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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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

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关于加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和“防范代签字” 管理的风险提示函各部门、各分公司: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21〕13号)对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为防范因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保险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和国内相关判例风险提示如下:一、产生风险及有关案例(一)因代签字而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__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川09民终5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出示了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有投保人的签名但投保人否认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其签名并非是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亦不要求作笔迹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其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驾驶人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因未尽提示义务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二)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民提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单中的免赔率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就涉案《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来看特别约定事项载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万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该内容并没有以加粗或加黑的方式而足以引起天龙公司的注意保险公司亦未举证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天龙公司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赔率的约定无效。

保险公司不能扣除10%的免赔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免责条款与非免责条款均使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不能认定免责条款的加黑加粗字体达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作用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案号为(2021)吉01民终158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提示但是该条款也存在非免责条款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的情形如“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所以不能认定该字体的加黑加粗即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法学习

保险法学习

保险合同的解除(1)
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某种 情形发生或某种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 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情形下或某种事由发 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实告知(3)
违反如实告知的情况及后果:
投保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 其所作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注 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因而所具有的过失。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无效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 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的。
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合同的解除(3)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 偿。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

新旧《保险法》的十大区别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

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

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

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保险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退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退保的规定如下:1.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2.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4. 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但下列情况除外:(1)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已满;(2)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保险费:(1)未满保险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2)满保险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险退保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退回或者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4.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费率等,以及投保人退保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退保的具体操作流程1. 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退保申请,并说明退保原因。

2. 保险公司审核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退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保条件。

3. 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成为范文大全> 合同>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成为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收集,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成为的正文:第一篇:《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一、单项选择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A.有偿合同B.附合合同C. 射倖合同D.议商合同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A)。

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人D.投保人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B.保险代理人C.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变更的受益人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悻合同D.附和合同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C.赔偿金额D.保险金额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B)A.保险人B.受益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经纪人13.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南开大学22春“保险学”《人身保险》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2

南开大学22春“保险学”《人身保险》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2

南开大学22春“保险学”《人身保险》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人寿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储蓄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A.人寿保险储蓄性表现为现金价值,而银行储蓄表现为本利和B.人寿保险储蓄性通常不能单独存在,银行储蓄可以单独存在C.人寿保险储蓄性通常要进行复杂计算,银行储蓄只考虑确定因素D.银行储蓄本利和的支取具有确定性,而人身则具有随机性参考答案:ABCD2.我国《人身保险法》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是()。

A.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B.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C.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D.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参考答案:C3.保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计提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A.10%B.20%C.30%D.40%参考答案:A4.寿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有()。

A.资本金B.责任准备金C.总准备金D.储金E.长期准备金5.下列选项中哪项是不可丧失价值产生的基础?()A.保险金额B.现金价值C.投资连接帐户D.累计缴付保险费参考答案:D6.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A.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参考答案:A7.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年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A.5B.3C.2D.1参考答案:C8.以下有关中止、复效条款内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A.中止、复效条款是一种补救措施,为的是不使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被解除,不使被保险人、受益人丧失保险合同B.中止期间,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C.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重新体检的证明D.为使保险合同复效,投保人需补缴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本息9.人寿保险一般采取均衡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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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 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 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 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没有计入保险单,不属于 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 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 部损失。 • 思考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以哪一个为 依据?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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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合合同 诺成性合同
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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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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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 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 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 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 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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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
约定受益人的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只
能是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关于对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有关受益
人的规定,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外的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受益人,赋予其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
无效,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
理由有如下五点:
第一,新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保险利益来看,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才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据此,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人
身保险在投保时可以约定受益人。
第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合同是一类特殊性质的合
同,保险合同中相关当事人的名称均由《保险法》作了专门规定,并且不同的名
称法律赋予了其不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
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的说法,在财产保险合同
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保险法》立法第三者险是给第三者
赔偿救济的目的。
第三,从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角度看,投保人(实务中多为按
揭贷款中的贷款人)交纳保险费,为自己所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保险
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是自己,却是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受益
人”,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却未获得相应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和权利义务相
一致的原则。另外,在按揭贷款的情形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还款期限尚未届满,
贷款银行按照保险合同取得保险金,实际造成了贷款人提前还款的事实,损害了
贷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有权拒绝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权利,对贷款人来说也
是不公平的。
第四,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理论,合同是合同双方对双方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约定,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
不得对合同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
险人,不得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受益人”的名义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
定。
第五,从担保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价值因遭
受损害而减少的,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应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担保。抵押
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物灭失的,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即使贷款银行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如发生保险
事故导致抵押财产毁损或灭失,贷款人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仍要作为担保
银行债权实现的抵押财产,银行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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