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市县两级110报警服务台进一步做好受理群众举报投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市县两级110报警服务台进一步做好受理
群众举报投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2.02
【实施日期】2009.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市县两级110报警服务台进一步做好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在省公安厅政府网站开设专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的做法,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安局处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受理并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推动执法规范化和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全省市、县两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要按照公安部《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公办[2007]86号)和《河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04]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在公安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开设专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的认识。
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公交管[2008]2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修订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并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复核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
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和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这一关键点应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性强,因此满足业务技术需求是建设的重要原则。
同时又要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不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是相铺相承的配套关系,“两房”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建设立项时,就应统一规划。
江苏省公安机关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规范

江苏省公安机关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提高110民警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疑难和信访案件,维护民警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承担110先期处警任务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单位和公安民警的处警工作。
第三条各处警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警情的现场取证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警情,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应按首接责任制的要求,先开展先期取证,然后将取证材料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
第四条需要进行现场取证的警情范围:(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二)群体性事件;(三)纠纷类警情;(四)紧急救助事项;(五)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取证的警情。
第五条先期处警的现场取证,主要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笔录制作、录音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110民警处警时应携带处警包,处警包内应配备照相机、警戒带、照明工具、物证袋、手套、鞋套、卷尺(皮尺)、询(讯)问笔录头、材料纸、现场勘验笔录、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指纹卡、指纹捺印盒以及其他收集证据所需的物品。
先期处警部门或单位要配备摄像机、数码相机、数码录音笔等现场取证器材设备。
第七条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先期处置的现场取证: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开展取证工作。
1、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2、对案发现场进行拍摄,固定现场证据;3、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4、依法暂扣违法、违禁物品;5、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当场不能取证的,应填写《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事后取证;6、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讯)问笔录;7、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8、其他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3•【字号】临州办发〔2014〕182号•【施行日期】201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通知的通知临州办发〔2014〕1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单位:现将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3日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推进平安甘肃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重要性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反恐怖、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
派出所的工作成效和队伍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党委、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党群关系、警民关系。
把派出所工作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地位,从政策导向、警力配置、运行机制、警务保障等方面大力加强派出所工作,是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高社会治安管控能力,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重大战略,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目前,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相对滞后、警务运行机制不顺畅、警力不足、保障不到位,造成服务工作跟不上、矛盾化解不及时等问题突出。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11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
11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11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11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指挥中心这个具有司令部、参谋部、作战部功能的中心枢纽充分发挥了其“指挥、协调、参谋、服务”的全方位职能作用。
全体民警在该中心领导班子团结干事的坚强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同心同德,荣辱与共,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默默耕耘,苦干硬干,为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尽职尽责,无私奉献,从而确保了整个分局这个国家机器高效、正常的运转。
一、对去年工作的回顾回顾去年的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绩:(一)加强对各部门秘书内勤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写作能力的队伍。
为认真贯彻全区公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公安局“三大体系及一个办法”的各项工作措施,分局指挥中心清醒的认识到狠抓秘书内勤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秘书内勤队伍来收集整理上报各种数据、情况,那么,你再破多少案,再抓多少贼,最终也是茶壶里煮汤圆倒(道)不出来。
为此,在分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指挥中心不但制定了《秘书内勤管理办法》和《秘书内勤考核办法》。
而且还对全局的秘书内勤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培训。
通过下发“两个办法”和业务培训,进一步严格规范了秘书内勤的工作制度,秘书内勤的写作能力,综合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责任感更进一步增强。
去年,各部门收集、整理、上报的各类报表数据、情况信息不但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而且在质量上也大有提高,各部门上报的情况信息指挥中心基本上不做太大的改动,充分说明了我们对秘书内勤的培训收到了实效,也充分说明我们秘书内勤这支队伍是一支能写会写的笔秆子队伍。
去年,我们这支队伍还涌现出了十名优秀秘书内勤。
