、本公约自

1996年1月1日至

1996年9月30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各国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1.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xx;或

2.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以批准、接受或柱准;或

3.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第十二条生效

一、本公约应至少有15个国家签署而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按第十一条已交存所需的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

二、凡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前,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文件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生效,或在交存上述文件之日起过3个月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三、凡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国家,应在交存文件之日后经过3个月生效。

四、对本公约修正案根据第十条规定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适用于修正后的公约。

第十三条退出

一、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秘书长才有效。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12个月后,或该通知中所载明的任何较此为长的期限后满后生效。

第十四条保存人

一、本公约应交由本组织秘书长保存(下称“保存人”)。

二、保存人应:

1.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政府以下内容:

1.1每个新签署者或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连同其交存之日;

1.2本公约生效之日;

1.3交存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连同其接收和退出有效之日;

2.将核证无误的本公约副本分发所有已签署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三、本公约一经生效,保存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已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并公布。

第十五条文字

本公约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写成单一文本,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具名的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1995年7月7日于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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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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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汇总

编号: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姓名:所属班组:建档时间:照片

编制说明 一、《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是记录职工在项目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档案资料,项目的所有职工(现场作业人员或临时用工人员),必须一人一册。职工在本项目调动是,其教育档案随本人转移。 二、《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有“三类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形式。 四、安全教育培训贯穿施工全过程,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所有安全教育必须由受教育的人亲自签名方可生效,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五、“三类人员”必须参加规定课时、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参加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 七、新工人进场应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部级不少于15个学时,班组级不少于20学时。 八、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新工人进场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转入新的岗位前,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技术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十二、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的市价不少于20学时。 十三、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十四、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十五、新进场的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十六、公司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十七、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十八、经常性安全教育。包括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临时性的安全教育。 十九、专项教育。针对不同的工种开展专项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必须贴职工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1目的和依据 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 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 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 性要求。 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 求。 2适用范围 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 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 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 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 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 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 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 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 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 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 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 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 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 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 体系: 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 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 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 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 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 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原则 4.1立足本单位自行编制,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质量 体系文件; 4.2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注意发挥本单位或本部门 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课件

4. 基本安全知识 4.1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4.1.1 船舶应急反应 4.1.1.1 碰撞应急 一般船舶在碰撞前的紧迫危险阶段大多已采取停车或倒车的减速 措施,当碰撞不可避免时,碰撞双方均要尽力采取减轻碰撞所造成的 损失的行动。 1. 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船体时 不论在撞入前是进车还是已采取倒车措施,在撞入后,都应首先微进顶住对方,待对方采取防水应急措施,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倒车脱出,脱离后,应滞留在附近,一方面检查本船损伤情况,另一方面随时准备给予对方救援,当确信对方已脱离险境可以继续航行时,本船方可离开。 2. 本船船体被他船撞入时 应尽可能使本船停住,消除前进或后退的惯性以减少进水量,关闭破洞舱室前后的水密装臵,当各项堵漏器材准备妥当后,方可同意对方倒车脱出。 为保护破损部位及便于进行防水堵漏作业,应操纵船 舶使破损位臵处于下风侧。 3. 堵漏与补强 破损部位一经确定,应立即关闭临近舱室通道的水密门窗,

采取堵漏和排水措施。 破损部位大多位于舷侧水线附近,破洞较大时,需用堵漏毯紧贴洞口以限制其进水,挂上堵漏毯后应根据破洞的大小选用堵漏板或制作水泥箱,堵住漏洞,然后排除舱内积水。 5.抢滩 当碰撞发生后,既不能自力航行,又难于拖航时,应果断的实施抢滩。 4.2 搁浅或触礁应急 1、查明搁浅情况: 船位 船舶吃水 周围水深及底质 搁浅损伤情况 潮汐、潮流 气象情况 推进器和舵的情况 2、脱浅方法 4.1.2 自力脱浅 a. 沿准备脱浅的方向将脱浅用锚抛至预定位臵 b. 做好主机、辅机和舵机、锚机的全面检查,全面做好用车、 用舵和绞收出浅用锚的准备, c. 一般在高潮前一小时动车并配合操舵活动船身,开始绞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DOC精品资料1(2).doc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DOC精品资料1 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员适用本办法。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水手、船上服务员、船上电工、船上保洁员以及在船上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二)、录(借)用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应聘者提供个人履历、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学历证书、市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面试、游泳测试、技能测试; 4、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条件、试用期薪酬,双方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录(借)用意见; 5、岗前培训,签领《岗位作业标准书》,跟班实习; 6、跟班师傅和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报总公司有关部门验收(船舶驾驶、轮机、水手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验收,服务员由综合管理部验收); 7、一个月内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计生资料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劳动用工录(借)用的手续。 8、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业道德、岗位规范与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教育。 三、录用条件: 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瞒报、谎报、虚报个人资料,所填写的履历、婚史、计生资料和《员工自传》不属实;提供假证件、假学历证书,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过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传染病等情况的。 (二)、实际操作或实际任职表现不达《适任证书》要求,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1692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rew training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学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宣贯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一八年九月编印

