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
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 | 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某牛羊肉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月公司)系第3146267号“皓月”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29类包括肉等。
四平某牛羊肉摊床,经营范围包括牛羊肉零售等,未经许可在店铺招牌使用“皓月分割肉”字样。
经营者王某曾与皓月公司协商加盟事宜,但并未签订加盟合同。
皓月公司认为四平某牛羊肉摊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为恶意侵犯,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平某牛羊肉摊床辩称,其销售皓月牛肉和自产牛肉,在售卖时会向消费者告知两者的来源和价格的区别,无攀附皓月品牌的故意,对“皓月分割肉”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四平某牛羊肉摊床店铺招牌上使用“皓月分割肉”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该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皓月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赔偿数额,四平某牛羊肉摊床有侵权的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在判处其填平损失的基础上,还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酌定商标许可使用费为1万元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数,并以赔偿基数的两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实劳动、合法经营。
对于市场主体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亦能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商品和服务,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南京中院发布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南京中院发布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1•【分类】其他正文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差别原则”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的适用——李某鹏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信用卡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解要点残障人士,是金融消费者的特殊群体,法律对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保障残疾人平等融入和公平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发卡银行激活信用卡必须以持卡人抄录相关词句并签名确认为前提,但该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向持卡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持卡人的个体状况采取相应的适当方式履行上述义务。
视力残障人士通过银行的信用卡发放审核后向银行申请激活信用卡,银行以金融消费者视力残疾、无法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激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鹏系视力残障人士,残疾等级为视力(盲)一级,无法正常阅读和抄录。
2018年8月,李某鹏通过电话向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鼓楼支行)申领了一张尾4位为9431的信用卡,如实告知职业、收入及身份信息等,广发银行审核后向李某鹏寄送了信用卡。
2018年9月18日,李某鹏至广发银行鼓楼支行营业厅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
广发银行鼓楼支行认为,李某鹏不能按照广发银行鼓楼支行的要求抄录相关的规则且无法在电子屏上签字确认,不符合银监会关于信用卡开卡、激活的规定,拒绝激活该卡。
李某鹏认为,广发银行鼓楼支行拒绝激活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鹏基于视力障碍的歧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李某鹏的人格权,给李某鹏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信用卡的冻结,并为李某鹏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
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1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案例1邱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黄牛入罪”切实从源头打击老赖违反限高令基本案情邱某与赵某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某于2019年8月将赵某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需归还邱某借款4.1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拒不到庭提供财产报告令。
上海宝山法院在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仍多次通过“特殊渠道”订购高铁票,频繁往返徐州、诸暨等地。
2021年2月5日,宝山法院针对被执行人赵某上述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举措,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处以罚款,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宝山法院根据与宝山区公安分局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最终一举将以董某为首的黄牛公司成功打掉。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依法惩处。
“枪挑一条线,棒打一大片”,宝山法院决定坚决打断了这条“黄牛”与“老赖“建立的违法链条。
诚信是人民群众敢于创造、乐享收获的压舱石。
诚信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限制高消费令等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更是实现国家诚信体系和法院执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黄牛”堂而皇之地向“老赖”兜售高铁、飞机票,把破坏法院执行当做敛财之道,这无疑是对诚信体系与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
面对严峻形势,单纯在个案中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只能是杯水车薪、治标不治本。
要想标本兼治,我们必须调整思路,要与有关部门一道形成诚信合力的闭环,补齐监管漏洞,持续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本案正是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对于这些故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追查到底决不放弃,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高院通报金融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通报金融典型案例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消费者权益、信用卡犯罪等本报记者卫建萍本报通讯员严剑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过程中,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推出金融创新,在此背景下,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和高效尤为重要。
2014年4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2013年上海金融商事、刑事审判的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并针对涉银行、涉保险、涉证券期货信托、涉金融消费者权益、涉信用卡犯罪案件等5个分类进行了专题发布。
“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对金融犯罪的有效防治,通过商事裁判合理引导金融创新,维护上海乃至全国的金融市场安全。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说。
眼花缭乱的境外交易平台2008年起,许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以其实际控制的富信宝公司和融衡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通过租赁境外服务器及交易软件,设置三个网站的方式,在境内招揽客户,搭建ETCATS、IG、ETF三个期货交易平台,进行黄金、外汇、原油、股指等期货保证金交易。
经司法审计,上述三个交易平台有内地客户共计1812人,存入资金共计1.9亿余元,取出资金共计1.6亿余元,内地客户亏损额6596万余元。
根据资金收入支出流水账和“每天工作内容”及涉案个人账户明细反映的客户出入金记录,2008年1月10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三个交易平台出入金客户共计2494人,入金金额为1.9亿余元,出金金额为1.1亿余元。
三个交易平台盈利资金用于交易平台的运营、员工工资、公司办公费用等共计800余万元,用于IB返佣5192万余元。
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功的典型案例,为推动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迈上新台阶,为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为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以下是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一、某公司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了数千万元的融资支持,成功实现了资金链的补充和业务拓展。
