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法的本质

合集下载

浅谈国际法

浅谈国际法

浅谈国际法的认识鉴于我自身对国际法很有兴趣,并且和我的专业有联系,对于我以后的工作有帮助,所以我选修了这门课程。

经过半个学期的学习,对其有了一定的认识,下面就是我这段时间学习的成果。

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于国际法的认识方式一直游走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间。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政治哲学,都不太关注国际关系;法哲学家也很少考虑国际法的问题。

而近年来,与国际学术界开始注重应用法哲学的趋势相吻合,中国学者对于部门法哲学的关注和研讨方兴未艾。

无论是学术著作还是学术会议,部门法哲学都开始越来越显著地进入法理学和部门法的视野。

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有效地推进这一领域的研讨健康持续地发展,有必要明确基本立场、探索一些基本问题。

现在,我想要从国际法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其作为法律为特别的部门在法哲学层面展开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要回答“何谓国际法哲学”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回答“什么是法哲学”的问题。

人们在法哲学、法理学、法学理论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是哲学家的学问,是哲学理论对于法学问题的回答,实际上,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之间有很多重叠之处,但是在不同的学者看来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指代。

我比较同意这样的观点:法哲是法理学的一部分,即法理学去除法律基础之后的纯粹理论部分。

它并不一定与某种哲学理论直接相连(如果考虑到当代哲学的复杂性,与哲学直接相连的法学理论必然是多重样态的,相应地也会引起很多无谓的争论),也并不一定是玄奥难懂之物。

它注重对于一般法律(问题进行观察与反思,而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它是用一套成体系的分析框架(范畴体系)对于法律现象进行理论化的解释、追问、反思的学术范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包含国际法哲学在内的“部门法哲学区别于部门法学的标志在于反思的视角及其问题设定的方式。

”由此,可以将国际法哲学的内涵界定为以法哲学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论关怀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机结合的研究范式。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涉及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条约,它是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
维护国际法秩序,促进国家间相互协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了解国际法的本质时,需
要从国际法的定义、来源、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国际法的定义来看,国际法是由各种正式的国际文件和行为习惯所组成的法
律制度,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法规。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是一种法律规则,强调
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国际法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包括缔约法和习惯国际法。

缔约法是由国家签署的国际协议,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习惯国际法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广
泛存在的一些规则和做法,它们一般由国际社会成员长期实践并普遍接受。

这表明国际法
的本质是在国际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共同协商和合作、经过签署协议和长期实践所形成的。

再者,国际法在内容上涉及广泛,既包括国际法规,也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国
际组织章程和国际法学文献等,其特点是多元化、复杂性和长期性。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
是一种动态的法律规则,需要各国和国际社会不断地进行协商和调整。

此外,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在于它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旨在维护国际和平、
安全和稳定,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

这表明国际法的本质是一种服务于国家与国际社会之
间的全球法律体系。

总之,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一种规范性法律规则,其来源有缔约法和习惯法,涉及范
围广泛,特点是多元复杂、长期性,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维护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推动
国际合作与发展。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

分析国际法本质属性与影响本人在对国际法的研习中,总觉得书中对国际法基本理论这一块有进一步深入分析阐述的必要。

最突出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比较典型的是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里面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内法限制的结果,是国内法派生的产物。

按照这种学说,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以与国家利益(主权)不符为理由解除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种学说完全否定国际法的地位和价值,无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以已遭时代的摒弃。

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是凯尔森。

他得出这种结论,完全是一种理论的推导和建构。

他的理论基点是:国内法律秩序决定于国际法律秩序;在这个法律体系的顶端是“约定必须遵守”或者“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

这虽然有它的合理性和现实的指导意义,但不能很好地解释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处理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不以国际法为优先考虑的情形。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根本对立的,两者没有共同使用的场所,在效力上平行,没有隶属关系或效力上的优先关系。

这种学说等于是把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完全割裂开来,两者没有任何的相容性。

这种学说虽指明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根本区别,有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国际法可以纳入或转化成国内法,在国内法院适用;以及一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等问题。

当前我国学者比较主流的看法应该是对立统一说。

〔1〕“对立”关系表示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种性质的法律,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

“统一”关系表示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而且有着共同目的,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我以为该学说是当前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关系的最科学的一种表达。

因为该学说很好地解释了一国不得以国内法为理由来回避国际义务问题、国际法通过转化或纳入国内法在国内适用、国内法可被国际法院引证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想就此问题更进一步,就是想办法解释为什么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过程中各国会表现出种种不同的态度。

于是我便深挖了国际法的本质属性问题。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一些国际惯例所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属性、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对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深入理解,对于正确理解国际法的性质和规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探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自愿达成的,国际法是由各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和条约构成的,这是国际法的一大特点。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由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平等和自愿原则自主达成的,是在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意愿下形成的。