前言 我校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其目的是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的全过程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能够达到既定的目标。 2018年下半年,我校将迎接国家海事局的质量管理体系换证审核。 为了让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本宣贯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 2018年9月

*一.**技术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 质量方针: 确保培养出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要求的优质船员 。质量目标: ●航海类三年制专科毕业生专业理论满足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国 家船员管理法规规定的操作级要求。 ●实践技能满足操作级要求。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强,环保意识、 安全意识和服从意识强。 ●各类专项培训的学员,满足国家相应的发证要求和与用人单位约定 的质量要求。 *二.**学院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见质量手册

*三.STCW公约概况 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目前已有158个缔约国,于1978年7月7日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 STCW公约生效实施以来,对促进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STCW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于1995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全面修正,带来大范围的履约培训。 1995年STCW修正案称STCW78/95公约于1997年2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保留了公约正文内容,全面修改了公约附则,新增了与公约和附则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即STCW规则),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和指导。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建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标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要求。为履约我国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体系建立指南、审核实施细则等文件。 2010年6月IMO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对STCW公约的一系列修正,这次修正被缔约国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年31日。马尼拉修正案的重点体现在培训内容的新要求上,主要有: (1)规范了特殊用途船船员的培训和适任要求; (2)明确了4类保安培训、3种保安证书; (3)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要求; (4)提出了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5)强调了团队精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要求; (6)增加了电子员的培训与适任要求,对ECDIS和其他船用电子设备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要求。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且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 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 满意的服务。 第二章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 标准、从业人员服务标准,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 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对于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客户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客户舒 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客户称心。 第三条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1、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2、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3、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4、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第四条我公司将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跟踪从培训期到签定合同期限内的员工的动态,及时处理员工的所有疑 问。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试用期结束前与外派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准时完成所有招工手续办理,并将国家最新的劳动法规转告客户以及派遣 员工,并且将有专人负责妥善系统的管理好员工所 有的入职资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七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的办理外派员工的离职、辞退手续,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第八条对于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公司将与员工保持联系,确保员工的所有手续方法正确性。 第九条供词将及时迅速向客户进行员工信息反馈,确保所有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迅速的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电子电气员; (八)值班机工; (九)值班水手; (十)电子技工; (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二)引航员; (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四)地效翼船船员; (十五)游艇操作人员;

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宿迁市千百纳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 2 职责权限 2.1 船务工程公司 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并组织实施。 3 船舶各类证书的管理 3.1 船舶各类证书包括: a)船舶检验证书; b)船舶国籍证书; c)船舶所有权证书; d)油水记录簿; e)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f)垃圾记录簿。 3.2 每年初由船长登记《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记录年检情况。 《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内容应包括: a)证书名称; b)主管科室; c)签发日期/有效期; d)年检日期; e)其它检验日期。 3.3 船舶证书由船长直接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按照《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有效期,船长应提前通知证书主管科室办理有关船舶证书的年度检验或更换,确保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3.4 船舶证书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携走,如有遗失须报船机管理科申请补办。因公司需要船舶证书原件离船,需经公司领导同意,船长负责办理登记,经办人签字。 4 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1 图纸及技术资料管理的分工: a)甲板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大副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清点和领退,也是大副交接班工作内容之一。 b)轮机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轮机长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改正、清点和领退,也是轮机长交接班工作的内容之一。 4.2 为了便于查阅,图纸和资料应放在固定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借阅,应做好出借登记,并按时收回。 4.3 应每月清理盘点图纸和资料,如有短缺或残损应报呈船机管理科申请补领。 4.4 对于船体某些部位及有关设备的改动,应对相应的图纸或资料进行必要的说明,以保证其有效性。 5 船员证书的管理 5.1 船员证书包括: a)船员服务簿; b)船员适任证书(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航运企业船员安全培训及宣传制度

驻马店市南海航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培训及宣传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船舶及船员的航行安全。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主要部门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海务部、机务部等主要部门管理人员)、公司下属船舶的全体船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2.1 安全教育的学习时间 (1)企业法人代表、部门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船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员工每年不少于12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2.2 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要求

教育和培训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船员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的总体要求 (1)新船员(包括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船舶和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一般由企业的安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2)电工、焊工、机工等特殊工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企业的管理人员带头参加安全生产的学习和培训,并不定期进行考核。一方面起到带头表率作用,一方面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学习,使安全管理进入规范化。 2.3 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2.3.1新船员岗前培训内容 (1)新船员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船员或调换工种的船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员工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船舶、岗位这三级。对新船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 (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 (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 及相关设备的场所; (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 (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六条设置远程培训点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 船员远程培训计划,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参加远程培训的船员,可根据远程培训计划,在网上报名。 通过审核的船员可凭电子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船员远程 培训点参加远程培训。 第八条参加强制性培训的船员应当到远程培训学习点参加学习, 由远程培训学习点记录其培训过程并确认学习过程的有效性。 第九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当对参加强制培训项目学习的船员 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学习记录打印签名后存档备查。船员全部 培训完成后,可在网上或者远程培训点的自助终端打印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条船员可凭强制性培训的远程培训证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用于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应当符合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制作 规范(附件2),并附有相应的教材,在通过主管机关组织按照船员远程培训课件评审规范(附件3)进行的课程确认后方能用于船员远程培训。

