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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发文字号编制中常见问题的探讨

公文发文字号编制中常见问题的探讨

公文发文字号编制中常见问题的探讨目前人们习惯上理解的公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办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通用公文;二是外交、军事等领域使用的专用公文。

本文探讨的是第一类。

规范的公文格式不仅有利于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

发文字号是公文格式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病误,值得探讨。

一、发文字号的规范要求(一)发文字号的构成要素《条例》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办法》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以上两个公文法规阐明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正式公文发文字号由三个要素构成:机关代字+年度(份)号+发文顺序号。

比如:闽政文…2009‟28号这个发文字号,三个要【】素齐全。

其中机关代字为“闽政文”,说明公文的制发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年度(份)号为“2009”,指的是福建省人民政府2009年制发的公文;顺序号为“28”,指的是福建省人民政府2009年制发的第28号文件。

(二)各构成要素的格式要求1、机关代字。

同一单位、同一类公文的机关代字应当统一,如何确定机关代字,虽没有统一规定,但必须注意与名称相近的其他机关相区别,一般不超过6个字。

主要有以下几种格式:一是仅有机关名称代字,没有其他附加成份。

如:闽委办…2009‟54号、闽政办…2009‟3号等。

其中闽委办、闽政办就是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代称。

二是机关名称代字+行文方向代字。

如:国发…2000‟23号,“国”为国务院的代字,“发”表示行文方向为下行文。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第28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爱卫办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3.25
【实施日期】201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8个爱国卫生
月活动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住建委、市政委等)、体育局、工会、团委、妇联:
2016年4月是第28个全国爱国卫生月。

为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有效防控寨卡病毒病、登革热及黄热病等重点传染病,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决定联合
开展第28个爱国卫生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
灭蚊防病健康你我
二、活动内容
(一)深入开展“清洁家园、灭蚊防病”春季爱国卫生。

心理老师享受班主任待遇文件

心理老师享受班主任待遇文件

心理老师享受班主任待遇文件2018年8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行动的通知》(教基一〔2018〕6号)。

该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构建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落实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人才培养培训、健全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按照《意见》要求制定教师职称评定和职业发展相结合等配套制度。

2019年9月3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9〕4号)要求:教师要树立正确师德师风意识,以学生为本,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各地要在2019年9月3日前制定并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明确提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也就是拥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该教师需要在学校任教满5年,并且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5年以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要享受班主任待遇,并且要在班主任岗位上3年以上/至少1年/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咨询并提供相应服务记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获得的表彰或奖励不计入班主任工资总额。

《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比例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10%;兼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年具有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的教师经历;具有3年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的教师在承担学校心理健康教师专业发展课程指导活动时,要主动承担起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通过培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强化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识、技能和责任。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获得其他人员难以获得的荣誉或者表彰或奖励也应计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

失独补助2016年7月规定

失独补助2016年7月规定

失独补助2016年7月规定失独补助是指为了给予失去独生子女的农村和城市居民家庭一定经济补助和生活保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以经济补助为主导、为失独家庭提供全方位关爱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全国老龄办办公室通〔2016〕52号)文件规定,失独补助于2016年7月正式开始执行。

根据该文件,失独家庭在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得到一次性经济补助。

在农村地区,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户10万元人民币;城市地区则为每户20万元人民币。

同时,在城市地区,符合条件家庭每年还将获得5000元的生活保障金,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

这些补助资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担保,确保失独家庭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怀和保障。

失独补助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失去独生子女家庭所遇到的经济和心理问题。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很多家庭只能养育一个子女。

如果这个子女不幸去世,家庭将面临严重的经济和心理困境。

很多失独家庭无法承受孩子离世后带来的经济负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失独补助将为这些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并逐渐恢复生活的正常秩序。

失独补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和关爱。

政府通过一次性补助和定期的生活保障金,向家庭传递了温暖和希望。

这不仅是对失独家庭的一种慰藉,更是社会对个体生命价值的认可和尊重。

然而,失独补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补助标准是否能够适应实际情况,是否能真正解决失独家庭的困难,还需要进一步的调研和改进。

