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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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铺买卖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 购买商铺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 页共48 页

购买商铺买卖合同范本 篇一:购买商铺买卖合同范本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店铺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座落于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甲方出售房屋属_____房,用途_____,结构_____,总层数_____层,间数_____ 间,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 2 页共 48 页

_____平方米。(祥见附件1:房产证及房产证平面图复印件)房产证号:__________,土地证号:__________ 甲方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未在该房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未有任何债务纠纷。乙方有权在交易前查档,验证该房屋权属。 第三条房屋固定装修应保持原状,房屋内附属设备等祥见屋内设备清单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甲方取得该房屋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买卖总价款(含装修、屋内设备和公共维修基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整。 第六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该房屋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甲方负担,契税、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担一半。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第八条操作程序办理该房屋买卖事宜。 第八条付款和权属转移具体程序 1.为了确保交易资金安全,除少量尾款可以直接现金方式支付外,购房款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接受房款的: 第 3 页共 48 页

解析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名称】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六安市物价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0-7-23 【实施时间】2010-7-23 【正文】 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安城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现将《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六政〔2010〕5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 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六安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前,将构成的商品住房价格、成本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据实确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预(销)售商品住房许可证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提交备案文书。 第七条商品住房备案的房屋面积应与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的面积一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初始备案后又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初始备案6个月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惜盘拒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合同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和变相追加购房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最高价格,企业可以自行下浮。 第九条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下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并按备案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需约谈、成本监审除外)办结备案手续,下达备案回执,同时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每栋楼均填写均价); (二)《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每一批次商品住房配套设施相同的,只需提供一户《明码标价书》复印件;配套设施不同的,应根据不同的配套设施,提供相对应的《明码标价书》复印件; (三)《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表》(一套一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资料(以下一、二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预售

GF-2014-0171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买受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商铺预售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出卖人(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买受人(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已就位于项目第栋第层第号的商铺签定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为了共同培育该商铺所在“”(以下简称)的市场发展,实现持续繁荣和双赢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该商铺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关于交接商铺的约定 乙方所购买的商铺为项目的一部份,两者是一种互为依存共同繁荣的关系,在的初创阶段,需要优化及整合资源、形成一种规模影响力来进行前期的市场培育和推广、统一面向全国和海外地区招商,因此双方约定: 1.1 乙方所购买的上述商铺,在乙方拥有该商铺产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将该商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甲方用于整体商业经营或分租经营,上述年期限内所有收益所得均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1.2 作为乙方无偿提供上述商铺年使用权给甲方的回报,甲方同意上述乙方购买商铺的售价由原价人民币元折减为人民币元 (¥)出售给乙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确定的价格是折减后的售价) 1.3 在上述商铺年经营期间内,若乙方要求提前使用该商铺的,则乙方应按该商铺原价每年12%的标准向甲方补交商铺折扣价款,同时还应承担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给租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1.4 甲方应在双方签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内将上述商铺如期交付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本补充协议签定的同时视同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该商铺,该时间同时也为乙方向经营管理公司交付商铺的时间。 1.5 甲方承担双方签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商铺年期限内使用权的运营管理交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1.6 在上述年期限内,如该商铺的权属发生任何转让或赠予,乙方须在权属转让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如乙方需要,乙方可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无条件退铺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该商铺折减后的售价款即人民币— 元无条件回购上述商铺,甲乙双方产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的转移登记费用皆由甲方承担。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日的,乙方无书面申请的,皆视同为乙方自动放弃上述相关权利。 第二条有关合作培育市场事宜 2.1 甲方责任 2.1.1 负责协调将乙方购买的商铺委托给第三方出租或经营使用,并按整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商品房价格构成

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二)住宅开发成本 1、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 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 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等。 3、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

设施建设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含一户一表)、供气、 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含每户或单元保安门)、绿化、环卫、排污、排 水、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设施(设备)及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 担的费用。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公共停车 库(棚)、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4、开发间接费。指开发经营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三)住宅开发期间费用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支出。住宅开发期间费用应按受益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1、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 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3、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利润 以上地使用权取得费和住宅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取,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确定。 (五)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

