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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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的性质

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法律属性这个问题,我们首先从法律自身的定义来看,鉴于很多定义都是基于国内法的角度作出的,这显然是在用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显失偏颇,我觉得《奥本海国际法》中法律的概念相对客观准确:法律是指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有外力来强制执行。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三个条件是: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中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对于前两个条件我们都很好理解。这里所说的社会就是由世界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虽然国际社会的权利是分散在各主权国家的手上,各国的文化、政治结构或政治制度各不相同,但这并不影响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国际社会中,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交流,已经逐步形成了很多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的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这里面包括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其在为各国设定各项义务的同时也给予其相应的权利,为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确定了相应的指导规范,显然这与法律的作用是相符合的。

对于第三个条件,虽然在各主权国家之上没有一个“世界政府”,国际社会没有一个集中的执法机构或“世界警察”,国际社会至今尚未设立一个集中的权威机构来强制执行国际法,各国常常用自助和干涉等方法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联合国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和集体安全制度的建立,表明了国际社会对外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共同同意。宪章赋予了安理会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和能力,其中包括了各种强制性措施,或者经某一国家的同意在其境内设立执行任务的维持和平部队。同时,二战结束后,纽伦堡和远东两个军事法庭分别对德日战争罪犯进行的国际审判、联合国1990年对伊拉克的制裁,都体现了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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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认为某些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横行霸道却没有强制制止或没有的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美中撞机事件、北约轰炸南联盟等一系列的霸权主义行径。我们都应当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一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法律追究,有的国际非法行为禁而不止。但是,我们不能以此来否认国际法的法律属性。试想,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存在禁而不止的例外情况?但人们并没有因为国内犯罪屡禁不止而否认该国刑法的功效和其法律属性。同理,在评价国际法规则时也不宜简单地因噎废食。

综上所述,我的观点是:国际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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