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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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一、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二、合同管理机构2.1 合同管理组织的设置2.2 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2.3 合同管理的原则三、合同订立管理3.1 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3.2 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3.3 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3.4 合同订立的生效要件四、合同履行管理4.1 合同履行的主体和义务4.2 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4.3 合同履行中的变更和解除4.4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五、合同纠纷处理5.1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5.2 合同纠纷的调解程序5.3 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5.4 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六、合同档案管理6.1 合同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6.2 合同档案的保管和借阅6.3 合同档案的销毁七、附则7.1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7.2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附件: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表格和文件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活动。

1.3 术语和定义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2.1 合同管理组织的设置公司设立合同管理组织,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2.2 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履行合同管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监督、纠纷处理等工作。

2.3 合同管理的原则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保密的原则,确保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合同订立管理3.1 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订立的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资格要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台江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台江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台江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各类编外用工(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节约行政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含二级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县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临时机构(包括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以上统称为用工单位)因工作职能(任务)增加编制紧缺人员不足需要聘用编外工作人员的用人行为,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采取的临时用人行为。

第三条本着“统一审批、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编外用工(临聘人员使用管理)。

县招考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编外用工(临聘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监管全县各部门单位编外用工行为,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兑现落实各项相关政策。

各用人单位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利用财政资金、专项经费和使用行政事业收费资金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用工行为(含公益性岗位人员、见习生、农村知识青年、护林员等)。

由此行为产生的聘用人员,称之为编外用工人。

编外用工人员一般分为:专业技术类、辅助类、后勤服务类等。

专业技术类是指聘用在我县医疗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辅助类是指聘用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行政、管理、执法岗位从事行政、管理、执法辅助工作的人员;后勤服务类是指聘用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食堂、驾驶、保洁、保绿、值班、执勤等后勤岗位上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全县各部门单位编外用工,根据用工情况分为劳务派遣、编制备案制、临聘三种形式。

鼓励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所谓劳务派遣即用工单位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行为。

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

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学校的设立第四章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第五章教职工编制标准第六章管理办法与监督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

第五条根据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实施办法,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

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 2012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加强管理与监督检查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治查处相结合。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第四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的有关规定;(三)机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四)机构编制标准的执行情况;(五)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六)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臵、职能配臵、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八)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及整改的情况;(九)机构编制统计情况;(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方案;(三)发出通知;(四)组织实施;(五)报告检查情况;(六)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七)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引言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统一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背景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的重要环节。

准确、及时和透明的国有资产报告对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和原则目的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工作,保证编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原则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准确性原则:国有资产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

2.权威性原则:国有资产报告的编制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威性,并且报告结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确认。

3.透明性原则: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应具备透明性,便于相关方了解和评估国有资产的情况。

4.时效性原则:国有资产报告的编制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编报范围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国有企业资产: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情况。

3.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国有矿山、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资产情况。

4.国有投资资产:国有投资的股权、债权、租赁权等。

编报程序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程序如下:1.资产数据收集:编制机构通过调查、核实、统计等方法收集国有资产的相关数据。

2.数据分析和整理:对收集到的资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资产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方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和状况。

4.报告撰写:根据国有资产报告的要求,撰写国有资产报告,包括资产的归类、价值、使用情况等内容。

5.报告审查和确认:报告编制机构对编制的报告进行审查,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报告发布和交流:报告发布后,应及时向相关方进行交流,便于各方了解国有资产的情况和管理情况。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9
【摘要】<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总页数】7页(P10-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推行满编动态管理办法加强新常态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创新 [J], 张卫峰;
2.推行满编动态管理办法加强新常态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创新 [J], 张卫峰
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43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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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9号)和《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荆发〔2004〕15号),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其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党委规定的职责。

一、监管范围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级国有资产。

二、划入的职责(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企业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提出需要由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市委组织部承担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的部分职责。

(三)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和市财政局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哈巴河县事业单位空编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哈巴河县事业单位空编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哈巴河县事业单位空编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07-12 18:16 编委哈机编字〔2011〕5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哈巴河县事业单位空编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巴河县事业单位空编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哈巴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八日附件哈巴河县事业单位空编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事业编制增长实行空编集中管理的通知》,自治区编委《关于实行全区事业单位空编集中管理、调剂使用的通知》(新机编[2009]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为规范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提高事业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空编集中管理调剂使用的原则。

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动态管理、保障重点、提高效益、实事求是。

第三条空编集中管理组织实施。

县事业单位空编集中管理调剂使用工作,要在地区编委办的协调指导下进行。

调剂事业编制必须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空编集中管理分类。

全县事业单位分为基层乡镇事业单位、党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畜牧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等六大门类,实行事业单位空编分层级、分类别、分领域集中管理。

第五条空编集中管理调剂使用的范围和方法:(一)县事业单位空编集中分类管理、调剂使用的范围是各乡镇及县直各事业单位现有包括今后因自然减员(调出、退休、辞职、死亡等)空出的事业编制(全额、差额)。

自收自支单位出现空编自动予以核销。

各类事业单位空编纳入统一管理后,其单位领导职数不变,编制按最后核定数执行。

(二)空编集中管理的方法: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要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空编收回,为该单位定向贮备,用时动存。

