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精讲第六章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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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精讲
第六章资产管理
【大纲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与分类
二、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
【人员】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
2.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
4.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募集推广】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委托资产】
【成立和转让】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并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并不少于2人;
3.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交易】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项监管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
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三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
活动提供交易便利。【三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
市场投资除外)。【三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三观】
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
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期限不得低于90天。
【注意】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刚性兑付】
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份额分级】
1.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2.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注意】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
收益安排。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
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定义
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
1.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2.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规定1】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规定2】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