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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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日期】2018.05.02【实施日期】2018.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神华公益基金会2.爱佑慈善基金会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4.安利公益基金会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2.中国航天基金会13.南都公益基金会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16.凯风公益基金会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21.中国癌症基金会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28.爱慕公益基金会29.中国医学基金会30.兴华公益基金会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32.智善公益基金会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税[2010]45号:公益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

财税[2010]45号:公益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

财税[2010]45号:公益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作出补充规定。

“老团体”须重新认定资格财税[2010]4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我国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本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统称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具体又可分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基金会具体又可分为民政慈善类、公安类、教育类、其他类。

第二类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统称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群众团体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六条的规定直接向财政、税务部门报送(一)申请报告;(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财税实务: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税实务: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文国家税务总局件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 1 —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2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3.爱慕公益基金会4.爱佑慈善基金会5.安利公益基金会6.宝钢教育基金会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12.顶新公益基金会13.东风公益基金会14.东润公益基金会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19.亨通慈善基金会20.华阳慈善基金会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3.开明慈善基金会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27.南都公益基金会28.启明公益基金会29.青山慈善基金会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33.顺丰公益基金会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35.韬奋基金会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7.万科公益基金会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心和公益基金会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44.亿利公益基金会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50.智善公益基金会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53.中国电影基金会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57.中国扶贫基金会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64.中国航天基金会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73.中国禁毒基金会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77.中国孔子基金会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79.中国绿化基金会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94.中国医学基金会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0.中华慈善总会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108.中脉公益基金会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6.中国癌症基金会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18.中国肢残人协会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12月30日。

浙江省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浙江省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浙江省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4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12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新增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财税政[2011]1号)三个文件,浙江省目前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共计196个(不含宁波地区),具体名单如下:浙江省慈善总会绍兴市慈善总会杭州市慈善总会绍兴市越城区慈善总会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新昌县慈善总会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绍兴县慈善总会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上虞市慈善总会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诸暨市慈善总会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嵊州市慈善总会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金华市慈善总会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兰溪市慈善总会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义乌市慈善总会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东阳市慈善总会杭州市高新开发(滨江)区慈善总会永康市慈善总会桐庐市慈善总会武义县慈善总会富阳市慈善总会浦江县慈善总会临安市慈善总会衢州市慈善总会建德市慈善总会衢州市衢江区慈善总会淳安县慈善总会江山市慈善总会温州市慈善总会常山县慈善总会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开化县慈善总会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舟山市慈善总会温州市龙湾区慈善总会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瑞安市慈善总会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乐清市慈善总会岱山县慈善总会洞头县慈善总会嵊泗县慈善总会永嘉县慈善总会台州市慈善总会文成县慈善总会台州市椒江区慈善总会平阳县慈善总会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苍南县慈善总会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泰顺县慈善总会玉环县慈善总会湖州市吴兴区慈善总会三门县慈善总会湖州市慈善总会临海市慈善总会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温岭市慈善总会德清县慈善总会天台县慈善总会长兴县慈善总会仙居县慈善总会安吉县慈善总会丽水市慈善总会嘉兴市慈善总会青田县慈善总会嘉兴市南湖区慈善总会云和县慈善总会嘉兴市秀洲区慈善总会庆元县慈善总会桐乡市慈善总会松阳县慈善总会海盐县慈善总会龙泉市慈善总会海宁市慈善总会缙云县慈善总会嘉善县慈善总会遂昌县慈善总会平湖市慈善总会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浙江省预防医学会浙江省国际美术交流协会浙江省杭州广宇慈善协会温州东方道德文化学会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浙江省康复医学会台州市癌症康复协会浙江省海外交流协会浙江豪成慈善基金会浙江横店文荣慈善基金会绍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华坤教育基金会绍兴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绍兴县小百花越剧基金会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博爱教育基金会诸暨市海亮慈善基金会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常山县教育基金会上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发展侨务事业基金会新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扶贫基金会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浙江省华福慈善基金会兰溪市教育基金会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东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金会浙江省康恩贝慈善救助基金会永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武义县教育基金会浙江省龙游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磐安县慈善总会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衢州市孔子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交流基金会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台州市黄岩区慈善基金会浙江省绍兴县盛兴慈善基金会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助基金会浙江省网易慈善基金会天台县教育基金会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三门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基金会玉环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职工送温暖基金会仙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舟山市东海教育基金会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宗文慈善基金会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松阳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潘天寿基金会(浙江)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教育基金会云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杭州市关爱孤儿基金会缙云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青田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浙江省舟山中浪慈善基金会杭州市萧山区老年基金会浙江中信金通教育基金会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桐庐县老年基金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杭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临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浙江东湖教育基金会瑞安市公安民警救助奖励基金会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毓芳慈善基金会泰顺县育才教育基金会浙江圣爱慈善基金会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嘉兴市教育基金会浙江省李书福资助教育基金会安吉县企业家助学基金会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绍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嘉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基金会和
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2008年03月20日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财税政字〔2008〕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公布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

列入名单中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自2007年度起享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
一、基金会(72家)
二、社会团体(42家)。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导书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导书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名目一、全然二、同意捐赠对象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五、捐赠支出票证要求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七、特不一、全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五十一条〕二、同意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本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开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要紧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回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治理部门的其他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五十二条〕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治理?和?社会团体登记治理?的,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分;〔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进的70%〔含70%〕,同时需到达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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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中国航天基金会
13.南都公益基金会
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6.凯风公益基金会
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1.中国癌症基金会
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8.爱慕公益基金会
29.中国医学基金会
30.兴华公益基金会
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
32.智善公益基金会
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40.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4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3.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原中远慈善基金会)
4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45.开明慈善基金会
4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47.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8.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49.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50.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5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52.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53.中华艺文基金会
5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5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57.波司登公益基金会(原德康博爱基金会)
5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9.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0.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61.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62.华阳慈善基金会
63.华润慈善基金会
64.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65.顶新公益基金会
66.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67.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68.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9.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70.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71.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7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7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74.中华志愿者协会
75.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76.东润公益基金会
7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7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79.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8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8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82.田汉基金会
83.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8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85.顺丰公益基金会
86.中国电影基金会
87.健坤慈善基金会
88.善小公益基金会
89.中山博爱基金会
90.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91.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92.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93.增爱公益基金会
9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95.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97.宝钢教育基金会
9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10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0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0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104.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105.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10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07.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10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109.中华慈善总会
110.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1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12.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11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1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1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17.中国孔子基金会
118.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119.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120.致福慈善基金会
121.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122.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12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2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2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26.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12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128.泛海公益基金会
129.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30.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3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32.万科公益基金会
133.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3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35.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3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3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3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39.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140.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4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14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144.韬奋基金会
145.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46.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47.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48.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49.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50.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5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52.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53.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154.中国绿化基金会
15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56.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157.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158.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
159.启明公益基金会
160.周培源基金会
161.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16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163.青山慈善基金会
164.中国扶贫基金会
165.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166.巨人慈善基金会
16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68.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169.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
17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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