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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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重点

张文显《法理学》重点张文显的《法理学》是古典法学思想的一部重要著作,是我国古代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理性的法学的建立,这是它有史以来对我国法学思想的重要贡献。

张文显《法理学》主要探讨了古代法律理论的发展历史和它功能。

这本书在当时是一部很有影响力的著作,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尊重和认可。

书中从孟子、老庄论述的理论和古代伦理学、哲学等学术思想,作者结合自己的独到见解,论述了理性的法学的思想根源以及其对古代法律实践的重大价值。

在《法理学》中,张文显强调了「谓之忠、义、仁、礼、智、信」的重要性,认为「忠」、「义」、「仁」的理想是最高的政治哲学之基础,礼是社会行为的根本道德准则,而智和信则是智慧与诚实的体现。

此外,还论述了司法的理性概念,认为法律只有通过理性的推理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同时,也提出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认为司法宪制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理性判断应基于证据而不是主观意偏。

张文显《法理学》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的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著作,它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理性的法学的建立,从而使司法实践在以理性的判断作为前提的情况下得以发展。

它开创性地提出了「忠、义、仁、礼、智、信」的重要性,对古代伦理学、哲学等学术思想进行了分析和诠释;提出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认为司法应基于证据而不是主观意偏,以及司法理性概念:法律只有通过理性的推理才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上述观点在古今中外都有重要影响,被一般认可,后人也仍然在不断地发掘和深化这部著作的深刻内涵。

总之,张文贤的《法理学》确实是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著作。

它使理性法学的建立得到了重大的推动,影响了古今中外的法学思想,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尊重和认可,也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成为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法理学》(第三编)

《法理学》(第三编)
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二、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各类社会形态的立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发展
从1949年10月到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1954年10月到1957年底。 从1958年初到1966年5月。 1966年6月到1976年10月。 1976年10月,特别是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起到现在。
(三)研究立法发展的意义
8
三、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法律规定
宪法的规定 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节 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是: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第三节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二、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立法程序 立法的准备阶段 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
(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法律)
法律的完备阶段
第三节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三、立法技术 (一)立法技术的概念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 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 (二)立法技术的内容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发展与完善
二、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 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必须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 性的保证。
必须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 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三)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按照立法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君主立法和议会立法 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第二,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

张文显-法理学

张文显-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科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张文显版法理学)考研笔记(九)、考研参考书及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张文显版法理学)考研笔记(九)、考研参考书及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第二阶段:发力(7 月 1 日-10 月 1 日)
发力原因: 这个阶段时间比较充裕,没有学校里的繁杂事情影响,可以安心的投入复习。抓住这个阶
段,就成功了一半。 重点任务:
以英语、数学这些需要长期练习的科目为主。尤其是英语,在不放松单词等基本知识积累 的同时,“以真题为纲”进行复习,把每一套真题彻彻底底的分析明白,真真正正把握住出题 人每一道题的出题意图。
第二十九章法与法治国家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活动方式 和社会秩序状态。 二、法治与人治
法治
人治

法律地位、作用 至高无上,作用巨大
地位低下,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重点任务: 1.收集考研信息,包括所报考专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就业难易程度、所报考专业的难易程 度、所报考学校的录取率、资料。毕竟考研所需关注的点无非就两个:一是考研成功的可能性, 二是研究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2.根据所收集到的信息决定所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对于这一点,育明教育团队认为,选择 学校和专业的方案有两个:一是,选择尽可能好的学校,如北大、清华、人大、中传、北影、 中央财经、南开、复旦,专业可以稍微差一点;二是,选择尽可能好的专业,如金融、经济、 电影、新闻、法学、计算机、自动化等,学校可以差一点。这样的好处是,以后方便就业,具 体的原因分析请关注之后的相关文章。 3.购买参考书,慢慢熟悉所考专业。这个时候学校课程还比较多,且处于学期末,考试又 比较多,学校事情繁杂, 无法全身心的投入,所以以“预热”为主。不易过快进入紧张的复 习状态。 4.掌握学习的方法、了解复习的重点,为下一步全面展开复习,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一点 至关重要,很多考研学生最后没有考出理想的成绩,不是因为没有努力,更不是付出不够,而 是方法不得当,重点没把握好。这一任务的实现,一般需要有考研经验的师兄师姐的帮助。这 一点也是育明教育专业课授课的重点之一。 5.制定复习计划。一个完备的复习计划是考研成功的“寻宝图”。没有好的复习计划,只 能每天手忙脚乱的复习,昏昏然,却没有丝毫进步的感觉。 6.在整个过程中,数学和英语都要一步步的安排复习。数学以知识点的掌握为主,通过做 题积累知识点。英语,主要以单词和真题为主,真题要每做一套就分析透彻。专业课的复习, 主要以掌握参考书的目录和框架为主,不需要去费力的记忆。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共31页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共31页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谢谢!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笔记)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笔记)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背景:哲学贫困、史学危机、经济学混乱、法学幼稚。

