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刑诉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6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法官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一)基本概念(区分法制、法治、人治、宪法、宪政) 法制: 法治: 人治: 宪法: 宪政: (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案件法律阶位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部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案件的法律阶位关系非常复杂,涉及到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本文将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角度,探讨刑事案件法律阶位关系。
二、刑法在刑事案件法律阶位关系中的地位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门,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犯罪行为进行类推解释。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平等地受到保护,禁止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2. 刑法在刑事案件法律阶位关系中的地位(1)刑法是刑事案件的核心法律。
在刑事案件的法律阶位关系中,刑法具有最高地位。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刑罚,为其他法律部门提供了依据。
(2)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在刑事案件的法律阶位关系中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例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犯罪行为的认定、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相互衔接。
三、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法律阶位关系中的地位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其辩护权利。
2. 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法律阶位关系中的地位(1)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
在刑事案件的法律阶位关系中,刑事诉讼法具有基础地位。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等,为其他法律部门提供了程序保障。
(2)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刑事案件的法律体系。
安徽省公安业务知识基本复习重点

宪法第一节宪法概述判断、选择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
多选、简答、论述题:宪法与一般法律不同表现在:1.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第二节国家性质(国体)判断、选择题: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第二章刑法本章重点提示:《刑法》这一章非常重要,在考试中除了单选、多选和判断外,每年在简答和论述之间也必然会有一题,本章在考试中一般不低于10分。
第一节刑法的概述判断、选择题: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则。
多选、简答、论述题:“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几种情况的实际运用: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刑法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要件判断、选择题: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作用的犯罪本质特征。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一般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我国刑法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章。
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判断、选择题: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多选、简答、论述题: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第三章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5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判断、选择题: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 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五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杨雄刑诉法表最新!

2011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20表)杨雄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2011新增知识点】(表-2)★★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3)★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4)审判控诉辩护(二)刑事诉讼阶段(表-5)①公诉案件的阶段: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②自诉案件的阶段:受理 审判 执行 (三)刑事诉讼主体(表-6)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8)★★★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9)(二)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3、★★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1)典型例题:赵某在某商场盗窃张某的钱包,数额达处理的各种说法中,正确的是:(模拟题)A、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张某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立案有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B、如果公安机关对赵某未采取逮捕措施,张某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如果认为不予采取逮捕有错误,可以直接将赵某予以逮捕C、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胡某系赵某的堂哥,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当庭向法庭口头提出,要求胡某回避D、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交付监狱执行不久被假释,检察院发现假释违法,应当在收到假释裁定书后的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3)典型例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2/79,多选题)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表-15)(刑诉法第9条)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表-16)★★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7)(刑诉法第82条)★★三、当事人(表-18)★★四、其他诉讼参与人(表-19)第四章管辖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核心考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刑事诉讼管辖示意图(表-20)二、立案管辖★★★(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21)《高检规则》第8条)典型例题: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2010/2/66,多选题)A.骗取出口退税案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C.隐瞒境外存款案D.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22)(《高法解释》第1条)典型例题:某甲花一万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乙由于身无分文,于是答应嫁给甲做老婆。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教义学原理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教义学原理展开全文一、问题之提出《宪法》第135条与《刑事诉讼法》第7条均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之后,该原则的正当性受到极大挑战。
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该原则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间存在不可调和之紧张关系,[1]因之,各种针对该原则的“修改论”与“废除论”逐渐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
然而,笔者的看法与上述观点颇有不同。
在我看来,该原则不仅不应被视为当下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一个障碍,反倒应充分把握此次改革契机,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作一重新阐释,从而使其获得新生。
我的上述看法来源于以下两点认识。
第一,从规范内涵角度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存在尽管由来已久,但其确切含义迄今并未得到解释论上的清晰阐释。
该原则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并沿用至今。
彼时,国内法律理论与实务均处于起步状态,一系列具备严格内涵与外延的专业概念尚未形成,而且为求便利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传播,当时立法倾向于以较通俗之方式予以表述,在专业性上反倒不甚注重。
因此,法条选择了诸如“分工”“配合”“制约”等较为平实的用语。
原本随着法律适用活动的深入,上述概念之内涵应该逐渐趋于清晰,但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主流学说至今仍然停留在这些表述的一般语义层面解读该原则。
比如,部分论者往往习惯于将“配合”理解为无条件或绝对的配合,以致于某些地方在针对特定案件时出现的三机关程序外沟通,甚至联合办案的做法,往往被归咎于“互相配合”的规定,[2]但实际上,此类评论大多言过其实。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观之,无论采用何种法律解释方法,恐怕都无法得出互相配合原则允许三机关联合办案的结论。
因为任何法律原则均有其特定内涵,而不能被推向绝对。
无论是“配合”还是“制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均有其特定表现形式和适用范围。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
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2 指南针司法考试 您身边的司考专家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 2、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落实是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法治进步 了,公民守法、遵法的意识增强了,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提供环境保障。二者 的关系是互为依靠,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即为,新一轮的修改应如何展开?这的确就是一个仁者见到人,智者见智的问题。
笔者拟将从宏观角度谈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不好的几个关系。
一、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刑事诉讼法的母法;刑事诉讼法就是宪法的适用于法,二者之间就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就是创建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
因此认同宪法体制无疑就是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实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大前提。
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盛行着这样一种重新认识,指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有着制度上的关键性瑕疵,如果严苛遵从宪法的规定就可以制约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必须促进司法改革,就要超越宪法体制的束缚。
因此,如何处置认同宪法体制与大力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沦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直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
如果为了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
但是对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宪法精神于不顾。
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行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
这是尊重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
