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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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沁政办〔2016〕66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沁政办〔2016〕66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沁政办〔2016〕6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沁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9日沁阳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7月10日至12日,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全天候遥感监测违法图斑整改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从督查检查情况来看,我市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形势十分严峻。

为扎实做好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查处,确保我市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通过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焦政办〔201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利用1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社会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维护群众权益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突出重点、集中治理的工作原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势头,切实规范全市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全市存在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全面整治,主要包括:(一)2015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占地、未批先建土地违法行为。

(二)2016年第一轮违法用地全天候遥感监测发现的所有违法占地、未批先建土地违法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保规划修编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仍按现行规划执行。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和指标限制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批准用地。

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实际用地为准,超计划用地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

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县(市)区要相应核减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审批。

从2007年起,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上报下一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计划,列出用地的名称、范围、面积、用地意向等,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度计划。

其他县(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仍按原审批办法和要求办理。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doc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doc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土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土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6]62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5
【实施日期】200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意
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6]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粤国土资电[2006]46号),要求各地必须严明法纪,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违法用地、非法批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严肃依法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现结合今年国家利用卫星图片对我市进行土地监测检查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迅速组织开展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紧急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违规用地、闲置土地、别墅用地和开发园区用地的清理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国发[2004]28号)下。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查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敦政发〔2014〕21号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查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敦政发〔2014〕21号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查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查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敦政发〔2014〕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敦化市清查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敦化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1日敦化市清查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秩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查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整治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会议和州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维护群众权益为目标,全面清查整治2013年以来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坚决遏制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的土地利用秩序和管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2013年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包括以下6方面:(一)违法违规占地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国土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占用农用地、占用已有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从事各类建设。

特别是重点查处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违规征地行为;(三)“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违规供地行为;(五)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信政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信政办〔2012〕34号)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市管各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管理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项目公示。

对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项目,要按照信阳市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管理办法的通知》(信规〔2012〕6号),全部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效果图、规划红线、容积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进行确定。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加强巡查管理。

辖区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履行第一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

社区居委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办事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辖区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甘资耕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为规范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包括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

1.生产设施包括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用地及工厂化作物(含食用菌)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PC板连栋温室或多栋连体塑料大棚用地等作物生产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水产)舍(含厂区内通道)、饲料加工、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处理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

2.配套设施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具存放、育种育苗、菌种菌棒培养、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场所;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牧养殖中的动物隔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配套场所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病死动物、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晋政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

各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

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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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急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3〕84号
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
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地方能
够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依法管地用地,规范土地
利用。但一些地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
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最
近一段时期,有的地方,土地领域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群众
反映强烈,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严
格土地管理,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 2 —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各类园区非法圈
占土地行为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
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加强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认真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杜绝超计划和无计划用地行为。坚决
制止未经审批、非法将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各类开发区、
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
设用地范围内。对各类园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各级政府一
律不得供地。对已擅自占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对违
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的农用
土地,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
民继续承包经营。
二、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规范,并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制
度,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各地的征地补偿要严格执行《江
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依照法律规定一
次足额补偿到位。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集
体土地。对不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
挪作他用的,一律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
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
— 3 —

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
监督。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拓宽被征地
农民的就业渠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三、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坚持按项目、按产业政策、按
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按投资强度要求提供用地,不断提高土地的
集约利用水平,杜绝盲目圈地造成土地闲置、撂荒。严格执行《江
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
出让行为。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
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干
预。工业项目用地应主要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确需协议
出让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由当地市、县政府集体审核确
定地价,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协议结
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逾期未用土地要一律收回,进
入土地储备中心。任何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
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竞相压价、低价出让土地,扰乱土地市场,
更不得以虚假合同等形式出让土地,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四、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征用、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
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当前发生的各类违
法违规用地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监察等部门认真查处,
严肃处理。对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用地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 4 —

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有关部
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地方不按规定进行
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
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加强群众监
督与舆论监督,各地都要设立、公布相关的举报电话,充分发挥
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做到查
处一起、教育一方。
五、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多头批地、多头供地。
各级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实行
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
对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土地行政管
理职能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
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
一个笼头出水”,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土地市
场环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
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市场监管,切实保证对土地市场的长效
管理。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土地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改革发
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
— 5 —

会稳定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认真落实责任制,切
实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工作,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执法,
支持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各地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认真对照检
查。对存在的违法用地侵占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
措施,抓紧纠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查处,以切
实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建设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
各市要在8月31日前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省政府作
出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本通知贯彻落实的督促检
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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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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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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