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国家自愿遵守和实施的,其规范内容是在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达成的一种自愿约束。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自愿达成的,是基于各国家主权国家的自愿约束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和规范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是基于各个国家主权国家之间普遍规范原则达成共识的,国际法的规范适用范围是全球,不分地域和国家。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它是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各个成员国家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国际法是一个以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主权平等、利益均衡和权力对等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公正性和平等性是建立在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基础上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和协商解决。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国际社会权力平衡的,是建立在各国家主权平等和权力对等的基础上的。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以国际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的,国际法是一个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设立是为了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和促进国际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基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达成的,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涉及到其特点、基础和实施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就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进行论述。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首先体现在其特点上。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国际法,国际法对各国而言都具有平等约束力。

不可抗性意味着国际法是不可逆的、无法随意修改的。

国际法所确定的国际关系原则和规范是有法律效力的,各国都应当依法行事。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基础上。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识。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的结果。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是通过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达成的。

国际法的基础还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遍原则等,这些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

国际公约是各国所达成的协议,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国际习惯法是在国家之间形成的一种共同做法,并且被普遍接受和遵守;普遍原则是从国际社会中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提炼出来的原则。

这些基础确保了国际法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还体现在其实施上。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依赖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没有中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其执行主体是各个国家。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合作,通过国际协商、仲裁和国际法庭等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国际法的实施没有强制力,但各国都应当遵守国际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是普遍性和不可抗性的特点,以及基于国际社会共同意愿和共识的基础。

国际法的实施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保障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维护了各国的权益和尊严。

浅谈国际法的本质(一)

浅谈国际法的本质(一)

浅谈国际法的本质(一)摘要: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认为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基于实力对比对全球利益进行保护、协调与分配,冷战后集中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相互斗争与相互妥协。

关键词:国家利益;法的本质;国际社会;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曾令良认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

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

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

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

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2]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

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

3]或认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

”4]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

从诸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

而且,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激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弄清这一问题,不仅可以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指约束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它的法律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法律的属性。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法律规范组成,它是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性质使其具有强制力,它可约束和指导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国家违反国际法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国际法从立法、执行、判决等方面都具备法律的特征,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适用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机构支持,如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国际公共权益的性质。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涉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环境法等领域的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它超越了国家的独立性和私人利益,注重的是整体利益和共同福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它不分大小国家、强弱国家,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对各国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平衡,要求各国根据原则性规定、国际标准和国际共识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同行动,具备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学视角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学视角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法学视角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变得愈加紧密。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交往的规范体系,对国际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客观上约束着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

它既是各国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国际合作与争端解决的重要工具。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起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合作的作用。

它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协定和法规等方式,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约束各国按照国际法的要求进行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交往。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相互影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互影响着彼此的发展。

首先,国际法的发展是国际关系的需求所驱动的。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日益频繁,对法律规范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因此,发展适应国际社会需求的国际法成为趋势。

其次,国际关系的发展影响着国际法的适应性。

国际关系的快速变化,导致国际法需要随之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因此,国际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成为了当今国际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功能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诸多重要功能。

首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法的约束下,国际社会限制了战争的发生,并通过国际法机构来解决争端和纠纷,维护国际和平的稳定。

其次,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通过国际法机构的建立和国际公约的签署,各国之间的合作得到了规范和加强,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奠定了基础。

最后,国际法保障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原则,保护了各国的权益和尊严,促进了国家间的平等和谐发展。

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中的挑战与应对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交织中,也存在着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不平等。

发达国家在制定国际规则时占据较大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常常无法得到平等保障,这使得国际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法 ,毫无疑 问是维护 国家利益 的 ,但 其 本 质的方 面பைடு நூலகம்却 是国家 间的共 同利益和全 人 类 的 共 同利 益 ( 称 “ 同 利 益 ”) 而 国 内 合 共 。
法 的 本 质 利 益 关 系 是 国家 利 益 。 那 么 国 际 法 与 国 内法 的 关 系 似 乎 就 可 以 简 化 为 共 同 利 益 与 国 家利 益 的 关 系 。 ” [] 是 关 于 国 际法 的 2这 本 质 问题 颇 有 理 想 主 义 的 观 点 。还 有 人 认 为 国 际 法 的本 质 从 来 就 是 强 者 的 意 志 , 是 强 与
断 为特 征 的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制 度 : 不 平 等 的 国 际经 济 决 策 制 度 。 [ ] 1 1
2 、对 国家利益的追求 的是 国际法产 生和
发展的 内在需要和主观条件
国 家 利 益 是 一 个 国 家 处 理 国 际 关 系 的最 高 准 则 , 也 是 满 足 民 族 国家 全 体 人 民 的 一切
配 ,冷 战后 集 中体 现为发 达 国家与发展 中国 体现 ”、 “ 阶级 性是法 的唯一 本质 ”等僵化 家之 间经济利益的相互斗争与相 互妥协 定 义 。 [ ] 多研 究 者 都 对 法 的 本 质 进 行 了 6诸 关 键 词 : 国 家 利 益 ; 法 的 本 质 ; 国 际社 探 讨 。 有 研 究 者 认 为 “ 的 本 质 是 整 个 法 学 法 会 : 国 际法 的 本 质 研 究的核 心 问题 ,也是任 何法 学研 究都 不 能 国际法 是在 国际交往 中形成 的,用 以调 整 国际关 系 ( 要是 国家间关系 )的 ,有法 主 律 约束力 的各种 原则 、规 则和制度 的总称 。 [ ] 令 良认 为 2 世 纪 国 际法 与 国 际秩 序 的 主 1曾 l 旨 是 人 类 共 同 利 益 至 上 。 因 而 国 际 法 的 主 要
臣 基 』 △ 莲匝 △ 萱 鱼
浅谈 国 际 法 的 本质
文◎ 於华 ( 鄂州职业大学教 务处 湖 北 鄂 州 )

