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2018年4⽉16⽇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银⾏各银监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邮储银⾏,外资银⾏,⾦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防范⾦融风险,切实保障⼈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切实提⾼认识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各有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为的必要性和暴⼒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依法治国基本⽅略、维护经济⾦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作。
⼆、把握⼯作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步规范民间借贷⾏为,引导民间资⾦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法⾏为进⾏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及《⾮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设⽴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愿互助、诚实信⽤的原则。
民间借贷中,出借⼈的资⾦必须是其合法收⼊的⾃有资⾦,禁⽌吸收或变相吸收他⼈资⾦⽤于借贷。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国家开发银行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7-26125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127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192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23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31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3)中国投资银行35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4)农业发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04•【文号】银监办发[2013]185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实施成效,银监会依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相关部委、国际组织及专家的意见,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机构和内容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按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报送银监会统计部。
各银监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表”的报送工作,统计数据暂不报送银监会。
“绿色信贷统计表”包括两张报表: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信贷情况统计表(附件1),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2)。
填报说明见附件3。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收集整理本行数据,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填制表格,通过电子文件格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
报送数据时需要登录中国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外网)下载“绿色信贷统计表”模板及相关文档,按照模板规范填写数据并完成打包后,通过中国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外网)向银监会报送数据文件。
具体报送流程见附件5。
(二)报送频率和时间报送频率为半年报。
报送时间为半年后25日内、年后45日内。
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前,报送2013年6月末数据,以后各期报表报送时间按半年后25日内、年后45日内执行。
三、相关事项(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绿色信贷统计表”填报要求,抓紧时间做好系统调整和完善工作,加强内部协调,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数据。
国家资助科技项目的政策介绍——国家各部门支持科技项目的计划

1 .企业购置 的设 备已征税款纳入增值税 抵扣范
围。
产权特别审查机制 ,避 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3 .知识产权的管理
2 鼓励和支持企 业开发新产 品、新 工艺和新技
研联合 开展 引进技术的消化 、吸收和再创新 。
3 .通过国家重大建设 工程的实施 ,消化 吸收先 进技术 ,攻 克事 关国家战略利益 的关键技术 ,研制具 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装备和关键产 品。
实 施促 进 自主 创 新 的政 府 采 购
2 .建立技术产权交 易市场
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 ,政 策性金融 、商业 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 ,采取积极措施 ,促进 更
1 .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 品协调机制
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市场。
F R U EW R D21 21 O TN O L 1 0
C lmf ou l
毫 栏
3 .建立全 国性 的科技创 业风 险投 资行业 自 律组织 鼓 励 金 融机 构 对 国 家重 大 科 技 产 业 化 项 目 、科 技 成 果 转化 项 目等 给予 优 惠 的信 贷 支 持 ,建立健全鼓 励 中小企 业技术创 新 的知识 产 权信 用担保制 度和其他信 用担保 制度 ,为 中小 企业融资创造 良好条件。 4 .搭建多种形式 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 各 类金融 机构和 民 间资金参 与科技开 发 , 鼓励 金融机构 改善和 加强对高 新技术企业 ,特 别是 对科技型 中小企业 的金融服 务。鼓励 保险 公司 加大产 品和服务创 新力度 ,为科技创 新提 供全 面的风险保障。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1、[题干]营销者通过市场调研,根据整体市场上客户需求的差异性,以影响客户需求和欲望的某些因素为依据,把某一产品的市场整体划分为若干个消费者群的过程是( )。
A.市场定位B.市场监管C.市场细分D.市场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市场细分。
所谓市场细分,就是营销者通过市场调研,根据整体市场上客户需求的差异性,以影响客户需求和欲望的某些因素为依据,把某一产品的市场整体划分为若干个消费者群的市场分类过程。
参见教材P124。
2、[题干]在内部环境中,( )是指银行在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如何充分发挥“人”的作用。
A.控制活动B.人力资源C.企业文化D.规章制度【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人力资源是指银行在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如何充分发挥“人”的作用。
参见教材P196。
3、[题干]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A.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B.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C.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D.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E,保证最低收益【答案】ABCDE【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见教材P172。
4、[题干]2008年五部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4年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的新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有一些共同点,体现在( )。
A.明确了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B.明确内部控制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C.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D.各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都应当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参与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本外币政策比较——基于银发[2020]330号文实施前后的对比分析
![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本外币政策比较——基于银发[2020]330号文实施前后的对比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2101c60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2c.png)
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本外币政策比较——基于银发[2020]330号文实施前后的对比分析■ 文/李锦涵梳理并比较分析330号文实施前后,主要资本项目本外币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趋同,有助于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简称“330号文”)并于2021年2月4日实施1,对跨境交易人民币的使用推出了五点共十五项具体措施,很多措施消除了跨境交易中原来存在的本外币政策差异,特别是外汇政策比跨境人民币政策更便利的情况,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本文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本项目40项列表及其编号顺序,梳理了330号文实施前后,主要资本项目本外币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趋同情况(见附表),并进行了比较分析。
