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西安交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西安交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根据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制定我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数据、图表、影像、病理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标准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住院病历中需要手写签名的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及留观病历需要手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书写及电子病历录入应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电子医疗记录使用原卫生部统一规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记录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采用24小时制,(如:2009-03-24 23:44 )。

第六条病历书写者基本要求:

(一)门(急)诊病历及急诊留观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二)入院记录由经过科室认定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或主治医师书写。新来院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需在科室工作的最初一段时间内书写完整入院记录,一段时间后若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须经科室评定,完整入院记录书写质量合格后方可书写入院记录。

(三)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自动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四)急诊、危重就诊患者病历由值班医师书写并立即完成。值班期间抢救病人的

病程记录由值班医师书写并于抢救结束后立即完成。

(五)手术记录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术者必须审阅签名。

第七条病历书写的签名:

(一)医务人员应亲笔签署可辨认的全名。电子病历中所有签名除机打签名外,必须同时有手写签名。

(二)病案首页医师签名要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科主任签名栏由科主任亲自签名,当科主任因其他原因无法签名时,由主管三线医师代签。

第八条病历书写和审阅修改应严格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病历的责任。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各级医师根据自己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本人的记录,或审阅、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并予电子签名确认,电子病历系统经身份识别后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归档病历不允许再进行修改。

患者或患者家属要求更改病人病历上的一般信息时,严格按照我院规定的《患者基本信息确认与修改制度》执行。

第九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条在疾病治疗过程中使用的特殊耗材及贵重药品,须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将特殊耗材的标签粘贴在知情同意书下方,术中使用的特殊耗材的标签粘贴在手术记录单下方。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写满一页后,必须及时打印出来归入病历夹内,便于上级医师审阅。需修改时上级医师应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打印。术前病历无论是否满页,均应打印出来便于手术医师或麻醉师查阅。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书写电子病历时可调用专科的电子病历模板,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删除不需要的内容,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打印纸质病历,打印后及时提交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经编码录入后归档,归档的电子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十四条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科室应及时更换打印机墨盒或色带,保证打印字迹清晰可辨,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五条门(急)诊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即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六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七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十八条急诊病历书写原则同门诊病历,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要详细记录就诊时间和诊疗处理的时间,具体到分钟。

(一)必须记录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抢救措施及治疗效果。

急诊应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负责记录抢救和转归内容,有其他科室参与会诊、抢救的病例,首诊医师需详细记录会诊意见和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时,还应该记录抢救经过、死亡时间和死亡诊断。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急诊留观病历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包括留观病历首页、医嘱单、观察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授权委托书及知情同意书等。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住院证、体温图、医嘱单、病程记录、各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各种检查(病理、检验、影像等)报告单、各种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有关的医疗证明文件、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第二十二条入院记录书写:

(一)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其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1.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2.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3.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①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②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③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④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⑤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4.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5.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①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②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③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6.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7.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8.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检查时间及检查号。

9.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10.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三)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四)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时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出院医嘱包括出院后的建议及主要治疗方法、注意事项。患者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应写明年、月、日、时、分。

(五)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内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具体到分钟)、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必须有二线以上医师签名)等。抢救经过的记录中须有二线以上医师的姓名、职称及指示的抢救措施。

(六)24小时内入出院患者病历如已完成了入院记录,按照一般住院患者出院对待。24小时内入院死亡患者病历如已完成了入院记录,可在病程记录后面书写抢救记录和死亡小结。

(七)患者入院24小时之内需转科的,应由转出科室书写详细的24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内容包括接诊时患者情况、转科依据、上级医师意见、拟转科室会诊意见、患

者入科后的处理措施、医师签名(必须有二线以上医师签名)等。患者的检诊和处置无论是否转科均应在转出科室内进行,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转科记录写在首次病程记录后。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8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即入院记录由转入科室主管医师书写)。

(八)入院记录书写具体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陕西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中的要求完成,完成后须二线以上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书写:

(一)病程记录是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近亲属告知的病情及重要事项等。

(二)首次病程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须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一线医师)书写并签名,二线以上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首次病程记录”六字占第一行居中。

(三)日常病程记录由住院医师(一线医师)书写,也可在主管医师的指导下由实习医师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必须有住院医师以上医师审核、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手术病人术前须有术前小结,术后须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出院前一日须有病程记录,需记录患者出院时情况及上级医师对患者出院的意见和建议。死亡患者须在患者死亡后即时记录死亡前抢救记录和死亡小结,死亡小结需在患者死亡后六小时内完成。

(四)日常病程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发展情况、主要症状和体征的变化;治疗措施、重要医嘱更改的理由,各种检查进行情况、结果分析,治疗反应;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诊断和处理意见,新诊断和修正诊断的确定及其依据;有关科室会诊意见的分析及采纳情况;与病人及其受委托人的谈话要点以及与诊疗需要的有关重要问题的告知、知情同意书等双方所取得的意见及签字情况,持反对意见的需患者及其近亲属在病程记录中明确签署反对意见、姓名及日期。

(五)病程记录中如下记录需标有居中的小标题:首次病程记录、主任(副主任/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术前小结、输血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出院(死亡)小结、有创检查(操作)记录。

病程记录中如下记录需二线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首次病程记录、含有主要诊断及治疗方案改变的病程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

(六)对于病人带来的其他医院的各种检查报告单,经我院主治以上主管医师认可后,可不再在我院进行重复检查。将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粘贴到病历中报告单所贴位置,在病程记录中做相应的记录(如××医院××检查结果提示××××)。对疾病诊断或治疗有重要价值的外院检查报告单,必须经我院专家会诊,给出会诊意见或报告,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会诊报告单排放或粘贴在相应的报告单后。入院前我院门诊所做的检查报告单,不需重复检查的,可将报告单原件粘贴到病历中报告单所贴位置。

(七)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需注明上级医师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内容包括其对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记录时应有小标题,如“主任(副主任/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一周之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对诊断不清、疗效不确切、疑难危重病人,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八)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

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须有记录者及上级医师的签名,另用单页书写。

(九)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住院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人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需有“交(接)班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交(接)班记录均须上级医师审阅并签名。

(十)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下,先转出病人,与接收科室主管医师口头交接,而后书写转出记录);转入记录由转人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或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转科记录需有“转出(接收)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转出(接收)记录均须上级医师审阅并签名。

(十一)阶段小结(月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达到30天时,由经治医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的总结与分析。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入院日期、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长时间住院的原因、目前诊断、进一步的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十二)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上级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及指示的抢救措施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抢救记录须在抢救后即时完成;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即时完成,必须于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抢救记录需有“抢救

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抢救记录须主治以上医师(二线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病案首页中的抢救次数需与抢救记录相符,即每一次抢救都要在病程中有抢救记录。

(十三)出院(死亡)小结是指患者出院(死亡)当日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入院时的情况、诊疗经过、出院时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十四)输血记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输注血液制品后由经治医师对输血相关情况所作的记录。内容包括:输血指征、输注血液制品种类、血型和数量、输注过程观察情况、有无输血不良反应、不同输血方式的选择(自体输血或异体输血)、输血效果评价。输血记录应有“输血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

(十五)会诊记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病程记录中必须记录会诊的理由和目的,被请科室及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会诊记录应有“会诊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

(十六)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及知情同意结果等。术前小结应有“术前小结”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

(十七)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以及新开展的手术,手术前在三线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

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病历报告、手术风险评估、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讨论意见、总结意见、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记录者及上级医师的签名等。三级以上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术前讨论记录另用单页书写,排放在病程记录之后。

(十八)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内容包括:访视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麻醉风险是否告知家属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麻醉术前访视记录由麻醉师书写并签全名,另页书写。

(十九)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二十)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手术者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必须有手术者签名。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术前情况、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手术日期、麻醉方式、术中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术后情况以及切除标本的描述及检查、术者签名、记录日期等。手术记录另用单页书写。

