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朝的“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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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37932_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

211137932_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

《汉书·董仲舒传》记载:“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1〕在《后汉书》中也有言:“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2〕二者都记载了“春秋决狱”的形成过程。

西汉时期,每当有特殊案件发生,法律对这类案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或者说如果按照现有法律去执行处理,明显会造成与天道或人情伦理相悖的处理结果,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从《春秋》等儒家经典文献中,去找寻和发现相关适用的依据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原则。

之所以“春秋决狱”这一方法可以实施,一方面是因为儒家经典中的思想原则符合当时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统治的需要,作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实施政策的指导思想,自然在处置案件时也可以作为参照。

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提《汉书》之记载,也是因董仲舒在其中对“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实践进行了许多的指导和推动。

此外,“春秋决狱”也可作为对当时法律制度不够完备的一种补充,在某种程度上能较为合理地解决一些当时律法无法妥善处理的问题,因此,“春秋决狱”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董仲舒“春秋决[作者简介]魏姝,复旦大学哲学学院2020级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迄今,学界对董仲舒学说及其思想已有较多研究,对“春秋决狱”也有较高关注。

但对董仲舒与法家的关系、董仲舒思想中的法家渊源以及所呈现的法家思想痕迹的探析,并没有太多涉及。

“春秋决狱”是儒家经典学说指导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现存于《通典》《白帖》和《御览》中的六个案例是研究董仲舒“春秋决狱”问题的重要文献资料。

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亲亲相隐”“诛首恶”“罪同异论”等《春秋》经义来审判司法案件,实际上是对儒家意旨与法家刑律的有机结合。

所以,本文旨在从“春秋决狱”案例的具体分析出发,对董仲舒在其中的儒法交涉进行一定的阐发。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决狱;儒家;法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23)03-0058-08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儒法交涉魏姝0582023第3期·总第593期狱”中,显然是以儒家经典文献《春秋》等作为自己的指导原则,从儒家经典中寻找出的决狱原则,势必也符合当时王朝统治的需要。

论汉代春秋决狱对法律传统的影响

论汉代春秋决狱对法律传统的影响
是非 常重要 的。
参 考 文 献
4 . 是儒家 学派 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积极努力 。汉儒一方 面要 维护皇权 ,将 皇帝神化 ,宣扬君权神授 ; 另一方 面又不 能让 皇权无 限膨胀 ,必 须对皇帝不利于统治 阶级整体 和长远 利益 的过分行为加 以限制 。在专制时代 , 皇帝有 “ 言 出法 随, 言出法废” 的权威 ,法律对 他没有任何制约 ,但一个 皇帝 如
限制 了传 统刑罚株连 的范 围 ; 消极 的一面 ,也因强调 “ 论心 定罪 ” ,从 道德 至上 的立 场 出发 ,过 分强调 了犯罪者 的主观 动机 而相 对忽视 了犯罪 的客 观事 实 ,为酷吏任意刑罚打开 了 方便 之门 。而更多 的史料则 表明 “ 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所起 的作用是 积极 的 、进步的 ,其表现主要有 :
响 .指 出 该 项 制度 对现 代 社 会 的‘ 借鉴意义。
【 关键词 】 春秋决狱;积极影响;消极影咆
春秋决狱 ,又称春秋折狱 、经义折狱。西汉 中期 ,董仲 舒等人提倡 以 《 春秋 》的 “ 微言大义 ”作 为司法裁判指导思 想 的案件 审理方式 。它要求凡是法律 中没有规定的 ,司法官 就 以儒家 经义作为司法裁判 的依据 ; 凡是 法律条文与儒家经 义相违背 的 ,则儒 家经 义具有 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 春秋决狱对法律传统 的影响 从辩证 的角度看 ,“ 春 秋决狱 ”对传统法 律有 正反两方 面 的影响 。积 极 的一 面 ,因强 调 “ 论心 定罪” ,一定程 度上
王 利 芳
( 上 海大学 ,上 海 2 0 0 4 4 4)
【 摘 要 】 春秋 决狱形 成于 西汉时期 ,是我 国古代 一种独特 的 司法裁判 方式 ,汉代董仲 舒 的 《 春 秋 决狱 》对 中国封 建 法制 的发展产 生 了深远的影响 。文章通过对春秋 决狱 的积极 影响和消极影 响的 阐释 ,提 出 春秋 决狱对我 国法律 传统的积极影

