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 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55号)
(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 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 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 财税[2019]23号)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 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 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 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 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4]187号)
(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 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 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19]25号)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2015-01-16 08:50:15 点击:14359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法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实施。
以下将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减免规定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六次修订。
2. 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 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 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个级距,具体如下:(1)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8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3)——捐赠和税收优惠篇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3)——捐赠和税收优惠篇一、捐赠......................................................................................................................11.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12.在公益捐赠中,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或货币性资产如何确定捐赠额?.....................................................................................................................23.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吗?................2
4.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该注意什么?....25.同时存在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两者扣除的先后顺序会影响最终缴纳税款金额吗?.....................................................................................36.个人如何判定本人的公益性捐赠属于限额扣除还是全额扣除?............3二、税收优惠..............................................................................................................57.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税的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什么?.....................................................................................................................58.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属于可以免税的福利范围具体是什么?............5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5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需要计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61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61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减税幅度不一致,该如何计算减免税额?.............................................................6
奖品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奖品在商业促销、企业奖励、文化活动等方面日益普及。
然而,奖品作为一种非货币性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具有特殊地位。
本文将详细阐述奖品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旨在帮助广大纳税人和企业了解相关政策,确保税收合规。
二、奖品个人所得税概述1. 奖品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奖品是指企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向他人赠送的物品、资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2. 奖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奖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获得奖品的个人,包括取得奖品的在职员工、退休人员、临时工等。
3. 奖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奖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3%。
三、奖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 奖品金额的确定奖品金额是指奖品的市场价值或者实际取得的金额,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市场价值:指同类型奖品在市场上的一般价格。
(2)实际取得的金额:指奖品取得时的实际价值,如实物奖品、现金等。
2. 奖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奖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奖品金额 - 费用扣除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其中,费用扣除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奖品时发生的运输、保险等费用;(2)取得奖品后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3)取得奖品后因转让、出售等原因产生的费用。
四、奖品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1. 申报义务人获得奖品的个人有义务申报和缴纳奖品个人所得税。
2. 申报时间获得奖品的个人应在取得奖品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缴纳方式奖品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现金缴纳: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现金缴纳。
(2)银行转账: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转账缴纳。
(3)网上申报: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和缴纳。
五、奖品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1. 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属于奖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想捐、易捐、乐捐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
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2021.11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到第三次分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环球慈善》2021年8/9月刊“观益江湖”专栏中提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共中央在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专栏对此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对“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意义,以及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剖析。
当前,在发展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杠杆。
税收政策的保障在捐赠方、社会组织、受益人间搭建起良性互动的桥梁,营造出想捐、易捐、乐捐的慈善氛围,也为捐赠方提供持续捐赠的动力,将有效推动第三次分配的落实。
善用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是各大财务公司业务中“合法节税”的重要“卖点”。
想捐、易捐、乐捐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帮你“合法节税”□环球慈善记者 马瑞聪 李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均有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自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性规定。
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关于“依法”。
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
《慈善法》对此只作原则性规定,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当依据税收专门法律加以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作了宽泛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慈善组织享有所得税优惠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规定及以此为依据制定的法规等。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66
第12单元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P206)1.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提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2014年、2011年、2010年)A.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B.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D.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答案】ACD【解析】选项B: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税[2007]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间题的通知
财税[2007]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间题的通知
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07-12-10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110
财税[200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事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纳税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月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浅谈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 当期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
前 个人对 下列 机构 的捐赠 可 以在税前 定额扣 除 :
1 对教育、民政部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 . 遭受 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公益 、 救济性捐赠。 2 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 , . 包括 : ()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园、 芭蕾舞团、 歌剧团、 京剧 团和其他 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国家机关的捐赠允许在计算其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全额
扣除。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 家机关 ,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 由中央或省级
介绍 目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的具体
形式 及操作 实例 。
一
财政部门统一印 ( 制的捐赠票据 , 监) 并加盖接受捐赠
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 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目前全额扣除仅限于对下列 机构的捐赠: 1 对红十字事业 的捐赠。 . 红十字事业指县级 以上
100元通 过红 十字会捐 赠给红 十字 事业 。 20 分 析 :由于个人 通过 红 十字会对 红 十字事 业 的捐 赠可 以在计算 缴纳个 人所 得税 前全额 扣 除 ,所 以郭 小 姐本 月允许 税前扣 除 的捐赠额 为 10 0元 。为鼓励 纳 20 税 人进 行捐赠 ,对 纳税人 当期取 得 不 同项 目所 得 的捐 赠扣 除办法 , 税法 没有 明确规 定 . 纳税人 可 以进行税 收
的特 殊教 育学校 。纳税人 对农 村 义务教育 和高 中在一
起的学校的捐赠 ,也享受本通知规定 的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
( 定额扣除 : 二) 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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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有什么相关的政策规定吗?个人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又有什么规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规定的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慈善事业,慷慨捐赠需要受助的人群。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向鼓励个人向社会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对捐赠的规定也日渐规范。
个人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在捐赠前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政策:
一、应考虑捐赠途径
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应关注税前扣除限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
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是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的。
三、应关注捐赠的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税法规定,个人将某个项目所得用于捐赠的,则对应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限额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在用于捐赠的所得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捐赠额。
四、应取得合法的票据
除有税务文件特殊规定外,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个人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有其他规定外,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对于扣除时间上的要求,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