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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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制度介绍-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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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
卡号 公务卡卡号的 前4位是6283
–在紫外光灯的照 射下,防伪标志会 产生立体感
卡的有效期 MM/YY
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中国银联标志
浙江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卡号 公务卡卡号的 前4位是6282
–在紫外光灯的照 射下,防伪标志会 产生立体感
卡的有效期 MM/YY
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ຫໍສະໝຸດ 我校如何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


公务卡的发卡行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 理银行,预算单位原则上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 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我校中央国库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为建设银 行,地方国库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为工商银 行,所以我校选择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家银 行同时作为我校公务卡发卡行。
持卡人不同:公务卡的持卡人为学校的在 职在编教职工,开卡时必须由学校确认其 身份 可否用于公务开支:公务活动开支应用公 务卡 ,普通信用卡不能用于公务开支 是否与国库支付系统联网:公务卡信息与 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系统联网 ,财政实行 实时动态监控 享受优惠不同: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 免费开卡、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

我校教职工可以开设多张公务卡吗?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原则上“一人一卡”。但 由于我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套国库集中支付系 统,选择两家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公务卡代 理银行,所以,我校教职工可以开设最多2 张 公务卡。 确有公务支出的教职工建议至少开设1 张公务 卡,开设的公务卡应与国库经费类型相一致, 也就是说,中央国库经费对应的是建行公务卡 ,地方国库经费对应的是工行公务卡,两者皆 有的情况下建议开设2 张公务卡。
公务卡制度背景
教育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 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 [2012]255号)要求:各单位要于2012年年底前与 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全面推 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通报了2013年5月财政部对教育部七所直属高 校进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检查情况,几乎所有受 检查高校都因为没有实行公务卡制度而被通报 并要求整改。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2.11•【文号】财库[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财库[2004]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据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至今仍有少数中央部门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中央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要把建立和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作为规范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真正落实到位。

二、中央各部门要对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是否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对未及时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基层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并责成其立即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同)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

同时,中央各部门要对已向我部提供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名单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如有漏列的二级预算单位,要立即补报。

三、中央各部门在参加我部2004年1月15、16日举办的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培训后,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做好系统内银行账户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财驻浙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财驻浙监〔2006〕25号)各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在浙国有独资、国家控股银行省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通知》(财库〔2005〕353号),为检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备案、年检情况,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管理,我办决定对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本次检查从2006年3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

二、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为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必要时延伸检查有关开户银行。

三、检查内容(一)应纳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单位是否已来我办办理账户申报、审批手续。

(二)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经我办审批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是否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开户行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是否违反《暂行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财驻苏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驻苏监〔2012〕135号)各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和《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账户年检范围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12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一)申报程序非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内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

(二)申报时间要求驻苏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一)《2012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64号

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64号

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2002年12月3日财库[2002]64号)中央各试点部门:严格控制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做好中央试点部门的银行账户清理和规范工作,2002年年初,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1号)。

根据执行中试点部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考虑到实施新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必要对中央试点部门原有账户进行调整和重新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监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对单位保留的原有银行账户进行重新清理,对不符合开户规定开设的账户,要一律取消;对符合开户规定的账户,要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才能保留。

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试点部门对已纳入集中支付资金范围的原财政领拨款银行账户,原则上“只出不进”,尚未用完的资金,包括改革试点前领取的财政拨款、转拨性资金、历年滚存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经费性质和基建投资性质的结余资金等,应转入单位经过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并及时办理原账户的清理撤户和备案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24•【文号】国办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二00一年五月八日)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13•【文号】财办库[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11月13日财办库[2002]56号)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根据《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监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各中央预算单位前一段时间已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

在此基础上,为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对照《通知》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清理检查后准备保留的银行账户作进一步的核查,确保拟上报审批的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要求。

二、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积极推进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和掌握《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抓紧制定符合本系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三、根据《办法》中有关“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专员办审批”的规定,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尽快明确本系统中对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确保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财库〔2015〕220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22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总体要求(一)2016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障财政职能发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深入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除部分特殊部门和项目外,中央部门预算全部细化执行到项目;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按财政部要求积极参与国库集中收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加快推进科研项目实施公务卡结算;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做好银行账户管理有关基础工作;强化预算约束,控制和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从严控制资金垫付行为;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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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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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处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
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

(四)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六)贷款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权限在中央财政部门,各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各中央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不得要求地方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国库司,下同)审批。

各中央部门不得要求所属中央预算单位超出《办法》规定的账户种类及数量开设账户,经财政部批准的除外。

(二)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地方政府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确实情况特殊的,可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中央预算单位接收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三)中央部门根据《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商财政部制定其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审批管理规定。

各中央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管理,从严控制境外账户开设,并将审批开设的境外账户报财政部备案。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根据《办法》和本通知制定本省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操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报送批准开立账户的中央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一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
报其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每年4月31日之前,中央财政部门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2、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3、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4、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6、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

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7、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每年6月1日前,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中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应根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中央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中央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办法》、本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关于西藏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问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委托事项的通知》(财库函[2003]2号)的规定,行使对该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等管理职能。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单位公章)第页,共页申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中央主管单位:
单位国标码:单位国标码:单位国标码:
财政分配码:财政分配码:财政分配码:
┏━┯━━━━━━━━━━━━━━━━━━━━━━━━━━━┯━━━━━━━━━━┯━┓┃序│账户基本情况│账户审批备案情况│备┃┃号│││注┃┃├──┬──────┬────┬─────┬──┬───┼──┬──┬────┼─┨┃│账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类别│开户行全称│银行│账户│是否│是否│备案后是│┃┃│代码││(用途)││账号│到期日│审批│备案│否变更│┃┠─┼──┼──────┼────┼─────┼──┼───┼──┼──┼────┼─┨┃││││││││││┃┠─┼──┼──────┼────┼─────┼──┼───┼──┼──┼────┼─┨┃││││││││││┃┠─┼──┼──────┼────┼─────┼──┼───┼──┼──┼────┼─┨┃││││││││││┃┠─┼──┼──────┼────┼─────┼──┼───┼──┼──┼────┼─┨┃││││││││││┃┠─┼──┼──────┼────┼─────┼──┼───┼──┼──┼────┼─┨┃││││││││││┃┠─┼──┼──────┼────┼─────┼──┼───┼──┼──┼────┼─┨┃││││││││││┃┠─┼──┼──────┼────┼─────┼──┼───┼──┼──┼────┼─┨┃││││││││││┃┗━┷━━┷━━━━━━┷━━━━┷━━━━━┷━━┷━━━┷━━┷━━┷━━━━┷━┛单位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填报日期:年月联系电话:注:1、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填报此表;
2、“账户代码”是指中央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上核定的“账户代码”,无中央财政部门核定代码的账户,此栏空置;
3、“账户到期日”是指中央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保留账户有效期的执行到期
时间;
4、“是否审批”、“是否备案”和“备案后是否变更”栏须如实填写“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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