历史解密解密西汉司法 法儒两家曾多轮交锋争夺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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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西汉司法法儒两家曾多轮交锋争夺主导权
导语: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西汉大儒,凭借春秋决狱而在中国司法史上留名。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核心在于强调论心定罪,故决狱过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西汉大儒,凭借春秋决狱而在中国司法史上留名。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核心在于强调论心定罪,故决狱过程“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汉代儒生的崛起与地方历练的影响
在董仲舒被汉武帝赏识之前,因过于信奉天人感应之理,于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上奏,严明皇陵祖庙两次失火之因乃灾异所致,遭武帝罢废为中大夫,遂以教授《公羊春秋》为业。

不过,时隔一年的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征求治国方略,儒生董仲舒仍以天人感应对答,一举成名,并借此机会系统地阐释了“大一统”学说,极合武帝打造中央集权统治之意。

一战成名之后,时年45岁的董仲舒并未得到在中央任职的机会,而是曾两度被派往地方王国任职。

第一次是在成名后不久即前往曾经尚武的“七王之乱”之首吴王刘濞之地,担任粗暴蛮横的武夫江都易王刘非的国相。

刘非乃武帝兄长,亦有谋反图霸之心,对声名大噪的董仲舒相当礼遇,将其比作曾辅佐齐桓公称霸的管仲。

然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的政治主张将其驯服,打消了其造反的图谋。

董仲舒在江都为相六年,以儒家公羊学为指导,采阴阳五行,祈雨止涝。

第二次是在元朔四年(公元前125年)被荐任为同样是武帝兄长的胶西王刘端的国相。

刘端比刘非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短暂的4年后,董仲舒以有疾为由辞官。

在武帝削藩之后,委任地方或被视为渐离政治中心而遭疏远的预兆,生活常识分享。

浅谈春秋决狱

浅谈春秋决狱

经 杨鸿 烈 先 生 考 证 , 汉 书 ・ 文③ 著 录 《 羊 董 仲舒 治 狱 》 《 艺 志》 公 十 归 罪 的 思 想相 比 ,有 一 定 的合 理 性 。在 汉 律 的 相 关 规定 尚不 完 六 篇 ,七 录 》 《 秋 断 狱 》 卷 , 隋书 ・ 籍 志》 “ 春 秋 决 事 》 善 , 然 存 在 诸 多漏 洞 的情 况 下 , 《 作 春 五 《 经 作 《 仍 引用 统 治 者 认 可 的 经 义原 则 作 十 卷 , 仲 舒 撰 ” 《 志 》 《 秋 决 狱 》 《 文 总 目》 《 秋 决 为定 罪 量 刑 的依 据 , 是 对法 律 的 一种 补 充 方式 。 董 ,唐 作 春 ,崇 作 春 也 事 比. 是 十卷 . 都 大概 在 宋 以 后 就佚 失 了 。 “ 春秋 决 狱 ” 叫“ 经 决 狱 ” 它 是 汉 朝 统 治 者 以 儒 家 的 政 治 或 引 , 法 律 观 为指 导 , 经 书 中 找 出所 谓 的 “ 言 大 义 ” 在 法 律 没 有 明 从 微 ,
这种 不成 熟 的 断狱 方 式 所 带 来 的危 害。 由 于社会 制 度 和 历 史 背景 的原 因 , 国古 代 的 春 秋 决 狱 原 则 没 有 随 着整 个世 界 法律 的 进 步 而 发展 . 仅 调 整 了个 案 的衡 我 仅 平 。 而对 比 西 方 , 国 的衡 平 法 却在 不 断的 发展 进 步 , 为 了成 熟 的 法律 体 系。 英 成 关键词: 春秋 决狱 原 心 定 罪 君 权 衡 平法
中图分类号 : i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 — 0 4 0 10 —2 X2 1) 06 " 2 O6
摘 要 :引 经 决狱 “ 称 “ 秋 决狱 ” 西 汉 武 帝 时期 , 了适 应 政 治 统 治 的 需 要 , “ 又 春 , 为 汉武 帝在 政 治 法 律 领 域 开展 了“ 黜 百 家 . 尊 罢 独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哲学史学研究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朱娇娇(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山西临汾041000)摘要: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则,客观上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

