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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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科发〔2021〕80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有关规定,《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9月18日省科技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8日。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1、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办发[1999]29号)、《山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条例》(鲁发[1999]26号)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研究开发成果的总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新发现和新理论等。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运用我院职务科技成果或医院引进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兴办科技企业等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院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专业知识以及我院的物质、名义、图书资料、设施、设备、仪器、资金、场地等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我院科技成果转换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科教科统一管理,各科室具体实施。

4、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医院和科室利益。

5、医院鼓励我院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通过联合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利用现有技术和条件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6、医院鼓励职务科技成果优先在医院内进行转化,医院将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60%用于鼓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所得份额不少于七种的50%),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30%上交医院。

7、在我院不能独立转化的成果,可以技术入股或联合开发的方式实施转化。

采取技术入股方式者,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除外),医院将企业按股份分红金额的50%奖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少于七种的50%),5%作为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科室,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25%上交医院。

采取联合开发方式者,医院将联合开发的净收益中提取30%奖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少于七种的50%),提取30%奖励参与联合开发的人员(主要人员不少于其中的50%)。

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和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净收益是指收益中扣除专利费用成本(个人支付),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图书馆、档案馆、监察处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方案。

主要负责制定和发布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制定、完善、修订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方案,将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学校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拟定和提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务决策议案;在职责范围内审核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明确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各责任单位有效沟通;保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条件和资源配备;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事务。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省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导向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通过股权激励、发明人与学校共同转化科技成果等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主要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包括对该成果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活动。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处(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学校构建科技成果管理、转化、服务紧密结合的一体化工作体系,运用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好科技产业集团、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作用,优先将科技成果放入这些平台进行转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3•【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2022.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新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等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望海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大空间的创造经济效益,深化我公司科技研发创新,进一步调动相关研发人员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我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研发人员利用公司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望海信息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成员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二)了解、收集公司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客户需求信息沟通工作;(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四)为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资源性帮助;(五)负责与客户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六)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后期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研发经费,用于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第八条公司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成果划入公司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相应的包括股权或现金方式的奖励。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5程序
5.1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程序
5.1.1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
5.1.2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并报公司研究院签批,确认转化方案。
5.2公司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对课题组进行奖励。
5.3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送一份到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
5.4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研究院。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投产条件、主要工艺、设计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年利润额及投资回收期),主要原材料成分要求、价格产地,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预计价格,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等。
1目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公司所属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5.5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5.5.1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公司科技成果转化;
5.5.2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给公司造成损失;
5.5.3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知识产权纠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科技创新人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科技创新人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驻政办〔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科技创新人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9〕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科技创新人才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0日驻马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科技创新人才评选、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驻马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奖励办法、驻马店市科技创新人才评选及管理办法。

一、驻马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奖励办法1.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市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2.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3.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4.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10项,不分奖励等次,每项奖励20万元,奖励经费从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5.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奖励的重点领域是:提高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等领域。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的先进装备制造、光机电及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有效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污染、防灾减灾、提高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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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等内容。

2.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的条款包括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

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科技成果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即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公司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
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2 科技成果转化
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3 自主实施
是指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企业在内部或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当中转化应用,从中获得企业收入提高或者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利益。

3.4 转让
是指通过一次性买卖的形式,企业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出让其他企业,并且获得技术转让的收入。

3.5 许可他人使用
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3.6 作价投资
是指企业将科技成果抵冲股本进行投资。

3.7 收益
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3.8 净收入
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余额。

4.职责
4.1 技术中心
负责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归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4.1.1 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
4.1.2 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算填报、立项审查、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4.1.3 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登记、跟踪管理与服务、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
4.1.4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登记、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查与备案;
4.1.5 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的工作。

4.2 财务部
4.2.1 负责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化项目预算审核;
4.2.2 参与涉及各级专项资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
4.2.3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结题后的结算工作。

4.2.4 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的财务工作
除了前述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外,还有其他与之相关的财务工作需要处理。

4.4 综合部职责
综合部负责科技成果的档案保管、统计、查阅和利用等工作。

4.5 其他部门
其他部门需要协助完成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5 管理要求
5.1 组织实施与管理
5.1.1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a)自主实施转化;
b)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c)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5.1.2 自主实施转化
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及子公司进行转化,根据不同类型按相关制度办理。

5.1.3 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由技术中心组织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并提出成果转化申请。

5.1.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该事项按照公司项目投资相关制度执行。

5.1.5 技术中心的职责
技术中心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并逐步实现科技成果的分级、分类管理。

5.1.6 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
相关的协议、合同由技术中心整理后移交综合部归档。

5.2 技术权益
5.2.1 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应以合同形式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a)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
b)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由合作方共有;
c)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5.2.2 保守技术秘密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

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5.2.3 保守公司技术秘密
公司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公司技术秘密的协议。

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5.3 收益及奖励分配
5.3.1 实施条件
为了获得收益和奖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近3年科技投入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
b)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c)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以项目营业利润进行单独核算,并达到公司下达的利润目标。

5.3.2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a)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b)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
c)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5.3.3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公司将按以下标准奖励所得收益:
a)自主实施转化的项目,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每年
从该项目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连续
三至五年;
b)将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实施转化的,从该项科
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
于奖励;
c)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
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5.3.4 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将获得不
低于奖励总额50%的奖励份额。

5.3.5 技术中心负责按照规定的奖励分配标准组织、编制
奖励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研究讨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企管部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奖励。

5.3.6 对同一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公司只能给予一次
奖励。

5.3.7 奖励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
经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5.3.8 奖励支出计入公司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公司
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公司工资总额基数。

5.3.9 成果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归公司所有,主要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

5.3.10 奖励将在年底统一发放。

6 检查与考核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处理:
a)员工泄露技术秘密、擅自发布技术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
b)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c)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
d)未能履行合同,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权益的;
e)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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