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修正)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修正)【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9.28【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失效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2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3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本村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三十三号《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6月21日经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3日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6月21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民政、国防动员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款。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成立。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修正)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五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章村民自治的保障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4【实施日期】1999.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失效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含民族乡,下同)、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择委员会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六)负责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布候选人名单;(七)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十)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区、不设区的市按街道办事处区划或者系统(含几个选区的大单位)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区、不设区的市的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单位)的选举工作。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选举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在农村一般应当以邻近的几个村民委员会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在城镇,可按街道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选区。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选区将已经登记确认选民资格的选民和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新登记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与单位职工名册或者户口簿及有关资料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附:第三次修正本2005-5-28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文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日期:2005-5-28执行日期:2005-7-1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选举工作结束后,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选举工作报告;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存档”。
二、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如果填的人口较多,农村、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四款修改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主管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名额,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按人口比例分配的数量。
具体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三、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别少的自治州、自治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2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1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三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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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
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7.29
【实施日期】200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于200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的决定
(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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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
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
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二、 第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
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五人组成;人数较多、居住确
定。”或者经济发达的村,可以由七人组成。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
定。
三、 第四条第一款改为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
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
任。”
四、 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以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下
同)负责组织实施。”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
行使民主权利。”
六、 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村
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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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七、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
组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通知外出的村民参加选举;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选举大会地点和投票站地点;
“(六)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活动,组织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公布选举结
果;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