船员安全培训试题含答案

船员安全培训试题 一、判断题(在正确题后打“√”,错误题后打“×”。共15小题每题2分,小计30分) 1、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增强船员的社 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上环境。(√) 2、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有关当局报告。(×) 3、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营运期间需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有效处理的各种食物、日常生和 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等。(√) 4、总长12m以上船舶都应设置垃圾公告牌。(√) 5、船舶防火防爆主要应严防明火、烟火、点火、摩擦火、化学作用所引起的火灾或爆炸。(√) 6、在内河,落水者大都是由落水者附近船舶救起的。(√) 7、弃船后,如果船舶就地沉在航道内,会严重妨碍水运交通,所以弃船前应尽可能使船驶出航 道之外。(√) 8、应每隔3个月抽测部分救生圈的浮力,进行投水试验以检查其强度。(√) 9、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无需其他条件,即可申请船员注册。 (×) 10、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11、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 负有最终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 1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14、喝酒只要不醉就可以上班作业。(×) 15、电气设备需要临时检修时,以免影响施工用电,可以带电作业。(×) 二.单选题(将正确答案符号填入题中空格。共20小题每题2分,小计40分)1、通向登艇地点的通道、进、出口以及救生设备的存放点都应有何种照明: A 。 A、应急照明 B、日常照明 C、普通照明 2、除长度不足10米的船以外,任何船舶每层甲板应配备 B 个救生圈和救生环。 A、3-4个 B、2-6个 C、4-5个 3、对于落水者,用舢板收救的效果: C 。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 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和船员部组成,船员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 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 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

船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船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 档案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编号: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姓名: 所属班组: 建档时间:

编制说明 一、《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是记录职工在项目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档案资料,项目的所有职工(现场作业人员或临时用工人员),必须一人一册。职工在本项目调动是,其教育档案随本人转移。 二、《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有“三类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形式。 四、安全教育培训贯穿施工全过程,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所有安全教育必须由受教育的人亲自签名方可生效,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五、“三类人员”必须参加规定课时、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参加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 七、新工人进场应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部级不少于15个学时,班组级不少于20学时。 八、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新工人进场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转入新的岗位前,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技术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十二、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的市价不少于20学时。 十三、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十四、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十五、新进场的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十六、公司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十七、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十八、经常性安全教育。包括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临时性的安全教育。 十九、专项教育。针对不同的工种开展专项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必须贴职工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3的标准; (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材料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材料 4.1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4.1.1 船舶应急反应 4.1.1.1 碰撞应急 一样船舶在碰撞前的紧迫危险时期大多已采取停车或倒车的减速措施,当碰撞不可幸免时,碰撞双方均要尽力采取减轻碰撞所造成的缺失的行动。 1. 本船船首撞入他船船体时 不论在撞入前是进车依旧已采取倒车措施,在撞入后,都应第一微进顶住对方,待对方采取防水应急措施,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倒车脱出,脱离后,应滞留在邻近,一方面检查本船损害情形,另一方面随时预备给予对方救援,当确信对方已脱离险境能够连续航行时,本船方可离开。 2. 本船船体被他船撞入时 应尽可能使本船停住,排除前进或后退的惯性以减少进水量,关闭破洞舱室前后的水密装置,当各项堵漏器材预备妥当后,方可同意对方倒车脱出。 为爱护破旧部位及便于进行防水堵漏作业,应操纵船舶使破旧位置处于下风侧。 3. 堵漏与补强 破旧部位一经确定,应赶忙关闭临近舱室通道的水密门窗,

采取堵漏和排水措施。 破旧部位大多位于舷侧水线邻近,破洞较大时,需用堵漏毯紧贴洞口以限制其进水,挂上堵漏毯后应依照破洞的大小选用堵漏板或制作水泥箱,堵住漏洞,然后排除舱内积水。 4. 抢滩 当碰撞发生后,既不能自力航行,又难于拖航时,应果断的实施抢滩。 4.1.1.2 搁浅或触礁应急 1、查明搁浅情形: 船位 船舶吃水 周围水深及底质 搁浅损害情形 潮汐、潮流 气象情形 推进器和舵的情形 2、脱浅方法 2.1. 自力脱浅 a. 沿预备脱浅的方向将脱浅用锚抛至预定位置 b. 做好主机、辅机和舵机、锚机的全面检查,全面做好用车、 用舵和绞收出浅用锚的预备, c. 一样在高潮前一小时动车并配合操舵活动船身,开始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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