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原告参加为期五天的云南旅游。
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交通、餐饮等各项服务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诸多质量问题。
如住宿条件差、导游服务不到位、景点游览时间不足等。
旅游结束后,原告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3.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四、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原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交通、餐饮等各项服务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如住宿条件差、导游服务不到位、景点游览时间不足等。
因此,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住宿条件差:原告入住的酒店卫生状况不佳,设施设备不齐全,与合同约定的三星级酒店存在较大差距。
2. 导游服务不到位:导游在行程安排、景点讲解、游客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满足原告的合理需求。
3. 景点游览时间不足:旅行社安排的游览时间过短,导致原告未能充分游览景点。
(三)旅行社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人身、财产权益受损。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法律相关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三亚旅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某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景点游览安排、导游服务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张某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与张某签订了明确的旅游合同,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条件、景点游览安排、导游服务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法院认定旅行社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
关于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游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关于旅游服务提供和接受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旅游,是指旅游者离开居住地,以游览、休闲、度假等为目的,进行短暂停留的活动。
”旅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具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旅游行程、住宿条件、景点游览安排、导游服务、交通安排、旅游保险、费用支付等。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围绕旅游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旅行社,主要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2021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甲公司组织乙公司员工前往我国某著名旅游景点进行团建活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线路、行程安排、住宿标准、交通方式、景点门票、餐饮标准、导游服务等内容,并规定了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组织乙公司员工开始了为期五天的团建活动。
然而,在行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且导游服务也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乙公司员工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了诸多不便。
旅游结束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公司员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和景区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有效。
2. 甲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且导游服务也存在严重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旅游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旅游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提供的三日游产品,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风情等。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对景点介绍简略,且存在误导游客的情况;3.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虚高,导游未提前告知;4. 餐饮安排不合理,部分餐食质量不佳。
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经调解,旅行社退还了部分费用,但张先生夫妇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同时,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侵权责任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因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律建议1. 游客方面(1)在预订旅游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服务内容、价格、行程安排等;(2)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要求解决;(3)如旅行社未妥善解决,可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介绍旅游合同案例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旅游合同的定义和内容。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雇主和旅游组织之间的合同,规定了旅游组织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支付方式、退款政策、游客权益保障等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下面将通过一个旅游合同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游客小明通过旅行社A预订了一次前往旅游景点的自助游。
旅行社A 在旅游合同中提供了行程安排、交通方式、住宿标准、费用明细等内容。
一、案例分析1.合同的签订和支付方式:小明与旅行社A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
在旅行社A接到定金后,会给予小明相应的确认函或出行凭证。
这个环节对于确认行程和支付方式都非常重要,保证了游客的权益和旅行社的合法合规。
2.行程安排和交通方式:旅行社A提供了行程的详细安排,包括出发时间、景点参观顺序、自由活动时间等。
同时,旅行社A还提供了交通方式的说明,如包含往返机票、接送站等。
这样能够让游客对整个行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提前做好准备。
3.住宿标准和费用明细:旅行社A在合同中明确了住宿标准,并列出了各个等级的酒店名称和费用。
这样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住宿,同时也可以了解到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5.免责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旅行社A在合同中设立了免责条款,明确了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行程变动和费用退款的处理方式。
同时,旅行社A还明确了如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如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
这样能够避免因为争议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二、案例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旅游合同的签订和支付方式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需要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2.行程安排和交通方式需要清晰明确,以免造成误解和不必要的麻烦。
游客应在签署合同前对行程和交通方式作出了解和确认。
3.住宿标准和费用明细的说明能够帮助游客选择适合自己的住宿,并了解费用的计算方式,避免后期纠纷。