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审判独立方式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人民法院也并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这些规定与西方国1家三权分立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上的差别。
对于这样的差别,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要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特有的审判独立方式。
刑事诉讼法—通识课
3、组织体系
中央政府设有公安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
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 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县(市、区、旗 )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 公安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国务 院的领导下,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地方的 公安机关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的大前提下, 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之间,上级公安机关领 导和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同时各级公安机关 ,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还 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诉讼 诉——告、讼——争 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通过审 理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2、刑事诉讼 清末由日本引进的专有名词。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 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
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 律。 二、刑事诉讼阶段 1、立案 2、侦查 3、起诉
4、第一审
5、第二审
6、执行
三、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2、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 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 监督范围包括: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 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 督。
三、审判机关
1、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Fra bibliotek三、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凡适用我国刑法的人,理所当然也适 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规定相同)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 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 •各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 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途径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及与 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外交部长及其它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刑事诉讼法
总论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
答: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大量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的23项基本权利中,有12项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
德国宪法第1条至第19条都是关于刑事诉讼的条文。
我国宪法若干条文也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有的条文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字不差。
可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宪法的适用法。
这是因为:第一,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而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和公民个人的权利直接发生了对话。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两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也是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法治国家中,如果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地要成为宪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一致,都是在于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
再强大的个人,与国家权力相比,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宪法通过权力的分立和制度的制约,保护公民免受来自于国家的权力的侵犯。
而刑事诉讼中,个人相对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各方主体权利(力)、义务的配置和各种程序性规定,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司法权的滥用。
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法。
评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很多老师都讨论过的。
本题依据是汪建成老师的《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
一文。
试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
【如何看待检察官的诉讼地位。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国家的宪法和各项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职能。
因此,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
检察机关所担负的这种职能是其控诉职能得以产生的主要根据。
因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追诉活动,旨在通过使犯罪者受到惩处,维护刑事实体法的尊严和权威。
检察机关尽管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但它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却只有一个——公诉人,并以此为基点对法庭审判进行监督和制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各个部门法的规定,均须依据宪法,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例如,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根据这一规定,国家行使逮捕权,而逮捕、拘禁任何一个公民,由于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必须规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程序及具体手续,对宪法所规定的拘捕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加以具体化。
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有效手段;从这种密切的关系上讲,“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为实用之宪法”1再如,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只有在刑事审判中加以贯彻实施,刑事案件的裁判才能客观公正,案件的质量才能得以保证。
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当然要以宪法为根据,排除一切干扰,代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秉公执法,这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因此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作了补充规定。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着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有着不同的刑事诉讼法,封建集权独裁制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民主制,两种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程序,有着明显的区别,例如,以封建集权独裁制为国体的刑事诉讼法视刑事被告人为诉追的客体,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以自由民主制为国体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告人从客体的地位变成刑事诉讼的主体,赋予刑事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
同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宪法,所制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为刑事诉讼中的各个诉讼主体的民主权利和义务,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刑事诉讼法功能之一是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马克思在论述德国莱茵省议会关于盗窃林木法的辩论时,对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说明。
1林山田:《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8月增订三版,第8页。
他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
”2这一论述非常清楚地说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说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方法和任务的统一。
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正确地实施,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从司法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执行,刑法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就成了一纸空文。
同样,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刑事诉讼的内容和标准,刑事诉讼法的一切规定,也就是失去了目的和意义。
从我国和外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产生及形成的历史中,也可以看到二者的密切关系。
在当今各国法律中,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各自独立成为一个法典,但并非自古以来就是这样。
在我国,古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在一起的。
例如公元前407年李悝所著的《法经》六篇,其第三篇“囚法”,即为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后代一直沿用,并加以增订,如魏律除囚律之外,又增告劾律;梁律则改囚律为击讯律与断狱律;北齐则改告劾律为斗讼律,并废击讯律;周律则又恢复之,并改告劾律为告言律,使其与断狱律并置于律之末;隋之开皇律则称斗讼(含告盲与击讯)与断狱,唐律随之;至明朝,即将诉讼与断狱列入刑律之中,清律亦同。
3同样,在日耳曼法系中,最早的《帝国刑法典》,即1532年的卡尔五世大帝刑事法院法,也是同时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
演牢至今,许多国家立法体例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制定,但并不能分得很清楚,在实体法中,可能具有程序法性质的规定。
有些国家的刑事法律,仍然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如《加拿大刑法典》。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所以,在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例如,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但是,三大诉讼法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三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
例如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除了法院以外,还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主要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刑事诉讼有侦查阶段,还有专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证据制度上,证明责任的划分,证明标准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差异;在诉讼的结果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差别就更大了。
2《马克思恩格斯集》第1卷,第178页。
3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93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