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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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水利厅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新疆 水利厅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新疆水利厅干部挂职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水利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提高干部工作水平,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干部挂职锻炼目的和要求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是提高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措施。

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工作,是要把干部的教育培养同工作实践锻炼紧密结合起来,让厅机关年轻干部到基层艰苦复杂环境中经受锻炼,进一步磨练意志、转变作风、增强服务基层意识,进一步了解基层实情、开阔视野、积累经验、提高组织协调能力;让基层水利部门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有利于他们进一步拓展工作视野、了解全省水利情况、增强全局意识和规则意识。

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是加强厅机关干部与基层干部交流的有效途径。

厅机关干部比较了解水利工作的整体情况,基层干部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过干部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可以拉近厅机关和基层水利部门的距离,增进相互感情,实现厅机关与基层水利部门工作互动,增强工作创新性和针对性,促进工作计划和部署、制定的措施和办法,更加切合工作实际,确保我省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干部挂职锻炼方式和资格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选派干部进行交流挂职锻炼。

从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选派若干名干部到市(县、区)水利局或重点水利工程挂职锻炼,一般每两年一次;由市(县、区)水利局选派若干名干部到厅机关处室挂职锻炼,一般每年一次。

选派挂职锻炼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水利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发展潜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凡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厅机关干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应当下基层锻炼。

特别是对优秀年轻干部要创造条件,多提供挂职锻炼的机会。

三、干部挂职锻炼期限和职务安排从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选派到市(县、区)水利局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2年,担任市局中层职务或县局副职;从市(县、区)水利局选派到厅机关处室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1年。

XX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XX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XX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原创,可修改)
20XXXX年度
XX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由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力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

挂职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挂职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挂职干部的管理,提高挂职干部的工作效率,确保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挂职单位提供有力支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单位挂职的各级各类干部。

第三条挂职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努力为挂职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挂职干部职责第四条挂职干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挂职单位的安排,参与各项工作,协助解决实际问题;(二)服从挂职单位的领导,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加强与挂职单位同事的沟通交流,增进了解,共同提高;(四)遵守挂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五)完成挂职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挂职干部管理第五条挂职干部的管理由挂职单位负责,具体内容包括:(一)挂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二)挂职干部的日常考勤、请销假;(三)挂职干部的工作分配和任务落实;(四)挂职干部的培训、交流和学习;(五)挂职干部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挂职干部的考勤:(一)挂职干部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二)挂职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挂职单位领导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三)挂职干部请假需经挂职单位领导批准,请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挂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挂职干部的考核:(一)挂职干部的考核应结合挂职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工作实绩为主要考核依据;(二)挂职干部的考核应定期进行,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三)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挂职干部评优评先、晋升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挂职单位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挂职干部培训与交流第十条挂职单位应定期组织挂职干部参加培训,提高挂职干部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挂职单位应鼓励挂职干部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二条挂职干部应积极参加挂职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增进与同事之间的友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干部挂职管理办法

附件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干部挂职管理办法干部挂职锻炼是学校现阶段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现、考察和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学校干部挂职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挂职的岗位(一)干部在校内挂职的岗位,由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接受单位(部门)的需求和培养条件提出,学校党委确定。

挂职岗位一般为二级单位或机关部门的党政副职、助理或主管岗位。

(二)干部在校外挂职的岗位,一般由上级或有关区县、单位党组织提供;或由学校组织部联系委托上级或有关接受单位党组织提供。

(三)校外干部在我校挂职的岗位,一般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派出方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提供。

二、挂职干部的条件(一)校内挂职干部应是在现职岗位上思想政治、道德品格、能力素质等各方面表现优秀、具有党政干部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同时应相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1、挂职二级单位(部门)的党政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本校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经历,或担任正科级职务五年以上、并在两个以上同级岗位的工作经历,年龄在45岁以下。

2、挂职二级单位(部门)的党政助理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本校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或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在40岁以下。

3、挂职主管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本校担任副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在35岁以下。

4、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二)干部在校外挂职的条件,接收方需求的由接受方提出;学校委托的由学校组织部参照(一)提出。

(三)校外干部在我校挂职的条件,由派出方提出。

三、挂职干部人选及岗位的确定程序(一)校内挂职干部在校内挂职1、挂职干部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

二级党组织可向学校推荐,学校也可以会议推荐、访谈推荐和组织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定向或不定向推荐。

2、在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召集有关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长参加的会议,根据挂职岗位、挂职条件和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情况,酝酿提出挂职干部人选及其挂职岗位的方案。

干部轮岗交流和挂职管理办法

干部轮岗交流和挂职管理办法

公司干部轮岗交流和挂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和改进公司各级干部和专业型管理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大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力度,提升各级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了公司干部轮岗交流和挂职管理暂行办法。