但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很难做到,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威严减弱,使道德品行虚化,从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

关键词:汉代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以礼入法汉代“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与封建法律逐渐融合,并在后世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获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倡导用《春秋》经义作为司法判决标准,倘若条例不明晰,那么儒家经典就作为官吏们处理案件的准则#汉代“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主要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案件决和#汉代“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封建法的构建和发展重要响,它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不足处,协调了情与法的,是法律儒家化的#是,汉代“春秋决狱”有时法律的平、公正目标#一、汉代“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汉代“春秋决狱”的不是的,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法发展过程中逐的。

(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汉时期“春秋决狱”的的历史背景。

从,重的始,时期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的处罚阴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使“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汉的法典《律》法中的一些条,法家思想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法法,与的要法家思想,即重。

这种与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契合,又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儒家思想不相符。

所以,西汉中期出了法律践与认识相分离的况。

汉代改变前严刑峻法,施行无为而治的政策,以满足汉王朝社会发展的需要,巩固国家的统治乞从汉高祖刘邦文帝时,始终奉行道家黄老的思想,确立宽减的一系列政策,获得显著效。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法制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时期,通过春秋决狱的实践,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而汉代则是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对法律与司法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与成就。

本文将从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春秋决狱的背景与特点在春秋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人民生产力的提高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春秋时期的决狱制度是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完善的一个关键环节。

1. 决狱制度的形成春秋时期,由于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社会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对于依法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于是,在此背景下,决狱制度应运而生,为当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解决方式。

2. 决狱制度的特点春秋决狱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权威性:春秋决狱的产生与发展,充分展现了君王的权威与统治地位。

君王担任决狱一事,既是一种权力的象征,也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2)仪式性:春秋决狱具有一定的仪式性,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系列仪式及其注意事项。

这些仪式和注意事项有助于维持司法公正与纪律,对判决结果的公信力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3)案件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在春秋时期,决狱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通过神卜预测的方式,也有通过让被告持刀行走的方式。

这些多样化的决狱方式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对于案件解决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汉代司法的变革与进步汉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司法制度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与进步。

1. 刑法制度的完善汉代是中国刑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刑法的制定与修正,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明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罚,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审判制度的改革汉代对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完善的司法组织机构、严格的审判程序和保障被告权益的措施等。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作者:朱娇娇来源:《文教资料》2019年第14期摘 ; ;要: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汉代“春秋决狱”的原则,客观上促进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使我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

但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很难做到,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威严减弱,使道德品行虚化,从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

关键词:汉代 ; ;春秋决狱 ; ;原心定罪 ; ;以礼入法汉代“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汉朝开始,儒家思想与封建法律逐渐融合,并在后世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汉代“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获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儒家学者倡导用《春秋》经义作为司法判决标准,倘若条例不明晰,那么儒家经典就作为官吏们处理案件的准则。

汉代“春秋决狱”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①,主要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汉代“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它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不足之处,协调了情与法的冲突,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但是,汉代“春秋决狱”有时会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目标难以实现。

一、汉代“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礼法联结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一)“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西汉时期“春秋决狱”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从周至秦,刑罚具有浓重的原始色彩,先秦时期大体在宫、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很多残忍的处罚防范百姓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论,使“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②;汉初制定的法典《九章律》借鉴秦法中的一些条款,法家思想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