二、一家新兴企业将自身的专利技术进行质押融资,成功引进了一家大型投资机构的战略投资,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一家中小企业通过质押商标获得了融资支持,成功渡过了资金困难期,实现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四、一家科技型企业利用授权专利进行质押融资,获得了银行的大额信贷支持,为企业的产业升级提供了坚实的资金支持。
五、一家新型文化企业通过质押版权获得了融资支持,成功打造了一部优质影视作品,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六、某互联网企业通过质押软件著作权获得了融资支持,为企业的产品研发和创新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七、一家民营企业利用质押专利技术获得了融资支持,成功推动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
八、一家制造型企业通过质押自主研发的技术专利获得了融资支持,为企业的技术引进和项目推进提供了资金支持。
九、一家医疗器械企业利用质押专利技术获得了融资支持,成功推动了企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
十、一家环保企业通过质押环保技术专利获得了融资支持,成功推动了企业的环保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
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丰硕成果和巨大潜力,为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和借鉴。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就,为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蓬勃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再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一系列成功的典型案例为推动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迈上新台阶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成果和潜力,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借鉴。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是中国金融领域的重要法院,其审理的案件涉及金融行业各个领域,涵盖了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多个方面。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大量案件,其中一些典型案例对金融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的十大典型案例:1. 金融机构诉讼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多起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涉及信贷、担保、债权债务等方面,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2. 金融产品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一些金融产品纠纷案件,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为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提供了法律指导。
3. 金融市场操纵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市场操纵案件,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4. 金融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多起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金融租赁、金融债券、金融衍生品等,为金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5. 金融犯罪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些金融犯罪案件,包括金融诈骗、金融腐败等,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6. 股权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多起股权纠纷案件,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为金融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7. 金融监管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一些金融监管案件,涉及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处罚,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8. 金融知识产权案: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了一些金融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金融产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为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9. 融资租赁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多起融资租赁案件,涉及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和融资方之间的纠纷,为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导。
10.金融争议调解案: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争议案件中,积极推动金融争议的调解和解决,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展示了金融法院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审判水平,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2021金融机构的危机公关案例
2021金融机构的危机公关案例篇一:最新十大经典危机公关案例分析整理十大经典危机公关案例分析1、UT斯达康行贿事件:2021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消息称,电信设备制造商UT斯达康公司将支付300万美元罚金来和解其贿赂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官员一案。
据称,UT斯达康为了商业利益,花重金邀请中国电信有关公司官员出国旅游,所到之地包括纽约、拉斯韦加斯和夏威夷,UT斯达康将官员在这些城市的旅游花销作为培训费用入账。
至今,UT斯达康方面尚没有就“行贿事件”做出正面回应。
事件点评:借助行贿的非正常手段来开展商业活动,UT斯达康的作法既违反了有关法律,也触犯了有关商业道德的底限,受到有关方面的惩罚是很自然的。
从危机公关应对的角度来看,作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UT斯达康方面至少有正视问题、做出正面事件回应的勇气,以此来承担事件责任,争取获得广大公众的谅解,度过行贿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难关。
2、乳业三聚氰胺“死灰复燃”:2021年“三鹿事件”的罪魁祸首——三聚氰胺引发了国内乳业大地震,直接重创了国内乳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2021年初,消失一年多的“三聚氰胺”阴影再次笼罩国内乳品市场。
近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曝光上海熊猫乳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桥乳业有限公司等5家乳制品企业相关产品三聚氰胺超标。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问题产品发出紧急“通缉令”,并在第一时间内收回并销毁了问题奶粉,但却让消费者敏感的神经再度绷紧。
事件点评:受08年行业事件的影响,现在网上洋奶粉热销,而中国乳业复苏难,谁知眼下,曾经影响众多孩子健康的三聚氰胺却又死灰复燃,这种现象不得不引发企业的深思。
中国乳业正处在复苏阶段,“毒奶粉”却重出江湖。
企业为了盲目追求利润,不顾社会责任,拿孩子的健康乃至性命为儿戏。
在利润诱惑面前,将所以法律与道德准则抛之脑后,由此带来的一切严重后果,有关企业纯属纠由自取。
3、恒源祥商标侵权风波:在两年前的奥运年春节期间,因十二生肖广告倍受质疑的恒源祥,眼下又受困于“羊”商标。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材料二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目录1.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2.准确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阿联酋FZE公司、美国格鲁普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4)3.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维护涉台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 (6)4.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5.突破性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处理解约后跨境退货事宜,降低守约方诉讼成本——美国西茉莉公司诉南京舜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10)6.明晰过错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合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大宁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2)7.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的股东知情权——科朗公司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4)8.注重审查买卖合同缔约履行事实,正确认定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主体——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6)9.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案件调解,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克里斯蒂安诉汉莎福莱克斯国际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8)10.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营造自贸试验区优质法治环境——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基本案情】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控股公司)、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均位于中国境外,尚德投资公司因增资事宜向尚德控股公司借款,后因尚德投资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涉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总第十五批,第109-11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总第十五批,第109-11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总第十五批,第109-114号)参考性案例第109号顾某内幕交易案关键词刑事/内幕交易罪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情节特别严重裁判要点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基本案情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网”)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另案处理)。
