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
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冀卫党[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党〔2009〕11号)厅直机关党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支部:《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厅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08〕25号)精神,现对加强和改进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的重要意义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是新时期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厅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厅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的重要途径。
中央和省委历来重视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我厅中心组按照中央、省委和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努力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新知识,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努力坚持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不断健全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7〕14号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7〕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卫生计生单位: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我省是人口大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增加,加大了母婴安全风险。
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模式,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早期筛查与评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的通知》,完善服务流程,推动孕产妇在妇幼保健机构建档,免费发放《母子健康手册》,推进产前检查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落实,提高早期建册率和产前检查率。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并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程度分别以“绿、黄、橙、红、紫”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代表低、一般、较高、高风险和患有传染病。
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粘贴相应颜色标识。
强化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随着妊娠周期的延续,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妇做好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分类管理措施。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高危专案管理(一)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冀人口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10号)各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安排,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央《决定》“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安排,在全省开展一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是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
在我省开展的“四清三落实”活动的基础上,以城镇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通过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个人申报等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
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二是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
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冀卫办纠风[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纠风〔2013〕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厅决定,从现在开始,用半年时间,以县以上医院为重点,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一次行风整顿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以“三好一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自查、整改、评估”四个步骤,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查处相结合、纠风与治贿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这次行风整顿的范围为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按照卫生部《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1、医疗机构不通过全省统一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等问题。
2、医疗机构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等问题。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冀卫办纠风[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纠风〔2014〕5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省级各卫生计生行业学会、协会,委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北省2014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请及时反馈委纠风办。
联系电话:0311-********(传真),联系人:刘佳琳,电子邮箱:***************。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9月12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政风行风建设与民主评议工作方案为加强卫生计生政风行风建设,推进民主评议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2014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冀办字〔2014〕26号)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及“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大力纠正“四风”突出问题为目标,以解决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行为为突破口,积极创新改进机制方式,组织广大干部和卫生计生人员广泛参与监督和评议,推动卫生计生行业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卫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14〕11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保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环保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医疗废物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和机构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一)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
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强配备,完善设施。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冀卫疾控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卫疾控字〔2007〕29号)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广大儿童和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厅二ΟΟ七年六月十五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切实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推动免疫规划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广大儿童和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能,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扎实推进,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疫苗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政府采购和逐级分发制度。
接种单位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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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统计监督检查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发[2016]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6〕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冀政发〔2015〕31号)要求,结合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工作重心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转变,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全省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规范行政审批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依法规范审批。
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和办理时限承诺制;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实行“阳光审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各级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规范有序进行,实现严格依法、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的目标。
(二)严禁变相审批。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严禁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继续审批;严禁拆分、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义重新审批;严禁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机构和人员作出强制要求;严禁以印发文件等形式,授权或指定行业学(协)会、事业单位等继续行使行政审批职权。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审核的,要同步取消。
对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要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恢复。
(三)确保有序衔接。
对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步推进。
下放审批事项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积极协助承接部门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同时,不得以备案等名义继续审批。
承接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加强与下放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到规范有序地承接,确保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和时限,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对需要技术评审的审批事项,承接部门要加强相关专家队伍建设,确保技术评审工作高质量开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以省卫生计生委职责为主要内容,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一次,抽查比例根据当年工作情况合理确定,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增加监管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同时建立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学(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和监管效果评估,推进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同时,参照我委制定的行政审批“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对本地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监管方案。
(二)建立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与市、县之间,委机关各处室、相关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对于共同审批的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任务,避免推诿扯皮,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加强队伍建设。
调整充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保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提升监督执法队伍形象,惩治监督执法腐败现象。
(四)强化督导检查。
加大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并将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重大政策落实督查范围。
各地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要建立督查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对未履行监管义务或在审批、监管过程中存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
二、监管对象:省内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外省市在我省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监管方式:双随机抽查。
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随机抽取机构数的50%,抽查一次。
五、抽查重点内容:1.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资质期限、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
3.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履行法定职责。
六、抽查结果处理:1.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2.对抽查有问题的机构,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机构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七、执行责任主体: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八、监督考核主体:委综合监督处、法制处。
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管对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监管方式:双随机抽查。
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随机抽取机构数的25%,抽查一次。
五、抽查重点内容:1.是否在资质批准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2.现有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职业健康检查活动是否合法。
六、抽查结果处理:1.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2.对抽查有问题的机构,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机构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七、执行责任主体: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八、监督考核主体:委综合监督处、法制处。
附件3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