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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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部工作总结风控报告

风控部工作总结风控报告

风控部工作总结风控报告风控部工作总结的开展是为了促进公司业务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

篇一:风控部工作总结今年以来,风险管理部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牢固树立“发展第一、风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风控原则,突出“五抓”,在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同时,促进了公司业务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

现就20________年本部所做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一、抓规范,着力完善风控流程制度是行动的先导,是实现风控目标的保障。

一年来,风险管理部在公司领导的帮助和指导下,从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实际出发,坚持建章立制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一是拟定了《金融类业务操作及风控规程》、《平台业务操作及风控规程》及操作流程图;二是制定了《平台及股东业务授信管理办法》;三是对原有的合同、协议进行了清理,按照“精减、适用、合法、有效”的原则,在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及公司领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定完善;四是对各类合同文本使用全部实行了纸质化、格式化。

与此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起草并出台了《过失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了各类业务操作和风险管控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效地杜绝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抓头,严把风险入口关任何收益都不能弥补本金的损失。

对此,风险管理部坚持从头抓起,严把“四关”,保证了项目质量,降低了项目实施风险。

一是严把“项目立项关”,对业务部门申报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在查看相关资料、认真听取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帮助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面临或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p ,并根据所揭示风险的可控性,结合客户及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有效的风控建议,对经双方沟通认为不符合风控要求的,业务部门均主动撤回了立项申请;二是严把“尽职调查关”,对初审符合条件,风控部根据项目实际逐一列出验证和调查清单,并配合业务人员适时开展实地尽职调查。

在调查中始终坚持“听、看、查、问、测”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多角度获取客户及项目一手资料;三是严把“综合审查关”,结合现场尽职调查所掌握的信息,风险管理部一方面对客户及担保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摘要]浮动抵押制度是担保物权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创新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为历史及社会体制的原因,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亦步亦趋。

浮动抵押制度是物权法颁布后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标的物的浮动性使得抵押权实现存在很大的风险。

为了发挥浮动抵押的应有功能,必须充分认识到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从制度上进行防范。

[关键词]浮动抵押;价值评议;制度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浮动抵押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担保物权的标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具有流通性的财产都可用于抵押,法律对抵押物的范围几乎没有作任何限制。

浮动抵押是抵押人以其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设定的,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自行处分设押财产,当特定事由出现时,设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特别抵押。

①浮动抵押制度最早确立于英国的衡平法,是以企业可以自由流转的契合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未来财产作抵押,且允许担保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的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普遍承认,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

②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制度理论严谨,体系完整,在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时各国采取了相对的应变策略。

如法国有限地承认动产可以抵押,德国创设了特殊的让与担保方式,这些变通的方法为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1]我国的担保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建立的。

物权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没有对浮动抵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有些制度构建。

《物权法》颁布后,借鉴其它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在抵押权中规定了浮动抵押权,从而正式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中,主要用了三个条文即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浮动抵押予以规定,对抵押人、抵押标的的范围、登记原则、登记机关、“结晶”事由等做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轮廓大致成型,从而使浮动抵押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正式引入我国。

担保业入职25天:关于开展银保进行抵质押物

担保业入职25天:关于开展银保进行抵质押物

关于开展银保进行抵/质押物债权收购保证业务的分析背景材料: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银监发[2011]17号文,即附件一《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一)加强银担合作;(二)借助担保机构增信作用;(三)注重担保机构资质审查;(四)与担保机构长期稳定合作;(五)加强与担保机构信息沟通;(六)建立适合担保机构承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七)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八)为担保机构及其监管部门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

有此文件为依托,结合我司自有资源可促成银行开展新的银保合作业务模式,即为我司成为第二抵/质押权人或以债权收购方式获得抵押物的实现提供政策指引,达到在保障银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削弱我司担保风险之目的。

本文的核心在第4至6页,其他法条推理过程可直接略过。

抵押分为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方式,其中不动产抵押中的房产抵押与地产抵押方式相同(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只研究一种即可达到两种兼顾的目的,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且房地产抵押系实务中最常见的形式,故本文仅对房地产抵押进行说明。

至于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方式方法相同只是登记部门不同也不再叙述。

浮动抵押系新型抵押方式,实务中不容易操作,对公司来说不容易控制暂时无研究的必要。

最高额抵押债权不可转让故没有探讨的必要。

第一部分抵押(质押基本同于抵押,解决抵押权转移问题即解决质权转移问题)抵押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

房地产抵押条件:(1)完全拥有该抵押的房地产,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凭证。

共有产权时,应取得其他产权人同意。

期房抵押时,应具有预售合同和相应付款凭证。

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具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承包合同。

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非文物、保护性建筑,未冻结和其他限制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情形,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地产出让的其他规定;(3)抵押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 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 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 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 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 不同。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 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 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 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 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 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 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
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 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
(六)交通运输工具;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 定
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 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 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 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 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 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 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 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第八章 担保法

第八章 担保法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与定金
参考资料
1.高圣平.动产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高圣平.动产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M].北京 2004. 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 2.谢在全.动产担保制度之最近发展,跨世纪法学新思维 [C].台北 法学丛刊杂志社, 台北: [C].台北:法学丛刊杂志社,2006 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M].北京 3.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0 4.王泽鉴.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 4.王泽鉴.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 王泽鉴 意取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 )[M].北京 意取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高圣平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导读, 高圣平. 5.高圣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导读,美国统一商法典 及其正式评述(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M].北京 及其正式评述(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6.王利明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J] 王利明. [J], 6.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J],山 西大学学报,2006( 西大学学报,2006(4)
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 偿性、 偿性、不移转占有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物权法 (一)抵押合同的订立 1.抵押合同的标的 抵押合同的标的→ 1.抵押合同的标的→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范围 (2)抵押应遵循的规则