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锐景”,系“中关村在线”运营主体)的股东为郭某、刘某。
知行锐景运营“中关村在线”网站及相关资产的日常业务,慧聪网实际拥有知行锐景的控制权。
2015年12月28日或29日,郭某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董事长朱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就上海钢联收购慧聪网控股的“中关村在线”网站优质资产进行了商议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对收购事项开展了多次磋商。
2016年2月25日,上海钢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4月27日,上海钢联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慧聪网控股的知行锐景100%股权。
郭某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于2015年底或2016年1月初,将“上海钢联拟收购慧聪网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顾某。
2016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通过潘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上海钢联”股票18.203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766.7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股票卖出后共获利126.65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1•【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年10月目录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案例二涉外仲裁协议中的外国法查明案例三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管辖异议的效果案例四债券质押回购交易主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成立案例五同一交易关联合同的合并仲裁案例六仲裁协议当事人真意的合理判断案例七仲裁条款扩张适用与合同变更的判断案例八涉外仲裁裁决项存在笔误的承认与执行案例九主合同仲裁条款能否及于从合同的判断案例十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18-2023年)案例一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H证券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裁判要旨】债券发行文件中《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中包含不同仲裁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可合理推定的意思表示,确定具体仲裁条款的成立和生效。
【基本案情】H证券公司系某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L银行与H证券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向H证券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认购协议》第5条约定:《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共同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以及《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H证券公司统一拟定,并于2017年9月前由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申报审核系统。
其中,《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仲裁解决。
《标准条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将争议提交通过S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2024年2月,S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H证券公司以S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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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首次发布涉资产管理纠纷审判白皮书编者按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策划推出“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立足重点工作,结合区域特点,聚焦上海法院围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天(8月4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并首次发布《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此次发布会系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的第七场。
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金融庭庭长单素华,金融庭副庭长沙洵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答记者问,上海高院新闻发言人、法宣处处长李则立主持新闻发布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线上参会并发言。
新闻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线上参会。
2021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7,484件,同比上升10.16%,审结197,090件,同比上升10.18%;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3,348件,收案数量为近五年来最高。
茆荣华介绍,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及与融资有关的衍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带动案件标的总金额上升,2021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99亿元,同比上升10.7%,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大幅上升,两类案件标的金额占比超过标的总金额的50%。
从案件类型来看,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以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五类案件共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7.3%。
在此次发布的白皮书中,上海高院梳理了金融商事案件的六大特点,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金融政策对金融纠纷案件的传导效应日趋明显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成效良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衔接适用问题逐步显现涉及电子商业汇票法律问题较多涉供应链融资的金融纠纷多发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首次居于首位,主要原因是根据金融风险防控的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贷款管理并加大了催收力度,导致借款合同从订立到启动诉讼的周期大幅缩短,密集进入违约处置阶段。
同时,金融政策对金融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导向作用日益显著,如在融资领域,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要求,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金融风险防控各项机制,加强借款人资信审核和贷后管理,法院近三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类案件的单起案件平均标的金额呈明显下降趋势。
此外,白皮书还指出,2021年上海法院针对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合理确定融资成本、完善合同文本设计、规制不当诉讼行为等方面,发出金融类司法建议30份,得到市场主体的积极反馈。
根据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上海高院在白皮书中提出了未来金融纠纷案件可能呈现的三个发展趋势:一是与推动更高层次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有关的金融商事案件将逐步出现;二是证券、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要求将进一步提升;三是涉及疫情防控的金融法律纠纷将逐步增多。
首次发布涉资产管理白皮书近年来,随着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行业中监管套利、杠杆不清、多层嵌套、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充分等问题集中显现,导致了大量纠纷。