(二十一)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二十二)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

(二十三)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术后应连续记3天病程记录。

(二十四)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二十五)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人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人院时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出院诊断、医师签名等。出院诊断应与首页主要诊断及病理报告诊断一致。

(二十六)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人院时间、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十七)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具体讨论意见、总结意见、记录者签名等。

(二十八)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有创诊疗操作记录要求

(一)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可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必须有相应的医嘱及带有小标题的专项病程记录(如:××检查/治疗操作记录)。

(二)有创诊疗操作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四条、各种知情同意书的要求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及受委托人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入院诊断、术前诊断、手术名称、麻醉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手术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后预计效果、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方案以及肿瘤患者可能会因为冰冻病理诊断结果而改变手术方式的情况,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二)麻醉知情同意书(原麻醉协议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及受委托人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麻醉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三)输血(血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在输血(血制品)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受委托人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入院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受委托人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受委托人签名、医师签名等。

(五)危重病人通知书是在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或受委托人告知病情,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及后果,并由患者家属或受委托人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急救措施、患者家属或受委托人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危重病人通知书为一式两联,一联交患者家属,一联随病历存档。

(六)基本医疗保险医患协议书是针对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的患者,在接受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治疗,费用自理的情况下签署的医学文书。基本医疗保险医患协议书必须随住院病历一起保存。

(七)住院患者诊疗知情同意书是在患者住院初期告知患者或受委托人患者本次住院的病情及所将采取的诊治措施、医疗费用情况,希望患者或受委托人配合治疗的告知书。

(八)患者授权委托书是指患者在某种原因下自愿授权委托其近亲属或关系人来代理患者听取有关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与说明,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患者签署委托书后,所有的医疗文书都必须是被委托人签字,其他人签字属于无效文书。患者可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作为被委托人。

(九)对于死因不明或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病例和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的病例,可建议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在征得家属同意下方可进行尸体解剖,并按照医院有关尸检的规定及流程进行。在最后一次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医师对尸检的建议及家属对尸检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医嘱书写的规定与要求

(一)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是临床医疗工作中的重要资料之一。医嘱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长期医嘱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二)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开错时,可即时停止该医嘱。临时医嘱开错,或因故取消该医嘱时,可用红色墨水笔在该项医嘱的第二个字开始处重叠书写“取消”,并在其后用红笔签全名。

(三)书写医嘱时,开头一律不空格。如一行不够书写时,下一行应后移一个字。手写医嘱单,重整医嘱时在原医嘱的最后一行下面划一红色横线,在红线下一行中央书写重整医嘱(术后医嘱),以下继续开写医嘱。机打医嘱单,重整医嘱时在原医嘱下一行中央书写重整医嘱(术后医嘱)。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四)一次(同一时间段)开写多项医嘱时,只需在第一项和最后一项书写开始时间和签名,中间用“″”相连,不需逐项填写。机打医嘱单时,需每一行机打出开始时间和医师姓名,医师手写签名时,可只在第一项和最后一项签名,中间用“″”相连,不需逐项签名。护士用红笔处理医嘱和签名,要求与医师相同。

(五)各项检查医嘱开立后必须有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包括输血申请单),因为其他原因未进行的检查,需取消该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取消的原因。

(六)死亡病人出院医嘱的开立为:宣布临床死亡、尸体料理。

(七)下病危的医嘱开立统一为:病危

(八)医嘱开立的其他要求按照我院制定的《医嘱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二十七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在病人外出未测量所需指标时,在表格上方相应时间段注明外出,但等病人返回病房时需补测所需指标,并在相应时间段标注,描绘出完整的体温图。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二十八条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一)病案首页及首页附页填写必须逐项认真、准确、真实的填写,不可空项。栏目中没有可填内容的,填写“—”。

(二)主要诊断是指本次医疗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接受治疗时间最长的疾病诊断。产科的主要诊断是指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首页上的主要诊断须与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一致,与病理报告诊断一致。

