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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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5.03【实施日期】2017.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的通知(2017年5月3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院各部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受案数量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据较高比重,该类案件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赔偿标准、保险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存在难点问题,审判人员对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一致,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法律适用不统一之处。

为了促进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与民一庭共同组织召开了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题案例研讨会,邀请知名学者、最高法院相关专家学者、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参加,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会后,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会同民一庭,结合研讨会的讨论情况就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会商,并达成一定共识,形成审判指引。

现将《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予以印发,供各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特此通知。

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一、审判实践中对于“本车人员”以及“第三者”的范围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保险车辆之外是否能够归入“第三者”的范围,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22年6月,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上半年民事审讯业务研讨会,专题讨论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

与会代表在研讨过程中对于多数问题达成了统一的认识,但仍有一些问题存有一定的分歧。

我庭根据研讨会的情况,汇总了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供大家在日常办案中参考。

对于特殊情况案件的处理,应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

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仅列举了所有人与使用人别离的两种详细情形,即租赁和借用,对于挂靠车辆是否属于该条所调整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近日下发的最高院法办〔2022〕442号文,即全国民事审讯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别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当补充赔偿责任。

考虑到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后作出一审讯决的此类案件,被挂靠单位承当补充责任,此前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按照高院2007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2、租用、借用别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过错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租用、借用别人机动车,车主的责任承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承当的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审讯理论中车主一律承当的是连带责任的做法。

但?侵权责任法?对车主的过错应如何认定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且对于过错责任的承当也未做进一步阐述。

我们认为一般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展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当赔偿责任,出借人承当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展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当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置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迫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置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时机,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当连带责任。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
强险制度, 是为 了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改进 道路交通 事故
的情 况下, 因此而致害 的行 人或非机 动车驾驶 人, 无疑是 “ 第三
人 ”。然而 , “ 在 车撞车 ” 的情况 下, 造成损 害的有 时就不止 是
处理 办法 ,特别是为 了保 障在 交通 事故中受害 的第三者 的财产 及 人身 损害能够得到及 时补偿 。因此对第三者 的界定 应以交通
的第三者是指 “ 责任保 险单约定的 当事人和 关系人以外 的、对
被保 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的人” ,这种观点 似乎将被保险人排 除在 “ 第三者”之外 ,因为其作为保险合 同当事人的一方 ,是 不能同时作为第三者拥 有 向保险公 司要 求赔 偿的权利 。还有 学 者认为责任保 险的第三者其实质 内容在 于责任保险 的被保 险人 对受害人负有损 害赔偿 的责任 ,而强制汽 车责任保险则在于 弥 补真正受害人 的损失 ,只要该请求权 存在 ,无论其行使 与否都 应 当给予保障。
权, 他们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的对象只能是依照侵权 法归责原 则应 当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 的其他机 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
对于 被保险人在特殊情 况下能否成为交强 险的赔偿 对象 ,
笔者对 此持肯定 的观点 。首 先将在 特殊情况下 的被保 险人作为 “ 三者”并不违背法律 的规 定 ,而是在对相关法律 的灵活适 第 用和对 立法精神 的准确把握 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规 定不足之处 的弥补 。其次 ,尽管 我国的相关法 中对被保 险人能否成为交强 险的赔偿对象并没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但是基于 交强险 以保护 受害者作为最主要 的立法 目的而言 ,当被保 险人 满足交强险 中
交通事故受害者 所有 实质要件时 ,就有 必要将 被保险人身份作

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有什么不同

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有什么不同

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有什么不同交强险是最为常见的保险。

车上人员险没那么普遍,其与交强险存在不同,那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有什么区别?当满足条件时,保险都要赔付,那车上人员险如何赔付?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接下来,就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交强险是最为常见的保险。

车上人员险没那么普遍,其与交强险存在不同,那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有什么区别?当满足条件时,保险都要赔付,那车上人员险如何赔付?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接下来,就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有什么区别(一)车上人员险与已方交强险的关系此问题涉及“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关系,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会导致人员在车内摔伤,划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跳车或车倾覆致人摔出车外,后来被车致伤,因“事故发生时该人在车外”,因此,应认定为“第三者”,可由已方车的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偿(暂不讨论对方车辆问题)。

