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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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管理法规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

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一、引言户籍管理是国家对公民身份和居住地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我国户籍管理的法规情况。

二、基本原则我国户籍管理法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户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2. 法定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

3. 便民利民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法规我国户籍管理涉及多个法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该法规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户籍管理的基础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该法规明确了户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和要求,规范了户籍管理的各项事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法规具体规定了户口登记的程序、材料和要求,细化了户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对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为户籍管理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发展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户籍管理法规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城乡差异:城市和农村户籍管理存在一定差异,城市户籍更加便捷,农村户籍相对繁琐,需要进一步加强统一管理。

2. 流动人口管理: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制定更加灵活、便捷的管理措施。

3. 数据共享与保护:户籍管理涉及大量个人信息,需要加强数据共享与保护,确保个人隐私安全。

五、展望与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户籍管理法规,提出以下建议:1. 统一标准:加强城乡户籍管理的统一标准,消除差异,实现公平公正。

2. 创新管理模式: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提高户籍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3. 加强培训与宣传:加强对户籍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4. 加强数据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使用户口本权利法律规定(3篇)

使用户口本权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户口本作为我国公民身份的基本凭证,承载着公民的诸多权利。

本文旨在探讨户口本权利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公民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户口本权利法律规定概述1. 户口本定义户口本,又称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身份的基本凭证,记载着公民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住址等。

户口本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办理各项事务的重要依据。

2. 户口本权利法律规定(1)公民享有获得户口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应当依法登记户口,享有获得户口的权利。

”(2)公民享有户口迁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因工作、学习、投靠亲属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3)公民享有户口变更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的户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4)公民享有查询户口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有权查询自己的户口信息。

”(5)公民享有户口异议申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户口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二、户口本权利法律规定在公民生活中的应用1. 办理身份证户口本作为身份证的依据,是办理身份证的必备材料。

公民在办理身份证时,需提供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办理护照户口本是办理护照的重要依据。

公民在申请护照时,需提供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3. 办理婚姻登记户口本是办理婚姻登记的必备材料。

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提供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办理房产登记户口本是办理房产登记的重要依据。

公民在购买房产时,需提供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5. 办理社会保障户口本是办理社会保障的重要依据。

公民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时,需提供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双户口注销法律规定(3篇)

双户口注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双户口注销法律规定及操作指南在我国,户口制度是公民身份管理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或个人原因,部分公民可能存在双户口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户口的注销是必要的。

以下将对双户口注销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南。

一、双户口的定义及原因双户口,即一个公民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

造成双户口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迁移过程中出现失误: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由于手续不全、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原户口未被注销,形成双户口。

2. 历史遗留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部分公民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户口未能及时注销,形成双户口。

3. 个人原因:部分公民因家庭、婚姻等原因,导致户口信息重复,形成双户口。

二、双户口注销的法律依据双户口的注销,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公民只能有一个户口,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注销原户口的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律规定,违反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户口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双户口注销的程序双户口的注销程序如下:1. 申请:双户口持有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核实: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户口信息。

3. 公告:公安机关对拟注销的户口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30天。

4. 注销:公告期满后,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出具注销证明。

四、双户口注销所需材料双户口注销所需材料主要包括: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工作调动证明等。

五、双户口注销的注意事项1. 及时申请:双户口持有者应尽快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避免因双户口导致的法律风险。

2. 如实提供材料:在申请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伪造、变造。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范文大全】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载于 : :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籍管理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办理手续怎么进行

户口办理手续怎么进行

户⼝办理⼿续怎么进⾏《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第⼗条.公民迁出本户⼝管辖区,由本⼈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登记机关的准予迁⼊的证明,向常住地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续。

⼀、⼿续迁移户⼝的⼿续,在当事⼈符合户⼝迁⼊地的准⼊政策(如:夫妻投靠的年限;⼊户的房产⾯积、房屋产权登记证等)的前提下,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等,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的、户⼝本、婚迁的()、购房⼊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原始收据)、积分⼊户的(、)等证件及资料;2、去户⼝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的证明; 3、户⼝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迁⼊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户⼝,领取户⼝“准迁证”; 5、户⼝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迁⼊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作⼈员的提⽰,办理落户⼿续即可。 ⼆、法律规定要求《中华⼈民共和国户⼝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条公民迁出本户⼝区,由本⼈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登记机关的准予迁⼊的证明,向常住地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以内,农村在⼗⽇以内,由本⼈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登记机关申报迁⼊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家有没有学到什么呢?我国的庞⼤⼈⼝数量就决定了我们需要严密的户籍制度,因此我国产⽣了户⼝制度,⽽这项制度是政府的权⼒之⼀,也是民众的权利义务之⼀,因此我们需要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来进⾏约束,我们要按照相关规定的⼿续进⾏办理。