西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定罪与量刑的根据主要源于法家思想,即重刑轻罪。

论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论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论春秋决狱及其影响作者:刘丰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5期摘要:春秋决狱是一种引用儒家经义作为案件的审判依据,起于汉武帝时期,独特的审判方式以及原心定罪、亲亲相隐、功过相抵的裁判原则等不仅在当时解决了很多法律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对我们现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亲亲相隐;功过相抵一、春秋决狱概述(一)春秋决狱的含义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就是当汉代官员遇到疑难案件无法从现有法律解决问题时运用儒家经典著作中的抽象原则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

《汉书·应劭传》:“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

”提到“春秋决狱”大家都明白指的是运用儒家经典作为审判疑难案件的依据,所以并不会仅限于《春秋》一书而产生歧义;其次,断案过程中虽然也会引用《诗》、《书》、《礼》、《易》等其他儒家经义但主要还是依据《春秋》中的故事,而且自打董仲舒开始一直到后世学者的研究都习惯性默认了这种叫法,那么我们也就尊重并沿袭这一习惯。

(二)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春秋决狱产生于汉代可以说是历史的选择。

刘邦推翻秦朝暴虐统治之后建立了汉朝,因为见证了秦朝的灭亡,他深知百姓需要的是安定的社会环境,所以汉初时期采用了道家的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憩,以恢复社会生产力从而稳定统治。

经过长时间的修整,到了汉武帝时期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

1.经济条件的支持。

以农业为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农民的基本需求,百姓安居乐业,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为各项事物的发展提供了前提。