如果是在车内受伤,一般可找车上人员险索赔。

也就是说,致伤瞬间人在车内还是车外是区分“第三者”的至为重要的标准。

(二)车上人员险与对方交强险的关系在已车车上受伤的情况下,是对方的交强险按“第三者”赔偿?还是已方的“车上人员险”进行赔偿,则有不同意见:1、交强险有强制性,优先于商业三者险,也优先于“车上人员险”,在对方交强险不赔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车上人员险。

2、车上人员险类似于单纯的意外伤害险,与交强险互相独立,且自己的车上人员险与对方的交强险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请求交强险赔偿时同时可要求车上人员险全额赔偿。

3、折衷意见,两个保险虽然独立,但保险具有补偿性,已由一种保险赔偿的项目不得要求另一种保险再赔。

(如花去2万医疗费,因交强险只赔1万,另一万可找车上人员险——此处假定对方无商业三者险;如产生5000元误工费,交强险已赔,则车上人员险不重复赔)。

▲二、车上人员险如何赔付(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高级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广西高级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广西高级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发布时间:2016-01-31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633次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已于2014 年9 月 1 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民事第3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 年9 月 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一、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出单“即时生效”还是“次日零时生效”?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也可以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点。

如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起始具体时点为“次日零时”,当事人以“合同成立即生效”、“支付保费即生效”、“出单即时生效”等为由,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期间以外事故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哪些免责情形中,当事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答:保险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对这些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这些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一)无证驾驶;(二)酒后驾驶;(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四)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五)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答: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一)投保单。

在投保单的下角设置“投保人声明”栏目,包含有“保险人已经告知本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提示本人特别阅读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向本人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已经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的内容,之后有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

张东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东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13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慧云霍韬惠莉莉【审理法官】高慧云霍韬惠莉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民;张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张小涛【当事人】张东民张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张小涛【当事人-个人】张东民张金兰张小涛【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寇雪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李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寇雪艳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李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寇雪艳李锐【代理律所】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东民;张金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被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张小涛【本院观点】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受案登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均应予采信。

张小涛驾驶陕K某某某某某主(陕K某某某某某挂)号涉案车辆发生单方肇事,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小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涛不承担事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小涛驾驶陕K某某某某某主(陕K某某某某某挂)号涉案车辆发生单方肇事,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小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涛不承担事故责任。

车险知识培训

车险知识培训一、车险的基本概念车险,即车辆保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车辆本身损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车险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车辆本身、第三者责任及车上人员责任,是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购买的保险类型。

二、车险的种类车险根据保障内容可分为交强险、商业险和补充险三大类。

1. 交强险是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对他人因车辆或车辆所载物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保险。

2. 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3. 补充险主要包括划痕险、涉水险、玻璃破碎险等,在购买商业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购买相应的补充险。

三、车险理赔的基本流程车险理赔是指在车险保障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法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赔偿服务。

车险理赔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 立案受理: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受理、立案,并安排定损员前往现场对损失进行勘查和评估。

3. 索赔材料齐全: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如保单、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

4.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和理赔赔偿金额的确定。

5. 签订理赔协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确定理赔金额后,签订理赔协议。

6. 理赔支付:被保险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转账给被保险人。

四、车险购买的注意事项1. 了解保障范围:在购买车险之前,应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车险。

2. 注意保费支付方式:保费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

3. 注意保险免赔额:购买车险时应注意保险免赔额,免赔额高低直接影响保险的实际赔偿金额。

4. 注意续保问题:购买车险后,要及时续保,避免出现无保险期的情况,导致理赔困难。

实践中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特殊情形的处理

实践中对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特殊情形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司法实践中,特殊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应将上述人员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理由是:(1)从目的解释看,《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2)从对危机险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员与其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的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的情况,有人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和身份。

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交经强险应予以赔偿。

我们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争议更大。

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人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到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