摘要 :对 国际 法 本质 的正 确 认 识对 我 会 事实 的 “ 活法 ”, 社会秩 序就是 法律, 是法 衡 是决定 国际经济法 本质 的客观 因素 。目前 们认 清 国际法存在 的根 源、 内在形 成机制 以 律的实质 。[] 5 的国际经济 秩序还 是建立 在发达 国家对 发展
的今 天 ,国家 利益 已经不 可能简单局 限于一 国国内利益 。各 国出于对于 国家利 益的追求
参 与 国 际 交 往 。 出 于 各 国共 同 利 益 和 全 人 类 共 同 利 益 的 需 要 , 国 家 之 间 相 互 协 商 ~致 , 订 立 契 约 ,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实 现 国家 利 益 ,避 免 出现 两 败 俱 伤 的 局 面 。 国 际 法 正 是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逐 渐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国 际 法 一 经 产 生就会对 国家利益 和各 国间的共 同利益进 行 调 整 , 并 致 力于 维 护 全 人 类 的 共 同 利 益 。
我 国法 学 界 在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经 过 几 次 及 未来 的发 展方 向具有 重要 意 义。作者认 为 国际法的 本质 就是各 国( 国家 集团) 间基 大讨论 , 已基本 上克服 了 “ 级斗争法 学 ” 或 之 阶 于 实力 对 比 对 全 球 利 益 进 行 保 护 、 协 调 与 分 的 偏 颇 , 扬 弃 了 所 谓 “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法 中 国 家 进 行 经 济 剥 削 和 掠 夺 基 础 上 的 国 际 经 济 旧 秩 序 。 它 的 主 要 特 点 有 : 以 不 合 理 、 不 公 平国际 分工为基础 的资 本主义 生产体 系;
点强调 了法 的本 质 问题 的重要 性。郭 道晖认 为 , 自 由 、 权 利 与 权 力 这 三 种 元 素 是 构 成 法
和 法 律 的 本 质 内 容 ,法 是 这 三 种 元 素 的 化 合 物 。 三 者 组 成 法 的 三 维 , 缺 一 不 可 。还 有 研
究者认 为法 的本 质是对 人类社 会整体利 益 的 确 认 、 分 配 和 维 护 ,该 社 会 的 整 体 利 益 是 由 社会共 同的物质 生活条件 决定 的。童之 伟认 为法 的本 质在今 天可 以确 认为 “ 分配 社会 权 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 ”。在 这里 , 社会权利是 社 会 整 体 权 利 的 简 称 。它 是 一 个 反 映 法 定 社 会整 体利益的法学范畴, 以所有 权归属 已定之 财 富为本源 , 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权 力之总和或 如某些研究者所说的 “ 广义的权利 ”。[] 8 二、国际法本质 的决定 因素 国 际 法 的 本 质 应 能 体 现 国 际法 存 在 的 根 源 及其 发展变化 的 内在驱 动力 ,并决定 其未
目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与 其 说 是 合 乎 正 义 ,不 如 说是有秩 序的 国际关系机 制 。也 有人认 为, “ 利 益 关 系 入 手 , 国 际法 ,特 别 是 当 前 的 从 也 不 应 该 回 避 的重 大 理 论 问题 。 ” [ ] 一 观 7这
以不平等 交换为特 征的 国际贸易 制度 ; 以垄
来 的 发 展 方 向 。 要 研 究 国 际 法 的 本 质 首 先 要
物质 和精神 需要 的根 本 。国际法 是各国 国家 利 益 冲 突 和 协 调 的 结 果 , 也 是 通 过 原 则 、规 则 、 制 度 等 形 式 ,通 过 法 律 的 拘 束 力 对 国 家
关 系 和 国家 利 益 进 行 调 整 的 规 范 。 在 全 球 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