(三)抢救:指对具有生命危险(生命体征不平稳)患者的抢救,每一次抢救都要有抢救记录。

抢救成功次数:如果患者有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记为抢救成功,最后一次为抢救失败,慢性衰竭性疾病患者的临终前救治不计抢救次数。

(四)科主任签名栏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三线医师代签。由进修医师担当住院医师时,住院医师及进修医师栏均填进修医师姓名。

第二十九条住院病案目录页按每一内容实际张数填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无此项内容时填“无”。已做检查但在出院时报告单尚未回来的填写“尚未回”,待报告单回来后及时送交到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并进行签收登记。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在补送的检查报告单栏填写并签名。

第三十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必须确认病人出科室前已死亡者方可开具。同时在病历首页离院方式项目下选择“5.死亡”而不能选择“9.其他”,同时必须对此份病历进行死亡讨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由主管医师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所有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主治以上医生签名。第一联存根粘贴在病历中死亡记录页背面,随病历一起保存。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未涉及的病历书写内容、要求及格式(护理文书、化验检查申请与报告、病历排列顺序等内容)均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陕西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二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我院于2010年4月6日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西交一院〔2010〕38号)同时废止。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XX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病历书写一般要求 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1.1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1.2 病历书写应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符合资质的相应医务人员 书写完成。 1.3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 的圆珠笔。取消医嘱用红色墨水笔标“取消”字样。 1.4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 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1.5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 正确。 1.6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 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1.7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1.8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应的医务人员书写签名。各级医务人员只能签自己的名字, 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 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 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1.9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般时间记 录年、月、日、时,急诊病历、病危重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 下达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1.10 病历中各种记录单眉栏填写齐全(姓名、住院号等),标注页码,排序正确。每一 种从起始页标注页码,如入院记录第1、2......页,病程记录第1、2......页等。 1.11 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要按规定填写完整,不得空项。在收到患者的化验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1.12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 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 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13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 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 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2 打印病历要求 2.1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 2.2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 员手写签名。 2.3 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 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2.4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 得修改。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第十二条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题答案版

《住院病历质量考核标准》培训试卷 科室: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_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 写?() A、经治医师 B、实习医师 C、试用期医师 D、以上均可 2、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______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 A、1 B、2 C、3 D、5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小时内完成。() A、24 B、48 C、36 D、72 4、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_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5 B、6 C、7 D、8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 A、1 B、2 C、3 D、4 二、填空题:(每空2.5分,共90分) 1、病历书写应当______ 、______ 、 _____ 、 ______ 、______ 、 _____ 。 2、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______ 、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等 项目。 3、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_____ 、________ 、 ______等。 4、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应有______ 、 _____ 和 _____ 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5、入院记录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 分类按_____ 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 及______ 。 &各种病历资料完成的时限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

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____年__月__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1.医师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要求书写病历,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通用的外文缩写(如TIA)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3.1 要简明扼要。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3.2 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人,一般都应与初诊病人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3 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具体到分钟。 3.4 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3.5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

签字。 3.6 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开具入院通知单,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 3.7 门诊医师对转诊病人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4.1 住院医师要为新入院病人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4.2 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病人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4.3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4.4 若病房有实习医师,可由实习医师书写住院病历和病程记录,由带教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实习医师不得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4.5 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4.6 病人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住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等。 入院记录内容及要求 入院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人电话、住院病历号等。 1、患者姓名、年龄等应与证明身份的证件一致。 2、年龄在1月以内者记录至天,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7 岁以内者记录至岁或几岁零几个月,7岁以上者记录为岁。 3、入院情况分为一般、急诊、危重。 4、入院时间与病史采集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入院记录首行,居中书写患者入住的科室及第几次入院。 (三)主诉就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字数不应超过20 个,能导出第一诊断。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原则上不能用

