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实用培训教程
公司法培训课件PPT课件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处 的编理 业与 务制清 ;资算产有关负的债公司表未和了结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A+B=C
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程序
签署合并协议
编制财产清单与财产负债表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可请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各方债权债务
由后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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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立
——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公司: 派生分立,公司以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
公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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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公司法概述 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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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 种类型。
■公司的特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3.清算组成员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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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份、公司债券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发行股份或公司债 券,需承担停止发行、返还所筹资金 及利息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证券 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 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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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责任
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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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与受害人可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通 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解决纠纷,并减轻或免除犯罪 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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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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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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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罚措施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 出资,需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要求 其履行出资义务或解除股东资格。
违规信息披露
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 罚责任。
公司法基本法律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公司法相关法规
包括公司法实施条例、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
公司法司法解释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 公司法适用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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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历史与发展
公司法的发展
17世纪至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 兴起和工业革命的爆发,公司制度 得到了迅速发展,公司法也逐渐完 善。
公司法的起源:公司法的起源可以 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已经出现 了一些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形式。
合并与分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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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中介绍) (5)母公司、子公司
依照公司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从属关系划分。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 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 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一、概述
(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概念及分类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v 特征如下: ❖ 法人人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 团体性 ❖ 营利性 v 公司的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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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非企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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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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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方式: 指定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危害到债权 (2)清算程序 ❖ 通知公告(10内通知,60日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30日\45日内) ❖ 制定清算方案和处分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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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法律培训方案

公司法律培训方案公司法律培训方案是为了提升员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以保障公司在商业运营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本文将从培训内容、时间安排、培训方式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培训内容1. 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原理和法规,使员工了解和适应基本的法律框架。
2. 公司法律规定:介绍公司内部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劳动合同、商业合作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等,使员工明确公司内部的法律要求和条款。
3. 商业风险预防: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培训员工如何识别和防范商业风险,包括合同漏洞、不当竞争行为等。
4. 知识产权保护:介绍知识产权的种类和重要性,培训员工知晓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和侵权应对措施。
5. 争议解决机制:介绍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法,使员工了解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的应对策略。
二、时间安排1. 培训期限:根据培训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员工的学习进度,将培训时间合理安排,通常为1个月至3个月。
2. 培训频率:每周安排2-3次培训课程,每次课程为2小时左右。
三、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组织专业培训师进行面对面的培训讲解,提供互动交流机会,使员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2. 在线培训:通过平台搭建在线培训系统,提供录制的培训视频和在线答疑,使员工可以自主学习,并随时解决疑问。
3. 案例教学:采用真实案例进行培训,使员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四、培训评估1. 课后练习:每次培训后,安排相应的练习题,让员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和掌握程度。
2. 讨论研讨:定期组织讨论会,员工可以就培训内容进行交流和分享,共同探讨案例和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3. 考试评估:安排定期考试,测试员工对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并根据成绩进行评估和奖惩。
五、总结公司法律培训方案的实施可以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使公司在商业运营中更加规范和合法。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公司法培训讲义

公司法培训讲义最新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4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四个版本。
第一部分公司法主要内容:一、公司、公公司、子公司的概念。
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依照公司法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种。
2、分公司:公司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如各门市部。
3、子公司:由公司投资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二、公司登记管辖1、登记机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2、登记管辖:分级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国家工商局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如直俏企业(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工商局:(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市、县工商部门:上述以外的公司及上级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以前还有实收资本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法培训讲座学习PPT课件( 77页)

第三人的购买条件 优于其他股东
股东的购买条件优 于或等同于第三人
否
视为同意
第三人受让出资, 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内部转让
19.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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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转让中的纠纷及解决思路
• (1)股东间转让真的可以不受限制吗? • (2)对第三人转让出资时,该怎么通知其他股东? • (3)对外转让出资需要开股东会讨论吗? • (4)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怎么办? • (5)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 • (6)强制执行股权时,优先购买权在什么阶段行使? • (7)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当然地可以成为股东吗? • ……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19.06.20提19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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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破公司僵局的最后选择 ——司法解散公司
•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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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权及其保护
• 1、股东权保护的意义 • 2、股东有哪些权利?
–——表决权 –——知情权 –风险提示:恶意股东的权利滥用及防范 –——提案权
–——诉讼提起权 –——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解散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依法转让出资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主持权
–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能随意 减少其自有资本。
–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
•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 ——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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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是什么?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三会”由哪些组成?
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对“三会”的义务
《公司法》第151条
目
第一篇 公司基本概念
录
第二篇 公司法总则及重要原则
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第四篇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指导 第五篇 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三篇 公司类型及不同规范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执行董事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51条
•规模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不当然为法定代表人,需要担任可在公司章 程中规定。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第52条
•成员:不少于3人,小规模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
二、股东的权利救济
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152—153条
二、股东的义务
股东权利滥用及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第20条 股东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出资差额的补足义务 —第31条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36条
四、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7—148条
•应该有职工监事:通过民主选举;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产生,不能履职时,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与主持; •董,高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规则及职责:
任 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法》第53-54条
职 权:
对股东会
• 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监督董、高的职务行为,对违规者提出罢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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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 2、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其营利性有两层含义:①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二)社团性 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三)法人性 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依法设立。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与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一) 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现代意义的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都市的船舶共有与康孟达(Commonda)契约。1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遍布西方各国主要工业部门的垄断组织,以及跨国公司这种国际性的垄断组织,还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即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出资转让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和公司制度已日趋完备。 (二)我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清末前的中国,基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更没有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鸦片战争后,许多先行者仿照欧美之制,自行创办公司,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才逐步在中国盛行开来。 至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共有130多万私营工商业户,除国民党政府核准登记的11 298家公司外,其余均为独资或合伙企业,公司在所有企业中所占比例不到1%。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在一部分工业部门中组建了十几个专业公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了传统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一大批单一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此,我国公司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 二、公司的作用 (一) 广泛筹集资金 1.股份融资成本低。2.股份融资手段灵活。3.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4.股份融资转让方便。 (二) 转换经营机制 1.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界定产权。 2.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3.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三) 便于集中和控制 1.公司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 2.公司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 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 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与公司组织特点有联系的活动,主要是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一) 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组织法。 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二) 公司法的特征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第四节 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 一、公司法的渊源 (一) 公司法是商法典的组成部分 (二) 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三) 公司法是单行法 二、公司法的地位 (一) 公司法与民法。民法为公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法人制度来源于公司法。 (二) 公司法与经济法。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 (三) 公司法与刑法。西方国家公司法大都有公司犯罪的规定,甚至列举有超出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 第二章 公司的种类 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进行的最基本的法律分类。我国公司法仅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二)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对公司所进行的一种学理分类。 凡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信用的是人合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凡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资本数额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的是资合公司。 凡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个方面的是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 封闭式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 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无论控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 五、总公司与分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按照公司的国籍,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一)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二)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三)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四)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五)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六) 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产生较晚,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是对既存公司形式及其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公司组织形式的改革和发展。它充分吸取了其他公司形式的长处并弃其所短,顺应了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的需要,为许多投资者所采用。 三、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但作出特别规定: 1.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 (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 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基本相同的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专任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其所在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