如何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如何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一)首部1、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 2、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 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约定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3米,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仅标注有一条梁柱。房屋建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建造的房屋有以下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1)一、二层中央均有一直径为15厘米的粗大排水污管;(2)一层有两条柱子长宽分别为38×54厘米、72×13厘米,高2.94米;(3)一层净高仅为2.94-3.46米;(4)二层有五根横梁;(5)二层有两个沉沙井,规格分别为2.6×1.54×2.35米和2.45×1.85×2.32米;(6)二层净高只有1.93-2.84米。由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希望买到符合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商铺,而被告实际提供的商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有重大误解。原告要求退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58503元及利息(从2004年11月23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被告交付的房屋规格均符合合同约定,是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建设的,也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不存在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3日,原告姚某与被告雅和居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姚某(买受人)向雅和居公司(出卖人)购买其开发的位于仙葫半岛编号为068-1-1号地块上的“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邕宁)房预售证字第20040016号,房屋属于框架结构,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3.0米,建筑面积85.0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2.80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29平方米。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3038元,房屋总价款为258503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被告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退房,被告则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合同附件一为一、二层的房屋平面图。 合同签订后,姚某于2004年11月23日交纳了购房款103503元,于同年12月14日交纳了购房款26000元,余款120000元也于2005年9月30日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给被告。2005年12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原告前往实地查看房屋后,于2006年元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一份《退房申请报告》,以房屋结构形式、空间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要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被告则于次日复函,称房屋严格按照原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从未做过任何规划设计变更,故不同意解除合同。2006年3月15日,姚某以雅和居公司房屋的层高、梁柱、排水管布局和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违反国家设计规范、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其对房屋结构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上午对争议房屋的结构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所见情况如下:①房屋内一层东、西两侧墙中部各有一条从天面到地板的垂直梁柱(长宽分

一手商品房备案流程

一手商品房备案流程 一、预售登记备案(房管局) 预备如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书;(原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预售款户监理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8、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9、楼盘及价格明细表;(原件、复印件) 10、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11、小区或商业地址门牌;(原件、复印件) 1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13、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均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过程: 1、到阳东交易所咨询一手商品房楼盘备案需要的资料(余所指正缺少的资料) 2、余所鉴定 3、复印件到行政服务大厅盖与原件相符章 4、现场观察 5、白蚁防治(缴纳费用) 6、防空(缴纳费用) 7、余所签认备案申请书 二、住宅维修基金需提交资料(物业所) (一)1、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住宅维修基金开户登记 (三)1、单元批量开户电子表格(物业所加密) 2、单元批量开户纸式表格(一式三份) 第一联:银行留存 第二联:开发单元留存 第三联:资金管理单元留存 (一)到农业银行领取维修资金数据采集表,填好加盖公章(开发商、物业所) 过程: 1、填住房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 (门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栋名称、预售证号、单元应开户数、单元地址、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总建筑面积)

2、物业所审批盖章,银行审批盖章 3、银行开户 4、填物业区域采集模板 5、填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表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人秘股) 预售备案办好后,办理CA数字证书,再购买《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二)办理CA数字证书需提交如下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代表及企业员工身份证各一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企业员工数字证书申请表》一份 注: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二)以上资料各需一式二份 第一份:邮寄到肇庆市泰格软件有限公司 第二份:阳东房管局人秘股备案 过程: 1、到人秘股拿CA数字证书资料 2、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人秘股备案,一份寄肇庆泰格软件公司 3、等待泰格软件寄回CA数字证书 4、安装CA数字证书 5、填预售许可证资料,再提交,等待审批 6、填样本合同,再提交,等待审批 7、样本合同批下,即可马上签合同

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与价格构成

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与价格构成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开发成本十利润十税金十商品住宅差价。 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费十住宅建造成本十住宅建造期间费用。 土地使用权费:出让或转让获得、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十拆迁迁置补偿的净支出十应交付的税费+行政划拨取得、划拨土地征地费十拆迁迁置补偿费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造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附属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三通一平”费用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含电梯费)等。 附属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小区内规划红线以内道路,供水供电(含一表一户)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绿化,环卫,排污,消防设施等基础建设所发生的设备费用建设费用。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公共停车库(棚)、锅炉房、水泵

