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据报送工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切实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把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临床用血管理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是指血液制剂进入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全过程所进行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服务的基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的要求,成立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承担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各市级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助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的作用,确保临床用血过程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中。
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及质量规范

2013年版河北省住院病案首页书写 规范及要求:
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书写质量规范给 我们提出的要求及重点学习内容:
• 第六条 疾病诊断编码应当统一使用ICD-10, 手术和操作编码应当统一使用ICD-9-CM-3。
• 使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医院 绩效评价的地区,应当使用临床版ICD-10 和临床版ICD-9-CM-3。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案质量管理与 控制工作制度,确保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 量。
• 如:无联系人电话,在电话处划“—”。 • 无“其他诊断”时,在其他诊断处划“—”。 • 无“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时,在损伤、中毒的外部因
素处划“—”。 • 无“手术操作”时,在手术操作名称下面空格处划“—”。 • 无“病理诊断”时,在病理诊断处划“—”。
2013年版河北省住院病案首页书写 规范及要求:
住院病案首页填报人员要做到什么:
•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师、编码员及各类信息采集录 入人员,在填写病案首页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内容及时、完整和准确填报。
• 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师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填写诊 断及手术操作等诊疗信息,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 第二十五条 编码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准确编写 疾病分类与手术操作代码。临床医师已作出明确 诊断,但书写格式不符合疾病分类规则的,编码 员可按分类规则实施编码。
住院病案首页填报人员要做到什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开(复)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开(复)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开(复)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开(复)工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内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市所辖区、县(市)列入监管范围的全部项目按照要求如实统计。
相关数据及开(复)工情况相关数据要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二)数据实行日报告制度。
统计时间自2020年2月13日开始,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每日情况必须于次日上午9:00前报送省住建厅。
(三)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制。
各市住建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填报,报送内容经填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完整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拍照与文档电子版报省住建厅。
请各市住建部门将填报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于2月13日10:00前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索朝晖联系电话:0311—87909087 198****0419报送邮箱:**********************附件:1. 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2. 市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情况汇总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12日附件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表一)市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情况汇总表(表二)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填报人: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负责人签字:注:1、表二只填写当日复工及新开工项目情况;“项目规模”中房建工程填写平方米数量,市政工程填写投资金额。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部分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与邢台市实行即时结算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部分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与邢台市实行即时结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4.07.07
•【字号】冀卫办基层[2014]13号
•【施行日期】2014.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部分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与邢
台市实行即时结算的通知
(冀卫办基层〔2014〕13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级各新农合定点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改工作任务,推动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便利、高效的服务,现就开通部分省级定点医院与邢台市即时结算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省儿童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医院,自8月1日起,开通与邢台市各县(市、区)即时结算服务。
二、省卫生计生委安排新农合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于8月1日前对各定点医院的HIS系统对接、字典对照进行巡查、验收和邢台市各县(市、区)信息网络进行巡检。
三、9月底前所有省级定点医院全部开通与邢台市各县(市、区)即时结算服务。
其他定点医院及设区市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技术改造工作进度,11月底前
开通全省即时结算。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韩锋电话*************
龙霏电话*************
邢台市卫生局联系人:吕俊栋电话************
新农合软件系统联系人:张学伟电话186****7972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甘卫便函[2014]231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2014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甘卫便函[2014]23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做好2014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医护便函〔2014〕338号)要求,为全面了解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情况,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决定开展2014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的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要求(一)报送医院:应用电子病历系统的二级及以上医院。
(二)报送内容:按照《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疗数据采集平台要求填报。
二、报送时间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9日。
三、报送方式请各医院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疗数据采集平台(网址:/index.jsp)注册,并报送信息(已参加过上报工作的医院可使用原账号登录)。
四、其他事项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组织辖区内有关医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工作。
五、联系方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疗数据采集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10)62596358 – 819、820业务咨询电话:(010)62309036、62309037电子邮箱:****************QQ讨论群:245959253医疗数据采集平台系统:184475380甘肃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12月26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冀卫医函〔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函〔202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河北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监管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运行模式,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行为,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健康报》宣传平台切实做好卫生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健康报》宣传平台切实
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办函[2013]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3.15
【实施日期】2013.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利用《健康报》宣传平台切实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
知
(冀卫办函〔2013〕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健康报》是交流卫生改革发展经验的重要阵地,是宣传各地卫生改革经验、科技成果、先进典型的重要媒体。
日前,根据《健康报》社相关规定,经相关市卫生局推荐,省卫生厅审核并报健康报社批准,《健康报》河北记者站记者、特约记者增至12名(名单详见附件)。
为充分利用好这一宣传平台,提高全省卫生系统新闻宣传水平,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营造卫生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现就我省卫生新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冀卫医〔2008〕19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检验项目须报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需要准入的临床检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准入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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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
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办医函[2016]3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6.11.14
【实施日期】2016.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6〕3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了解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现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提升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推进医院评审和医疗质量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2016年版)的通知》要求,现请你们组织辖区医疗机构报送出院病人病案首页数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2015-2016年度病案首页电子版。
二、报送范围
所有综合及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妇幼保健院。
具体数据上报参照国家卫统4报表要求(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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