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营业地址:电话和传真: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或住所:电话和传真: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第1.1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第1.2条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三条抵押物第3.1条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担保业务反担保操作规则教学文案

担保业务反担保操作规则担保业务反担保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业务中的反担保措施,夯实公司担保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保全公司反担保债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以出具《担保函》或者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等为依据对外提供担保,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此担保向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包括:(一)人保:1.个人连责任保证反担保;2.单位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二)物保: 1.房(地)产抵押反担保;2.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3.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4.保证金质押反担保;5股权质押反担保;6.商标专用权质押;7.专利权质押反担保;8.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由业务部门按公司评审会决议内容和本规则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业务部门办理反担保措施时,应严格采用本流程所附的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和格式样本,其中的空白部分按谨慎原则填写;对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有增删等变动的,需经法务专员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方能适用。

第六条反担保等合同的签章实行面签,即当面核对对方有效身份证明并现场签署。

其中,个人签署相关合同且该合同签字栏注明按捺手印的,需同时用其大拇指在其签名上按捺清晰的手印。

第七条反担保合同以公司与被担保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被担保人需同时出具同意委托担保并提供反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和格式样本附后)为主合同,所有合同统一编号。

贷款担保项目编号即为《委托担保合同》编号,相关反担保合同编号在对应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后依次加-1、-2、-3等,依次类推。

第八条在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或者被担保人分次获发贷款情况下,业务部门必须采用最高额反担保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文本附后)办理反担保措施;其他情况下,业务部门可考虑选择采用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措施。

本规则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按一般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措施。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第5章 商业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2)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得到债权人同意 可以转让债务。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于丁 公司的行为得到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因此转让 有效。 (3)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除非得 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继续担当保证人;否则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的 行为没有告知保证人丙,更未得到丙的书面同意, 所以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可以进 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2年;当事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或虽有约定,但 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限的,视为无约定,推定 为6个月的保证期间。
六、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债权转让 主合同债务转让(债务人变更)。 主合同内容变更。
四、《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
平等性 自愿性 从属性 保障性
(二)金融担保的功能
1.通过担保救济债权损失。 作为借出货币的银行(债权人), 通过发放担保贷款,能利用保证、 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2.满足急需资金的生产经营者 作为借入资金的经营者(债务人), 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 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担保 物的用益权或所有权。
第 三 节 银 行 贷 款 抵 押
一、银行贷款抵押概述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三、最高额抵押 四、浮动抵押 五、抵押合同 六、抵押登记 七、抵押权的效力 八、抵押权的实现
一、银行贷款抵押概述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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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在汽车经销商的协助下,到车管 所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003年 5月,因驾车不慎发生事故,抵押车辆严重 受损,被拖至C汽车修理厂修理。A旅游公司 无力支付修理费21万元,该车被C汽车修理 厂留置。C汽车修理厂、B银行对于该车辆变 现价款的受偿顺序争执不下,双方先后以A 旅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合并审理后 判令:就该车辆变现价款C汽车修理厂优先 于B银行受偿。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担保业务的一般法律问题〔一〕?物权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改变1、抵押制度方面〔1〕抵押权的设立与根底合同别离担保法?:以不动产、林木和交通运输工具、企业机器设备等特殊动产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而其他不动产,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别离。

所有抵押合同均自成立时生效,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根据抵押物的性质而不同: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所谓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

〔3〕扩大了抵押财产的*围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围,表达在:●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明确了法律未制止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废除了超额抵押的制止性规定。

注:权法对此予以废除,允许以价值低的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

●在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物权法规定了除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当出现双方约定可以实现抵押物的情形时,债权人均可要**现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程序外,增加了非讼程序,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抵押权。

2、质押制度方面〔1〕动产质押实践合同〔质物移交占有时生效〕→诺成合同〔订立时生效、交付设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删除了?担保法?64条第2款关于“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

也就说质押合同自双方意见表示一致、订立合同时即生产,只是移交质物占有时正式设立。

〔2〕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与担保法相比增加了两项质押:●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

〔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质押,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3〕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只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保证,但未规定最高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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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
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反担保的依据
1.1乙方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经乙方的
委托,甲方为乙方就该笔贷款向提供了担保。

1.2为此,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如下反担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
的用于经营的部分库存包括双方协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等为甲方提供动产浮动抵押
反担保。

第二条抵押物的保管
2.1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
财产,不得将本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范围内的抵押财产作为其他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乙方
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无偿处分抵押财产。

2.2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告
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证明并且提供其他担
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第三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
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均在本反担保范围
之内。

包括:
1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的登记
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依法需要进行变
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经营库存量不足人民币万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的;

5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
6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6.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6.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
方面的争议;

6.3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乙方的下列事件:
1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已设定抵押等情形;
2存在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争议;
3存在重大债务或负债;
4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人;
6抵押财产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确或隐蔽的质量瑕疵;
7其他业已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乙方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6.5乙方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行使权利的情形;
6.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
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7.1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个
工作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7.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贷款的情况及经营状况和设定的库存数量进行监督检查每月
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并上报库存量;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总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并负继
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情形出现,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甲方有
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反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而
无效,亦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交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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