一、轮岗交流和挂职的对象、条件1、轮岗交流或挂职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层副职及以下科员;(2)公司本部新录用人员或分配的应届毕业生;(3)各管理部干事、服务(停车)区协管、站长助理及以上职位管理人员;(4)公司认为的其他合适人员。

2、轮岗交流或挂职的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公司的政策规定;(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4)身体健康,能适应任职岗位工作需要。

二、轮岗交流和挂职的范围1、各管理部与服务(停车)区之间、各加油站之间、各服务(停车)区与加油站之间的轮换交流;2、公司职能部门与基层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和挂职。

三、轮岗交流和挂职的程序1、综合部根据现有人才队伍结构状况、人员素质和当前或未来工作需要,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名推荐拟任职部门和职务。

2、公司领导对推荐人选进行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和挂职部门、岗位、职务等。

3、各级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到岗任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降薪、降职或辞退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晋级。

四、轮岗交流和挂职安排实行轮岗交流和挂职,原则上根据各部门业务需要,结合其本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一般安排如下:1、基层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安排相同或相近岗位和职务;2、基层部门协管员、站长助理、站长等职位人员交流到公司职能部门任职的,一般担任办事员或科员;服务(停车)区主任、管理部副经理及以上职位人员,一般担任科员及以上职务;3、公司职能部门到基层部门挂职的,依其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一般担任服务(停车)区协管员、加油站长助理及以上职务。

五、轮岗交流和挂职期限1、基层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的,原则上2~3年安排轮岗一次;2、公司职能部门到基层部门挂职,以及基层部门到公司职能部门任职的,原则上挂职期限为半年至一年。

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贵州省挂职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由组织选派,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挂任一定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干部挂职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二)培养干部、增长才干。

(三)责任明确、统筹协调。

(四)强化管理、力求实效。

(五)规范程序、简便易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地、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第二章选派条件和职务安排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有一定领导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后备干部应优先选派,同时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挂职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厅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 周岁以下,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 周岁以下,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 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干部挂职应根据干部培养使用方向、个人经历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一)对在上级机关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丰富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或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提任职务干部,一般安排到基层和生产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或信访岗位等挂职锻炼。

(二)对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增加上级机关工作经历的干部,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方工作时间较长、需要开阔眼界的干部,一般安排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

(三)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四)其他需要培养锻炼的干部。

第八条统筹考虑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

外出挂职人员管理办法

外出挂职⼈员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对挂职⼲部的管理和教育培训⼯作,需要对外出挂职⼈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为此,下⾯就不妨和爱汇⽹店铺⼀起来了解下外出挂职⼈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外出挂职⼈员管理制度 第⼀条为了切实搞好我市外出挂职⼲部管理⼯作,根据中组部《关于⼲部挂职锻炼⼯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和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外出挂职⼲部,实⾏组织部与派⼊地组织部门双重管理。

挂职期间,组织部委托当地组织部门和挂职单位对挂职⼲部进⾏⽇常管理。

第三条外出⼲部挂职⼀般以3个⽉为宜,专业性挂职可安排2个⽉,综合性挂职可安排半年⾄⼀年。

第四条⼲部挂职期间应做好以下⼯作: 1、虚⼼学习。

了解发达地区的发展历程,学习他们如何抢抓机遇以及他们的发展⽅式、发展途径和发展经验; 2、履⾏好岗位职责。

积极主动地做好挂职岗位的各项⼯作,把所见、所闻、所思,记写成⼀本挂职⽇志; 3、宣传推介咸阳。

积极与当地组织、⼲部和企业家建⽴友谊,为加强两地合作搭建⼀座联系、沟通的桥梁。

⿎励⼲部挂职期间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4、开展调研。

全⾯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主要经验,选择专题撰写⼀篇较为全⾯翔实的调研报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 5、撰写⼀篇关于挂职期间的主要收获以及对咸阳发展建议的⼼得体会⽂章,挂职结束后专门召开会议交流⼼得。

第五条⼲部赴挂职地前,要组织挂职⼲部进⾏挂职培训,落实挂职任务,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