这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发生变化。

2.政治稳定的需要。

不单百姓需要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统治者也需要维护稳定的统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来纠纷的增多是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法律本身又具有滞后性不能解决新兴的社会矛盾,法律做不到就会求助于道德,这时就需要引用儒家经典中的道德标准来审理一些当时法律所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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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朝的“春秋决狱” 一、引言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之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其应起源于汉以前,并盛行于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遇疑难案件应以儒家经义来决断,实际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春秋决狱”的明显案例到唐代基本结束。中国法律人对“春秋决狱”多有诟病,但笔者认为其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断案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至少存在900多年,占中华文明史的近五分之一时间,“春秋决狱”的精神要义植根于中国法律的深层土壤,对整个中国法制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究“春秋决狱”,对现代司法无疑有较大的借鉴价值。本文简要阐述“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评价其积极作用,结合现代司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分析,寻求汉代春秋决狱与现代法制的渊源联系,进而试图思考中国现行法制中的某些法律、司法政策的利弊。 二、“春秋决狱”的基本理论 (一)在孔孟时代,儒家思想尚不具备法律化的条件 儒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不能成为统治思想,可能和儒家代表人物很少身居要职、没有实践儒家政治抱负的条件有关系。孔子本人长期在多个国家间巡游讲学,同时也寻求做官机会,虽然孔子在鲁国做过短期的中都宰、司空、大司寇三个官职,但终不被重用,郁郁不得志,游学生涯直到68岁,5年后去世。孔孟生活的年代,儒家思想仅存在于民间,原因还可能是当时那么一个战乱纷争的时代,儒家“仁、礼”等思想实际上不利于中国的大一统。确实,秦王赢政以韩非的“法、术、势”法家思想纵横天下,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为后来封建的中央集权的秦王朝之大一统奠定了理论依据。法家治国,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主张用重典、轻罪重罚,这又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王朝的及早覆灭埋下了伏笔。秦王朝以苛刻的《秦律》横征暴敛,终至百姓揭杠而起。 (二)汉武帝独尊儒术及“春秋决狱”的提出 秦灭后,由于法律的延续性及统治者认识上的局限性,汉代法律多抄袭秦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逐步趋于稳定,这样的酷刑就不能再适应当时社会,百姓多有反感,酷刑反而不利于社会和谐。随着时间的推移,儒家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在民间的影响力得到空前扩张,更多的接受儒家思想洗礼的人逐渐进入到封建官僚队伍中。汉朝初期的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曾宣布废除秦朝严酷的法律,并采取“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等积极措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志在探索新的治国之策,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选拔人才,使越来越多的儒家思想人物被选拔到高层。董仲舒在参加人才选拔的“求贤良策问”中,以“《春秋》之义大一统”为题参加策问,取得汉武帝的赞赏后被提拔重用,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过大中大夫、江都相、胶西相等职,就连辞官回乡之后,朝廷每有重大案件,都会去请教,使其有机会、有条件更多地参与到司法中去。在司法审判的实务中,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还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在整个汉朝的司法审判中,《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成为当时的判例法。任何思想,一旦成为统治思想,必将以极快的速度全面地反映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任何领域。既然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那它就必将成为司法等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进而实现统治思想法律化,使统治思想以法律的形式长期固定下来。好比现在我们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那么我们的政治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就是马克思主义经济,法律也是马克思主义化的。因此,“春秋决狱”虽为董仲舒提出,可他无非就是顺应了当时政治社会的发展,推动了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符合了封建王朝的统治需要。 (三)汉朝司法官对“春秋决狱”的运用 董仲舒倡导的“春秋决狱”,一般用在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适用儒家经典义理决断,但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如果某个案件的审判如果适用法律时与儒家经典义理相违背,那么,儒家经典义理就有高于法律的权威。这些儒家经典著作主要有《易经》、《诗经》、《书经》、《仪礼》、《春秋经》等,其中放在特别重要位置的是《春秋经》。为了后人决断案件的方便,董仲舒精选232个典型案例编辑《春秋决事比》,司法官以《春秋决事比》作为审判案件的标准,在《春秋决事比》中没有类似案件时,再以儒家经典义理判决。 《春秋决事比》中的案例,现多以遗矢,但仍能从尚有记载的几个案例中管窥汉朝司法官对“春秋决狱”的运用原则。一是“原心定罪”。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主要考察犯罪者的动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仁、忠、孝等儒家精神,那么即使他的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即使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处以重刑。例如,某人的父亲和别人发生口角而斗殴,对方用刀刺杀父亲,这时,儿子用棍子相救,本来要打对方,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在这件案件的审判中,司法官间产生了意见分歧,有司法官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当时的法律规定殴打父亲必须处死,因此这件案件中的儿子应判处死刑,而有的司法官认为儿子的本意并不是要故意殴打父亲,儿子不应该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案件放在今天是很好判的,但古人不会有“正当防卫”、“过失伤害”等思维,司法官们觉得很为难,因此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疑难案件报给董仲舒来处理。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相反是为了救父亲,还很符合儒家的孝道精神,所以免其罪。即使同样的案件发生在今天,当今的各国法官们的判决结果应该和董仲舒所处理的差别不大。二是“亲亲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其犯罪行为,除非是严重破坏了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或者侵犯了皇权。《春秋决事比》中的案例是:甲没有儿子,从路上拣了个婴儿乙并把他养大,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匿起来。