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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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金市财核〔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核〔2021〕5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金华市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省农信联社金华办事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修订了《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竞争性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如需采取竞争性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1日。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财驻浙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财驻浙监〔2006〕25号)各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在浙国有独资、国家控股银行省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通知》(财库〔2005〕353号),为检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备案、年检情况,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管理,我办决定对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本次检查从2006年3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

二、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为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在浙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必要时延伸检查有关开户银行。

三、检查内容(一)应纳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单位是否已来我办办理账户申报、审批手续。

(二)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经我办审批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是否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开户行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是否违反《暂行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簿(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簿(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概述 (3)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9)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9)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4)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4)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5)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8)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2)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6)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0)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6)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7)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3)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6)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7)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08)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08)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1)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34)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35)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38)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2)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49)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51)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51)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61)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62)第一章概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北京市辖内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结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提高账户申请、办理、审核等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普及账户业务知识,从实际操作出发,拟写了本业务操作指引,供各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财驻苏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驻苏监〔2012〕135号)各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和《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账户年检范围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12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一)申报程序非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内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

(二)申报时间要求驻苏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一)《2012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资料审核中常见问题(一)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多数为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会出现该种错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有关规定:1、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开立“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存款人名称”栏应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内设机构名称”栏应为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不用填写存款人名称。

即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内设机构名称”栏只需填写“BB”。

《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账户名称”栏,应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例如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账户名称应为“AAAAABB”。

2、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根据“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为体现工会组织的独立性,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的规定,开立资金性质为“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以“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开立;不能按照“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存款人无需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24•【文号】国办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二00一年五月八日)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财库[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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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
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标 签】银行账户管理,中央预算单位
【颁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财库﹝2004﹞1号
【发文日期】2004-01-12
【实施时间】2004-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银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处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
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

(四)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六)贷款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权限在中央财政部门,各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各中央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不得要求地方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国库司,下同)审批。

各中央部门不得要求所属中央预算单位超出《办法》规定的账户种类及数量开设账户,经财政部批准的除外。

(二)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地方政府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确实情况特殊的,可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中央预算单位接收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三)中央部门根据《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商财政部制定其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审批管理规定。

各中央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管理,从严控制境外账户开设,并将审批开设的境外账户报财政部备案。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根据《办法》和本通知制定本省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操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报送批准开立账户的中央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一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报其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每年4月31日之前,中央财政部门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2、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3、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4、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6、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

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7、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每年6月1日前,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中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应根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中央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中央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办法》、本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关于西藏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问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委托事项的通知》(财库函[2003]2号)的规定,行使对该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等管理职能。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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