该单位贮备编制不足的,可横向调剂,保证需要;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后,采取人员只出不进的办法,其空编由机构编制部门逐步收回,直至编制收完,单位撤销;三是对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采取人员只出不进的办法,其空编由机构编制部门逐步收回,直至编制量与单位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四是对职能转移或逐步消失的事业单位,或具有中介组织性质,完全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采取人员只出不进的办法,其空编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直至编制收完,单位撤销;五是单位两年及两年以上存在空编且没有提交过任何用人(进人)申请的,对所空编制予以收回。

公司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集团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分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保障公务活动交通需要配备的车辆。

第三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一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分公司用车配置范围为分公司班子成员,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二)地市级机构用车配置范围为地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三)县区级机构用车配置范围为县区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四)其他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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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二次创业”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结合各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管理坚持围绕集团整体战略的落地,整合资源和制定产业链打造策略,重点打好两层级组织结构区域公司/专业公司,让整体集团成为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形成互补性,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编制管理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产业集团及所属的各事业部、全资含合资控股成员企业和分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坚持各级战略发展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对机构设置的统筹把握和严格管理,严肃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防止擅自设立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等现象的发生;根据设置和调整公司或部门的层级不同,具体权限分配如下:
公司设置或调整的管理权限表:


公司层级
确定方案审核批准发布报备
产业集团事业部
集团战略发展部
/集团人力资源部
总裁室会议总裁集团人力
资源部
集团人
成员企业产业集团战略管理
小组/产业集团人
力资源部
分管副总裁
/集团战略发展部
总裁产业集团
人力资源

力资源

分子公司基地产业集团战略管理
小组/成员企业人
力资源部
集团战略发展部
/产业集团人力资
源部
分管副总

成员企业
人力资源

部门设置或调整的管理权限表:


部门层级
确定方案审核批准发布报备
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
部集团主管副
总裁
总裁集团人力资源

集团人
力资源

产业集团事业部
产业集团
人力资源部
产业集团副
总裁
集团主管副总

产业集团
人力资源部
成员企业成员企业
人力资源部成员企业总
经理
产业集团副总

成员企业
人力资源部
分子公司基地分子公司基地
总经理
成员企业
人力资源部
成员企业总经

分子公司基地
行政人事部
第六条设置、撤销或合并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的事项;一设置公司:
1、设置公司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2、公司的名称、类型、职能、目标和组织机构图;
3、与业务接近的公司职能的划分及业务链的关联性;二设置部门:
1、设置部门的必要性、关联性;
2、部门的名称、基本职能、工作任务、隶属关系;
3、部门的经费来源、工作方法、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
三撤销或合并机构:
1、机构撤销或合并的理由;
2、机构撤销或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3、机构撤销或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
第七条机构设置应适应集团管理模式和外部市场变化的要求,顺应国内外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发展趋势,减少中间管理层次,避免设置业务重复或职能相近的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式管理;
第八条机构调整应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及时、谨慎、民主、科学决策,最大限度减少改革成本;
第九条各层级组织机构必须按以上审批流程提交签呈,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发布生效,发布后如果再上级主管单位对批准后的方案有异议的话,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各级人事管理人员要依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时做好eHR、OA、NC等系统的信息更新工作,保证以上三套系统的组织机构信息的一致性;附件系统维护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编制核定:各层级人力资源部紧紧围绕公司年度发展战略目标于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分别组织召开一次“定岗定编专题会议”,每半年核定一次,并形成专题请示报告提交给上级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总经理或者隶属产业集团总裁批准;附件编制核定流程;
第十二条编制调整:原则上要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随意增减编制,但如确因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急需对已核定通过的编制进行调整,需要打签呈报告附上岗位说明书按编制审批流程走特批程序;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不宜过细,不得因人设岗,要撤并无效、低效岗位,提高人员素质,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满足专业化协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需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内线管理部门需要多
少岗位,界定每个岗位的职责,再参考标杆组织,结合工作效率情况,评估每个岗位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量,依据工作量确定人数;
第十五条确定人员编制,必须以核准的工作量和生产任务为前提,以科学先进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先定任务、定职责、定岗位,后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人员;
第十六条请长假、公派出国留学、进修、访问学者、在职学习进修、攻读学位等情况,占所在部门的人员编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机构编制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设置的机构和编制,编制部门不予承认,财政部不予列入费用预算和核算经费;各产业集团、各公司、各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配备人员,严禁超编进人,满编单位必须先出后进;对于随意突破编制或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入的人员,各级人事部门一律不得给其办理入职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接转工资关系和核发工资;
第十八条任何职能部门和领导个人不得以强调业务对口为由,干预或变相干预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对未按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而下发的有关机构编制文件,所属单位不予执行,无编制的管理部门不得向下属单位长期借用人员;
第十九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每年将不定期对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如出现超编现象,费用由部门自行解决,并适时进行通报和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
第二十条集团人力资源还将在年终根据实际人数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编制考核,设定的管理架构人员中如有员工工作不饱和,存在人浮于事的现象,一经查实则对该部门处以1000元/人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级财务部门严格配合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以往约定或其它管理制度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报请总裁批准后公布,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一:
附件二:
人员定岗定编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填报日期:
批准:审核:制表:附件三:
系统维护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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