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批评。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
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的;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
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 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
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
机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 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 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
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
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
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
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简宜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 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
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 核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两年一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或组织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二级或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具有较为健全组织网络的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基本条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考核的工作制度,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程序第十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公告定期考核时间和委托的考核机构。
东莞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东莞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7〕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东莞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管敏政(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蔡一平(市卫生局副局长)金行中(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卫平(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卢赞梅(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万巧玲(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肖文忠(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周子权(市卫生局医政科主任科员)申建文(市卫生局法制监察科副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医政科,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蔡一平同志兼任。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下同)、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东莞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并委托如下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置床位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院:负责本单位执行简易程序的各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二)东莞市医学会:负责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临床和口腔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以及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执行一般程序的临床和口腔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三)东莞市中医学会:负责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行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以及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执行一般程序的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四)东莞市预防医学会:负责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1行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以及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执行一般程序的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武卫办[2009] 69号关于印发《武义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我局制定了《武义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抄送:县医学会,县中医药学会。
武义县卫生局办公室2009年9月24日印发武义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武义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组长:陈阳英副组长:汤敦华成员:王一志、邓晓文、程晓菁、叶中团、刘连法、吴勇刚、赵德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业务科),办公室主任:汤敦华,副主任:王一志、邓晓文。
二、考核机构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医学会负责考核;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委托县中医药学会负责考核。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2010年1月开始启动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从本考核年度的3月开始,至4月底前完成。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发〔2021〕29号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执业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25日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120号)和***卫生局3月22号会议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
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向省卫生厅申请承担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按要求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考核委员会在***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2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医务科与人事科办公室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临床各科室成立科室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分组,科室负责人担任考核分组组长。
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由人事科、医务科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工作事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结果。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医师定期考核市里考核每二年一次,我院每年一次。
5.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
6.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7.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1)工作成绩、(2)职业道德评定、(3)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
8.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科、医务科负责具体工作。
9.业务水平测试内容:(1)技能操作(2)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能力,(3)掌握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
10.凡在考核考试范围内的医师不参加考试考核者、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活动3—6月,停止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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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中医医院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我院执业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管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如下:主任委员:裴重轩
副主任委员:卞超
委员:穆建民桑希河刘凤民李存鲁王建东
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穆建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一)医师考核工作在医院考核委员会指导、检查、监督下规范进行。
(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凡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利害关系,可以向考核部门申请回避。
(三)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履行职责,做到有计划有步骤
的完成对每位在职医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和执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
(四)考核时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考核对象
(一)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二)按考核类别为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
四、考核内容
(一)工作成绩评定
1.中医特色指标考核
包括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辩证使用率、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等。
2.中医病历质量考核
(二)职业道德评定
1.中医诊疗行为规范考核
2.中医言语仪表规范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1.继续教育考核
2.法律法规考核
3.基础知识考核
包括中医基础理论、经典理论、常用方剂、中医诊疗等
4.中医非药物疗法考核
包括基础技术考核和专科技术考核。
5.医学人文考核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一年为一个周期。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与考核。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
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要求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四)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七、有关要求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医师考核工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菏泽市牡丹区中医医院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