330号文涉及的资本项目1.第4项居民在境外发行股票或有参股性质的其他证券和第28项对内直接投资330号文实施前,跨境人民币和外汇在资金用途、资本金用于境内再投资、资金支付使用真实性审核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资金用途方面:跨境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转存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可以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转存定期存款。
资本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方面: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外汇资本金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但是接收资金方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且需根据投资币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或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
资金支付使用真实性审核方面: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对于外汇资本金,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性质与任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制;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并经银监会批准设置。
截至2006年底,除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外,设立省级分行30个;地(市)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330个,地(市)分行营业部210个,县(市)支行1600个,县级办事处3个。
目前暂未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9万人。
三、业务范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到农发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是:(一)办理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
(二)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
(三)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四)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种子贷款。
(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
(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
(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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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
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6〕95号 2006年12月28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现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
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
构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金融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要求或通过金融
机构对指定的项目、产业或地域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以及培养和拓展银行
客户群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
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第五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自主经营、独立
审贷、自担风险,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办相关业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
对政策性银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支持领域和条件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
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
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
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第八条 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划纲要》制定的相关政策,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
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政策性银行支持的范围内,优先选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且产品和技术具有创
新性的项目;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的建设需得到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确保贷
款资金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四)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项目申请人应当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
业法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六)项目申请人建立了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制定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
(七)项目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或风险覆盖能力,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
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八)政策性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服务的承办人,政策
性银行作为投标人依法进行投标活动。商业银行等机构对于通过国家组织的招投标获得的政
策性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约定的条件承办,分账管理。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
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高度关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的技术风险、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加强对这些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
和控制,根据这些贷款授信的流程和特点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相
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
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
实性、完整性,有效监控贷款整体情况。
第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拟采用或已采用
技术的原创性、领先性、适用性、知识产权的可保护性和这些技术及其相关产品的市场前景,
正确评估贷款的现金流情况,并结合贷款的第三方保证、抵质押担保和其他风险缓释因素,
正确评估此类贷款的债项等级。
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技术创新能力、经营能力、产业政策导向、政策支持力度等正确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拟采用或已采用
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审慎考虑银行适合承担的风险。应当注意通
过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财政投融资或其他权益性投融资合作,或通过开展银团
贷款、政府转贷款,或其他方式如保险、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品等分散和转移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基于风险可控和合规的原则,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形
式的无形资产为抵质押的贷款试点工作。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引入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金融、财务、相关
产业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及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调查
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借款人必须在政策性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
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政策性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项目借款人出现信用结构缺损、挪用
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组改制、法律诉讼、重大违约及恶性事件等重大风险
情况时,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定价机
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
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情况,准确进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并按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足额计提准备,增强抵御风险能
力,弥补贷款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监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