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开发间接费:开发商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员工福利,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其他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住宅建造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开发商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开发商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利润: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和住宅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取。 税金: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列入组价因素,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外,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商品住宅差价:包括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铺期房先租后卖)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二) 出卖人(下称“甲方”)与买受人(下称“乙方”)就位于【】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号商铺(下称“该房屋”)的买卖事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以下统称“买卖合同”),同时,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一并信守执行。 一、买卖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就该房屋出租事宜与第三方(下称“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见本补充协议附件一。该房屋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请项目公司按照当地颁发的预售许可证名称准确填写),但该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尚未实际交付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已承诺放弃对该房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诺函见租赁合同附件)。 二、乙方已知悉并接受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向承租人出租该房屋。 三、双方明确,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全部购房款当日,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即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动概括转让给乙方,乙方代替甲方成为该房屋出租人,甲方不再享有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全部购房款后,甲方向乙方及承租人发送转让通知。乙方应在转让通知要求的时间与甲方、承租人就上述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事宜签订三方协议(下称“三方协议”,见本补充协议附件二)。三方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应与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另行签署一份新租赁合同(下称“新租赁合同”),以在形式上替代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应将新租赁合同的一份原件交甲方存档。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签订三方协议或新租赁合同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该房屋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无论乙方或承租人是否签署三方协议或新租赁合同,均不影响租赁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全部购房款当日自动概括转让予乙方的效力,乙方应向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义务。 四、鉴于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相同,且承租人将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对该房屋进行查验并接收该房屋(见租赁合同附件2《房屋交接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备注: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一栏由登记备案部门填写,其余栏目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如实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登记备案后一份由登记备案部门存档,另一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提交房地产管理处。 3、填写字迹公正,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要求,自3月28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网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 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网签及备案是指在网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数据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网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 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记薄记载为准。 3、网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网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网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细则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

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1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陆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自留”。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行政在线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同时行政在线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网上备案系统自动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最高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1、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属于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需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院观点: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具备了该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案例索引:翁振拓与北京义会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98号】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预约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正式买卖合同,任何一方不能依据预约合同请求对方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如何对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进行区别,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

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为,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等。这里有两点需注意,首先“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既包括收受全部购房款,也包括收受部分购房款(参考案例【(2019)皖02民终47号】)。其次如果出卖人并未收受任何购房款,虽然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很难认定为成立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参考案例(2018)鲁0702民初1692号】)。但是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合同款,但是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收受或者拒绝收受的,我们认为也应该认定成立了正式的买卖合同。 为避免产生争议,我们建议合同双方明确合同的性质,如果双方一致认可签订的为预售合同,则明确表明预售合同签订后双方会重新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果双方认可签订的为正式买卖合同,则需要关注合同是否已经明确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同时作为买受人应该积极支付合同款项并提醒出卖人予以查收。 2、出卖人原因未能及时交付房屋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未能获得合同履行后应获得的房屋价格上涨的利益可以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 最高院观点:最高院认为,由于欧亚公司未能交付房屋导致双方合同解除,司勇未能获得合同履行后应获得的房屋价格上涨的利益,该损失是欧亚公司在订约时应当预见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欧亚公司因不能履行合同给司勇造成的损失,实际上为重新购买同地段的商铺所增加的房屋差价款,该房屋差价款应当确定为司勇的实际损失。该损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e6347058.html,/News/ShowInfo.aspx?ArticleGuid=99f9b353-6dd8-4f5b-863c-f4ce9c5 a1135 成房发〔2011〕3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建立住房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86280417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七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第十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向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目录。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凡未经公布

房屋买卖合同:商铺转让标准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商铺转让标准合同范本 商铺转让标准合同范本 转让方(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转让门面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支付给甲方。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办事指南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办事指南 一、价格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的商品住房。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号)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号) 三、价格备案内容 开发企业向市价格部门申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报备项目的商品住房价格不能明显高于周边在售商品房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同一批次分批备案的,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四、备案所需资料 、《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份); 、《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份); 、《珠海市商品房销售情况表》(份) 、定价说明(项目情况、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周边区域商品房价格情况、本次备案项目上期

商品房价格情况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份(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份(复印件); 、小区规划平面图份(复印件); 、施工许可证份(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均盖企业公章。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个工作日。 为加强价格备案工作指导,各开发企业可先将《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珠海市商品房销售情况表》、《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施工许可证及定价说明发到如下邮箱:,我局初审符合要求再正式报送申报资料。 七、办理地点 珠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地址:珠海市香洲紫荆路号房,咨询电话:)。 八、其他事项 《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和《珠海市商品房销售情况表》可在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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