法学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

黑格尔:“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19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表现: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取向的转变。

2:法学与政治学。

形象的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法律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

政治和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法学和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学科。

4:法学和社会学。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5:法学和历史学。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在于经验。

实证研究: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

{6:法律与逻辑学。

法律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分析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法哲学:从语源上:“法理学”来自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原指“法律的知识”或者“法律的技术”。

“法哲学”源自德国的近代哲学。

莱布尼茨首次使用“法哲学”—以法律为内容的哲学部门。

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

权利—基石范畴。

{托马斯.库恩:“范式”的概念。

科学理论的发展、飞跃,以至科学革命就在于(表现为)范式的更替。

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1:前科学时期(科学范式尚未形成)2:常规科学时期(形成了某种成熟的科学范式)3:反常和危机时期(既有的科学范式受到怀疑以至于发生动摇)4:科学革命时期(旧范式被抛弃、新范式被采纳)5:新的常规科学时期(新范式确立之后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实证主义:特点: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的”知识。

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2、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实现方法,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4、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 genealogy或Legal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5、“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理学笔记第三章(3.3)

法理学笔记第三章(3.3)第三节法的传统、法的现代化、法治理论(参见教材第三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法的传统、法的现代化、法治理论,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讨论的。

一、法的传统1.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的、相互承继的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与法的传统相关联的是法的文化。

法的文化是指把文化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用来观察法律问题;法的文化是用延续性的观点来找到法的特殊性、法的地域性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传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以儒家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强调人的作用、道德的作用;以和谐作为法律的核心目标;司法与行政基本上合二为一,行政兼理司法;制定法发达,法律形式多样等。

我国的法的传统有以下特点: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同时受到中国和西方国家法的传统的影响。

2.法律文化(1)法律文化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

(2)法律文化是法的传统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一个国家的法的传统的是通过法律文化,尤其是固有法文化表现出来的。

(3)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如按照法的渊源和结构的差别可以分为习惯法法律文化、法典法律文化、判例法法律文化。

3.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的现象的观点、知识、心理态度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表现在:第一,它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第二,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都与以往的思想成果有着联系和可以。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d843190c-6eb1-11ec-8f44-7cb59b590d7d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术语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律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和法律效力为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设计、实证调查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为方法论方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进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准确把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确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 法律推理能力;④ 展示即将做出的法律决定或意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事实的发现:法律事实的发现,即法律事实的调查、收集、制作、组合、分析和证明,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法律适用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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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笔记 - 讲义整理 - 超全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2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2. 目标和功能(1)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1)引进初创(1949~1957)苏联教材,苏联专家,建立政法院校。

2)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化大革命。

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

2、法学教育体系1)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第二节阶级分析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①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②在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时,要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二、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第三节价值分析方法(记忆)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

1. 证成提供关于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2. 批判对恶法保持警觉和排斥,促进法律合理化。

3. 选择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协调法律价值的冲突。

4.法律价值的同质化功能(对法律人)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同质的思维方式和价值标准,确保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第四节实证研究方法一、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

(2)政治法律条件:① 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② 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

《拿破仑法典》(3)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①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② 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③ 《资本论》新高峰④ 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 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⑥ “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⑦ 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三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马克思:社会关系包括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前者决定后者。

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无产阶级专政维护人民的地位,两种经济结构斗争、互补。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

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国家与革命》。

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政治生活法治化理论。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1、概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意义:(1)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3)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

(4)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

(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释义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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