按照当时法律,藏匿杀人犯要受到重罚。可董仲舒按照《春秋》中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可互相藏匿,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不判甲的罪。到了唐代,法律明确规定父子互相藏匿罪行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三、“春秋决狱”的影响与价值 董仲舒首先倡导的“春秋决狱”无疑是具有较大负面作用的,主要体现在:第一,导致了封建司法腐败。由于当时法律十分的不完善,许多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春秋》等儒家经典又有较大的解释空间,还有许多前后矛盾的地方,且《春秋决事比》作为当时的判例法,仅200多个案例,更是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全部,这就为封建司法官根据自己的好恶解释儒家经典提供了方便。第二,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笔者认为,汉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这本身并无坏处,可无论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均没有以应该有的速度继续完善、充实,如果说没有“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那么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后,不按照儒家经典来决断的话,虽然会暂时增加审判难度,可也会逼着司法官们去思考如何完善现有法律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的修改、充实、完善。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司法官们可依据儒家经典决断,这就给司法官们带来了思想和实践上的极大惰性。 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对“春秋决狱”同样应以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评价。实际上,“春秋决狱”的贡献和价值远远超过其缺陷,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亦可为现代司法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一般认为,“春秋决狱”对古代司法的贡献和价值主要体现在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推动法律儒家化、纠正法律人性化不足、缓和社会矛盾、推动了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等方面,笔者则从促进了社会和谐、体现了朴素的人本思想、对现代司法的一些启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促进了社会和谐 从法律制度上来分析,汉朝初期法律由于在很大一部分范围内抄袭秦朝的法律,即“汉承秦制”,致使当时的法律过于严酷,继续使用黥、劓、宫、斩左右趾等肉刑,对劳役刑亦无明确固定的刑期规定。严刑酷法在战乱纷争的年代或许有其积极意义(当然,也肯定有其明显弊端),有利于促进社会政治的稳定安宁。可随着汉朝的大一统,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酷法就再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人们必然对其十分仇视,从而引发社会动乱。经过汉初二三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政治形势趋于稳定,犯罪现象大为减少。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废除酷刑,改革刑制,已成为大势所趋。在许多繁酷的法律应该废除而没有废除之前,董仲舒适时提出“春秋决狱”的法律主张,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有利于维护政治的稳定。儒家倡导的“仁、爱、孝”等思想,具有相当的人性化,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严酷的法律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纠纷。从“春秋决狱”的审判实践上来看,以儒家经典义理审判的案件多以“从宽”为主,这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避免产生更大的矛盾。比如,《春秋决事比》中记载的一个案例:甲把自己的亲生儿子乙送给了别人,乙长大后,甲对乙说“你是我儿子”,乙一气之下打了甲。按照当时的法律,乙打了自己的亲生父亲,应判决死刑。如果真的判乙死刑,那么,矛盾纠纷就“升级”了,乙的养父、妻儿等与甲就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同时也导致他们仇视法律。董仲舒不按照死板的法律条文来决断此案,董认为甲生了儿子不抚养,其父子关系已名存实亡,所以乙不应处以死刑。实际上,甲作为乙的生父,也不可能希望乙被判处死刑,因此,笔者认为该案是一个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件。 从社会制度上来分析,汉初吸取秦朝苛捐杂税繁多而逼民起义的深刻教训,以老子无为思想为指导,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经过长期的休养政策,百姓生活迅速得到改善,同时,也培养了大批非常富裕的商贾和地主,富裕商贾和地主的子弟多无法无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为非作歹、目无尊长,导致纲常败坏,社会矛盾越发突出。汉王朝比较清醒地看到了这点,顺势“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比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等纲常理论在当时确实能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春秋决狱”以极快的速度推进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使儒家的统治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发挥了司法对政治、社会应有的作用。因此,“春秋决狱”对社会稳定和政治的稳定均有十分重大的贡献。 (二)体现了朴素的人本思想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从多个方面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一是尊重人的基本心理需求。儒家特别强调亲人之间的关系,认为为了亲人而做的某些虽然不合法的事情也应该体谅,即“亲亲相隐”等。在前面提到的养子杀了人,养父把养子藏匿了起来,按照当时法律,藏匿杀人犯应处以重刑,但董仲舒考虑到父子之间的亲情,在任何遇到这样的事情,也是非常难以选择的,因此他认为养父藏子是人之常情,不应判罪。二是尊重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诗经》中说:“食色,性也”,也就是把食、色作为最自然不过的事情,是人的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春秋决事比》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就是不依据法律规定,而可能是根据这句话来决断的。有个年轻女子的丈夫在坐船时掉到大海里,找不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这个女子的父母做主将女子改嫁。按照当时法律,在丈夫的尸体未安葬前改嫁应判处死刑,当时就有司法官这样认为。法律的原意是惩罚女子的淫荡和为了财富等私利而改嫁的行为,但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属于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无罪。董仲舒判女子无罪,可能是从如下三个方面考虑:1、该女子的丈夫尸体掉到大海里,根本找不到,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尸体很显然是永远找不到了,那么,该女子就得永远守寡,不得再改嫁吗?很显然,这样的结论是荒唐的,所以该女子无罪。2、该女子改嫁是遵从父母之命,儒家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反而说明该女子遵从孝道,显然不是为了私利。3、“食色,性也”,这也应该是人家的基本生理需求吧。这个案例显著的反映了“春秋决狱”的尊重客观实际和朴素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结合现代司法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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