我国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法律界定




次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都对车上 人员责任险做 了限制性规定 ,明确表示该项责任的赔偿 请求 需在 “ 保 险人 扣除交强 险应 当支付 的赔 款后 ”再 予以赔偿 , 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又将车上人员作为除外责任人员不予 赔偿 ,这就使得该项保险的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 保障 ,获得的只能是 “ 纸上权利 ” 。 因此 ,本 车车上人员 的范 围如何界定 ,临时下车人员属 于 “ 车上 人员 ”还是 “ 第三者 ” ,其在 车外 受到本 车伤 害的 情况下是否应 当赔偿 ,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赔偿 的问题 ,始终 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也是受害方 主张权利 的关键点所在 。 三、对我国保 险立 法和 司法活动的建议 ( 一 )将车上人 员纳入 “ 第三者”范围 ,予以共 同保 障 我国交强险设 立的初衷在 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可 能遭受 的不利 益状 态。如果作 为本 车车上人员 的受 害者 在遭 受人 身或 财产损 害的情形下不能得 到有效 的保 障和合理 的救 济 ,很难说我 国机 动车交通事故 强制 责任保 险制度 的社会保 障性 特征得 到了充 分的体现 。同时我 国的 《 道交法 》 采用 的 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 对于“ 第 三者” 的范 围框定也是最广泛 的, 凡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的人员均可在 “ 交强险”限额 内获 得有效赔 偿 ,自然也包 括本 车车上人 员。因此 ,从 最大限度 上保 护机动车受害者的利益出发 ,我国 《 交强险条 例 》应将 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统归于 “ 第 三者”范围之 内 ,加以全面 保护 ,充分体现其立法初衷 和价值所在 。 ( 二 )“ 第三者” 、“ 车上人 员”在特定情形 下的 角色转换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3 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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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王建伟诉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公司等交通事
故责任案

(摘自2012年3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裁判要旨
“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
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
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
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
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
案情
2010年4月15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钟银海驾驶豫PC9718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豫PS19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宁波北仑回镇海,
原告王建伟坐在该车副驾驶位臵上。在上招宝山大桥时,钟银海发觉
车子有问题,曾在大桥中间停车检查,因未查出问题而继续往前开。
当车开到招宝山大桥镇海段下坡的地方时,钟银海发觉车子有声响并
且有点刹不住了,就对王建伟说:“好像要出事了”。王建伟回答:“我
要跳下去。”钟银海没有回答,王建伟便打开车门跳下去并因此受伤。
该车在开到招宝山大桥收费站时才停住。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宁波市镇
海龙赛医院治疗,共住院167天。出院后,经鉴定原告伤势构成两个
十级伤残。该起事故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未对事故责任
作出认定。经检验,该车辆左右前轮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该车系挂
靠在被告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王财根,被
告钟银海系王财根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两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王财根已
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0元、护理费1875元。
王建伟诉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因涉案交通事故造
成原告共计30.57651万元的损失,扣除被告王财根已支付的6万元,
尚应赔偿24.57651万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
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
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钟银海、王财根承担赔偿责任。后,
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误工费2.5万元的诉请。
裁判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钟银海在发现肇事车辆发生故障后,本应停车让专业维修人员进
行维修,待车辆修理好后再驾驶车辆,但其却在没有经专业人员维修
的情况下直接驾车继续行驶,导致肇事车辆刹车失灵,原告跳车受伤
的交通事故。原告在车辆刹车发生故障,生命安全受威胁的情况下跳
车自救并无不当,被告钟银海应当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事
故发生时已由车内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被告钟银海系在履行职务中
造成他人损害,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中心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
车辆实际车主和钟银海的雇主王财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口市通顺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对被告王财根之赔偿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据此判决:一、原告王建伟的损失合计264480.1元。被告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06473.4元。被告王财根赔偿原告剩余损
失158006.7元,扣除其已支付的61875元,尚应支付96131.7元。
被告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财根应履行之赔偿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不服,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
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因
此,所谓交强险就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车上人员”及“第
三人”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歧义,但因人时刻处于运动之
中,而非静物,当受害人由车上人员向第三人发生转化时,如何作出
其身份认定,审判实践中对此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考虑
应立足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进行妥当解释,即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保险学理基础。“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
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
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
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
者”。
具体到本案,因原告系从车上跳出跌落地上而受伤,其受伤时的空
间位臵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与正在行驶中的被保险车
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其受伤虽系人体与地面撞击所致,但亦与
乘坐的车辆有直接关系,故原告王建伟应当作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如车辆搭乘人在下车过程中,手尚扶在车门上,而
脚已落地,车门夹住受害人的手,致其跌倒受伤,则仍应属于“车上
人员”范畴。
本案案号:(2011)甬镇民初字第793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
789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莫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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