(二)充分发挥秘书内勤“笔秆子”的作用,从指挥、协调、参谋、服务“八个大字”、“四大方面”作好本职工作,确保全局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现代化、规范化需要,按照分局党委提出的“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工作思路,以分局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全局秘书内勤,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从材料收集,信息上报、调查研究、来信来访数据报表及公安档案管理和建设等方面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赣公字〔2015〕20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15〕202号各设区市公安局:新修订的《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已经12月25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公安厅2015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受理范围第五章维权程序第六章案件办理第七章维权措施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九章附则江西省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安执法活动权威,有效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及《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引发涉及个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等应受法律保护却遭受不法侵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警维权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警务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
依照“依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防并举、立足预防”的方针,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预防和处置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为。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行政首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指挥调度、新闻舆情、人事、教育训练、宣传、纪检监察、督察、治安、刑侦、交警、法制、网安、警务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11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
11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11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110指挥中心工作总结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指挥中心这个具有司令部、参谋部、作战部功能的中心枢纽充分发挥了其“指挥、协调、参谋、服务”的全方位职能作用。
全体民警在该中心领导班子团结干事的坚强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同心同德,荣辱与共,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默默耕耘,苦干硬干,为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尽职尽责,无私奉献,从而确保了整个分局这个国家机器高效、正常的运转。
一、对去年工作的回顾回顾去年的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绩:(一)加强对各部门秘书内勤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写作能力的队伍。
为认真贯彻全区公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公安局“三大体系及一个办法”的各项工作措施,分局指挥中心清醒的认识到狠抓秘书内勤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秘书内勤队伍来收集整理上报各种数据、情况,那么,你再破多少案,再抓多少贼,最终也是茶壶里煮汤圆倒(道)不出来。
为此,在分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指挥中心不但制定了《秘书内勤管理办法》和《秘书内勤考核办法》。
而且还对全局的秘书内勤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培训。
通过下发“两个办法”和业务培训,进一步严格规范了秘书内勤的工作制度,秘书内勤的写作能力,综合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责任感更进一步增强。
去年,各部门收集、整理、上报的各类报表数据、情况信息不但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而且在质量上也大有提高,各部门上报的情况信息指挥中心基本上不做太大的改动,充分说明了我们对秘书内勤的培训收到了实效,也充分说明我们秘书内勤这支队伍是一支能写会写的笔秆子队伍。
去年,我们这支队伍还涌现出了十名优秀秘书内勤。
(二)充分发挥秘书内勤“笔秆子”的作用,从指挥、协调、参谋、服务“八个大字”、“四大方面”作好本职工作,确保全局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现代化、规范化需要,按照分局党委提出的“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工作思路,以分局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全局秘书内勤,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从材料收集,信息上报、调查研究、来信来访数据报表及公安档案管理和建设等方面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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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级(含)以上城市(包括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统一规范、信息畅通、手段先进、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实施接警处警、信息研判、决策参谋、指挥调度、社会联合行动工作的执法勤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是实现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警务指挥枢纽,是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的重要依托和参谋助手,代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
第三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本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负责辖区11 0接处警工作、协调本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与监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职责任务:(一)负责本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接受、处理群众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报警、紧急求助、举报和对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二)负责处理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报告的重大紧急警情;(三)负责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紧急警情;(四)协助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各警种、各部门处置重大紧急警情,视情派员跟随领导赴现场处置;(五) 指挥协调涉及各警种、各部门的重大警务活动;(六)负责本市要害部位、交通要道监控(含视频监控、全球卫星定位、金融机构报警系统、旅馆业报警系统等),组织部署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布控查缉工作;(七)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日常值班;(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归口管理,收集下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服务领导决策,对外发布社会治安预警信息;(九) 负责收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报送辖区重大警情、敌社情信息,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情报信息工作;(十) 负责汇编每日动态》,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十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社会面治安情况,并以快报、要事摘报刑事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十二)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值班室的业务工作,对本级公安机关110处警情况进行督察;(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应用;(十四)负责本市出入市境道口公安检查站,市内高架道路、环线道路等交通要道的出入匝道以及其他重要卡口、岗点的布警规划,组织指挥布控查缉实战演练和布控查缉工作;(十五)参与制定、修订本市处置社会安全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收集、整理各类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预案库。