诊断名称代替主诉。特殊情况下,例如疾病已明确诊断,为了进行某项特殊治疗住院时,可用疾病名称作为主诉;另一些无症状、无体征的辅助检查异常者,检查结果也可作为主诉。 (四)现病史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 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与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 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与手术名称需加双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便、小便、体重等情况。 6、其她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她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 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五)既往史就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与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六)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的书写: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 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西交大手术室参观学习心得体会

西交大手术室参观学习心得体会 手术室张鹤曹倩 2014年3月8日至15日,我和张鹤护士长付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医院手术室进行了为期6天的参观学习,此次学习中,得到了该科护士长的热情接待和悉心指导。她们的护理管理理念和前沿的管理模式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现总结如下: 一、手术室大体概况:洁净手术间23个、病员等候室一间(可容纳5到6人),并配有病员披衣,供病人保暖使用;设麻醉恢复间2间(可同时容纳14人左右),没有固定恢复床,均为接送病人推车替代,大大减少了病人的搬动和人力资源;手术室护理人员100名左右,麻醉恢复室9名护士,除局麻和进重症监护病房的病人外其余所有病人进麻醉恢复室。年手术量3万左右,其中50%以上为微创手术。 手术室布局合理,环境优雅。手术室共一层,位于三楼,中心供应室位于地下层,于手术室之间配有专用电梯相连,方便污染物品与无菌物品的运送,且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污染环节。手术室与血库、病理科等毗近,可快速满足手术需要。手术室内设有两部手术病人专用电梯,电梯常规停靠在手术室,电梯门为开启备用状态。非手术病人不得使用。 手术室入口处设有多层地胶膜,方便接送患者平车车轮的净化,减少了对接车的程序。地胶脏了或不粘由护工进行撕掉或更换。 手术室各区域间标识明确,温馨提示随处可见,各仪器位置固定,关键制度流程都能在最需要的地方看见。如:各手术间设有学习资料和手术医生习惯,便于护士随时查阅。手术间三方核查流程图挂于显眼位置,各种医疗仪器如输液泵、心电监护上均有操作流程与使用说明。

各手术病人均配戴手术间手牌,便于巡回护士双重核对。随时提醒核查。配有俩台电脑,分别进行患者信息录入、费用即时记账和麻醉记录。 手术间固定物品建立账目,严格交接,压疮高危患者均使用保护贴保护皮肤。 手术病人家属等候区为单独设置区域,与手术室临近,配有电话及显示器,可方便呼叫患者家属,手术进展情况通过显示器向家属告知。手术室设有专门的病人家属谈话窗口,用于手术期间病理标本的展示及特殊情况下和患者的沟通。 手术室设有医生休息室,里面配有沙发、电视、饮水机等设施方便手术医师在手术的间歇休息。手术室内设有手术员工餐厅,配有专门的售餐处,饭菜丰富,就餐人员签名就餐。 二、人员管理: 手术室护士设有专业组长和组员,人员相对固定。护士实行弹性排班,根据手术需要进行计时排班,计时加班,包括护理员接送病人均有时间限制,严格登记接病人所需时间,超时需登记原因;严格执行处罚制度,幅度较大;并且实行预约请假,需要请假的需提前预约登记。手术室卫生工人实行统一由保洁公司管理,护士长负责监管。实行专人专职,如:标本的收取运送、卫生打扫、均由专人负责,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所有工作人员敬业精神、慎独精神较强,工作区域闲话少,真正做到说话轻,操作轻,且都很规范。 三、手术室质量管理: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及流程,以岗设人,定期轮转。护士长每天进行一级质控检查,巡视各手术间,并记录,每月组织科室质量总结工作,内容包括各项质量指标、现存安全隐患、不良事件上报情况等内容。

