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拥军优属规定》

合集下载

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11•【字号】深府[1998]6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深府(1998)61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经市政府二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60%;(二)被大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40%;(四)立二等功的,增发30%;(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荣立多次功勋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

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集体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抚恤金。

第三条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视其生活困难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一)孤老、孤儿且无固定收入者,城镇居民户口的每人每月70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600元;(二)年迈生活困难或子女幼小者,城镇居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每人每月60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500元;农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每人每月50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400元;(三)生活一般者,城镇居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每人每月40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50元;农村户口的烈属(含因公牺牲)每人每月35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300元。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岸线的自然资 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划分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并确定相应的功能定 位、发展
方向和管控要求。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 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除国防安全、两岸堤防达标加固需要外,该区域内禁止 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设置排污口等改变岸线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 利用活动。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内海湾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本条 例;并依法负责内海湾的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国家、省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规定行使内海湾涉海行政 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海事、水务、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内海湾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内海湾,包括内海湾海域及其两侧控制区域,军事管理区域除外。
内海湾海域,是指东以外导流防沙堤第一转折点往西南垂直线为界,西以汕头市金平 区与揭阳市行政界线及西南延伸线为界,南、北临现状岸线的水域。 内海湾两侧控制区域是指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延伸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 路的区域,其中:
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属地管 理责任,做好辖区内的内海湾保护工作。
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及 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接到协助请求的单 位应当予以协助。
内海湾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内海 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梅市府[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梅州市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待抚恤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抚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优待抚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优待金的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和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四)红军失散人员;(五)在乡复员军人;(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堡垒户(以下简称“五老”人员);(八)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第四条各类优抚对象按下列标准享受优待金:(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从农村和城镇社会青年应征入伍的,以户计算,每户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70%以上发给;在职入伍,即从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应征入伍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其原在职期间有关福利待遇;(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户计算,每户分别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60%、50%、40%以上发给;(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10%发给;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发给;(四)孤老复员军人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以上发给;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30%以上发给;(五)无固定工资(含离退休费)收入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按不同残疾等级,以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比例分别给予优待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40%,七至八级残疾军人30%,九至十级残疾军人20%。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韶府[2001]115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12
【实施日期】2001.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府[2001]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于1991年5月7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的补充通知》(韶府发[1991]34号),对韶关市区城镇户口优待对象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近1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补充规定使市区的优待统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
1 / 1。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潮府[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认真组织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应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生产自救。

第七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公租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下同)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筹建、分配、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分类保障、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等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公租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土地、统计、价格、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筹集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公租房保障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以及工作机制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资金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区域布局、供应规模、保障对象范围、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列入土地储备的公租房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八条公租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相衔接。

土地主管部门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将公租房建设用地总量、用地供应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列,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指标的,在下达指标中确保解决。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11•【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1999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驻军用国防经费建造住宅和其他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部队粮、油、水、电、煤等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六条邮电、铁道、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输送的畅通。

第七条编内军用车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行驶或者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不得收费。

革命伤残军人、现役义务兵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第八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

第九条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在技能等级鉴定上,有关部门应当对驻军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适当减收费用。

第十条现役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建军节和国庆节,凭士兵证、革命伤残军人证或者离退休证免费游览公园,参观纪念馆、博物馆。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游览风景名胜地,购买门票时,凭证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一条铁路、公路、港口、民航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相应标志。

有条件的应当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售票窗口和开设专门的候车(船、机)室(席)。

汕头潮南区两英镇全国双拥模范城广东首批历史文化名镇


风光旅游
• 汕头作为海滨城市,风景优美,境内 有众多旅游资源。其中最为著名的有 南澳岛、礐石风景名胜区、北回归线 标志塔、海湾大桥(这两处景观是汕 头市的城市地标)、青澳湾等。市区 内还有不少休闲娱乐的公园,如华侨 公园、中山公园等,都是旅游度假的 好去处。
侨乡侨情
• 汕头华侨众多,与海外交往密切,是全国著名侨乡。远 在唐代就是我国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始发港,也是近代中 国最大的移民口岸之一,在海外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 胞335万人,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家属200多万人,遍 布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海水处就有华侨,有华侨 处就有潮人”。
汕头市市花----金凤花
汕头简介
• 汕头市位于广东省东部,韩江三角洲 南端,历来是粤东、赣南、闽西南一 带的重要交通枢纽、进出口岸和商品 集散地,素有“岭东门户、华南要冲” 的美称,全国最早开放的经济特区, 是全国五个经济特区之一和南方重要 港口城市,是沿海开放城市和著名侨 乡。
自然条件
• 汕头属亚热带,处于赤道低气压带和副热带高气 压带之间,在东北信风带的南缘。汕头市地处亚 欧大陆的东南端、太平洋西岸,濒临南海。冬季 常吹偏北风,夏季常吹偏南风或东南风,具有明 显的季风气候特征。
• 北回归线从汕头市区北域通过。全市温和湿润, 阳光充足,雨水充沛,无霜期长,春季潮湿,阴 雨日多;初夏气温回升,冷暖多变,常有暴雨, 盛夏虽高温而少酷暑,常受台风袭击;秋季凉爽 干燥,天气晴朗,气温下降明显;冬无严寒,但 有短期寒冷。
地理人文特点
• 一是濒临南海,自然条件优越。全市海岸线289公里,市区距香港 187海里,距台湾高雄180海里。北回归线横贯全境,属亚热带海洋 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潮汕美食介绍
1. 潮汕饮食----特点及其成因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部门】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7日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