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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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管理,有效引导网络舆论、防止不良信息对单位的危害,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单位发展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舆论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本局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本局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局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决策和指挥机构。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局舆情工作办公室在舆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上报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单位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舆情管理与处置负责,是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者。第一百二十五条网络舆情监测(一)为了解掌握网络舆情,舆情工作办公室应切实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网络舆情的监测结果应及时向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网络舆情信息。(二)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网络舆情进行研判;研判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网络舆情的控制(一)网络舆

情发生初期,舆情工作办公室必须做好网络舆情的控制工作;在掌握、研判舆情后,在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落实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举措;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传达和落实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网络舆情控制的各项指令;各部门负责所属业务范围内网络舆情控制的具体工作。(二)网络舆情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手段: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络单位舆情工作办公室,等待处置指令的下发;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网络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舆情的化解(一)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不良影响;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局各有关业务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网络媒体共同化解网络舆情的不利影响。并根据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向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下达网络舆情宣传和参与讨论重点;控制舆情发展、主动引导舆论。(二)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应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化解情况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开展有利于挽回影响的举措。(三)危机事件结束、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舆情工作办公室负责整理危机事件的全部过程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通报制度。第一百二十八条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秘密的信息上网。不得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实施;(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四)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六)损害集团单位,单位及各单位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第一百二十九条单位对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

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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