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整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 一、门(急)诊病历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活动的记录。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记录。 2、门(急)诊病历基本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3、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门(急)诊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6、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由在本医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7、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错句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改正,并在修改处签署名字和时间。 二、封面内容说明: (一)患者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 (二)“药物过敏史”以红色字体标明。填写包括:有过敏史的填写过敏药物名称或者药物不详;无过敏史的填写“无过敏史”字样。 三、首页内容说明 (一)新病历首次就诊时,可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或者接诊医师按封面填写患者基本情况。诊疗过程中发现新过敏药物时,应增补于药物过敏史一栏,且注明时间并签名。患者第一次来院就诊时,应在新病历首页书写诊疗记录。现病史中诊治经过涉及其它医疗机构的,应记录其它医疗机构名称及诊疗经过。 (二)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诊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书写时应注意区分记录时间与抢救时间。 (三)辅助检查结果:记录患者就诊前在其它医疗机构或者本医疗机构已行的检查,记录应包括医院名称、检查时间、项目、检查编号(如CT、病理检查)、结果、有无报告单等。 (四)初步诊断意见:指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原有检查结果、诊疗经过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检查完成并获得结果后所作出的判断。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测试题 单选题 1、病历书写应当做到:(A) A.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B. 客观、真实、准确 C.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D.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规定书写日期和时间:(A) A..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24小时制记录 B. 一律使用中文小写,采用24小时制记录 C. 可以使用中文大写,采用24小时制记录 D. 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12小时制记录 3、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D) A 应当具体到年月 B. 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C .应当具体到小时 D. 应当具体到分钟 4、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C) A 应当由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B. 应当由子女签署知情同意书 C.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D. 应当由朋友签署知情同意书 5、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A) A.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B. 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 C.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D. 应当由其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6、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B) A. 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 B. 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C.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D. 应当由患者单位负责人签字 7、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C) A. 不能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B.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C.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D. 必须等待法定代理人签字 8、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D) A. 应当将有关情况首先告知患者关系人,由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 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 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

中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是对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全面、系统的科学记 载,是医务人员进行正确诊断、治疗和护理的科学依据,是等方式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后形成的医疗活动记录。它体现着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临床、教学、科研、预防及法律诉讼工作提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 通过望, 闻,问, 切及查体、辅助检查供客观资料和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必须以客观, 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规范, 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书写病历。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质量评价标准, 特制订本制度。 、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 写的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整份病历应尽量保持同一颜色. 需要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二)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 中名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 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时方可使用英文书写。不得用简化字和自造字书写。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 晰,表 述准确, 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出现错字时, 应用双线 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 时间,修改人签 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 原来的字迹。 四)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 统一使用公历, 按“年、 月、日、时”顺序填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 间,采 用 24 小时制记录。 五)病案首页和各种表格记录的栏目,必须逐项认真 填写,不得遗漏。无内容者划“ / ”。每张记录表格楣栏的病 员姓 名、住院号、科别、床号和用纸页数均需填写齐全。 六)病历应按规定内容书写,并由医务人员签全名。 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1.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经过我院具有执 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2.进修医务人员应 由其接收科室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分管主 任(副 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认定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书写病 历。 七)各种症状和体征要用医学术语记录。对病员提及 应以《英汉医学词汇》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统一教材的名称 规范,重点突出,逻辑性强。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中 医术 口 号、 的既往疾病名称应加引 号。疾病诊断用通用疾病名称,译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

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河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仅供学习使用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 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 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

仅供学习使用 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 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 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 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 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 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

西安交通大学医院招标文件

西安交通大学医院招标文件 编号: 项目名称:心电检查与口腔治疗设备招标 使用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医院 附件:①标书一份、②目录一份 2017年06月13日

采购招标书 一、综合说明: (一)招标单位:西安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二)项目建设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医院 (三)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四)采购设备名称及数量: 、心电图检查系统 ①心电图机及工作站:套 心电图机:台、工作站:套 ②动态心电及工作站:套 动态心电仪:台、动态血压仪:台、工作站套、全电脑牙科治疗系统 ①全电脑牙科综合治疗仪:台 ②根管马达:台 ③无痛牙周治疗仪:台 ④根管长度测量仪:台 ⑤热压胶充填机:台 ⑥牙科喷砂打磨机:台 ⑦齿科多功能点焊机:台 二、技术配置及要求: (一)心电图检查系统