第六条以挂职地为单位成⽴挂职⼯作⼩组,设组长1-2名,负责与组织部、挂职地组织部门及挂职⼲部之间的联络协调等⼯作。

第七条挂职⼲部要吃住在挂职地,不再承担原⼯作单位的⼯作任务。

第⼋条挂职⼲部因故请假3天以内的,应向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和挂职⼩组组长请假;3天以上的,经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和挂职⼩组组长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第九条组织部采取定期不定期⾛访、固定电话查询等⽅式,对挂职⼲部挂职⼯作进⾏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进⾏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挂职资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21•【文号】环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3]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使其开阔视野,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包括:(一)总局选派到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综合部门或环保系统担任领导职务进行实践锻炼的干部;(二)按照中央要求选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干部或“博士服务团”成员等;(三)中央和地方选派到总局进行挂职锻炼的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环保系统在职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认可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选派挂职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正派;(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四)司局级(地厅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市县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二章总局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第四条总局选派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由总局党组决定挂职人选,人事部门负责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各市、省直管县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审计厅党组2018年3月28日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挂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长,根据《公务员法》和《安徽省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规定》,结合省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工作应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以服务审计工作、培养锻炼干部、发现优秀人才为目标任务,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挂职。

第二章挂职形式第三条挂职的形式:一是下派挂职。

着眼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

二是上派挂职。

围绕审计事业发展,选派省厅机关优秀干部到审计署机关挂职;或选派市县审计机关优秀干部到省厅机关挂职。

第四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省厅定期选派优秀干部双向挂职、扶贫挂职、对口帮扶及援藏援疆等。

根据省厅工作计划安排,在省厅和审计署、市县审计机关之间选派优秀干部实行内部挂职。

与各级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商,推荐优秀干部到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挂职。

第三章挂职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挂职对象包括全省审计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二)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作风扎实,有吃苦和奉献精神;(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知识和发展潜力;(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个别基层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审计系统内部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双向挂职、扶贫挂职、对口帮扶及援藏援疆时间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进行。

挂职锻炼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提高挂职锻炼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本部门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

第三条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挂职锻炼工作符合党的干部政策要求。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选拔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

(三)坚持人岗相适、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挂职锻炼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挂职岗位。

(四)坚持严格管理、关心爱护的原则,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关心其工作和生活。

第二章挂职锻炼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挂职锻炼的范围包括:(一)上级机关、其他地区和部门选派到本地区、本部门挂职锻炼的干部。

(二)本地区、本部门选派到上级机关、其他地区和部门挂职锻炼的干部。

(三)本地区、本部门选派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挂职锻炼的干部。

第五条参加挂职锻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熟悉本职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群众基础好。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挂职锻炼工作。

第三章挂职锻炼的安排与实施第六条挂职锻炼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

挂职锻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组织考察。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考察,提出推荐意见。

(三)审批决定。

所在单位将推荐意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四)下达通知。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下达挂职锻炼通知。

第七条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年至2年,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八条挂职锻炼的岗位应当根据挂职锻炼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实际工作能力,结合单位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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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干部管理考核办法20XXXX年度挂职干部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考核,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挂职干部深入实践、转变作风、磨炼意志、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长才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确定选派的各类挂职干部、研究锻炼干部。

第三条挂职干部职务可安排担任上一个职级职务、同级职务或同级副职,不占所在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

挂职时间根据研究锻炼和工作需要可安排2个月至2年不等。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选派到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挂职干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寻找加速发展的新门路,在产业结构调整、增进农民增收、集体增收、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出谋划策,当好参谋。

3、认真向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党员、干部、群众进修,全面了解工作流程,积累工作经历,不断提高综合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4、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与县直部门单元尤其是派出单元的交流协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优势互补。

5、围绕中心工作,按照分工协助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抓好分管工作,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6、认真向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研究,倾听基层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如实反映各方面信息,为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7、根据挂职乡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特点,选准工作突破口,至少开展1项立异工作,每年至少要完成2篇调研报告。

8、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政法系统挂职的干部还要依照县委组织部、县委XXX 《关于公布政法系统挂职干部工作目标义务的通知》(梁组通…2009‟36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选派到县直部门单元挂职干部,首要做好以下工作:1、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积极参与挂职部门单位的各项活动,在具体业务工作中积累机关工作经历,了解机关工作纪律,熟悉机关办文、办会制度,加强协调和服务能力,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法制意识。

3、认真向挂职部门单元党员、干部、群众进修,及时反映基层的情况,为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使机关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更加贴近基层、更加贴近群众,更加符合实际。

4、根据挂职部门单元的特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选准工作突破口,至少开展1项创新工作,每年至少要完成2篇调研报告。

5、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选派到企业挂职干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协助做好企业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企业党建制度,组织党员积极参与党的各项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企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3、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搞好生产、管理、营销、安全、节能减排等工作提供前瞻性、实用性的政策解读、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企业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打造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

4、帮助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联系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引进、培养企业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人才,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5、协调企业与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动政企关系协调发展。

6、虚心向企业干部、职工进修,进修企业谋划、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提高经济工作能力。