其次,如何确保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这些资金,确保其被正确使用,不被滥用和挪用。

失独补助的实施是社会关爱机制的一部分,旨在给予失独家庭以关怀和保障。

通过经济补助和生活保障金,我们能够帮助这些家庭走出困境,重建信心和生活。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持续关注失独家庭的需求,通过完善的政策和措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7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7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国妇儿工委字[2008]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20【实施日期】2008.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妇儿工委字〔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二○○八年三月二十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要点2007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以下简称“两纲”),努力推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主要工作总结如下:一、召开了国务院妇儿工委四届二次全体会议2007年4月,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妇儿工委主任吴仪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妇儿工委四届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了妇儿工委四届一次会议以来,各成员单位在推进“两纲”实施、着力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

总结了“两纲”中期评估工作情况,并对进一步做好“两纲”中期评估的后续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着力解决“两纲”中期评估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和改进实施“两纲”统计监测工作,推动“两纲”顺利实施。

国务院妇儿工委副主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做了工作报告,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分别介绍了本部门“两纲”中期评估工作情况,“两纲”中期评估督导组汇报了开展督导工作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2.09.12•【文号】国办发[1992]51号•【施行日期】1992.09.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计划生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1992年9月12日国办发[1992]51号)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摘要)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中早婚早育的现象渐趋严重。

这既加大了人口出生的数量,加剧了人口出生高峰期的诸多矛盾,同时也使得人口世代间隔缩短,影响到下一个世纪的人口控制,贻害子孙后代。

早婚早育也不利于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在一些偏僻的地区,早婚早育还诱发了订“娃娃亲”等陋俗。

这种状况急待改变。

造成早婚早育的原因很多,除了我国农村经济、文化总体上还相对落后外,也与婚姻管理工作薄弱直接相关。

主要是:第一,有关的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对属于违法行为的早婚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致使基层在查处早婚时感到无法可依并形成违法难究的状况。

第二,全国农村许多地方的乡镇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管理的人员,日常的婚姻登记往往由临时人员代办,且不能做到相对固定,甚至连规定的登记时间都无法保证,对于早婚早育更无力去制止。

第三,没有专项经费,制止早婚早育工作中所必需的宣传教育、调查统计、培训考核等项工作无法开展,许多乡镇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缺乏基本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八五”期间是我国人口婚育的高峰,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是实现我国人口控制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

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文件依据

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文件依据

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文件依据如何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移风易俗活动是指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引导、社会监督等方式,改变社会上存在的不良风气和陋习,培养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社会风貌。

为了有效地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我们需要依据一系列文件规定和指引。

一、文件依据的重要性文件依据是组织和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重要支撑,可以明确活动的目标、内容、方式等,为活动提供法律和指导上的支持。

遵循文件依据可以规范活动的进行,确保活动的有效性、可持续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开展移风易俗活动之前,必须明确相关的文件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目标和原则。

在移风易俗活动中,必须确保依法行事,尊重公民的基本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在移风易俗活动中,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反对不良的结婚习俗和封建迷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公平的劳动关系。

在移风易俗活动中,要倡导勤劳、诚实、奋斗的劳动精神,反对攀比、浪费和不劳而获的陋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移风易俗活动中,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三、行政文件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总体目标、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活动规划和组织提供了指导。

2. 地方政府颁布的移风易俗活动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具体目标、内容、时间、责任主体等,为活动的具体开展提供指导。

3. 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地方政府可以针对本地的不良风俗和陋习,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政策,进一步推动移风易俗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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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家庭登记表

所在单位: 家庭类型:
主要事迹
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是否配合媒体宣传 是/否
家庭地址 是否志愿参加公益 是/否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家庭电话手机 身份
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称谓 姓名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300字事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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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家庭所报材料真实有效,且该家庭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无违法违纪;
2、家庭成员从未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家庭成员从未参与“黄、赌、毒”;
4、家庭成员从未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5、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从未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7、没有违反国家生育政策;
8、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9、家庭成员无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家庭成员无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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