、动态心电及工作站技术要求 工作站配置要求 ()电脑配置:品牌电脑市场主流配置 ()分析软件(动态血压及动态心电) ?血压报告功能 ?小时动态血压数据编辑及统计功能 ?小时动态血压心电数据同步显示 ?可进行不同数据间对比分析 ?多种形式显示、打印及回放数据 ?提供多种统计图标:趋势图、圆饼图、波形图、差分图、标准差 等。 ?可存储大量病例数据,可随时调取 ?支持彩色打印功能 ?具有智能形态归类、连续心率减速力、心率震荡等模块 ?具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分析技术系统 动态心电记录仪参数及功能要求 ()记录仪方便携带 ()具有放大和模数转换电路 ()最高采样率~,分辨率高达。 ()具有反映段改变和 ()大容量数据存储 ()具有独立起搏记录通道

()记录病人事件按键标志,配合病人日志,对分析判断心电图具有辅助参考。 ()具有实时显示,能够在完成佩带实时观察心电图。 ()支持独立起搏通道,起搏通道以上点每秒采样率。 ()普通心电采集点以上每秒采集率 ()导联线自动识别功能 ()高速回放功能 ()支持晚点位数据采集 ()支持向量心电数据采集 动态血压记录仪参数及功能要求 ()记录时间:小时—小时 ()记录间隔:时间可调 ()测量方法:逐步释压震荡法(示波法) ()示值范围:— ()存储介质:非易失性闪光存储器 ()液晶显示:显示日期、时间、记录次数、电池电量、数据、趋势图等,测试过程中可实时显示收缩压、舒张压、脉搏等信息。 ()电脑接口: () 电源:* () 时钟功能:具备实时时钟功能 ()加速传感器技术:能够测定患者体位等状态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的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

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科主任签字7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病历首页填写正确率在98%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2002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黑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 (一)门诊病历书写及病案管理制度 1.门诊病案书写要求及检查 (1)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3)门诊病历应用蓝黑墨水书写,需复写的材料可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并用同一笔签署全名,字迹清楚、整洁、出现错字进行更正后,原错字仍应清晰可辨。 (4)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生在患者就医时及时完成。每次就诊均应填写日期、科别。(5)门诊初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6)门诊复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病历记录应简明扼要,各种阳性体征史和重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处理意见,并签字。(7)对门诊病人采取化验、治疗等措施前,应当在病历中完成主诉、简要病史、查体、初步诊断、相应处理等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并署名。 (8)曾请上级医师诊查过,或请示过上级医师,应在病历中有反映。 (9)开具病假及诊断书应在病历上记录。各种报告单、诊断书存根、病历续页及时装订粘贴。 (10)医院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定期对各科门诊病历进行检查。 2.门诊病案管理 (1)在我院建有病历档案的患者,其病历由病案室保管,患者就诊时由专人送达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由专人送达后续科室,不允许让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转送病历;各位出诊医师在病人就诊后,将病案放在诊室明显处,诊疗结束后24小时内由病案室负责收回。任何人无权携带和扣留病案。 (2)院内各部门需借阅门诊病案,须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一般借阅时间不超过24小时,以免影响病案的正常使用。 (二)急诊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制度 1.急诊病历应严格按照病历所设计的格式要求书写。首页各项填写齐全,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日期、到诊时间、医师接诊时间、血压、脉搏、体温填写清晰。 2.写清主诉、病史、查体,辅助检查、诊断、处置、用药合理,医生签字清楚。 3.特殊病例要填写既往史和输血史,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首页上注明。 4.病历应用蓝黑墨水书写,需复写的材料可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并用同一笔签署全名,字迹清楚、整洁、出现错字进行更正后,原错字仍应清晰可辨。 5.对急诊病人采取化验、治疗等措施前,应当在病历中完成主诉、简要病史、查体、初步诊断、相应处理等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并署名。 6.急诊科与医务处应定期抽查急诊病历。 (三)住院病案书写要求及管理制度(应包括病历书写检查) 1.住院病案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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