开展法律法规库、专家库、重点目标库、力量装备库和典型案例库以及指挥调度流程等应急反应辅助决策指挥库建设;(十六)负责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及城市应急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根据本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突发公共时间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承担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相关工作;(十七)负责协调采集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工作;(十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为保证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具有以下职权:(一)直接指挥权:处置一般警情时,可以直接向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或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下达处警指令;(二)先期处置权:遇重大紧急警情,按照预案向有关部门、警种下达先期处警指令,同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领导指令作进一步处置;(三)通报协调权:对需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同级公安机关协同处置的重大紧急警情,可以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协调共同进行处置;(四)装备调用权: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时,可以根据需要或有关指令,调用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的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武器(非杀伤性)、警械、防护装备等以及参加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应急设施、物资;(五)检查督导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指令和出警、处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对拒不执行或推诿、拖延执行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六)信息归口权: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下级公安机关每天及时搜集上报全市各类动态信息,并具体布置信息搜集范围、重点。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六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独立设置。
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科室,如110接警管理(对外称110报警服务台)、指挥调度、信息、技术支持、综合、接出警督导等职能部门,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第七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依据辖区连续3年接警量和信息量,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人员编制。
第八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领导职数和职级应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人员从事110接警等辅助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严格管理。
第四章值班工作第十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24小时昼夜值班,实行指挥长带班负责制。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根据职责任务设置值班长,接受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
第十二条指挥中心指挥长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值班员处置一般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情报信息,督促值班员及时掌握出警、处警情况;(二)负责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先期处置、指挥调度工作,督促值班员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向值班局领导报告;(三)协助值班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主任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或根据有关领导授权开展指挥调度,向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四)负责掌握值期间的重要警卫任务、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安排,关注相关场地周边治安状况,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可能影响到安全保卫工作的,立即作出反应;(五)处理各类重要情报信息,做出批办处理意见,对重大紧急信息应立即向值班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主任报告,并视情向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六)负责审核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编报的重要信息材料,呈报值班局领导审批签发;(七)负责传达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的批示、指示等,并检查落实情况;(八)负责交接班等其他值班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指挥中心值班员工作职责:(一)组织接警员开展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二)接听值班电话,收发传真,收集各类动态信息;(三)在值班长的带领和指导下,负责处置一般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处理一般情报信息;(四)编辑重要信息稿件;(五)协助值班长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处理重要信息、开展相关指挥调度;(六)完成值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值班工作要求:(一)打入电话一般不超过3声铃声即必须接听,并使用文明用语,对一般电话按值班程序处理,但对领导电话指示、交办事项,上级机关下达指令等重要事项应做电话记录,并报告值班长;(二)接收、发送传真要认真查看是否清晰、有无漏页及错误,防止发生漏发、误发,并认真做好登记处理;(三)接收报信息后及时报告值班长,按值班长批办要求,及时处理;(四)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第五章接处警工作第十五条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分类处警”。
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处置一般警情。
第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报警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紧急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六)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辖区内正在发生的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十九条接警要求:(一)接听110报警电话首问语为:“您好,XX110”;(二)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快速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案由、所处位置等。
(三)受理案件报警,应快速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询问车牌号、车型、颜色等。
(四)受理火灾报警,应快速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有无中毒和爆炸危险、毗邻单位等情况。
(五)受理事故报警,应快速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六)受理群体性事件报警,应快速询问事件的原因、规模、参与人数、人员构成、是否持有器械等情况。
(七)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的其他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受理投诉,应问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接警时,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
(十)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出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
第二十条 110处警人员处置一般警情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辖原则:即指令案(事)件、事故所在地或报警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警;(二)就近原则即指令距离案(事)件、事故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
(三)业务管辖原则:即指令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出警;第二十一条 110受理的重大警情移交指挥调度人员或值班长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110接处警人员处置群众紧急求助:(一)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工作预案及时处置;(二)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员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三条 110接处警人员处置公众投诉:(一)对正在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按工作预案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调查和处理;(二)对既往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的问题,通知原受理部门处理;(四)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民警,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理;(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