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市场主体自律意识不强、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推进裁判理念和标准统一,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向社会阐述裁判理念,向市场提示风险,上海高院发布《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以期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发展。
据单素华介绍,2019-2021年上海法院一审审结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共2,672件,案件标的总额从2019年的269亿余元增至2021年的333亿余元,涨幅为23.79%。
案由向多元化发展,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诉讼主体方面,投资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为1,725件,占比64.56%,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较高;管理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1,384件,占比51.80%,管理人、销售机构、底层资产债务人等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较为普遍。
与此同时,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推进,近三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较高,总体数量达1,075件,占比40.23%。
因案涉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或投资标的项目尚未清算导致投资损失不确定,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数量为587件,占比21.97%。
以判决方式结案数量为754件,占比28.22%。
针对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中日趋凸显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案件涉众性特征更加明显、案件裁判规则与监管政策协同的重要性愈发显著等问题,白皮书指出,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对资产管理合同性质和相关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推介引发的争议问题、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产管理理的争议问题以及资产管理产品清算退出的争议问题予以重视。
同时,法院建议:■ 要进一步推进立法统一,明确并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上位法法律体系;■ 加强监管政策协调性建设,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行业监管体系;■ 推动市场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促进合规审慎经营;■ 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统筹推进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助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据沙洵介绍,此次上海高院发布的十大案例涵盖了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管理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等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纠纷类型在相关金融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
如上海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规定提起的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有效探索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立案、代表人推选、证据调取、案件审理及赔偿款执行等全流程在线诉讼,为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并被中国证监会评为2022年度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在记者提问环节,茆荣华、单素华、沙洵分别就上海法院针对涉疫情金融纠纷采取的举措、法院如何回应资产管理中心建设对金融司法产生的更高层次的需求、法院如何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对于媒体关心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金融纠纷,茆荣华介绍,上海本轮疫情发生以后,上海高院及时修订完成《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修订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8个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及时回应。
目前,上海法院受理的与疫情直接相关的金融商事案件总体数量还不多,案件类型主要涉及与“隔离险”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相关案件可能逐步进入诉讼。
宋晓燕在发布会上作点评,她提到,白皮书指出与推动更高层次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有关的金融商事案件将逐步出现,可以看出上海法院对与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绿色金融、金融科技、人民币离岸交易、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金融对外开放与金融创新领域有关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增加已提前做出了研判和准备。
她认为,上海高院此次发布的内容对于构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资产管理业务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在实践中的认定原则提供了指引,有助于打造国际化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厘清各主体责任界限,进一步规范市场,彰显了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的专业水平,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审判促进市场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司法功能。
茆荣华指出,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当前受疫情冲击,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上海作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责任和使命进一步加强,打造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法治环境的需求进一步迫切。
未来,上海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迈向更高能级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建议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市场主体共同努力,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复市,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工作协同,确保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面对越来越多的新类型金融案件,上海法院加大研究力度,不断创新审判方式,提升审判效率,确保适法统一,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一个好的案例不仅是解决一个纠纷,更是预防更多的纠纷,对广大投资者有着非常好的借鉴意义、警示意义和参考意义。
希望上海法院未来能够继续加大对新类型案件的宣传,及时公开宣传典型的新类型案例,引导大家依法投资、理性投资。
另一方面,也希望上海法院能够更多围绕保障“四个中心”建设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金融、海事、知识产权、破产审判的相关情况及时公开,让社会各界对上海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参加此次发布会,深深感受到上海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和为民情怀。
面对疫情导致的经济纠纷,上海法院于情于法都给出了一张漂亮的答卷。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院公正处理各类金融经济纠纷,从情理的角度来说,体恤了疫情之下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真正做好了“老娘舅”,确保矛盾纠纷实质解决。
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今年上海疫情期间,上海高院对《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进行了修订,及时回应企业、百姓关心的问题,通过司法的力量,切实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保障了金融市场的平稳有序。
上海高院发布的2021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紧密结合上海经济金融发展,立足司法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全球资管中心建设大局,聚焦金融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关注的涉疫情金融纠纷、资管类纠纷等热点问题,在梳理总结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特点的基础上,对金融商事案件的发展趋势作了深入研判,较好地回应了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法治需求,体现了上海法院较高的政治站位与较强的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发布的金融审判十大案例涵盖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证券、融资、资管与保险领域,典型性意义较强,充分体现了上海法院主动作为,不断推动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导向与示范引领功能,对持续优化上海金融法治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