旅游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因合同、侵权等方面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旅游案例的分析,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旅游法律问题案例分析1. 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游客遭受经济损失。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但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分析:本案涉及旅游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遭遇不可抗力,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案例二:旅游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游客受伤。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分析:本案涉及旅游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案情简介:某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态度恶劣,游客要求旅行社更换导游,但旅行社以导游人员已满负荷为由拒绝更换。
分析:本案涉及旅游服务质量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人员态度恶劣,严重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旅游法律问题对策研究1. 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旅游法律问题,应加强旅游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权利义务,为解决旅游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3年5月通过某旅游公司预订了一次前往西藏的八日游。
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公司负责提供全程的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并承诺游览布达拉宫、纳木错等著名景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部分景点未能按约定参观,导游服务也存在质量问题。
旅游结束后,张某与旅游公司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2. 导游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 张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一、旅游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包括旅游行程、景点、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
”本案中,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布达拉宫、纳木错等著名景点。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部分景点未能按约定参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游览服务,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
二、导游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本案中,张某认为导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讲解内容不准确、服务态度不佳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导游服务质量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存在错误,且服务态度不佳,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导游人员的服务规范。
因此,法院认定导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张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认为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和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资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为旅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8月,张某通过网络预订了某旅行社提供的“海南三亚五日游”产品。
在行程中,张某发现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部分景点未能按约定游览,住宿条件也与宣传不符。
张某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认为,行程安排合理,住宿条件符合标准,拒绝退还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旅行社的违约行为1. 行程安排不合理:根据《旅游法》第4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导致张某未能游览部分景点,构成违约。
2. 住宿条件不符:根据《旅游法》第4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构成违约。
(二)张某的权益保护1. 依法维权:根据《旅游法》第49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证据收集: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旅行社因行程安排不合理、住宿条件不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依法维权,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反映了旅游市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醒旅游企业和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旅游行为。
六、启示与建议1.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行程安排合理、住宿条件符合标准。
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2. 消费者:在预订旅游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行程安排、住宿条件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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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分析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案例一、基本案情: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 4 月 30 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
4 月 10 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 4 月 15 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 9500 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
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 1200 元。
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 ,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
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个人承包行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4、旅游合同当中合同内容的签订对于旅游者来说要注意哪些问题?法理评价: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具有担保和预付款两种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本案中旅行社在组团出发之前告诉杨某一家此次旅游由于机票原因没能够成行,那么旅行社有义务退还给杨某 1000 元钱,如果在旅游开始前,杨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活动,他也没有权利要回所付的 500 元定金。
但是由于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履行,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有别于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的状态,所以杨某无权要回定金,此时定金已经转化为旅游合同的预付款。
但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不规范,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给杨某一定的团费作为赔偿。
2、虽然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本身也是成立的。