开户籍证明的法律规定(3篇)

开户籍证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籍证明是证明公民身份、家庭关系、婚姻状况、出生死亡等重要事项的法定文件,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权利、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凭证。

在我国,户籍证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户籍证明的定义、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籍证明的定义户籍证明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公民的出生、死亡、婚姻、家庭关系等事实,依法出具的证明文件。

户籍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户口簿:是记载公民出生、死亡、婚姻、家庭关系等事项的基本证明文件。

2. 身份证:是公民在法律上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

3. 结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证件。

4.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是证明出生、死亡事实的有效证件。

5. 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户籍证明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户口登记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了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保管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权的行使和保护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等内容。

四、户籍证明的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办理户籍证明的申请。

2. 审查材料: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 出具证明: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出具户籍证明。

五、户籍证明的法律效力1. 法律效力:户籍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公民身份、家庭关系、婚姻状况、出生死亡等事项的法定文件。

2. 证明效力:户籍证明是证明公民身份、家庭关系、婚姻状况、出生死亡等事项的权威性文件,具有很高的证明效力。

新生儿上户口规定新生儿户口登记条例

新生儿上户口规定新生儿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强调,要严厉打击假学籍、假户籍等“投机报考”违法违规行为。

未在南疆四地州、国家贫困县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三年实质性就读的考生不享受南疆和贫困县的特殊照顾政策,未在对口援疆受援地区报名的考生不享受当地的对口援疆政策。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活动内容: 以“开学第一天,安全第一课”为主题,围绕“学生心理健康”、“预防校园伤害”、“交通安全”、“安全在校、安全防病、安全防毒和防范意外”等内容开展系列活动。

家长给新生儿上户口,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规条列,这样才能在正确的时间内给孩子及时报上户口,也不会出现漏带材料的事情了。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新生儿户口登记条例被直接写进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列。

对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远、医疗废物日产生量少、无法保证每日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该区域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暂时集中贮存点,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应当便于收运车辆的停放;周边医疗点应当每隔一日将医疗废物用密封转运箱自行送往暂时集中贮存点,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化学类相关专业为:化学(一级学科代码0703)、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学科代码0817)、课程与教学论(化学方向)。

第十八条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户口分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户口是公民身份的象征,也是国家实行户籍管理的基础。

户口分户是指将原本属于同一户籍的成员分割成不同的户籍,这一行为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户口分户的法律规定,包括户口分户的概念、法律依据、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一、户口分户的概念户口分户,是指将原本属于同一户籍的成员分割成不同的户籍。

在我国,户口分户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家庭分户:家庭成员因结婚、离婚、分家等原因,将原本属于同一户籍的成员分割成不同的户籍。

2. 单独立户:公民因工作、学习、投资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立户籍。

3. 户口迁移:公民因工作、学习、投资等原因,将户口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

二、户口分户的法律依据户口分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户口分户的条件户口分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户原因,如结婚、离婚、分家、单独立户、户口迁移等。

2. 有合法的房屋或土地等住所。

3. 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户口分户的程序户口分户的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户口分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批准: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登记户口:公安机关在批准后,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分割成不同的户籍。

五、户口分户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2.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分户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户口分户后,原户籍成员之间的财产、债务等关系不受影响。

六、户口分户的法律责任1.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户口分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户口分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口本户号怎么查询的 户口本分户后怎么合户

户口本户号怎么查询的户口本分户后怎么合户一、户口本户号怎么查询法律常识:需要去户籍所在公安机关查询。

户口薄户号只有个人和户籍部门可以查询到的,公民可以查看自己的户口本原件查询到户口本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户口本信息查询方式是什么?一、户口本信息查询方式是什么?我国户籍均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管理,要查询均需要到相应的派出所户籍室查询。

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

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二、户口本上登记信息怎么填写?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

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

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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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58.01.09
•【文号】
•【施行日期】1958.01.09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
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
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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