7、倾听企业党员、干部、职工的呼声,了解企业发展的需求和困难,如实反映各方面信息,为上级党委、当局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8、根据所挂职企业的特点,选准工作突破口,至少开展1项创新工作,每年至少完成2篇调研报告。

9、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挂职干部要根据挂职干部工作职责,结合挂职单位的实际和个人专业特长,确定具体的职责任务,制定岗位目标责任书,经挂职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政法系统挂职干部同时报县委政法委),作为对挂职干部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实行分层管理制度。

挂职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核管理(政法系统挂职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共同考核管理)。

挂职单位负责挂职干部日常管理,要对挂职干部与本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严格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定任务、压担子,全面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

挂职干部派出单位在干部挂职期间,不得抽回原单位工作,单位领导要经常深入干部挂职单位,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九条实行驻点工作制度。

挂职干部必须坚守挂职岗位,驻点工作。

挂职单位要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挂职干部要勤俭自律、艰苦奋斗,不要给挂职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第十条实行请销假制度。

严格执行挂职单位考勤制履行完有关请假手续后,方准离岗。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按审批权限销假。

第十一条实行工作记实制度。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要坚持每天填写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个工作日内的工作内容和体会。

每月进行工作小结,并由挂职单位党委(党组)进行鉴定。

工作日志记录是否齐全、详实,将作为日常督查的重要内容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实行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挂职干部每半年和挂职锻炼结束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政法系统挂职干部还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内容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研究、在岗等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汇报材料要由挂职单位党委(党组)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施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挂职工作或挂职干部呈现重要情况或发生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

县委组织部及时掌握真真相况。

第十四条施行工作督查制度。

一是一月一抽查。

县委组织部每月通过电话问询、实地放哨等形式对挂职干部驻点、出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将记入挂职干部日常查核。

二是一季度一督查。

县委组织部每季度开展一次工作督查,及时了解挂职干部工作开展情况。

对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历做法,及时予以表彰和推广,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转达批评。

三是半年一总结。

每半年召开一次挂职干部座谈会,总结经历、宣传典型,推动挂职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干部挂职期间,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组织关系随转,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查核奖惩第十六条考核的原则。

挂职干部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七条查核的方式。

施行百分制查核。

采取日常查核与期满查核相结合、定量查核与定性查核相结合、组织查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的综合查核举措进行。

挂职干部的查核工作首要由县委组织部组织施行(对政法系统挂职干部的查核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共同组织施行),挂职单元协助。

第十八条日常考核。

主要考核挂职干部对各项挂职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以挂职单位和县委组织部日常督查汇总结果为准。

1、出勤情况查核。

挂职干部要严厉遵守出勤纪律,迟到、早退或未向所挂职单元说明擅自离岗的,每呈现一次扣2分;已向挂职单元说明,但未依照请销假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每呈现一次扣1分。

2、工作日志考核。

挂职干部工作日志没有做到日事日记或记录简单、潦草、敷衍了事的,日常督查中每发现一次视情扣1-3分。

3、定期报告考核。

挂职干部每半年书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少报一次扣3分。

4、挂职纪律考核。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要求、不配合挂职单元开展工作或由于自身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每次扣3-5分;受到转达批评或党纪政纪处罚的,视情每次扣5-10分。

5、交办任务考核。

县委组织部或其他上级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1-3分。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

挂职时间半年以上的(含半年),在挂职单位参加年度考核。

挂职半年以下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挂职期间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工作创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同挂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查核一并进行,首要程序: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评价等。

1、个人述职。

挂职干部撰写《述职报告》,填写《挂职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

同挂职单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并进行,测评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3、个别谈话。

重点了解挂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理论研究、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8小时之外”的表现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等。

4、调查核实。

考核组根据个人述职报告评判挂职干部职责完成情况,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核实数据、实地观察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5、综合评定。

查核组对查核情况进行汇总,并结合平时查核情况对挂职干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查核等次。

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等次评定实行单列,不占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名额,其“优秀”等次按同类人员20%的比例确定。

为70分(含)以上;拟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综合得分一般应为60分(含)以上;综合得分不满60分、经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定为“不称职”等次。

期满查核施行加分举措。

1、信息宣传。

挂职干部上报的工作信息或调研文章被县以上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加3分。

2、典型推广。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开展的创新工作。

以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形式在面上推广的,每项加5分。

第二十一条查核结果的应用。

设立优秀挂职干部奖。

根据综合查核结果,每类挂职干部确定3-5名优秀挂职干部,授予荣誉称号。

表现出格突出的,报县委、县当局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建立挂职工作档案。

记录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进度、工作信息、工作日志、工作总结、日常查核和年度查核等相关情况。

挂职干部年度查核登记表及挂职期满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举措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9年11月4日印发2009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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