旅游合同的特点是诺成性和不要式性。
旅游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法律不要求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形式,口头和书面均可。
在本案中杨某与旅行社已经就旅游活动中的具体细节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时旅游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且双方事实上已经进行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
所以旅行社应该结合本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本案中,宏达旅行社没有出国旅游经营资格,但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应认定旅游关系成立,以正确区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常见的旅游组团合同虽然口头约定,旅游合同也可成立,但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内容有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有证据证明。
由于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责任划分很不利。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采用特殊形式,但实践中旅游组团合同常以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游实践中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旅游运输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旅游贷款合同。
在这里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在本案中杨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游活动没有成行涉及到双倍返还、或定金无权取回的问题,但预付款的性质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预先交付的团费中的一部分,如果旅游活动最后没有实际履行,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问题,即在旅游者缴纳的款项中规定有定金,同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旅游合同发生履行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支付和定金的双倍返还不能同时适用。
3、宏达海外旅行社的下属营业部与杨某等签订合同,本身这个营业部就是违法设立,而且宏达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业内部的经营形式来对外要求免除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原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5么它的成立部门、开设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杨某交付定金时,该营业部出具的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这种做法都是不正规的,应该由该营业部盖以“营业部”为字样或者以“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为字样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而且在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不能仅以合同经手人签字为准,即便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合同的安全起见,也应要求其加盖公章,而且所盖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等字样,而是该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满目桃树空无桃花基本案情:年过花甲的林先生随旅行社到桂林恭城观赏桃花节,风尘仆仆地赶到景区却没看到桃花。
昨天,他致电晨报热线,反映天马行空旅行社组织的“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徒有虚名。
今年正逢林幼青夫妇结婚 35 年纪念日,其儿子特意去天马行空旅行社为父母出行咨询旅游路线。
因以前曾到桂林旅游过一次,夫妇俩希望换个景点。
接待的小姐说,这次的桂林游因为有恭城桃花节,因而是一次很精彩的特色游。
儿子觉得父母到桂林既可欣赏满山的桃花,还可以参加当地的节日,就替他们报名参加了上月 28 日到本月 3 日的桂林旅游团。
本月 1 日下午,按照游程安排,林幼青夫妇出发去恭城观赏桃花。
导游将宣传手册发到手中时,林幼青惊讶地发现,宣传册上印的开幕式日期“2 月26 日”已被黑色水笔改成了“3 月5 日”。
林幼青回忆,带队的导游当时告诉游客,桃花节开幕式的日期已推后了。
尽管觉得自己受骗了,但林幼青当时觉得既然已经来了,不妨实地去看一下。
刚下车,林幼青就觉得自己置身于一个荒树林里,满是一棵棵含苞待放的桃树,却看不到一朵桃花。
偌大的园子里没有任何游客,宣传册上讲的文艺节目在园里一个都看不到,演出的舞台也只搭了一半,工作人员正忙着给临时的舞台铺设木板。
谈起桂林之游,林幼青很生气:“我去桂林就是为了看十里桃花长廊的,要知道没有桃花的话,我根本不会选择去桂林。
桂林的一些景点,我上次已经全玩过了,何必去第二次呢?”回到上海的第 3 天,林幼青便到天马行空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
旅行社答应给 100 元作为补偿,但这样的处理意见让林幼青难以接受。
林幼青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此次旅游的名称为“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 ,但游览景点一览中并没将“桃花节”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出来。
旅行社的一份参考行程表上,尽管有对恭城桃花节景观的详细描述,但也没将“桃花节”作为一个单列的旅游项目。
据上海天马行空旅行社营业总部接待部负责人丁家生介绍,今年桂林的天气较冷,桃花开得晚。
旅行社推出的旅游项目是根据当地旅游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设计的,根据今年桂林恭城桃花节上月26日开幕的信息,他们设计了这条线路。
桂林方面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在该团出发前,并没有提及桃花节延后开幕,因此这个团准时出发了。
丁家生表示,桃花盛开的日子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旅行团没办法确定桃花盛开的具体时日,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来推测。
对游客而言,到了恭城却没有看到桃花盛开的场面的确比较遗憾,因此该团回上海后,天马行空旅行社与桂林当地的旅行社进行了协商,旅行社同意给每人100 元作为补偿。
目前,天马行空旅行社已停止了这条线路的组团。
昨天,记者从桂林旅游咨询中心证实,因今年气温偏低,恭城的桃花没在本月初盛开,桃花园尽管已在上月 26 日开园,但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要延迟到明天才开始演出,目前恭城的桃花也还没有全部开放。
据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介绍,由于林幼青没将“桃花节”这一旅游项目明确写入合同,因此获赔很难。
如游客完全为了参加旅游地某一节日而参团,一定要将该节日的相关内容写进合同。
不过,一般旅行社不愿签署这样的合同,桃花节之类的活动往往不是旅行社能控制的,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旅行社将承担很大风险。
因为如果当地的节日被取消,旅行社就不得不退机票或车票,这些对旅行社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即使游客提出要将节日内容写入合同,旅行社也往往会拒签这样的合同。
问题焦点:1、本案中林幼青与天马行空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什么法律漏洞?旅行社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如果构成合同欺诈,应如何解决?2、本案上海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认为由于没有把“桃花节” 列入旅游合同中,所以获赔很难。
其法理依据在哪里?3、游客应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案例三:中天旅行社惊天大诈骗基本案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一种新的时尚。
于是旅游市场直线升温。
面对如此具有诱惑力的市场,一些人利欲熏心,将犯罪之手伸向了那些善良的人们。
2001 年 1 月 27 日,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接到张女士的报案。
张女士于 1 月 11日在北京青年报旅游版上看到一条广告,知道崇文门饭店203 室的中天旅行社可以办理春节旅游活动,于是就打电话预约,过了一会儿,一个名叫“杜伟” 的男士来到张女士家中,张女士在看了“杜伟”出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还不放心,就又往中天旅行总社打了一个电话询问情况,得到了“崇文门饭店 203 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 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